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协调深入推进货物劳务税制改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5:00:59
统筹协调深入推进货物劳务税制改革IdPh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
本报记者 厉征
“十二五”时期,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将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头戏”。在这一时期内,我国的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具有哪些特点?各税种改革将面临哪些难点?如何处理好货物劳务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的关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白景明认为,“十二五”时期,我国的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货物劳务税制改革进入深层次攻坚阶段。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遗留了不少问题,时至今日,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加以解决,比如目前要推进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要解决当年的遗留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面对多方的利益博弈,联动效应明显,因此困难不少。二是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时,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还很低,而如今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了50%,因此当前在推进货物劳务税制改革时必须考虑到新形势和新问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货物劳务税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重中之重”。白景明感到这项改革的难点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是纳税人税负变动情况不易测算。按今年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改革规划,2011年将探索把增值税征收范围将扩大到生产性服务业的可能性,这会涉及诸多行业。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目的是避免重复纳税,减除纳税人不合理的税负,如何设计税率,使改革能够达到这些目的,将是对决策部门的考验。
第二是增值税“扩围”的范围不易确定。如果将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那就会引发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是否也应纳入的问题,但这些行业的进项税额确认起来十分困难。
第三是如何使增值税“扩围”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衔接,如何使改革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相适应、相配合。比如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加工行业适用低的增值税税率,而在食品的终端销售环节却仍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增值税改革,应当把这些涉及百姓基本生活的领域和行业的税率和税负降下来。
第四是如何使增值税“扩围”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相协调。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使原本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相应“调减”,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增值税收入将会增加。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使中央和地方双方面都能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发展、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作用,从而保证中央和地方利益不受大的影响。
消费税改革也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货物劳务税制改革重点推进的项目之一。因此白景明认为,在考虑如何推进消费税改革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消费税是一种“政策工具”,还是一种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消费税更多是被作为“政策工具”来加以使用。实际上,消费税是一种“政策工具”和普遍征收相结合的税种,这样既能保证收入,也能发挥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明确了消费税作用之后,还要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在大范围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下,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非生活必需的物品,也就是人们在发展和享用阶段所需要的物品或奢侈品,而对于人们生存需要的物品和中等收入阶层日常使用的一些消费品,则不应继续征收消费税。此外,消费税改革还应涉及征收环节的调整。目前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在出厂环节,从理论上讲,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税基将会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将税率适当降低也不会影响收入。同时,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能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缴了多少税。
白景明说,货物劳务税制改革还包括调整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能够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进出口环节税收的增收。除了筹集收入外,我国的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还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今后如果国家为了拉动消费,逐步使人民币升值,还需要进一步平衡和调整进出口环节的税收。
白景明最后谈道 ,“十二五”时期我国在推进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具备统筹协调的观念,也就是要统筹协调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改革三者的关系。平衡这三类税制改革,目的在于使人们公平纳税。这种平衡既关系到是否落实量能课税原则,也直接决定货物劳务税改革能否真正推动下去并确实发挥预期作用。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
本报记者 厉征
“十二五”时期,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将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头戏”。在这一时期内,我国的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具有哪些特点?各税种改革将面临哪些难点?如何处理好货物劳务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的关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白景明认为,“十二五”时期,我国的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货物劳务税制改革进入深层次攻坚阶段。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遗留了不少问题,时至今日,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加以解决,比如目前要推进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要解决当年的遗留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面对多方的利益博弈,联动效应明显,因此困难不少。二是货物劳务税制改革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时,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还很低,而如今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了50%,因此当前在推进货物劳务税制改革时必须考虑到新形势和新问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货物劳务税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重中之重”。白景明感到这项改革的难点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是纳税人税负变动情况不易测算。按今年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改革规划,2011年将探索把增值税征收范围将扩大到生产性服务业的可能性,这会涉及诸多行业。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目的是避免重复纳税,减除纳税人不合理的税负,如何设计税率,使改革能够达到这些目的,将是对决策部门的考验。
第二是增值税“扩围”的范围不易确定。如果将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那就会引发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是否也应纳入的问题,但这些行业的进项税额确认起来十分困难。
第三是如何使增值税“扩围”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衔接,如何使改革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相适应、相配合。比如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加工行业适用低的增值税税率,而在食品的终端销售环节却仍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增值税改革,应当把这些涉及百姓基本生活的领域和行业的税率和税负降下来。
第四是如何使增值税“扩围”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相协调。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使原本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相应“调减”,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增值税收入将会增加。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使中央和地方双方面都能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发展、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作用,从而保证中央和地方利益不受大的影响。
消费税改革也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货物劳务税制改革重点推进的项目之一。因此白景明认为,在考虑如何推进消费税改革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消费税是一种“政策工具”,还是一种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消费税更多是被作为“政策工具”来加以使用。实际上,消费税是一种“政策工具”和普遍征收相结合的税种,这样既能保证收入,也能发挥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明确了消费税作用之后,还要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在大范围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下,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非生活必需的物品,也就是人们在发展和享用阶段所需要的物品或奢侈品,而对于人们生存需要的物品和中等收入阶层日常使用的一些消费品,则不应继续征收消费税。此外,消费税改革还应涉及征收环节的调整。目前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在出厂环节,从理论上讲,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税基将会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将税率适当降低也不会影响收入。同时,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能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缴了多少税。
白景明说,货物劳务税制改革还包括调整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能够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进出口环节税收的增收。除了筹集收入外,我国的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还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今后如果国家为了拉动消费,逐步使人民币升值,还需要进一步平衡和调整进出口环节的税收。
白景明最后谈道 ,“十二五”时期我国在推进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具备统筹协调的观念,也就是要统筹协调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改革三者的关系。平衡这三类税制改革,目的在于使人们公平纳税。这种平衡既关系到是否落实量能课税原则,也直接决定货物劳务税改革能否真正推动下去并确实发挥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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