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之魂2信仰武器:租金分解--规避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30:39
租金分解--规避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
2006-10-25 10:28:17  来源: 互连网
A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现A公司决定将其经营的B中心商场的地下一、二层以租赁方式开办“东方家具广场”,即将B中心地下一、二层约180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出租给60户生产家具的客户(以下简称“租户”),并分别与租户签订各自独立的租赁协议,以确定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
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及能通过租户的营业额对其偿付能力进行判断,A公司拟采取统一代收货款,将扣除租金后的代收货款返还给租户。上述租金收入中包含A公司提供场地应收的场地租赁费、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B物业公司为A公司提供包括地下一、二层在内的全部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A公司全额支付B物业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转付给B物业公司。)C公司因参与东方家具广场的管理方案的制订、高层管理人员的派驻,按有关协议约定,A公司需向C公司支付相关的品牌及管理费。按照与C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拟打出“东方家具广场”的广告宣传牌,进行形象宣传和商业推广活动。
现存的经营风险及涉税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场地是正常经营,但A公司经营家具广场就超出了其现有的经营范围.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增项,如此一来.就意味着A公司是在自营家具广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A公司的租赁行为.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城市房产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但从税法的角度看,由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实际经营不吻,容易造成自营与租赁经营的争议.进而会产生适用税种的差异.这就会给A公司带来较大的税负差异。
风险一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协议,容易使人理解为c公司提供给A公司品牌及家具市场的管理经验,并派遣高级管理者前往A公司开办的家具广场协助A公司付诸实施,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收取品牌及管理费。这样A公司在账务处理上必然体现支付“品牌使用费”等类似的支出,加之A公司对经营家具广场业务采取了统一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保证租户能将通过东方家具广场销售的家具收入全额在B中心商场的统一结算柜台进行结算,A公司拟自招工作人员,负责各租户的家具买卖),从而证明其经济行为是一种自营行为.而非所谓的租赁行为。
若以此类推.可得出结论.即A公司目前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相当于本环节经销家具所取得的增值收入。依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就租金部分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二
A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合同
A公司与各租户签订的所谓“租赁”合同,即便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认定A公司的此种经济行为是租赁业务,那么依据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租户收取的管理费,就属于租赁行为的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