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杨: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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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青山分局

目  录


2006~2015年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一 总则
二 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三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四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五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六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七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八 附则


 

      
      
2006~2015年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一  总  则
      
      "十一五"期间,为武汉市全面推进改革与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和关键时期。今后五到十五年,也是武汉市全面推进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全力引领中部崛起,稳步实现跨越式发展,尽快成为国际型大都市的重要建设时期。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规划,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十分珍惜和有效保护、利用好矿产资源,切实协调好矿业开发与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以及武汉市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根据经济社会新的发展变化形势,在实施《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成果基础上,特制定《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重点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作总体安排和部署,是指导武汉市二十一世纪前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文件,是武汉市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勘查和开发利用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期为2005年,近期为2006-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适用范围为武汉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  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一)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武汉市,位于湖北省东部,长江与汉江交汇处,为湖北省省会。地理位置为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东西最大跨距为134千米,南北最大跨距约155千米。区域总面积为8494.41平方千米,市区建成区面积222.2平方千米。
        武汉市整体地貌体现为中部低平,南部丘陵、垄岗环抱,北部低山林立。全市低山、丘陵、垄岗平原与平坦平原的面积各占区域总面积的5.8%、12.3%、42.6%和39.3%。市内江河纵横、沟渠交织、湖泊遍布,水域面积达2217.6平方千米,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1% 。武汉市素有"江城"、"百湖之市"之称,淡水资源极为丰富。
        武汉市2005年末常住人口为858万人。其中,从业人员421.80万人, 从业人员中的城镇就业人员为272.90万人。现辖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13个区。在《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中,以三环线(也称"中环线")以内地区为主的678平方千米范围为主城区,以外环高速公路附近的乡、镇行政边界为基本界线确立的都市发展区面积达3261平方千米。以主城区为核心,圈层式放射状向外扩展是武汉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格局。
      武汉市地处全国腹地中心,得中独优,距北京、香港、上海、重庆等特大中心城市都在1200千米左右,与全国各大、中城市都有着极佳和有利的通达度,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特大中心城市,是华中地区和长江中游重要的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与湖北、长江中游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各地的直接经济联系十分紧密,素有"九省通衢"之称。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武汉市是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中心,起着承东启西、接南转北的战略大支点作用,在促进东、中、西部资源、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有效配置方面具有全国其他城市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充分利用全国矿产资源和其他资源上的区位优势十分突出。在省内,武汉市通达各地,技术先进,产业巨大,资金雄厚,人才众多,高度辐射和影响着省内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绩效。在周边,武汉市与孝感、黄冈、鄂州、黄石、咸宁、荆州、仙桃等七市邻接。目前,周边城市除荆州外含邻近的潜江市、天门市在内,武汉市与周边八大城市经济社会一体化联动发展,形成了"8+1"武汉城市圈。周边地区和省内各地相关农业、矿产等资源较丰富,十分有利于武汉市的矿产品供应、加工和经济发展。
      武汉市为全国最大的交通、通信枢纽之一。长江、汉江水运,京广、京九、武九铁路,318、107、106国道,以及宜黄、汉十、京珠、沪蓉高速公路在此交汇;武汉天河机场是华中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武汉电信是全国八大长途交换中心之一;武汉至西安的高速公路、上海经武汉至重庆沿江铁路等重点工程正在开工建设中。
        武汉市科教资源丰富,科教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2005年,武汉市拥有规模以上科研机构106所,普通高等院校52所,在校大学生69.35万人。东湖地区是中国第二大智力密集区,在通讯、生物工程、激光和新材料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武汉市是华中地区重要的内外贸易中心之一,市场腹地广阔,商品集散功能强。全市商业机构众多,商品交易市场繁茂,并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武汉市工业实力雄厚。武汉市是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祥地之一,现已形成以钢铁、汽车及机械装备、光电子、石油化工为四大支柱产业,以环保、烟草及食品、家电制造、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纺织服装、造纸及包装印刷为六大优势产业的综合性特色工业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1%。特别是"十五"期间,坚持以发展为主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加大工业强市、项目兴市力度,强化投资,促进消费,扩大出口,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 。
        2005年,武汉市国民经济继续稳定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达223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了13% 。三次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呈现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并举"、协调发展的格局。武汉市三次产业的比例, 2001年为6.3:44.1:49.6, 2005年为4.9:45.5:49.6,预计到2010年为4:46:50。
      (二)矿产资源特点
      1、以建材类和冶金辅助原料类等非金属矿为主
      全市已发现矿产38种(含亚种),包括能源矿产煤炭、地热2种,金属矿产金、铁、锰、铜4种,非金属矿产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31种,水气矿产矿泉水1种(详见附表2)。发现矿产地共有251处。
