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豆大痘坑怎么填平:中国慈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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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之路  【字体: 最大 大 中 小】 (右键暂停)   发布日期:【2010-10-11】 人气:12

作者简介:邓静,女(1986~),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研究生

 

中国慈善之路

邓静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5)

摘要:慈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要保证国家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慈善必须担当起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但是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困难重重,问题颇多。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所造成的。所以要想我国的慈善事业真正的发展起来,就必须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相关的立法,制定出最适合我国的慈善法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关键词:慈善立法;全民慈善;法律缺位

中国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近两年来世界各国频频遭遇地震灾害,中国也不例外,汶川、玉树的地震都使当地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相比其他国家地震后出现的哄抢食物,抢劫偷盗猖獗,中国不管是震后抢救还是灾后重建都进行的有条不絮,井然有序。这不仅要感谢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更要感谢那些善良的人们与企业的慷慨解囊,使汶川在短短的两年内就迅速完成了灾后重建工作。似乎从表面上看,中国的慈善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事实恰恰相反,中国缺乏的不是慈善,而是慈善文化与慈善氛围。

一、    中国慈善存在的问题。

对于什么是慈善事业,中国的学术间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此笔者采用郑功成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慈善事业是建立在志愿捐献基础上的民间社会性救助事业。从社会意义出发,现代慈善事业具有扶危济贫、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功能,从而具有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可以把慈善事业看成是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部分。在笔者看来,我国慈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缺乏全民参与慈善的氛围

中国人口众多,慈善力量是相当的强大的。但在中国人们却把慈善看成是富人的专利和政府的工作,跟普通的人民大众没有什么关系。从两次的地震捐款我们也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款项来之于极少数的个人和企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是置身事外的。慈善真的与一般民众无关吗?著名学者王小波则从四个角度出发论述了普通人参与慈善事业的意义:第一,普通人的捐助为慈善事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就现代社会的贫富差距这一特征而言,助人就是助己,穷人需要救助,而富人有能力救助,财富有条件从富有者转向匮乏者,利于化解社会风险;第三,作为社会改革的受益者,普通人参与慈善救助是一种责任;最后,普通人的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我们也明白全民慈善的意义不仅仅限于这四点,从宏观意义上来说,全民慈善不仅有利于我们构建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建设和谐社会,而且对于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也有一定的作用。从微观意义上来,只有实现全民慈善,才能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持续稳定的帮助,而不需要看富人的心情过日子。

(二)              中国人做慈善的“动机不纯”

郑功成教授虽然在一篇会议报告中提出慈善也应当不问捐献者动机,只求慈善项目实施的效果,主张实施效果才是真正评价慈善事业成败的标志。但是笔者不能苟同,完全不问动机不利于慈善事业持续稳健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慈善事业刚起步,慈善氛围不佳的国家来说。当然笔者也不是认为只有出于道德和良心的慈善才是真正的慈善,只是觉得“纯洁”一点的慈善更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从两次地震捐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此问题,在汶川地震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捐款或捐款比较少的企业和个人,在玉树地震的捐赠晚会上,非常高调的亮出标有他们捐款数额的牌子。他们多捐钱的目的不是因为他们的良心发现或者是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而是汶川地震后列出的捐款排行榜对人们的消费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导向性。但是建立在仅依靠捐款数额来肯定或是否定一个人或是企业上的慈善根基可能牢固吗?这样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首先它违背了慈善的首要前提:“自愿”。其次他更使民众觉得慈善只是富人与企业的事,与己无关,而且使中国的慈善行为永远只可能发生在有摄像头的地方。

(三)              法律制度的缺乏使中国的慈善之路举步维艰

在我国虽然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并且国务院在有关法规政策中明确向慈善业捐献可以享受全额免税的优惠,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和法律与法规条款。其次,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因此总的来说,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正是由于此原因一方面使我国慈善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索捐”事件和天价帐篷。

二.一些国家及地区慈善立法比较分析及经验借鉴

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慈善事业进行了全方位,完备的立法。由于相关慈善立法的法律太多,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仅归纳下几个典型国家慈善立法的特点。

(一)美国

美国慈善立法的特点是:第一,完备的捐赠免税政策。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美国也不断在调整他的免税额。第二,监管机制完善,在联邦一级,是由国税局监管,在大多数州是由首席检查官监管。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慈善事业是鼓励民众自愿参加性的,为了给加拿大的慈善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加拿大颁布了一系列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第一,加拿大政府每年拨款支持认可慈善组织。第二,和美国一样,它也有相应的捐赠免税政策。第三,在监管上,注册慈善组织需填年度报告,并需符合联邦《所得税法》有关其费用支出和活动的某些规定。

