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物质第二季被砍: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風过无痕—中国物流人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08:19

主题: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

風过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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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XXX 银行=ORDER OF XXX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公司 凭xxx公司指示 xxx公司背书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 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9 11:48:05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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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TT付款, 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
如果DP托收, 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

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 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只有他可以去提货,
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 货权转让买方(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背书)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 xxx公司背书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To the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XXX公司或XXX公司 不要背书 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09 11:49:07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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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口方,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如果客户不要货我们怎么办?

作为出口方,提单CONSIGNEE: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如果客户不要货,而正本提单还在出口方手上,(物权还在我们手上,对吧?),(1)如果我们要转卖其他客户该怎么办? 是不是叫货代修改提单上的CONSIGNEE 和 NOTIFY PARTY 就可以了?


答:提单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 凭XXX指示, 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特定的提货人。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 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 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 譬如更改SHIPPER / CONSIGNEE / NOTIFY PARTY 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


(2)
我在出提单时,CONSIGNEE:只显示TO ORDER ,我是出口方,通知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这种提单我不用背书吧!我可以直接寄给国外客户吗?


答:如果提货人做成 To Order或者 Order,那么这种是指示提单,
什么是 To Order或者 Order的意思? 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 既然要‘指示放货“,那么就
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 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谁来背书?当然是
Shipper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单,使其流通的目的.而且这
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 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
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 (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
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

提单的转让一般有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方式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 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称,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载“凭指示”而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后者无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

提单流通,是指其作为物权凭证由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其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以及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提单流通转让,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和货物流通过程,这对国际贸易有极大的实践意义。不论根据国际法或惯例,还是国内法,提单主要分为三类,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如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惯例上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都要求托运人对指示提单作空白背书,因为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这样一旦出现开证申请人资信力下降不能交款赎单的情况,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以维护自己权益。如果提单已经由托运人作了空白背书,其后则不必再作背书即可转让;换言之,托运人对提单进行空白背书后其后的受让人再作背书实乃节外生枝。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09 11:51:19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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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o order 和 To the order of shipper的区别

答; 首先To order 和 To the order of shipper相同点在于都是指示提单,两者的 区别在于:

"To order 指示" 没有说具体由哪个人指示? 不像"To the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的指示" 很清楚的表明只有托运人Shipper的指示才能转让提单. (注: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应该是一个意思)

前一种我们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 (也有叫"未列名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的背书只能由托运人Shipper做空白的背书, (不做记名背书), 这样谁拿到一份正本的提单谁就可以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了. 这种提单的可转让性最大!

后一种我们称为"记名指示提单", (也有叫"列名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的"记名" 可以做成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 TO THE ORDER OF XXX公司/ TO THE ORDER OF XXX银行, 凭"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指示"
(注: To the order of XXX =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 xxx, 应是一个意思)

这种提单可以做空白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 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由提单"记名"的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进行空白背书, 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可提货, 提单可以转让给不特定的人.

这种提单可以做记名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 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由提单"记名"的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进行记名背书, 也就是背书时打上转让给XXX特定的人, 这样只有这个XXX特定的人才能提货.

所以, 两种提单的可以做的背书方式不同, 但是我认为: 不记名指示提单(只能空白背书) 和 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的Shipper 托运人如果是一个人的话, 那么我认为提单的可转让方式没有什么不同. 而且法律届惯常理解是: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所以有一定的风险.

另外所谓发运人,托运人如果都是指提单上面的委托一方被打印在Shipper一栏,我认为他们两者没有区别.

(4)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 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现在通常都用哪种方式的提单?能否给我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如在何种收款方式下用哪种提单!


答:首先对于“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 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记名提单虽然提单的正本通过银行转让到客户手里,但在某些地区存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的情况(请阅26楼i法律分析附件),那么还是有一定危险的。当然你们作为托运人要注意提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依据的国际公约,如不放心,设法与承运人(船公司)订立不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约定。

作为一张安全而又灵活的提单,我认为将托运人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收货人做成“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指示),而且正本提单不直接寄送客户。一定要寄送一份正本提单给客户,也寄送一份没有背书的,有背书的寄送银行等客户承兑付款后再拿到正本已背书提单,这样客户既可以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又不至于先提到货物。

至于不同收款方式下的提单,只要不是货物离港前货款收齐,那么Shipper的底线是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consingnee的底线是不记名。 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了。


(5)提单上的CONSIGNEE直接写银行的全称,没有写TO ORDER OF ,NOTIFY是客户, 那这种情况下做D/P AT SIGHT 安全吗?


如果是见票即索的托收方式,首先要明确按照《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第十款,代收行是否同意将它作为提单的收货人?而且见票即索的托收方式只有客户付款,银行才会交单,所以我认为没有问题。另外如果对对方银行不放心,可以请国内实力强的银行而且在客户所在地有其分行的来作为代收行,譬如客户在美国纽约,就就可以请你当地的中国银行作为寄单行,以中国银行在纽约的分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无论从联系方便的角度,还是从银行安全的角度都有一定的保证。

======================================================================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

第十款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

(2)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批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

(3)然而,无论银行是否收到指示,它们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局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但是,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将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对其发出托收指的银行。

(4)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化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5)a.撇开第十款1、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而且付款人已对该项托收办理了付款、承兑或承诺了其他条件和条款,代收行因此对货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时,应认为寄单行已授权代收行如此办理。

b.若代收行按照寄单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1)条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寄单行应对该代收行所发行的全部损失和化销给予赔偿。

第十一款 对被指示的免责

(1)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09 11:54:55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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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什么TO ORDER就只能做成空白背书,而不能做成记名背书呢?
TO ORDER的提单一定只能是由SHIPPER来背书的吗?如果是,那么TO ORDER和TO ORDER OF SHIPPER有什么区别吗?


