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蛇果和苹果的区别:世界税制变革大背景下,中国未来税制该怎样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39:31
世界税制变革大背景下,中国未来税制该怎样变IdPh

本报记者 寇红
“我国国内的税收问题研究应该在世界税制变革的大背景下解读”——不久前,在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共同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我国未来税制应该怎样变革,不能仅仅局限于针对现实问题出台一些权宜之计,而应该在全球化发展非常迅猛的国际国内环境下,重新考量税制的变革方向。无论是流转税和直接税的比重问题、个税的走向,还是环境税税制的变革,都应在世界税制变革的背景下进行重新解读。
世界税制变革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税基越来越倚重消费,而不是所得。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现行税制结构未必非改不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马珺认为,全球化正在重塑世界税制,我国国内的税收问题应该在世界税制变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她介绍,传统的税基有三大块:收入、消费、财富,其中收入和消费是流量的税基,如果把国民经济比作蓄水池的话,收入税是在蓄水池的进水口征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消费税是在出水口征收,主要包括货物与劳务税等间接税;财富税是存量税,包括财产税等。传统的税制主要以所得税和消费税为双主体。
她说,上世纪80年代,世界迎来第三波全球化浪潮。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人员和资金等要素快速流动,同时也推动了流动性税基在国际间的流动。各国政府为了竞争税基,展开了非常激烈的税收竞争。受此影响,传统税基发生了结构性的调整,世界税制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即税基越来越倚重消费,而不是所得,所得税的比重和重要性相对降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比重和重要性相对上升。
因此她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征管现状,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未必就不是优势。也可以说,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只要能筹集到财政收入就行,未必税制一定要以所得税为主体。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就是非常完美的,其在保持税收中性和促进效率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并且,上述结论也并不影响下一步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指出,虽然西方国家在增加流转税的比重,减少所得税的比重,但总体上其税收还是所得税占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不协调,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他分析,目前我国流转税大体是所得税的2.5倍,如果所得税再加上财产税等其他直接税,流转税是所得税的2倍。而西方国家与我国正好颠倒,所得税是流转税的2倍多。我国流转税占所得税的比重,不仅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比重过高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流转税虽然是中性税,但从调节收入方面来看,它是累退的,是逆向调控。从税收负担率即税收占纳税人收入的比重来看,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率要高于高收入者,也就是穷人要高于富人。这就扩大了收入差距,与目前的调控政策背道而驰。二是会助推通货膨胀。流转税属于生产税,在初次分配中包含在价格当中,实际上对价格起推动作用。三是不利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会抑制消费。从国民收入格局来看,在初次分配当中,利润侵蚀收入,流转税过高会影响工资和居民收入,与扩大内需和消费的政策相矛盾。四是会扩大出口退税,增加国际贸易摩擦。在税制结构上,西方国家以直接税为主,退税很少。而我国退税很多,对贸易摩擦是有影响的。因此,现阶段我国解决公平问题,调节收入差距,不调整税制结构是不行的。另外,我国地方税系不完善问题也很突出。我国财产税和资源税占比过低,仅占整个税收的7.8%。在西方,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是财产税特别是房产税。而我国房产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仅为1.2%,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6%。因此,从完善地方税系,建立基层政府主体税种来看,税制改革方向也应向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方面发展。
他提出,实现税制优化总的思路应该是,在税收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根据统计局资料,整个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只占23%,厂房、建筑物占60%以上。因此,2009年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转得并不彻底,仅转了1/4,增值税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要彻底转型,需要与营业税扩围结合起来,近期可把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长远来看,随着收入的不断增长,应降低增值税税率,比如将基本税率17%逐步降为15%、13%、甚至10%,我国周边国家日本、韩国的增值税税率都不超过10%;把低税率13%逐步降为10%、8%。
