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瓜英文怎么读:网易解读:反对高利贷入罪的几个理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09:31

高利贷应该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

我国现行民法只是不保护高利贷的部分利息

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主要依据是民事法律。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究竟利率有多高才叫高利贷,一直缺乏一个学术的标准。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

在法律层面,通常会将个人发放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认定为高利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按照2011年7月7日起实施的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其中5个月内的贷款年利率为6.1%,如果按照四倍的标准,那么年利率超过24.4%的应该被认定为“高利贷”。不过实践中,高利贷很多都是短期应急借款,按月息支付,利率也比较高,由月息换算成年息相应比较高也十分正常,因此,如果按年息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为高利贷有时未必合理。

高利贷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是违法,更不是犯罪

通过上述最高院的《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其实并没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高利贷,我国现行法律也只是将其纳入民事法律来规范,而不是刑法。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即当这类债务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时,法院只是不会保护债权人其中的一部分利息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利贷就违法,也更不意味着高利贷属于犯罪,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

国家其实并没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高利贷,现行法律也只是将其纳入民法来规范,而不是刑法。

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在泸州老板何有仁一案中,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法院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何有仁放高利贷触犯非法经营罪了吗?按照我国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要件为:其一,属于非法经营,但是正如前文所述,高利贷的部分利息收入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非不合法,况且个人也不是金融机构,无需申请“金融许可证”;其二,扰乱市场秩序,这就意味着非法经营面临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而高利贷通常是个人对个人,在熟人社会里靠个人信用来维系,而不是银行向不特定多数人放款,以抵押作为还款信用;其三,情节严重。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第七十九条关于“非法经营案”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被追诉,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追究高利贷的刑事责任,恐怕大多数参与放高利贷的人都是犯罪,这是非常荒唐的。

将高利贷归为“非法经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225条在规定非法经营罪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即除了违反专营、专卖、许可等属于非法经营外,其中第4项还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归为非法经营,这就是所谓的“口袋罪”。

事实上,这种“口袋罪”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实践中,这种“其他行为”往往由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法律”而非行政法规。

在何有仁一案中,地方法院依据的就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办法》)。法院认定何有仁“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是《办法》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可是,我们即便承认适用该行政法规判决没有问题,但关于“非法发放贷款”究竟达到多大数额才算犯罪,《办法》并没有规定,这这样直接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法院说你犯罪,你就是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计划时代的产物,其合理性存疑

我们再回到“非法经营罪”本身,这一罪名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来的,如今,有着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投机倒把罪”已经被废除,而“非法经营罪”仍旧大行其道。

事实上,“非法经营罪”同样是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的产物。刑法第225条规定,所谓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这种专营、专卖、许可本身就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存在的事物。至少在金融领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只需要注册而不是许可就可以从事金融活动。

“非法经营罪”本身,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来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如果个人发放高利贷有罪,那么江浙等地的很多富人都有罪

高利贷可以缓解民间资金饥渴,其存在有一定合理性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高利贷”等民间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经济剥削。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于是很多执法部门就倾向于消灭放贷者,甚至将这些人判刑。

事实上,在中国长期的金融管制下,国有银行不愿意给缺乏抵押的中小企业放款,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而民间借贷由于其熟人社会的信用,正好弥补了这一部分融资缺口,可谓“存在即有其合理性”。

而在全国范围内,据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披露,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同时,随着今年以来央行紧缩银根,高利贷的需求更加旺盛,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以鄂尔多斯为例,其民间借贷贷出资金利率月息可达3.5%至7%不等。

如果我们认定个人放高利贷达到一定数额就有罪,那么包括江浙、鄂尔多斯等民间资本发达的地区将会有很多富人面临犯罪指控,这样的认定难道不够荒唐的吗?!

政府应该加以引导,人大立法也应该使其合法化、非罪化

一份数据显示,中国经济的50%是由中小企业贡献的,可是它们得到的银行贷款不到5%,大部分的银行贷款流进了国企。既然有民间资本愿意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政府为何不加以引导,使其合法化、非罪化呢?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就证明,将高利贷合法化既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又可以使其纳入监管,避免金融风险。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就推行“阳光金融”政策。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

(网易财经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