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柴油机那个牌子好:反对重庆房产税的理由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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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重庆房产税的理由都站不住脚

作者:陈祝平 2011-1-22 12:54:08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一)

中国的高房价是被炒高的,而中国人炒房的一个支撑力是炒房成本低,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不用交房产税。重庆房产税新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炒房者的“免房产税”好事将结束了,这不能不引起中国炒房者及其代言人的反对。由于炒房本身是一种不义的投机行为,因此炒房者反对重庆房产税的理由也都是站不住脚的。

比如反对者说,重庆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反对者搬出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说自住房是不应该收房产税的,而重庆准备收房产税的高档商品房包括高档自住房。反对者没有注意到1986年的条例是一个暂行条例和一个行政法规,是可以由国家行政部门进行修改的。重庆房产税正是在中央批准下对1986年暂行条例进行修改的结果,因此并无违法之处。而况重庆所收房产税的高档商品房不仅有高档自住房,还有高档投资房(包括高档出租房)。对于这类用来投资赚钱的非自住商品房,1986年的暂行条例是规定要收房产税的。另外,从消费税法的角度看,重庆对高档自住房收房产税,也是合法的,因为高档自住房属于高消费商品,应该依法缴纳高消费税。总之,经中央批准的重庆房产税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符合中央批准修改的房产税条例,也符合有关高消费税的法规。

又如反对者说,重庆房产税是“苛税”和“掠夺民财”(任志强)。如果不看重庆房产税征收的对象,确实有“苛税”之嫌,因为中国的买房者已经缴了土地转让费、房地产交易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再征收房产税,确实会加重中国老百姓的税负。但这是反对者施放的迷雾。拨开迷雾,我们可以看到:重庆房产税征收的对象,并不是大部分老百姓,而只是小部分富裕的老百姓,而且其中相当多的人不是老百姓而是官员。事实上,中国高档大户型商品房和多套商品房的购买者,不是富民就是官员。因此,重庆房产税是“杀富济贫”和“杀官济民”,而不是什么对老百姓的“苛税”和“掠夺民财”。现在中国社会到处是官商勾结、官富一家,很少有地方政府敢拿出“杀富济贫”和“杀官济民”的作为来,而重庆市政府敢于通过房产税“杀富济贫”和“杀官济民”,难道不值得肯定和敬佩吗?当然,我们希望重庆的房产税能实实在在地一个不漏地收上来,并且收上来后,能专款专用,能用在重庆宏伟的公租房计划中,并建立有关的审计和监管机制。

还如反对者说,重庆房产税乃至中国房产税“不能解决房价问题”。不错,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炒房者容易把加征的房产税转嫁给买房者,以保持高房价的趋势,因此,在房价上涨预期下,加征房产税很可能解决不了高房价问题。但如果房价上涨的预期发生改变,变成房价波动甚至下跌,那么炒房者就不容易把加征的房产税转嫁或完全转嫁给买房者和以此维护高房价,因为在这种预期下,买房者并不容易接受炒房者的高房价及其包含的高房产税。因此,在中国的高房价预期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容易转嫁的房产税成本将迫使中国人逐步地放弃投资炒房,如果房产税率再提高一点(像香港那样),就更能有效地遏制中国人的投资炒房,从而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基于炒房的高房价问题。所以,房产税能不能有助于解决中国的房价问题取决于市场预期,不能像任志强等人那样一口咬定“房产税不能解决房价问题”。