世界税制变革的另一个明显趋势是:所得税越来越偏离原来的综合型税基。在我国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加入更多综合性因素,未必是“两好并一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庆旺指出,我国很早便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从理论上说,分类税制有优点有不足,综合税制也有优点有不足。但两个税制同时并举,是不是就不存在不足了呢?他不这样认为,并担心会出现一种不伦不类的结果。
对此,马珺也表示赞同。她指出,世界税制变革的另一个明显趋势是:传统所得税的税基发生了收缩,偏离了原来的综合性税基。传统的所得税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税基都是综合型的。所谓综合型,就是将全部的要素收入,不管是用于当前消费,还是存起来用于未来消费或投资的收入,都纳入税基作为计税对象。但是,现在所得税的趋势是越来越偏离综合型,对收入中用于储蓄和投资的部分有更多的减免和优惠。其中最明显的是美国的单一税提议,即改变现在企业所得税加个人所得税的组合,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仅就当前消费的部分来课征,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变成现金流量税,而个人所得税则变成工资税或者支出税。当然,这是一种大胆的想法,在美国没有付诸实践。但是在一些转轨国家,特别是波罗的海沿岸的中美国家,已提出了所得税单一制的改革方案,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正在实施。
她认为,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正在偏离综合制、引入更多的分离制因素的情况下,我国现在恰恰是把综合性因素引进来,与国际发展趋势完全相反。她认为,政府在作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和分析世界税制变革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把综合制与分类制两个好处加起来就一定会更好。
全球化引导各国政府的税制变革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目标作出新的权衡,偏向于经济效率的税制结构正在建立起来。一味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非一种民主意愿?郭庆旺指出,现在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盯在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上,有提出3000元的,有提出5000元、8000元的,还有提出1万元的。呼吁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一种风气,这并不是一种民主意愿的呼声。他认为,制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有科学的依据。按现在的2000元核算,一年的费用扣除额是2.4万元,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是1.9万元,前者是后者的1.1倍。相比美国等国家,这个扣除标准已经相当高了。他认为,应建立科学的扣除制度,实行税收指数化。例如,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从每年1月1日起,将费用扣除额递增5%。这样就不需频繁修订税法,通过自动调节就可以解决问题。
马珺指出,全球化正在引导各国政府的税制变革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目标作出新的权衡。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税制偏向于确定公平目标,传统的综合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是在这个期间完成的。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税基更倾向于消费,对用于储蓄部分的收入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可以看出来,各国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更偏向了效率,偏向于经济效率的税制结构正在建立起来。而我国的税制选择与此相反,正在强调的是偏向公平。当然,这与之前我国经济建设长期重效率而忽略公平的背景有关。但是,在我们确立政策目标时,应该权衡整个世界的趋势,作出新的调整。
她分析道,当前主权国家的税收竞争,不仅使税基缩小,税率降低,而且对一国的征税自主权发生了重大的制约作用。各国要适应税收竞争趋势,没有办法完整地发挥税收政策的自主性。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家在展开税收竞争的同时,加快了税收协调的步伐。税收协调的本质就是对各主权国家税政自主权的重新界定和一致同意,即税政自主权要经过其他国家的同意才能真正形成权力范围。因此,在税收作为第二次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受到削弱的形势下,我们要呼应全球趋势、响应税基竞争,肯定不能过多地强调税收在再分配中的作用。
她同时指出,本来就不宜高估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作用。把解决分配不公、居民收入差异过大的问题,完全寄托在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上,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她说,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收入差异不仅包括正常的规范收入的差异,还包括很多来自于行政性垄断收入,来自于设租和寻租的非规范性收入的差异。这些差异是不能通过税收来调节的,而应当在法律的层面来问责和规制,如果把这两个问题混同一谈,很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她认为,健康社会的运行,需要一个顺畅的不同收入阶层的流动机制。正常的经济地位的差异,正是流动的很好的推动力,可以引导人们努力、向上、勤奋。如果把这个机制完全抹杀,那么未必会起到好作用,对一些高生产力要素可能会产生负向激励。另外,在直接税的再分配作用降低,未必一定要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和作用的新形势下,解决当前分配领域的问题,完全可以更多地依靠财政支出政策。因为财政支出政策在缓解贫困、给予低收入阶层补助等方面,比收入政策有更直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