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坡城管:提单的全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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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的全套知识>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
    (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
    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
    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
    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
    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
    。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2.提单的功能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
    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
    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
    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
    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
    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
    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
    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
    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
    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
    ,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
    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
    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
    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
    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
    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
    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
    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
    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
    ,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
    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
    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
    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
    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
    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
    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
    ,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
    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
    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
    性”(Quasi-negotiable)。
      
      
      4.提单的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
    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
    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
    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
    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
    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
    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
    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
    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

    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
    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
    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
    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
    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
    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

    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
    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
    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
    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
    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
    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
    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
    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
    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
    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
    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
    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作者:云之海  回复日期:2005-6-28 15:18:00
      二、提单的内容
      
      1. 提单的正面内容

      通常,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项有的是有关提单
    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作为运输合同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
    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明效力;有的则属于为了满足运输业务需要而由承运代自行决定,
    或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认定应该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前者称为必要记载事项
    ,后者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 记载事项
      
      各国关于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作出规定,虽然有简有繁,但是,
    从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各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海商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① 关于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
    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关于当事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 关于运输事项: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
    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④ 关于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长或者其代理
    人的签字。
      
      ⑤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在以上各项中,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的
    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以及关于运费的支付等三项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
    可缺少的。一般地,关于提单的签发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等几项记载由承运人
    填写,其他都由托运人。除上述各必要记载的事项外,如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
    意将货物装于舱面;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
    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其他有关法律
    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正面载明。

      提单的正面内容还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项。一些是属于承
    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
    、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一些是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
    记载的事项,如关于数量争议的批注;一些是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而加注的
    内容,如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事项,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
    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坏免责为内容的印章等。 (2) 提单正面的条款
      
      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出的承诺为内容的
    契约文句,列记于提单的正面。常见的有以下条款:
      
      ① 装船(或收货)条款。如:“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
    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 内容不知悉条款。如:“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
    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 承认接受条款。如:“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
    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④ 签署条款。如:“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
    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
    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
    责事项和条件)。

  • 幽梦羽毛
  • 2007-8-31 15:10:00

    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这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
    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迟于信用证规
    定的装运期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之规定相符,常常请求承运人按信用
    证规定日期签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
    行为,要承担风险。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
    ”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因此,承运人不能签发这种提单。
      
      (2) 预签提单(advanced B/L)
      
      这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
    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
    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
    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
    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
    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
    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但与倒签提
    单一样,实务中为了经济利益,承运人得到托运人的保函后也可能签发这种提单。
    银行不接受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如果开证行发现提单倒签和预签,并有证据证实,
    可以伪造单据为由拒付。
      
      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
    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
    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
    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
    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
    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
    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
    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
    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
    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
    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
    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
    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
    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
    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
    的不作任何批注。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
    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
    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
    成对买方的欺骗。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
    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因
    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四、提单的缮制
      
      通常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
      
      例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
      
      例2.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
      
      例3.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ing the applicant.
      
      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
    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
    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参见提单示
    样)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
    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
    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
    ,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案例: 某年A进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
    公司作为提单发货人)。A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即按信用证上述规定以转口商香港顺泰
    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但在向银行交单时单证人员才发现:该提单系空白
    抬头,须发货人背书。提单既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发货人,则应以香港该公
    司盖章进行背书。但该公司在本地既并无代表,结果只好往返联系,拖延了三个星期
    香港才派人来背书。后因信用证过期无法议付,造成损失。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
    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
    Consigned to ABC Co.。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
    ,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
    ’s order。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
    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
    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
    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
    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
    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
    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
    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
    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1)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
    、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
      
      (2)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
    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
    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3)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
    …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被通知人后面加注详细
    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
    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 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
    ,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如来证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转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
    日期必须在提单上表

  • 幽梦羽毛
  • 2007-8-31 15:10:00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
    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能画蛇添足地增加内容。
    如信用证上商品是Shoes (鞋子),绝不能擅自详细描述成Men’s canvas shoes (男
    式帆布鞋),或Ladies’ casual shoes (女式轻便鞋)等。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
    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如果信用证规
    定以法语或其他语种表示品名时,亦应按其语种表示。
      
      13. Gross Weight (kos),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
    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 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 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
    留三位。FO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15.Freight clause,运费条款。运费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注明。如信用证未明
    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
    Freight paid (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2) 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
    、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 (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目的港支付)。
      