由于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房产税对房价的作用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房产税不是降低中国高房价的一个充分条件。就是说,有了房产税,高房价不一定降下来,可能降下来,也可能仍然降不下来。房产税不是降房价的一个充分条件,却是降房价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人不能完全指望房产税把高房价降下来,但没有房产税,中国的高房价就很难指望降下来。因为不对投资炒房者收房产税,中国投资炒房者的成本就永远低廉,这群“可恶”的黄牛就永远“杀不尽,斩不绝”,豢养和依靠这群黄牛的中国高房价利益集团就垮不了,因而中国的高房价就垮不了,直到高房价泡沫最终破灭为止。可见,房产税是遏制中国高房价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要遏制中国的高房价,有房产税不一定行,但没有房产税万万不行。所以,我们万万不可因为房产税可能对降房价不起作用而放弃房产税,除非我们真的不愿意遏制中国的高房价。由此也可以得出:反对和主张放弃房产税的人,一般也就是赞成和反对遏制中国高房价的人。像任志强从来都不承认中国的房价过高,你说他怎么会赞成遏制高房价的房产税?所以,中国人现在讨论房价调控问题,最好先弄清楚对房价问题的看法。对赞成高房价的人谈房价调控,岂非对牛弹琴?

(二)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承认房产税“不能解决房价问题”,也不能以此为由不收房产税。因为一国收不收房产税,从根本上讲,不取决于房价而取决于房价以外的因素——城市的土地资源。

笔者认为,房产税的道理根本上与房产占用城市的土地资源有关。就是说,房产税实质上是一种资源税。一个家庭在某城市买了一套房产,就占用了这个城市的一块土地资源,包括(1)用面积衡量的实物性建筑用地资源;(2)与这块土地的位置相关的城市资源,如交通、水电煤、通信、教育、医疗、环保和环卫、商业和服务业、人文环境以及社区管理等多项资源。由房产位置决定的城市资源都属于公共资源或准公共资源。

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建筑用地和地面上的建筑物都是私有的,是通过房价一次性地支付的,而与土地位置有关的城市公共资源和准公共资源的支付,就是分多次(或每年)向政府缴纳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实质上就是房产占用城市公共资源和准公共资源应支付的代价。由于城市公共资源和准公共资源的提供者是政府,因此房产税应该交给政府。政府用房产税收入进一步改善城市公共资源和准公共资源,包括直接提供公共保障性住房,以便公平地让每一户家庭都分享到城市公共资源和准公共资源。所以,在土地私有制国家,每一户房产业主都要缴纳房产税,缴纳多少看房价或看房产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在中国,在土地公有制国家,由于建筑用地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实质上等于租用公共的土地,既然是公租的土地,就无须向政府缴纳房产税。所以,在土地公有制下每一户中国城市家庭,理论上都拥有一块不超过标准的公租而免税的建筑用地。换言之,一户中国城市家庭所购买的所有房产中,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土地部分是可以公租而无须纳税的。但面积超过标准的土地部分是不可以公租只可以私租的。既然是向政府私租土地,就需要向政府交租金,而这个“租金”是以“房产税”的形式来征收的。这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城市地租的价值就是土地位置所决定的城市资源的价值。城市公共资源和准公共资源越好的地段,地租就越高。所以,在土地公有制下,每一户住房建筑用地超标准的家庭业主,理论上都必须以房产税的形式向政府缴纳超标准部分的土地私租的租金。这就是中国部分城市家庭必须缴纳房产税的理论根据。这部分中国城市家庭通常是大户型房产业主或多房产业主,如前所述,也就是通常的富民家庭和官员家庭,因此,中国的基于土地资源占用的房产税,理论上也符合税收调节贫富的公平原理。

由此可见,不管土地所有制是什么性质,房产税都是应该收的。房产税是房产土地私有业主或私租业主因占用城市资源而向政府支付的代价。只要中国存在房产建筑用地超标准的家庭业主,中国的房产税就应该收。只有到中国每一户家庭业主所拥有的房产建筑用地都不超过标准时,中国的房产税才应该终止和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房产税征收的问题是一个城市资源分配的调控问题,而不是一个房价调控问题,它与房价的高低或涨跌无关。我们不要把房产税看作调控房价的措施,而要把房产税看作调控城市居住资源的措施。在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私有制决定着房产税的普遍征收,而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公有制决定着房产税的非普遍征收。在中国,只要土地公有制不倒,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是永远不用缴纳房产税的。这一点优越性,也是中国的高房价注定要失败和被人民所唾弃的一个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