      38种(含亚种)矿产中,已有24种矿产有查明资源储量,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各1种,建材类和冶金辅助原料类等非金属矿产21种(详见附表1)。其中,上表矿产(即列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11种。查明矿产地共有206处。
      查明矿产中,建材类和冶金辅助原料类非金属矿产的资源储量占了绝大部分(详见附表1)。
      2、主要矿产分布较集中,矿床(矿产地)规模较大,地域特色较明显
      现有206个查明矿产地中,大型矿床有5个,中型矿床15个,小型矿床40个,小矿(即小型以下的非零散矿)146个(详见附表2)。
        现有24种查明矿产中,以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片麻岩、花岗岩、玄武岩、膨润土、石膏等15种矿产为主要矿产。这些主要矿产的分布较为集中,80%以上资源储量被大中型矿床或矿产集中地占有。
        区内矿产资源在分布上形成了南、北两个各具特色的成矿集中区:南部成矿集中区以江夏、蔡甸两地产出的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矿产为特色;北部成矿集中区以黄陂、新洲两地产出的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片麻岩、玄武岩、花岗岩、大理石等矿产为特色。
      南、北两个成矿集中区内部有若干次级矿产集中区。南部成矿集中区内的次级矿产集中区为:江夏南部的膨润土、石膏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江夏中部的煤炭、地热、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蔡甸西部的建筑石料用砂岩、制灰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蔡甸中部、东部的煤炭、玻璃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北部成矿集中区内的次级矿产集中区为:黄陂北部的地热、金矿、建筑用白云岩、花岗岩、建筑用砂、玄武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新洲北部的玄武岩、混合片麻岩、建筑用砂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新洲东部的片麻岩等矿产的次级集中区(详见附图1)。
       3、主要矿产开采条件好,加工方便
       武汉市主要矿产资源大多为露天易开采的非金属矿产,后续加工利用均简单易行。其中,如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矿产的矿石有用组分含量高,矿石质量好而稳定,一般无需复杂选矿;饰面用花岗岩的可加工品种多、成材率高,便于就近加工成型;建筑石料用各类岩矿则可在采出后就近破碎加工后形成(矿)产品。      
      4、原优势资源锐减,新优势资源正在形成
      武汉市各类矿产中,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花岗岩、片麻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等12种矿产的资源储量相对较丰富,原有和现有的开采区域较广,开采利用量较大,对应的矿山企业较多,是武汉市原有和目前主要开发利用的矿种,但其多数在开采区域上与武汉市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有较大冲突,禁采区域正逐年增加,原开采区域正不断缩减,原资源优势难以保持。
      江夏区南部边缘地区集中分布的膨润土、石膏矿的探明资源量丰富,矿石用途广泛,矿山环境影响相对较弱,是武汉市新开发出来的优势矿产。
      另外,全市已发现多个地热矿产地和有利成矿地带,多处地热资源正在勘查过程中,是武汉市潜在优势矿产。
      (三)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武汉市地表地质工作程度较高。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已基本完成了区内大部分地段的地表至浅层(20米以上)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发现了现有大部分矿产,发现矿产以低风险的非金属建材矿居多。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受国家勘查资金投入减少的制约以及武汉市严格的山体、林地资源保护的限制,区内高风险有利成矿地带特别是北部花岗岩、变质岩金、铜、铁等金属成矿带的浅层以下至地下深层(200米以下)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勘查长期停滞不前,其他地区的地质矿产工作程度也长期没有显著提高。近年来,重新开展了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勘查矿种为北部的金、锰、地热矿,中部的地热、矿泉水矿,南部的石膏、膨润土矿,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到目前为止,武汉市主要完成了以下相关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
      1、完成了全境1:50万比例尺的区域重力测量、区域环境地质调查,1:20万的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区域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调查,1:10万矿产资源调查与初步评价;完成了1:5万黄陂---——红安幅、大悟幅在本市的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面积为2210平方千米,占全区面积的26.26%。现已基本查明了全市的地质构造特征及矿产资源的时空分布规律,为全市矿产资源的进一步调查评价与勘查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基本查明全市矿产资源状况,但多数矿产地为简测矿点,全市矿产总体勘查程度不高。现已查明的206处矿产地中,大中小型矿产地共计60处,其中的 15%达到勘探工作程度,10%达到详查工作程度,5%为普查工作程度;小型以下矿产地146处,均为简测工作程度(详见附表2)。
      3、通过省内三次成矿远景区划,武汉市共划分出2个Ⅱ级成矿区(带)、2个Ⅲ级成矿区(带)、1个Ⅳ级成矿区、2个Ⅴ级成矿远景区(详见附图2)。
      目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以下10个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详见附图2,附表5):
      1、东西湖区走马岭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勘查(TK01)
      2、汉南区大禹矿泉水勘查评价(TK02)
      3、黄陂区蔡店镇西峰尖金矿地质普查(TK03)
      4、黄陂区蔡店乡源泉村地热田地热资源普查(TK04)
      5、洪山区幸福村地热勘查(TK05)
      6、江夏区小黄山地热水勘查(TK06)
      7、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勘查(TK07)
      8、江夏区五里墩硬石膏-石膏矿3线西216米-5线西196米矿段详查(TK08)
      9、江夏区五里墩硬石膏-石膏矿1线-3线西216米矿段详查(TK09)
      10、江夏区上熊矿区0---8线矿段膨润土矿详查(TK10)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矿产资源的总体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截止2005年底,武汉市已开采利用矿产21种,涉及矿产地191处,其中多处为简测矿区。经勘查的18个矿床中,有8个已开采, 7个已停采,3个尚未利用(详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矿产资源的总体开采规模较大,产值较大。2005年,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2135万吨,矿泉水9万吨,矿业总产值为32989万元(约3.30亿元)。2005年底,全市有矿山企业272家,从业人员9000余人。绝大多数矿山属小型企业,大型矿山仅有武钢乌龙泉矿1家,中型矿山5家(详见附图1、附表3、附表4)。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片麻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等10种矿产是武汉市目前主要开采利用矿种。
      矿产开采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为全市各地的基础建设、住房建设等基建领域提供了主体性的建筑用石料、灰料、砂料、砖料等,为武钢钢铁冶炼提供了主体性的的冶金用辅料——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也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武汉市水泥用灰岩的供应缺口。另外,矿业开发(矿产开采)也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培养了一批工矿企业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领域的转移,增加了部分农民的收入。
      现主要开采利用的矿产具有劳动力充足、就业方便、就近取材、节省运力(费)、市场需求量大等方面的经济优势。矿业开发在一些地区(乡、镇、街)仍为不可缺少的支柱产业。
      矿产开采主要形成了武汉市六大矿业开采基地:(1)江夏乌龙泉地区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基地;(2)蔡甸侏儒地区建筑石料用砂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基地;(3)蔡甸奓山地区建筑石料用砂岩开采基地;(4)黄陂石门地区建筑用白云岩开采基地;(5)黄陂滠水河流域建筑用砂开采基地; (6)新洲旧街地区建筑用片麻岩开采基地。
