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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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3-31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4-26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5-3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 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房具名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价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喝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有市政府另外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煮饭那个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管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通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刮花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煮饭那个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账户放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 ,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 和住房来源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   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   政府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   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   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等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货币补贴等。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   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   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   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   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   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   其他的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明确保障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急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项目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 ,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急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设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往常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俩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   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   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五)   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   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祝福,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去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欺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准入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 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居民申请单房,,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   住房保障方式;

(三)   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性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抱去主管部门审查。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随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才却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急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司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了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住房的权利。

   轮候规则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报人有那个当重新申报第二十九规定的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审核。

   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由轮候规则资格。

   第三十八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祝福或者货币补贴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祝福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权利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

   保证下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从新进行轮候。

   第四十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起终止。

                      第七章:退出

   第四十一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哟偶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部门按照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   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   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   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   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