      (3) 如信用证规定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 (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
    提单内可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 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 如果卖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下,提单可注
    Freight paid as arranged (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
    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 或者, Freight payable as per
    arrangement。
      
      (5)对于货物的装船费和装卸费等负担问题,经常船方要求在提单上注明有关条
    款,如“F.I.”(Free In):船方不负担装船费;
      “F.O.”(Free Out):船方不负担卸船费;
      “F.I. O.”(Free In and Out):船方不负担装船费和卸船费;
      “F.I. O.S.”(Free In , Out and Stow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
      “F.I. O.S.T.”(Free In , Out, Stowed and Trimm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
    理舱费;
    16.Special condition in B/L,特殊条款。特殊条款的例如下:
      
      例1. Bill of lading must specifically state that the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r loaded on bard a named vessel and /or bill of lading must
    evidence that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r loaded on board a named
    vessel in the on –board notation. 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特别地注明货物装上一
    只定船名的船。虽然在提单上已有一个栏目填船名,但对方仍然坚持用文字证明。这
    是对方强调装载船的表示。一般托运人会接受,于是在提单的空白处打上 We
    certify that the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n a ship name xxx.
      
      例2. Bill of lading should mark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whampoa, China to U.S, gulf port. 这是要求强调运
    费根据租船契约支付,并强调装运由中国的黄埔至美国的哥尔夫波特港的特殊条款。
    在填写提单时,不应因这两项内容已注在栏目中填写而放弃重写一次,应在提单空白
    处打上Fright has been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和 The shipment has
    been made from whampoa, China to U.S, gulf port.
      
      例3. 来证要求:Terms as intended in relation to name of vessel, 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arrival are not acceptable. 这是不允许在有关船名、
    装运港、目的港表达中出现“预计”字样的条款。在具体制作提单过程中应遵照办理

      
      例4. 来证要求:issu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the
    vessel named in B/L is a vessel of a conference line. This document is
    only to be presented in case of shipment be sea freight. 这是一个限制托运
    人必须把货物交给班轮公会承运的条款。托运人在收到来证时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能做得到。从制作提单的具体方式来看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是由船公司出具一
    张船籍证,证明装载船是某班轮公会的;其二,由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务必在提单上
    加注证明该船是某班轮公会的。 17.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地点和日
    期。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但也有时不一致,例如,收受或
    装运货物在新港(Xingang)而签单在天津。也有的甚至不在同一国家。提单签发的日
    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很重要。本提单正面条款
    中已有装上船条款(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在这种情况下
    签单日期即被视为装船日期。 18.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批注。有些
    提单正面没有预先印就的类似已装上船的条款,这种提单便称为备运提单。备运提单
    转化为已装船提单的方式有两种:
      
      (1)在提单的空白处加“已装船”批注或加盖类似内容的图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
      
      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装船日期并加提单签发的签字或简签。所谓简签
    ,是指签字人以最简单的签字形式通常只签本人姓名中的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来代替
    正式签字。
      
      (2)在备运提单下端印有专供填写装船条款的栏目: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已装船标注。有人称之为“装船备忘录”。装船后,在此栏处加注必要内容,如船
    名等,并填写装船日并由签字人签字或简签。
      
      19. 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签发人签字。按照UCP500规定,有权签发提
    单的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如果是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都应该列明。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
    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
    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
    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
    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
    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
    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
    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
    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
    “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
    ,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
    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
    ;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
    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
    ×(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七、“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
    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
  • 幽梦羽毛
  • 2007-8-31 15:08:00

    三、提单的类型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
      
      是指整票货物已全部装进船舱或装在舱面甲板上后承运人才签发的提单。提单是
    买方凭以提货的依据,为了确保能在目的地提货,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以证明货物确已装船。同时,使用已装船提单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均有利,具体说
    来,在FOB、CIF、CFR价格条件下,货物装船是承运人“钩至钩”责任的起点,如果
    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发现问题,可以在提单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内容
    ,只有在货物表面状况与托运人的申报一致时,承运人方才注明“已装船”文句,因
    此,“已装船”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标志。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始对提单上描述的
    货物负责,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灭失和损坏之责,因而对买方来说,减少了收货的风
    险。故双方都愿意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上有已装船字样。由于信用证中一般均要求提
    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
      