      六大矿业开采基地较好地保证了武汉市建筑用石(砂)、水泥用灰岩和冶金用辅料的供应,支持了武汉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钢铁生产。
      作为我国重要的现代化工业生产基地之一,也作为我国重要的原材料生产加工基地之一,武汉市矿产品后续加工利用能力一直在不断加强和快速发展,近年来的发展尤为加速。主要利用省内外、国内外相关重要矿产资源,武汉市目前已形成了武汉钢铁公司、武汉石化、武汉玻璃、武汉水泥、葛店化工等一批大型、超大型矿产品后续加工利用企业。其中,矿产品后续加工业中的钢铁、石油化工产业均为武汉市乃至湖北省的重要支柱产业。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
已初步建立了武汉市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由国家和省提供专项经费,配以地方财政、矿山企业治理经费,基本保证了全市矿山环境治理经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2005年,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5项,恢复治理面积1.58公顷,占全市需治理面积的22.8%;完成矿山排土场、废石堆和露天采场闭坑后土地复垦5.38公顷,占全市需复垦面积的3.75%;矿山企业废水处理率3.33%,综合利用率45.45%;矿山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废弃土石)综合利用量8.25万吨,综合利用率4.22%。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后备矿产资源紧张
      近年来,由于可勘查开采区域的逐年缩减、勘查投入的不足等因素的限制,基本上没有发现新的、大中型的可接替矿产,原大型开采矿区多数正面临资源快速枯竭的威胁。原主要开采矿种的保有可采资源储量不断下降,后备资源明显不足。
      2、矿山地质工作较薄弱
      多数开采矿区的矿山地质工作尚不规范,矿山地质工作不系统、不连续,资料形成不全面、保存不完整,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研究程度不高。
      更为迫切的是,受勘查投入资金不足影响,现有多数矿山开采普遍所依据的是通过地质简测所形成的资料和资源储量,勘查范围局限,勘查程度普遍较低,矿区人为分割严重,矿区保有资源储量的精度和准确性较差,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规模利用,也极易导致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3、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任务艰巨
      因矿山开采,局部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地受到严重影响。矿山及周边地区植被、景观、土地、水均衡等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仍较低,恢复与治理任务艰巨。
      武汉市多数地区砖瓦用粘土的开采利用均存在侵占耕地现象。乌龙泉、奓山、侏儒等地的矿山粉尘污染、矿区涌水、地下水断流、水质污染、道路损毁、森林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特别突出。矿山开采在一些地区还引发了较严重的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矿山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秩序,直接破坏了山体景观与植被,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之间存在较大冲突。
      4、矿山开采布局与结构尚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问题仍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矿产的矿床(区)被人为分割成众多过于小型而密集展布的矿山,矿山之间重复建设、低价竞争、矿界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
      5、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资源综合利用率低
      重开发,轻保护,采主弃副、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重采轻掘、乱采滥挖等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仍存在较大的资源浪费和破坏。
      目前,武汉市在开采利用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矿产方面仍处于"多、小、低、散、差"状态。
      一些小矿山设备、技术、工艺、管理落后,经营粗放,效益低下,同时也引发了安全事故多发、矿山环境持续恶化等问题。
      6、受多种因素制约,企业竞争力不高
        作为矿业主体的各矿山企业,普遍面临经营短视、资金短缺、上下游产品比价劣势、过度竞争等突出问题,多数矿山企业的投资利润率低于5%,企业竞争力长期处在较低水平。
      7、矿产资源管理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执行矿业法规、规划、政策、标准体系的力量还较薄弱,管理力度有限,矿产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力度不够。矿政管理格局方面仍存在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地方,部分管理功能尚不健全。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矿业权市场发育迟缓。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审查、重发证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七)矿业开发的社会经济背景
      1、武汉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要求有充足的矿产资源提供保障。
        二十一世纪前期,国家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尽管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将在武汉市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资源型产业的基础性作用仍相当重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高水平发展,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不断扩大,工业生产总量将不断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将会持续增加。为实现武汉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十一五"计划的战略目标,要求有充足的矿产品以支持武汉钢铁公司、武汉石化、葛店化工、武汉煤气、武汉玻璃、武汉水泥等一批具传统优势的重要矿业品加工企业的持续发展,也要求有充足的建筑材料用矿产品,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
        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级森林城市,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保护。
      按武汉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十一五"期间武汉市将逐步形成主城紧凑发展、重点镇各具特色、交通联系方便、山水绿地穿插其间、生态平衡、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要把武汉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发展水平的山水园林型城市。这就要求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矿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模式要由资源耗竭型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换。一方面,要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特别是重点保护好优势矿产资源,走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之路,有效控制矿产品生产和消费总量,降低矿产资源耗竭速度;另一方面,在开发利用中必须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加强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和无公害化处理,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3、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同步及时调整优化。
        在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上,武汉市将建立起一个第三产业发达、第二产业优势明显、第一产业结构合理、与我国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将逐步形成以主城区为核心,由内向外依次布局第三、二、一次产业的圈层式经济发展结构。在经济发展区域布局上,将以主城区为核心,其他各地则主要沿以长江、汉水、京广铁路、318国道等水陆穿城要道为主要发展轴,形成轴射状圈层式空间发展大格局。