(三)香港

香港的慈善事业是属于社会多元参与性的,因此它所具有的特点是:第一,相关的法规对哪些是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必须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这种用途是旨在使社会全部或相当大部分人士获益,否则该项用途不属于慈善性质。第二,具有很强的自律性,这不仅体现在内部自律上,而且还有超越各个机构之上的集体自律。第三,当然在香港进行捐赠也是可以免税的。

三.对我国慈善立法的相关建议

社会任何领域的发展都有懒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被经济学家称为“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业要想在中国真正的建立起来,相关配套的法律体制是不可缺少的。因此,笔者就我国以后在慈善方面的立法上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从上面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慈善立法上来看,他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国家都给于慈善事业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在这个方面我国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在我国前段时间甚至还出现了在银行给地震灾区捐款还要给手续费,虽然后来免除了手续费。但还是极大的挫伤了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鼓动更多的人参与慈善,我国的法律应给于捐赠全额免税和免除一些其他费用的政策,甚至我们还可以返还捐赠者的一些费用(这里主要指一般民众的捐赠)。比如笔者认为捐赠者去当地慈善组织捐赠的,可返还车费或是定时到当地的小区去收购衣物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慈善。

(二)严格的监管体制

腐败在中国是个非常严重的现象,而且已经滋生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要想在中国真正的建立全民慈善,一定要建立严格的监管体制,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规制,一方面指定相关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由捐赠者和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履行这个职能发挥更好的作用。而担任这个职责最后的国家机关应该是各地的检察院,因为检察院本来就有反腐败的职能。最为理想的模式是由捐赠者举报,由检察院查处。另一方面,法律应当要求慈善组织的工作尽量透明化,慈善组织应当在其网站公开每笔款项的去向,供公众查询监督。

(三)法律应规定需要帮助者相应的请求帮助的渠道

   建立一个便利的请求渠道,不仅可以使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一视同仁,得到其应有的帮助,而且可以避免捐赠者与受赠者的直接接触,从根源上杜绝“索捐“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在建立这个渠道时也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否需要帮助上,我们可以借鉴杨遂全老师提出的“权利直观自证优先原则”,此原则是指“民商权利能够以其自身外观自证成立的,应当奉行科学的权利外观主义,以其自证为准,在非必要时, 不得以权利自证以外的登记或公证为准。借鉴在这里就是是指对于当事人是否需要帮助,我们可直接通过一些表面现象进行判断,如女儿重病在床,父母双双下岗,肯定是无钱医治的,而且当地的居民和居委会也可提供最真实的情况。第二,在建立这个渠道的过程中,法律也应当注意保护捐赠者的利益。法律应当保证捐赠者的日常生活不被打扰,如果捐赠不愿留名的,要尊重其意愿,对于捐赠者的住址、电话等更要为其保密。如果慈善泄露了捐赠者的个人资料,影响了其私人生活,可对慈善组织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鼓励更多的自愿者参与慈善

我们慈善组织要维持日常的工作肯定需要不少的人力,如果慈善组织中大多数的工作人员和慈善组织的关系都是雇佣关系,那么我们就不得不从捐款中拨出不小的一部分去支付这些工作人员的工资。但如果其中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是自愿者,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更多的钱用于那些需求帮助的人。所以法律的政策应该是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慈善的,那么我们就应当给予这些自愿者一些升学、升职、就业上的便利,让他们有更多的激情投入到慈善事业中去,建立起全民慈善的社会氛围。

总之,中国的慈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向前迈进的过程中,法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中国的慈善立法远落后于中国慈善的发展的现状造成中国的慈善事业很不规范,不具规模。甚至很多人认为在中国根本就没有慈善,有的只是大灾难后的捐款。其实也不能怪别人这么认为,在我们的身边常常都会有看不起病的人,上不起学的人,甚至吃不起饭的人。要想真正的帮助这些人不是给他们捐点钱就行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才是真正解决办法。所以中国的慈善立法迫在眉睫,当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后,笔者相信我们就离西方国家那种福利国家不远了。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8-69.

[2]王小波,试论普通人参与慈善事业的意义、影响因素及其途径[J],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2期.

[3]郑功成:《关于慈善事业的理论与政策思考》[RJ,全国第三次慈善工作经验交流会学术报告,1997年l月.

[4] 赵娜,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慈善立法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2009.

[5]杨遂全,比较民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