      表示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已装船
    ”或“货已装具名船只”这类词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出单日就是装船日或发货
    日。另一种是由提单上加批的词语证明货已装具名船只。批注必须表明货已装船的日
    期,这一日期即是发货日期。如果提单表明“预期船只”,也就是货物有可能装上这
    只船,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货已装船外,还要写明货实际已装的船只的船
    名。如果货实际所装的船只就是当初预期要装的船只,这一说明也不能免。
      
      货物装载在船只上,可分为置于舱面(即甲板上,loaded on deck)与置于舱内(
    即甲板下,loaded under deck)。若在提单中载有on deck,loaded on deck或
    stowed on deck等批注,这类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它表示货物装载
    于甲板上。一般收货人都不喜欢其货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货物易遭雨淋水浸,
    或卷入海中等损失,比甲板下货物有较大的危险性,对买方不利。除非发货人同意,
    承运人将不属于甲板货(deck cargo)的普通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以致发生毁损或灭失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提单上载有上述批注,表示该项装载已获托运人同意。根
    据UCP500第31条,银行将不予接受有这类批注的提单。
      
      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例如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或体积过于庞大的货物,如整部
    重型车辆等,非装载于甲板上不可,或按一般商业习惯可以不必装载于甲板之下者,
    如原木之类,则信用证应加注“on deck shipment acceptable”或类似字样的特别
    条款,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信用证特别授权。
      
      但是,根据海运的惯例,即使运输条款没有规定,承运人也有权将货物装载于甲
    板上,只要他对货物的灭失负责。为了说明他的这种权利,提单条款中往往有承运人
    有权将货装甲板的内容。这种提单不算是甲板货提单。若提单只是表明货可装甲板
    (the goods may be carried on deck),而并没有明确注明已装或将装甲板(the
    goods are or will be loaded on deck),银行可以接受。
      
      (2)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简称待运提单。是在托运人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已接管等待装船的货物
    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有时船公司因船期问题,指定仓库预收货物,根据仓库收
    据签发收妥待运提单,准备交由日后到港船只装运。特别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因集装箱船航运公司大都在内陆收货站收货,而收货站是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通
    常此种待运提单上记载“received for shipment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等文句,表示签发提单时,承运人仅将货物收管(take in charge)准
    备于不久后装船,而实际当时还未装船。由于这些货物尚未装船,所以提单上并未载
    明装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运日期。有时提单上虽有船名,也多属拟装船名,该船能否如
    期到达将货运出,船公司并不负责。正因为此,进口商一般不欢迎这种提单,如果进
    口商付款后取得的提单对货物能否及时装船并没有确切的保证,万一货物不能顺利装
    船,进口商无货可提。所以信用证项下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收妥待运提单虽表示货物尚未装船,但如在签发待运提单后,货物已经装载于船
    只上,则承运人可在待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On board)字样,注明船名和装运日
    期并由承运人签署,这时待运提单便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在此种情况下,货物的装运
    日期是加注的装船日期,而不是待运提单的出单日期。
      
      也有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I certify the goods described herein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herein at the port specified in the bill
    of lading on or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endorsement dated…”等语,并加签
    署,使这张待运提单具有已装船提单的效力。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待运提单,银行将审查是否转化为已装船提单,也就是查看
    是否有已装船批注。这一项是银行审单的重点。如果信用证要求已装船提单而提单内
    无已装船说明或批注,银行不会接受。
    2. 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的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这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
    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没有作相反的批注(Superimposed
    Clause)或附加条文的提单。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均为清洁提单。银行审单时应注意审
    核是否为清洁提单。
      
      如果提单上没有打上“clean”字样或原先印就的“clean”字样被承运人删除,
    并不影响提单成为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提单清洁与否,不依提单上是否有“清洁”
    字样,根据UCP500第32条的定义,只要“是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
    的附加条文可批注的运输单据”就是清洁单据,因此提单上有无“清洁”字样并无意
    义。不能因为没有此字样就构成单据不符点。
      
      (2)不清洁提单(foul B/L)
      