      在此发展态势下,以发展大局为重,武汉市矿业发展必须顺势而行,要大力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重点是要完成开采空间和开采时序合理布局与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适应城市建设与发展需要,要逐步迁向城市外围(外环高速公路以及都市发展区以外)适宜地带限量开采,同时必须重点加强已有和新建矿山的环境管理、治理与建设,避免出现新的环境损害。
      4、矿业格局的高度开放,为武汉市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东部现代化加速推进,西部大开发加速发展,武汉市居于东西南北联结、中部快速发展的要害区位。既可积极参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可充分利用东中部发达地区的资金和市场,发展矿业经济。
      实现矿产品供应渠道的多元化和持续稳定,多渠道利用省内、国内、国外的盐矿、铁矿、石油等资源,以充分满足武汉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求已成为武汉市矿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5、发展理念正在全面更新,矿业必须逐步调整其存在形态和发展方针
      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全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战略,对矿产资源开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五到十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安全的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新时期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任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武汉市矿业要积极进行产业改造,争取以新的形式存在和发展。发展新型矿业,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走资源节约型发展之路,在开发利用中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创"绿色"矿业,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旋律。
      矿业发展要努力体现知识经济的要求,加快实现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大力加强循环利用、综合回收利用,建立起新型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要大力控制矿产资源占用,减少矿产资源消耗,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矿业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延长矿产品产业链,发展精矿加工,降低单位产品中的资源损耗,增加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用同样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品创造出更多的GDP来。
      矿业要加强同高新技术产业群的结合,向新能源、新材料、新用途等高新领域开拓迈进。
      资源面临枯竭的矿业集中区,还要及早、有计划地实现资源利用转换,以矿业作为经济积累的起步产业,依靠矿业及其相关后续产业的积累,积极开发和培育出再生资源产业等新型产业,或进入其他相关产业,顺利完成产业置换。
        6、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面对新的矿业发展态势和问题,矿政管理领域要充分依靠管理实践,积极探索和创新发展矿产资源管理理论和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建全矿产资源规划与政策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督检查,改变矿政管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营造良好的矿业发展环境。要积极培植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矿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提高矿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八)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保证程度
        武汉市作为国内和省内大型的工业基地,矿产品后续加工利用能力很强,技术优势明显,对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冶金辅料、建筑材料用矿产、化工原料用矿产等矿产的需求量很大并不断增长。但是,武汉市本地所产的矿产资源种类单一,资源总体潜力也极为有限,并且随着山水园林型城市和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武汉市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限制将进一步增强。武汉市本地矿产品可供应品种和能力将十分有限,矿产品供需缺口是客观的和必然的(详见附表6)。
      长期以来,武汉市原主要开采矿产的保有可采资源储量在不断下降,多数处于超负荷开发利用状态,资源保证程度越来越低。武汉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外部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必须建立起稳定的外部资源供应渠道与体系。
        2005年,武汉市大部分矿产品的消耗量大于本地产量(详见附表6)。其中,除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有关矿产品必须完全由外部市场供应外,其他有关矿产品则多是接受外部市场矿产品的的部分介入而达到供需平衡。若这部分矿产品完全由本地供应,大部分可采矿产资源将在10年内消耗殆尽。若按现有矿产开采水平,个别矿产的开采可达50年以上,其他大部分矿产开采也可达20到30年左右(具体分析另见《规划》研究报告)。
      2005年,本地产矿产品的价格指数基本与上年持平,部分矿产品价格有所上扬。在全国统一市场的情形下,本地矿产品的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本地市场余缺、平抑本地和周边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作用。在此态势下,武汉市现阶段仍需要保持一定的矿业开采基地和开采量,但今后将主要转向依靠外部资源与国内外矿产品统一市场来满足大量需求。一方面,为了尽量延长武汉市矿产资源的供应时效以及未来的长期平稳发展,武汉市需要大量压缩现有矿山开采能力,保存资源实力;另一方面,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水平的加快提升也将需要进一步大规模压减矿山开采范围。


      
      
   三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大力实践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创新发展矿业,和谐发展矿业。以武汉市在湖北省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为导向,以矿产资源与矿山环境双保护为主题,以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发展为主线,以矿山环境整治为突破口,进一步有效限制和控制住市域内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积极倡导、扶持和依靠科技进步,综合利用资源,节约使用资源,循环使用资源,无废使用资源。充分发挥武汉市在矿产品加工利用方面的产业、人才、科技、市场、区位等优势,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矿产资源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体现"环境优先、保障急需、科技先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以环境效益优先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坚持以资源、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效益为核心的综合效益原则,要认真执行资源开发的环境避让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要有利于其它自然资源的综合整体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优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要切实贯彻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布局安排。
      要根据市域内各远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重点地发展特色矿业,促进各远城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重点调整和优化现有矿业布局,优先保证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需要,严格限定各类开采矿山的总数、开采总量和开采区域。
