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的天空推书2016:保安员管理制度:保安部工作手册详细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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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一条 本奖惩条例如与人事奖惩制度有冲突,以此奖惩规定为准。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保安员、领班、队长。

第二条 A级处罚规定细则(严重)

1.对待客户态度粗暴、言行举止差,引起业主(住户)有效投诉,情节严重者一律给予除名。

2.未经领导书面批准,擅自带外人在宿舍留宿的,第一次罚款100员,并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除名。

3.未经领导书面批准,擅自不在所辖区内宿舍内住宿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给予除名。

4.发现在辖区内有参与赌博者,一律给予除名。

5.偷盗公私财物或掩护他人偷盗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同时视情节给予罚款和除名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发现不良情况不及时报告、反映情况不准确、有意向上级说谎,或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予以除名或其它处分

7.责任区内发案一宗,当班保安员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3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予以除名。

8.当班时间睡觉或脱岗,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予以除名。

9.殴打、体罚或虐待违反犯罪嫌疑人者罚款200元,并承担受害人一切医疗费用,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以查物验证或其它借口为由敲诈勒索的,或私放嫌疑人的,予以除名,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私自处理押扣物品者,一次罚款3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在协助拘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时,退缩不前,贪生怕死,致使嫌疑人伤害到群众、治安员或其它人员,或致使嫌疑人脱逃者,罚款2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开除。

12.未坚持履行保安队长、保安领班、保安队员职责,或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予以除名。

13.收费员未按章收费,贪污、挪用公款、涂改和伪造发票、收费不给发票或不按票额开发票者按贪污论处,一律除名,并处其面值10倍的罚款。

14.利用职务之便拉关系、收受贿赂、玩弄及损坏或丢失车辆、搞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纪律处分或开除出队。

第三条 B级处罚规定细则(一般)

1. 发现不良情况不及时报告、反映情况不准确、有意向上级说谎,或处理问题不及,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有三次予以除名。

2. 当班时间睡觉、脱岗、

串岗或在岗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闲谈、打盹、抽烟、看报纸、吃东西等),或执勤时有抄手、手插口袋、半蹲等情况,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3. 凡违反“队容仪表规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者,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4. 凡违反“内务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5. 有事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上岗迟到早退,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6. 无故旷工不上岗,按《人事奖惩制度》执行。

7. 在规定的睡觉时间(早班23:30、中班2:30)未回宿舍者,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8. 有下列行为者:在宿舍内吵闹、或开展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睡觉,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9. 不按先礼后言的程序处理事情,有打人、骂人、罚款等行为,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10. 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故意推诿,敷衍塞责,对当事人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11. 非工作时间,穿制服私自外出行动者,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予以除名。

12.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予以罚款或其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