1、从背书的操作方法上来讲,我个人认为TO ORDER和TO ORDER OF SHIPPER是没有区别的,提单都得由SHIPPER背书才能转让的。

2、CONDIGNEE为TO ORDER的提单,既可以做成空白背书,也可以做记名背书的。记名背书,有两种具体做法,由受让人指示的背书和无指示的记名背书。如:受让人指示的背书,可以在提单的背面批注:转让于某某的指示(或由某某受益)[DELIVERY TO THE ORDER (IN THE FAVOUR ) OF XXXX],然后在背面签字盖章。经过这种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仍可在市场上继续背书转让。无指示的记名背书,可以在提单背面批注:“转让于某某(DELIVERY TO XXX)”,经过这种背书得提单,只能由受让人在目的港直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货,一般不能再行背书转让。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09 1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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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们是用进出口代理公司的,每次的提单正本要先给代理公司交到银行,我只需传真提单给客户,正本提单是先由出货方提供给银行再转到客户手里的吗?(所谓的背书?)
我的问题是:偶尔会有电放提单,电放的最终含义是什么 ?




提单的流转顺序和你们的付款方式有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TT付款,尽量做到款清发货,这样存在出口代理的情况下: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客户

信用证(无提单寄送客户要求):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或跳过)-----〉议付银行/保兑银行/开证银行---〉客户

信用证(有提单寄送客户要求):

部分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或跳过)---〉议付银行/保兑银行/开证银行---〉客户

部分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客户

托收D/P,D/A项下的: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代收银行-----〉客户

关于电放,引用一篇文章,说得很清楚地:

信用证电放要先明确你的角色

http://www.hc360.com 2005年3月11日7时42分 慧聪网

因为电放对进口和出口方的风险截然相反,所以在选择时要先明确你的角色。

1)所谓“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这样一来,等于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付款,则货款两空,风险很大。当然,如果你是进口方,则是很有利的做法。所以前面要问你是做进口还是出口就是这个原因。

3)如果电放,则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那就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文规定一张正本提单可以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那么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保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承诺,是要以控制提单及其货权为前提的。

4)如果电放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那么这样做了的话,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因为本应该由这些银行控制的货权,因卖方直接电放后而丧失了。所交的单据即使没有不符点,这些银行也可以不再履行第一付款责任。这样做由原来的信用证结算,实际变成了类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为货物已经被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至于交不交给客户,要由卖方决定罢了。

5)所以,如果要做电放,一定要做这是的应对:即要买方想银行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卖方提交单据后,不论是否有不符点,无条件地接受,同时保证付款赎单,然后由开证行出具同样内容的文件。或做出同样内容的信用证修改(最好做电改,速度快。因为做电放本来就是为了快提货)。由此再做电放,则可无忧矣。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09 1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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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按第一种写:开证行,那也就是记名提单了,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的,我认为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真的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派代理去提货的,那客户怎么才能提到 ...




如果按照第一种把收货人做成"开证行", 那么就是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不可以背书转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信用证还是单据通过银行托收都确实存在这种做法.

1.信用证项下,如果以开证银行为收货人:

银行的确存在难以办理清关,难以处理货物的风险, 受到买卖双方联合使用单据欺诈的行为,那么它为什么
还敢同意开证申请人的要求, 以自己作为提单的收货人呢? 我想银行还是基于开证申请人的一贯良好信用,
并在开证前通过某种协议来约束开证申请人或要求其提高某种额外的担保才会同意那么做. 至于说到转让,
一般国内的做法是银行为收货人, 其在提单背面背书然后提货人(一般以通知人的形式在提单上注明)再背书
后在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和清关商检后的提货手续. (有时候还需要正面加盖银行公章或出具介绍信). 国外的
做法不明,但绝不会比国内的手续来的繁杂.

2.托收(D/P D/A) 方式下通常在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 代收货款的银行(买家所在地银行)作为收货人,其转让
方式也无外乎买方付款赎单或者银行可控范围内同意买方承兑付款后交付单据给买方.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发表时间:2006-10-09 11:59:56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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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提单时,CONSIGNEE:只显示TO ORDER ,我是出口方,通知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这种提单我不用背书吧!我可以直接寄给国外客户吗?

象这样的问题我们出口商到底是要不要背书的 ???



首先出口方是否就是提单Shipper托运人一栏的托运人?收货人栏内打To order=TO ORDER OF =ORDRE , 提单谁是Shipper谁背书.

背书又分空白背书:Shipper签字+盖章
    完全背书:Shipper签字+盖章,然后打上如下的话: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银行 或者
To(the) order ofXXX公司,银行

空白背书的流通性很大,谁合法的取得正本份中的一份就可以去提货,同时其余正本失效!
完全背书的流通性很小,只能由背面指定的公司,银行再背书后才能转让提单,以转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