      2、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利用外部资源与开放市场为主
      在国内经济市场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提供的机遇,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提高矿业竞争能力,建立起开放型的矿业体系。适度限制本市各类固体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重点发展利用区外、国外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安全、稳定、高效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供给。
      3、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以节流与保护优先,要依靠科技进步节约使用资源
      可选择在未来矿山开采不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要求的地段优先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适度提高简测型矿点密集的可开发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提高资源的准确性和可供性。
      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合理布局、优化开采、综合利用各种矿产资源。
      要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保护和循环利用的程度,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资源,降低资源耗竭速度。
      4、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机制相结合,以强化宏观调控为主
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十分珍惜矿产资源,管好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等各类利益的关系。
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矿产资源的资源配置格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
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引导下,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本市实际,重点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方向,重点调整和优化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武汉市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矿业整体素质和企业活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1)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与持续优化。。
      (2)进一步拓宽地质工作服务于城市建设的领域。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发、集约利用、有效保护"。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发展相互协调。
      (3)协调好矿山开采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优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格局。
      ——全面禁采砖瓦用粘土。
      ——矿山开采实现整体外移,全面禁止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内所有固体矿产的开采活动,全面禁止土地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及产业建设区内所有固体矿产的开采活动,为城市未来发展布局留足空间。
      ——严格控制外环线以外各远城地区建筑石料类低风险新建矿山的设立。
      ——主城区和其他地区地下水、地热与矿泉水的开发利用达到布局合理、开采有序、利用可持续的要求。
      (4)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高度开放、公平高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矿业开发体系和多元、稳定、安全、经济的矿产品供给体系,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5)成为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与发展中心,大力研究和开发各类原矿产品的新用途、新价值、新工艺,积极培育和发展壮大新型建材、非金属新材料等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2、2010年目标
      (1)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矿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勘查布局更为合理有效,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得到适当加强,调查研究和勘查程度进一步提高。
      ——地质工作向城市规划与建设、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扩展;配合全省工作,提高武汉市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环境地质调查覆盖率;配合全省工作,加强武汉市公益性地学信息和矿产资源信息数字化建设,基本实现地学信息服务社会化。
        ——为了顺利实现武汉市矿产开采重心向外围的转移,以确立新矿产地、大矿产地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导在城市外围有利地段进行适当的商业性勘查,替代现有大多不适宜继续开采的矿产地。重点满足矿业布局调整、优化的需要,重点提高简测型矿点密集、适合整体开发的矿区的勘查工作程度,使矿产资源开发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相协调。
        ——加强各类矿产资源在矿石成分、性能等方面的"高、新、尖"研究和试验,积极开发矿产资源的新用途、新工艺,有利于综合利用各类矿产资源,提升矿产资源的总体价值。
      (3)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得到有效缩减,适当增加开采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得到较大改善(详见附表7)。
        ——大力压缩开采总量。2010年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现有固体矿产开采总量为2135万吨)。
      ——矿山总数大幅度压减。全市矿山总数减少为72家。其中,固体矿产矿山开采向远城区迁移,固体矿产矿山总数减少为64家(现有固体矿产矿山总数为269家)。禁止在各级保护山体和各自然风景区内采矿,务必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规划相适应。
      ——重点利用的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品产量有大幅下降;石膏、膨润土开采利用规模得到稳步提高。砖瓦用粘土全面禁采。
      ——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基本相适应。因矿制宜,因地制宜,通过关、停、并、转等途径,消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现象,使矿山企业数量和开采量保持在适当水平上,使矿业企业"多、小、低、散、差" 的状况有根本改观,矿业开发总体上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利用效率得到稳定提高,资源保护力度明显增强。
      ——矿山实现公平、有序地竞争,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矿山开采持证率100%;全面消除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现象。
      ——加强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所有矿山"三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考核指标体系,明显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装备水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5)加大利用外部多元化矿产品市场的力度,建立起各类所需矿产品安全、稳定的供应体系。积极拓展和发展外来矿产品精深加工业,矿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国内外贸易与全市经济增长态势相适应。矿产品贸易结构渐趋合理,基本形成"低进高出"的贸易结构。   
