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红国际娱乐会所:重判理由:陈水扁藉总统职务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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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社论】重判理由:陈水扁藉总统职务牟利

(台湾)   (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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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早报网讯)台湾联合报报道,扁家二次金改弊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彻底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议庭的无罪见解,认定陈水扁向金融界索贿乃总统职务上受贿,将扁珍及相关人员以贪污罪判处重刑。

  二审判决指出: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总统,却“以权生钱,将总统职务上行为作为牟利工具,换取财团金钱之支付”,“背弃民意,莫此为甚”。在论及吴淑珍时则说:“与企业主私相来往,操弄权势,失所分际,且收受企业给款,亿来亿去……,一时总统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以上皆是台湾人透过审判共见的情状,其实亦是周占春大体认定之事实;但周占春竟能判为无罪,今幸有二审予以匡正。

  周占春的判决见解,认为二次金改非总统宪法上列举的职权,所收五亿巨款全部是政治献金,而认定总统拿钱非职务上行为,不能治以贪污罪;如此脱离现实的判决一出,全台哗然。但不久之后,最高法院另就扁家四大弊案作出判决,关于总统职务上行为,采取了与周占春截然不同的见解,当时已可预见二次金改弊案上诉至二审,周占春的见解必遭推翻。

  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皆认为,只要总统的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连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就算是职务上行为。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更进一步指出,历经七次修宪,总统职权不断扩大,释字五二○号解释说明总统藉任免行政院长之权而得以推行政见,释字六一三号解释又说明行政权上下一体;况且,陈水扁担任总统期间,就扁家四大弊案之中的龙潭购地案、陈敏薰案,接受电视台专访时,自己也表示,总统对于行政院各部会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实质决定权。因此,二次金改当然为总统职务影响力所及,陈水扁藉此索贿、受贿,当然是职务上行为。

  周占春另一个脱离实际的看法,是将陈水扁向国泰金控蔡宏图和元大马家索取的共计五亿元巨款,全部都认定是政治献金。但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陈水扁与蔡宏图于2002年五月间就达成期约贿赂的协议;之后,陈水扁以其职务上行为协助国泰金控合并世华银行,再于2002年九月,2003年十月,2004年九月,各向蔡宏图要求并收受各一亿元贿赂,两次由马永成前往蔡宏图住处取款,一次由蔡镇宇持往总统官邸交付吴淑珍。这三亿元与陈水扁职务上行为具对价关系,陈水扁辩称蔡宏图所交付之三亿元系政治献金,不足采信。

  至于元大马家的部分,判决指出,杜丽萍将吴淑珍索讨二亿元贿款之意转达予马志玲、马维建、马维辰等人,马志玲当场曾脱口而出“这简直是在敲竹杠”;但马家仍决定给付,以换得扁家的协助,合并复华。因此,高等法院认为,政治献金的说词根本不可采信。

  高院判处陈水扁贪污、洗钱等共应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科一亿八千万元罚金,贪污所得五亿元应追缴没收。吴淑珍也就共犯元大马家部分判处十一年,并科一亿两百万元罚金,与陈水扁连带追缴没收二亿元。其他一干人犯当然也各判刑。不过,陈水扁固将长期服刑,但吴淑珍判多少刑都是白判,且追缴扁家的钱恐怕也不会顺利;因此,法院虽判重刑,实质上能执行的部分不多,只能算是召告国人,宣示正义。

  高院判决之后,陈水扁有权上诉,因此距判决确定还有一段长路要走。只是在这段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决大转弯,见解大转折。两个审级的见解,何者与多数司法人员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贴近一般民众的常识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但转折的过程,仍然带来社会的争议和纷扰,模糊了是非的标准和价值的判断。就此而言,我们恳切期望,未来众所瞩目的官箴大案,皆能表现出台湾的公理是非。

  【联合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