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冲电影大班: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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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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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三百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五十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三十八条 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第四十条 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账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 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开设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四十七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