      (6)矿山环境状况得到改善。矿山废气、废水均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综合利用率达到70%;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所有矿山均通过修绿、植绿、护绿等措施,减少景观损失和环境破坏。
      (7)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100%,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征收面达100% 。初步建立储量动态管理体系,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得到有效监控。初步建立矿业权市场,建立起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机制。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基本建成,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得到有效控制。初步利用矿产品供需动态预警体系指导和调节矿产开采总量。
      3、2015年目标
      (1)地质矿产调查研究和勘查程度进一步提高。
      ——地质工作继续向城市规划与建设、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扩展;继续提高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环境地质调查覆盖率;继续加强公益性地学信息和矿产资源信息数字化建设,完善地学信息服务社会化。
        ——在城市外围有利地段进行适当的商业性勘查,替代不适宜继续开采的矿产地。重点满足矿业布局调整、优化的需要,使矿产资源开发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相协调。
        ——继续加强各类矿产资源在矿石成分、性能等方面的"高、新、尖"研究,继续开发矿产资源的新用途、新工艺。
      (2)有效调控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得到巩固和完善(详见附表7)。
        ——开采总量略有下降。2015年全市固体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万吨以内。
      ——矿山总数略有下降。全市矿山总数减少为66家。其中,固体矿产矿山开采基本完成向远城区的迁移,矿山总数减少为55家。
      ——重点利用的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产量基本保持稳定。石膏、膨润土开采利用形成稳定规模。
      ——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无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现象,无"多、小、低、散、差" 现象,矿业开发全面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高,资源保护力度明显增强。
      ——矿山实现公平、有序地竞争,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矿山开采持证率100%;全面消除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现象。
      ——加强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完善所有矿山"三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考核指标体系,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装备水平较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居全国先进水平。
      (4)稳定利用外部多元化矿产品市场,各类所需矿产品的供应体系安全、稳定。继续拓展和发展外来矿产品精深加工业,矿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国内外贸易与全市经济增长态势相适应。矿产品贸易实现"低进高出",结构合理。   
      (5)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矿山废气、废水均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综合利用率达到80%;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60%;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90%,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所有矿山实现修绿、植绿、护绿制度化。
      (6)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违法案件发案率低,查处率达100%,结案率100%,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征收面达100% 。完善储量动态管理体系,有效监控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矿业权市场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完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矿产品供需动态预警体系完善。
      4、2020年目标
        (1)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方式科学、先进,宏观调控能力强。全面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矿业权市场稳定运行,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保证。
        (2)形成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良性互动的局面。实现地学基础资料和系列图件更新,实现地学成果全面数字化,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稳定的矿产后备(基)地确立,市内主要可开发利用矿产的可调整性与可供性提高。
        (3)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结构优化,矿山开采总量和矿山数目得到有效控制并保持在适当水平,充分起到调控市场余缺、稳定矿产品价格指数的作用,经济效率与效益明显改善。2020年,矿山总数为60家。其中,固体矿产矿山开采均在远城区,矿山总数减少为49家,开采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国内领先。与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相适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科学、先进、高效,矿山企业基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综合利用水平高。
        (5)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矿产品供给体系外向、多元、稳定、安全、经济,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各类矿产品基本实现稳定供给,矿产品精深加工利用产业高度发达,效益显著。
        (6)矿山生态环境达到优良。矿山"三废"排放率稳定达标,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95%,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95%,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很少发生。
        (7)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体系先进、高效,矿业秩序良好。建立和运行自动化的计算机网络储量动态管理体系;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先进有效,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继续得到全面有效控制;利用先进的矿产品供需动态预警体系指导调节矿产开采总量。
      
   四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国内、省内、市内紧缺矿产资源为重点,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以成矿远景区划和近年地质勘查成果为主要依据,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实现与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衔接、协调发展,提高全市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的可供性。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纲要以及湖北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总体规划的部署,配合实施国家、省安排在本市境内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重力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环境地质调查、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地下水评价与勘查等方面项目(详见附图2,附表8)。规划的主要项目有:
