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寡妇绿巨人成人版:重判理由:陳水扁藉總統職務牟利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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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理由:陳水扁藉總統職務牟利【聯合報╱社論】2011.10.14 03:01 am 

扁家二次金改弊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徹底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的無罪見解,認定陳水扁向金融界索賄乃總統職務上受賄,將扁珍及相關人員以貪汙罪判處重刑。

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卻「以權生錢,將總統職務上行為作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金錢之支付」,「背棄民意,莫此為甚」。在論及吳淑珍時則說:「與企業主私相來往,操弄權勢,失所分際,且收受企業給款,億來億去……,一時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以上皆是國人透過審判共見的情狀,其實亦是周占春大體認定之事實;但周占春竟能判為無罪,今幸有二審予以匡正。

周占春的判決見解,認為二次金改非總統憲法上列舉的職權,所收五億巨款全部是政治獻金,而認定總統拿錢非職務上行為,不能治以貪汙罪;如此脫離現實的判決一出,舉國譁然。但不久之後,最高法院另就扁家四大弊案作出判決,關於總統職務上行為,採取了與周占春截然不同的見解,當時已可預見二次金改弊案上訴至二審,周占春的見解必遭推翻。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皆認為,只要總統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是職務上行為。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歷經七次修憲,總統職權不斷擴大,釋字五二○號解釋說明總統藉任免行政院長之權而得以推行政見,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又說明行政權上下一體;況且,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就扁家四大弊案之中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接受電視台專訪時,自己也表示,總統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因此,二次金改當然為總統職務影響力所及,陳水扁藉此索賄、受賄,當然是職務上行為。

周占春另一個脫離實際的看法,是將陳水扁向國泰金控蔡宏圖和元大馬家索取的共計五億元巨款,全部都認定是政治獻金。但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陳水扁與蔡宏圖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就達成期約賄賂的協議;之後,陳水扁以其職務上行為協助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再於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二年十月,九十三年九月,各向蔡宏圖要求並收受各一億元賄賂,兩次由馬永成前往蔡宏圖住處取款,一次由蔡鎮宇持往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這三億元與陳水扁職務上行為具對價關係,陳水扁辯稱蔡宏圖所交付之三億元係政治獻金,不足採信。

至於元大馬家的部分,判決指出,杜麗萍將吳淑珍索討二億元賄款之意轉達予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等人,馬志玲當場曾脫口而出「這簡直是在敲竹槓」;但馬家仍決定給付,以換得扁家的協助,合併復華。因此,高等法院認為,政治獻金的說詞根本不可採信。

高院判處陳水扁貪汙、洗錢等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併科一億八千萬元罰金,貪汙所得五億元應追繳沒收。吳淑珍也就共犯元大馬家部分判處十一年,併科一億兩百萬元罰金,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二億元。其他一干人犯當然也各判刑。不過,陳水扁固將長期服刑,但吳淑珍判多少刑都是白判,且追繳扁家的錢恐怕也不會順利;因此,法院雖判重刑,實質上能執行的部分不多,只能算是召告國人,宣示正義。

高院判決之後,陳水扁有權上訴,因此距判決確定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只是在這段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決大轉彎,見解大轉折。兩個審級的見解,何者與多數司法人員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貼近一般國民的常識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但轉折的過程,仍然帶來社會的爭議和紛擾,模糊了是非的標準和價值的判斷。就此而言,我們懇切期望,未來眾所矚目的官箴大案,皆能表現出這個國家的公理是非。

【2011/10/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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