      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了有关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要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承担提单上所载
    的责任。提单上记载了“received(或shipped )from the shipper herein nam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noted in this B/L…”
    ,表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即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应在目的地交付提单
    上记载的外观良好的货物给收货人。如果货物在目的地显示其状况不良,承运人可能
    要负责任。因此,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或包装污染、潮湿、破包等,
    即在提单上批注,以明确其责任。批注就是对“表面状况良好”提出的异议,而“表
    面状况良好”一词是说明凭目力所及的范围,货物是在表面上外观良好的情况下装运
    的,但这不说明没有暴露出来的质量。例如批注了“两包破”(2 bags torn)或“10
    箱货物短装”(10 cases short-ship)等,即表示这些情况在装运时即已发生,不应
    由承运人负责。有了这些批注,则构成不清洁提单。但这种情况除外:按照班轮条款
    规定,托运人的责任到货物吊至船舷为止,货物过了船舷后发生损坏,如果是由装卸
    不慎造成的,责任应在船方而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不作任何批注。
      
      并非所有有关货物的批注都构成不清洁提单。例如,承运人对于提单上列有货物
    的数量、质量、价值或特性并不负责,即使托运人在提单上声明了内容、价值、重量
    、尺寸、标记、质量、数量等,承运人也视作不详。这些声明并不构成提单的“不清
    洁”。承运人对因包装性质(如装入纸袋、塑料袋内的货物)而引起损失或损坏予以保
    留的条款,即免责权利,也并不作为声明货物有缺陷,不构成“不清洁提单”。如果
    大副收据所列货物唛头、件数、重量等内容与提单所申报的不符,提单应根据大副收
    据作更正,这种更正过的提单应该说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但可能遇到刁难挑剔的客户
    ,也会以不洁提单为由而拒付。
      
      例: 提单上常见的批注类型有:
      
      a. 对货物与包装状况的批注,如:
      
      ONE BAG BROKEN (一包破)
        ONE BALE OF RUBBER STAINED BY WATER (一包橡胶水渍)
        ALL TIMBER LOADED WET (全部木材装船水湿)
        ONE CARTON NO.23 MIDDEW STAINED (第23号纸箱有霉迹)
        TWO BOXES CARSHDE,CONTENTS EXPOSED (两箱打碎,货物暴露)
        THREE STEEL TUBES BENT (三条钢管弯曲)
        DAMAGED BY VERMINS (RATS) (有虫或被鼠咬)
        TWO DRUNS,NOS.3,5,BADLLY DENTED N/R

  • 幽梦羽毛
  • 2007-8-31 15:09:00

    5.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1) 直达提单(direct B/L)
      
      这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起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
    的提单。直达提单中关于运输记载的基本内容里,仅记载有起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带有中途转船的批语。凡信用证规定
    不许转运或转船者,受益人必须提供直达提单。
      
      (2)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
      
      这是指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后,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港
    口换船转运往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为节省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
    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但常常直运不可能必须转船,没有哪个港口能通往全世
    界各港口。我国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约200多个港口。所以国际贸易中转
    船运输方式是常见的。
      
      (3) 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方式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联合起来运送货物的方式,各承运人对自
    己所执行的运程负责。在货物到达转运地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给
    下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继续运往目的地。在联运方式中由第一承运人签发
    的包括全程在内并收取全程费用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第一承运人虽然签发全程提单
    ,但他也只对第一运程负责。
      
      联运可以是相同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以是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转船运输是联
    运的一种,对转船运输几乎所有提单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可将货物
    交由属于承运人或他人的船舶,或其他运输方式或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
    运人支付,但风险由货主负担,承运人责任只限于他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
    运输”。
      联运提单分为海上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前者是指为海海联运签发的一票到
    底的提单,即转船提单;后者指海河、海陆、海空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联运
    而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
    6. 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
      
      (1) 班轮提单(liner B/L)
      
      国际海上运输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班轮运输;二是租船运输。采取班轮运
    输方式、由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叫做班轮提单。银行接受班
    轮提单。
      
      国际班轮运输是指固定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特定的航线和固定港
    口间从事国际客货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可以四个“固定”来描述:固定船舶、固定
    船期、固定航线、固定港口。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以船公司签发的班轮提单条款为依据,不再另行签订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按公开的费率收取运费(这种运费被称为Liner 或Berth term),所有的
    装卸费、理(平)舱费均已计入班轮费率表中,亦即班轮承运人负责装船、理(平)舱和
    卸货,不再另向托运人收取费用。因此,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条款按“班轮条款”办
    理,即由船方负责装卸费。
      