(1)1:25万武汉市、咸宁市幅区调(QD-3)。
工作区覆盖全市大部,为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重点解决鄂东成矿区与成矿有关的基础地质问题,研究查明武汉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地质与灾害地质问题。预计在2015年前完成。
(2)1:5万武汉市城市综合地质调查(SGH-5)。
工作区以主城区为主,为"水工环"调查项目。重点查明武汉市主城区三维地质结构特征,开展城市地下三维地质结构、地质灾害、地下水质量和土壤化学调查,进行城市地下水资源评价,为主城区城市建设与开发提供基础资料。预计在2015年前完成。
(3)1:5万金牛幅、高桥幅区域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KD-4)。
工作区涉及江夏区南部部分区域,为矿产调查评价项目。主要开展矿产地质填图、化探、高精度磁测扫面工作。预计在2010年前完成。
      2、逐步补充完善主城区以外其他地区的多目标地球物理(如城市物探)、地球化学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优先完成武汉市全市的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其次还要满足武汉市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与整治、城市规划与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多方面的要求。
      3、逐步推进和完善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全面调查全市矿山"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状况,分别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实施 "数字化国土"工程。通过对各类地质成果资料的系统收集整理、数字化、统一管理,建立起武汉市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为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5、创造条件,加大科研投入,大力加强科研立项研究,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综合分析找矿信息,对武汉市找矿潜力、有利开采地段作出科学评价和划分,为进一步工作提供依据。积极开展隐伏矿、盲矿、深部矿成矿理论及勘查技术方法研究,促进勘查评价技术水平和找矿效果的提高。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勘查方向与调控政策
      优先考虑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的需要,在非禁止区域,通过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适当增加武汉市矿产资源的查明种类和资源储量,适当提高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
      武汉市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重点在于增强矿产资源开发与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的协调能力,主要以提供有利的后续替代开采地,满足矿山开采区域调整的需要为目标。
      武汉市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涉及的主要矿种是:石膏、膨润土、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石英岩、地热、矿泉水等以及其他有关适合开发利用的特别是金、铜等高风险矿产。
      以上矿种的商业性预查和普查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置探矿权。
      要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产后优先取得采矿权;鼓励探矿权依法进入市场流转,收回勘查投资和取得相应收益。鼓励矿山企业转入资本金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替代)资源进行适当勘查。
      2、勘查规划分区和勘查规划区块
      (1)勘查规划区
      分为一般、限制、禁止三类勘查规划区。其中,依据已知矿产的信息分布和开发利用前景,全市共明确划分勘查规划区12处。其中,一般勘查区10处,禁止勘查区2处(详见附图2、附表9)。
      禁止勘查区:禁止在国家、省规定禁止勘查矿种(如砂金等)的分布区内勘查矿产资源。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内进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与省规划一致,武汉市共划分出以下2个此类禁止勘查区(详见附图2、附表9):
      湖北沉湖禁止勘查区(JK17)
      武汉汉阳轧钢场—陆家街主要饮用水源地禁止勘查区(JK18)
      此外,禁止勘查区域还包括以下所列相关情形: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其向外500米范围以内勘查矿产资源。禁止在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及其外围1000米范围以内勘查矿产资源。禁止在重要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分布范围内,铁路、重要公路等陆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范围以内,河岸、堤坝两侧500米范围以内,重要湖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以内勘查矿产资源。禁止在旅游线路可视范围内,军事禁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勘查矿产资源。
      禁止勘查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经论证可以设置探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有序退出。
      限制勘查区:限制在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具有地方特色需要保护的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区勘查矿产资源。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平衡区进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
      此外,限制勘查区域还包括以下所列相关情形:
      限制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外1000米范围以内勘查矿产资源。限制在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外围2000米范围以内勘查矿产资源。限制在重要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分布范围附近,铁路、重要公路等陆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2000米范围内,河岸、堤坝两侧1000米范围内,重要湖泊、水库周边1000米范围以内勘查矿产资源。
      限制勘查区内,不得人为分割整装矿床,根据整体勘查、综合勘查的要求,设立1个或多个勘查项目区块,一个项目区块内只允许设立一个探矿权。以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为主,承担勘查的单位须具有甲级资质。新设置设探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一般勘查区:为武汉市主要勘查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且符合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建设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设置在禁止、限制勘查区以外,非国家、省内重点矿产分布区,具有一般资源潜力的地区。与省规划衔接,武汉市共划分出以下10个一般勘查区(详见附图2、附表9):
      黄陂区郭家港金矿一般勘查区(YK79)
      黄陂区源泉地热一般勘查区(YK80)
      武汉市走马岭饮用天然矿泉水一般勘查区(YK102)
      武汉市幸福村地热一般勘查区(YK103)
      汉南区大禹矿泉水一般勘查区(YK104)
      武汉市小黄山地热一般勘查区(YK105)
      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一般勘查区(YK106)
      黄陂区姚集萤石矿一般勘查区(YKW001)
      黄陂区李集玄武岩矿一般勘查区(YKW002)
      洪山区天兴洲地热一般勘查区(YKW003)
      一般勘查区内,不得人为分割整装矿床,根据整体勘查、综合勘查的要求,设立1个或多个勘查项目区块,一个项目区块内只允许设立一个探矿权。以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为主,承担勘查的单位须具有甲级资质。新设置设探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设置条件,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2)勘查规划区块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找矿信息、资源特点、勘查程度、矿业权设置现状及地形地貌等因素,全市共划分出以下11个勘查规划区块(详见附图2、附表10)。其中7个区块已设探矿权,4个区块未设探矿权。
