香港牛魔王管家婆: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公示项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21:12:40
一、行政许可事项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一)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 (二)审批条件: 1、土地使用权合法、无争议,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2、经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1、由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2、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3、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我局确认,审批;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缴纳有关税费后发文。 (五)期限:20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3、土地使用证 4、地价评估报告书 5、用地图纸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二、行政许可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审批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建设用地单位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项目批复文件等资料向我局提出正式用地申请→局土地利用股初审并提出供地方案→局会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我局发出划拨用地决定书。 (五)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政府决定。 (六)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的:地质、环保、水利、林业、消防、安全等) 5、建设用地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 6、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 7、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三、行政许可事项 改变土地用途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二)审批条件: 1、领有土地使用证; 2、原用地是经县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属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须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3、在城镇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先经规划部门的同意; 4、属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较原用途基准地价高的,按规定须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向我局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经我局会审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我局发出批文。 (五)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政府决定。 (六)需要提出的全部材料目录: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 3、原用地范围图; 4、规划部门的意见材料; 5、属个人用地,还须计划生育情况表。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四、行政许可事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条件: 1、申请的宅基用地,必须是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在县城区范围的,不能超过120m2,在县城范围外的,不得超过150m2。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1、申请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由其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报村委、国土所及镇政府加具意见和公章。 2、申请用地的位置在县城区范围内的,还须取得县规划局的同意,位于公路堤围管理控制区的,分别由公路、水利部门加意见和盖章。 3、土地利用股受理并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组织有关股室进行会审。 4、土地利用股根据会审意见拟订审批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5、经县政府审查批复后,由本局发出批复文件(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还须按下述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我局发文)。 6、对须办理农用转用手续的,由土地利用股按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办法上报审批。 (五)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政府决定。 (六)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及用地范围图;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计划生育情况表; 4、属拆建、扩建、迁建的还须提交原土地使用证。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五、行政许可证事项 临时用地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二)审批条件: 1、用地方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2、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的,应先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土地申请→由土地利用股受理→呈局会审同意→发出用地批文 (五)期限:20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同合(或协议) 3、临时用地地形图 4、用地范围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须附县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或地质勘查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六、行政许可事项 农用地开发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审批条件: 1、开发土地面积在30公顷以下(超过的由上级政府审批)。 2、原则上不能毁林开垦耕地,确需使用林地的,需经林业局书面同意,涉及水利、滩涂,需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3、水源丰富。 4、交通方便。 5、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 6、地形土层土质,开发后,土质通过适当土壤改良可达到种植要求。 7、不能造成水土流失,破环生态环境。 (三)数量:不限 (四)审批程序: 办理有关手续后向我局提交申请,土地利用股受理,并组织对项目材料审查,现场踏勘、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局会审报县政府审批后转本局发文。 (五)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政府决定。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面积量算图、地形图 4、土地权属、林地、水利、滩涂等有关权利人或单位同意文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七、行政许可事项 探矿权、采矿权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广东省矿产资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条件: 1、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矿产资源规是、符合办矿条件。 (三)数量: 采石场控制在10个指标内,其它不限。 (四)程序: 收件→审查→复审→审核→审批→缴纳有关费用→发证。 (五)期限: 属县审批许可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属省、市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后报省、市审批。 (六)需要提交全部资料目录: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的矿区范围图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地质储量报告及储量确认文件 5、技术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6、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设计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八、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项目使用国有城镇建设用地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2、通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3、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本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利用股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本局会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有偿使用的,签订国有有偿使用合同,缴纳有关税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划拨用地的,经县府批后,由本局发出划拨用地决定书)。 (五)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政府批准。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用地申请; 2、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项目位置图(一式五份)、平面布置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8、属个人用地的,提交计划生育情况表。 (七)申请书示范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九、行政许可事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出租 (一)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审批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申请人向局提交有关资料→土地利用股初审→局会审→报县政府批准→(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有关税费)局发文 (五)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政府决定。 (六)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转、受让双方申请(或者出租方提出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 4、有关招、拍、挂手续(出租的不用提供) 5、宗地红线图(或出租范围图) 6、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件) 7、属个人受让或出租用地的,提交计划生育情况表。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十、行政许可事项 地区性地图初审。 (一)依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条件: 1、开本、比例尺、分幅设计及图幅符合有关规定; 2、行政界线及有关内容的表示正确; 3、图名、地名及行政区域名称的标注正确;4、各类政策性附注齐全和正确;5、无泄密内容; 6、邻省(区)内容的表示符合有关规下; 7、翻译外国地图,对有关问题的处置符合有关规定。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1、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备案。 3、初审意见: 4、报省厅审核。 (五)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上报省厅审核。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1、省厅开具的地图协审通知书; 2、试制样图或样品一式两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十一、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一)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之第453项。 (二)条件: 使用者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持有《测绘资格证书》。 (三)数量:不限 (四)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造册备案。 3、县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4、或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1、测绘登记申请书 2、测绘资格证书 3、测绘合同书 4、测绘成果资料 (七)合同书标范文本(具体见公示实物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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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许可所需要办理的简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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