      案例:A.B.进出口公司向D.S.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CIF伦敦条件成交。
    信用证规定:“150M/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 A.B.进出口公司经对照合同条款,认为没什么问题,只是信
    用证上多了“Liner out”字样,经办人员对此理解为:“Liner”解释为“班轮”,
    “out”解释为“在外”“除外”,两词连在一起就是“非班轮”条款。按规定班轮
    条款的船方要负担装卸费用,那么“非班轮”条款当然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而
    我们的合同规定CIF伦敦的条款并不与信用证规定“非班轮”条款矛盾。前者的装费
    由卖方负担,卸费由买方负担,也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所以A.B.进出口公司的经
    办人员两者没有抵触,接受了上述信用证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出货后单据遭拒付,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没有表示
    “Liner out”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对此不理解,故分别向开证行及买方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你第xxxx号信用证规定,并未要求在提单上注明“Liner out”条款,我方
    已在商业发票有关价格条件中已按信用证要求表示“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即已满足信用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我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你们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英国D.S.有限公司对此回电:“Liner out”是关系到我公司是否负担卸货费依
    据的条款。“Liner out”系指卸货费按班轮条款办理,即卸货费由船方负担。由于
    你提单上未表示“Liner out”,所以船方不受此条款约束,不负担卸货费,也不负
    责卸货。因此我无法付款。
      
      A.B.进出口公司也同时接到开证行的复电:我信用证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
    “Liner out”,它作为运输条款,理应在运输单据中将信用证指明的有关运输条款
    完全地列入,这才符合国际惯例做法。所以,我行仍无法接受上述单据。 A.B.进出
    口公司又通过询问船公司,这才明白自己理解的“Liner out”正好与原意相反。但
    A.B.进出口公司认为双方贸易合同并未规定“Liner out”条款,只一般地签订了CIF
    伦敦。按合同规定的CIF条件,其卸货费应由买方负担。但买方却违背合同规定,另
    在信用证上擅自规定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是不应该的。A.B.进出口公司再向开证行复
    电如下:
      
      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所指不符点事,我们认为虽然信用证规定了
    “Liner out”,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提单上必须表示“Liner out”。根据UCP500第21
    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
    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提单可以不表示你信
    用证未特别指明必须表示的内容。因此,我所提交的提单,你们认为的单证不符是不
    存在的。
      
      开证行答复如下:
      
      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据你方说法以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
    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
    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我方提请你方注意:你方未全面理解UCP500第21条的条文。
    该条文首先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
    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
    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这是第21条整条原文
    。也就是说上述条文规定只能适合于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
    据。我们所争执的不符点单据是运输单据---提单,它不适用于第21条。作为运输单
    据,不将信用证规定的有关运输条款“Liner out”列入,当然应认为不符合信用证
    要求。
      
      这时D.S.有限公司提出,如果卖方同意负担或仍由船方负担卸货费,货款则可以
    照付。
      
      A.B.进出口公司即与船公司研究,其卸货费可以由发货人负担,请目的港船方代
    表先行垫付卸货费。但经联系方知该批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卸货费也已由收货人支
    付了。于是A.B.进出口公司立即向开证行提出: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
    方既已决定拒受单据,请速将原单据种类及份数全部退还给我们。
      
      由于开证行已放单给买方,买方已持提单取货,开证行无法退单,只好宣称如下
    :“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研究并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已
    于本日付款。”最后,由于开证行错误地擅自交单给买方,还不得不负担了由于晚付
    款的利息。 分析:从该案例吸取的经验教训有:(1)对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及
    “Liner out”的理解,及由此而引起的审证问题。买方在信用证擅自加列“Liner
    out”,与合同不符,但由于卖方错误理解“Liner out”,因而没有要求改证,本案
    的错误根源在于此。(2)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内容应完全列入运输单据。本案中卖方
    的错误是未在提单上完全体现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3)开证行对拒付的单据只能妥
    善保管或退还交单人,本案中最后开证行被迫付款并承担利息就是因为擅自将不符单
    据交申请人的错误所致。
    (2) 租船契约提单(charter payer B/L)
      
      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环球
    航行,没有固定船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装卸港口;以装运整船单一的大宗货为主,也
    可根据租船人需要只租部分舱位;由承租人揽货经营;运价(或租金)受租船市场供求
    关系制约,起伏变化大。在大宗商品交易时,货主为了减少运费支出,往往不是将货
    物装班轮,而是自己租船运送货物。租船运输适合于货多量大或需特殊装卸设备的货
    物运输,如粮、糖、化肥、矿砂、煤炭、石油、木材、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