      黄陂区西峰尖金矿勘查区块(YK79-1),已设探矿权。
      黄陂区郭家港金矿勘查区块(YK79-2),未设探矿权。
      黄陂区源泉地热勘查区块(YK80-1),已设探矿权。
      黄陂区姚集萤石矿勘查区块(YKW001-1),未设探矿权。
      黄陂区李集玄武岩矿勘查区块(YKW002-1),未设探矿权。
      洪山区天兴洲地热勘查区块(YKW003-1),未设探矿权。
      武汉市走马岭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区块(YK102-1),已设探矿权。
      武汉市幸福村地热勘查区块(YK103-1),已设探矿权。
      汉南区大禹矿泉水勘查区块(YK104-1),已设探矿权。
      武汉市小黄山地热勘查区块(YK105-1),已设探矿权。
      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勘查区块(YK106-1),已设探矿权。
      以上规划项目区块以外,需要新增的勘查项目区块和立项,必须先经各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划定认可,上报省、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确立。其中,新增的、位于限制勘查范围内的勘查项目区块和立项,还必须先经3个月的项目公示,各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划定认可,上报省、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确立。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分割规划区块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内,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3、探矿权设置、投放及现有探矿权处置方案
      (1)探矿权设置
      规划期内,未设探矿权的4个勘查规划区块均设置探矿权(详见附表7)。
      对未划分勘查规划区块的地区,规划期内若获得新的找矿信息,应先进行规划区块划分,再考虑设置探矿权。
      (2)探矿权投放
      按照勘查工作"适度超前进行、切合市场热点、发挥潜在优势、提高资源保障"的基本思路,4个新设探矿权在规划近期即2010年前全部投放。规划中期、远期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部署。
探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原则上在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前提下,分年度安排;找矿潜力大的重要成矿区带、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重要矿种及国家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投放。
(3)现有探矿权处置
——注销:探矿权转采矿权;位于禁止勘查区内;"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超过探矿权保留期限;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或探矿权人自愿放弃探矿权。
——保留或转让:资源储量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及相应的服务年限,又无进一步找矿前景;查明资源的矿产开采技术条件不具备;勘查程度不够,又无力进一步开展工作;因规划调控指标限制暂不能转采矿权;暂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由政府收购,作为资源储备。
——延续:有资源潜力,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
——变更:勘查范围部分位于禁止勘查区或被禁止勘查区分割;发现的矿体延伸到勘查区外,需要整体勘查;因提高工作程度,需调整勘查区范围;因主勘查矿种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划要求。
      4、勘查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勘查准入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且提交勘查登记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受到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2)市、区各级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必须由各级政府出具资金安排的有效证明。
      (3)勘查矿种、区域符合《规划》要求。
      (4)大型矿必须由政府或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的企业出资勘查。
      (5)从事难利用矿选冶技术试验,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在选冶技术未取得突破前,只允许政府出资勘查。
      (6)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产的探矿权。
      (7)已知难利用矿产在选冶技术未过关前,不新设探矿权,严格限制勘查上覆矿产,禁止勘查下伏矿产,已设探矿权合理有序退出。
      (8)在可利用的规模矿床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设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已有探矿权在不影响规模矿床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工作。
      (9)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应进行规划论证;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须具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10)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在未具体划定核心区的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探矿权,必须有相关行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2)严格限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取得新的探矿权。
      (13)承担勘查的单位需具有甲级资质。


      
   五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先、保障急需、科技先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保护武汉市生态环境为大局,严格保护武汉市优势矿产资源,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纽带,以矿产品后续加工利用产业为依托,节约利用各类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矿产品的永续供给,构筑与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业开发利用格局。
      (一)开发利用方向与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按矿石质量和用途,分级、分类使用各类矿产,实行优质优用,禁止优质劣用。对特殊优质矿产和资源保证程度差的矿产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和限量使用。
武汉市禁止开采煤炭、砖瓦用粘土、砂金等矿产。禁止开采矿种以外的其他矿种均为限制开采矿种。
限制开采:(岩)金矿、(磷)锰矿、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玻璃用砂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白云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片麻岩、饰面用花岗岩、玄武岩、萤石、陶瓷土、膨润土、石膏、砖瓦用页岩、地热、矿泉水等矿产。
限制开采矿种,要严格控制其采矿权总数,属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必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要严格控制其开采地点和开采面积;要优先保证武汉市急需的矿产如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玻璃用砂岩等矿产的开采;膨润土、石膏等大型矿产作为武汉市新的优势矿产,原则上必须由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与之形成的联合企业开采;(磷)锰矿等难利用矿产必须由相应选冶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进行开采。
      2、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272家,矿石开采总量为2144万吨(含矿泉水开采总量9万吨在内)。2010年前,通过关、停、并、转、改等方式,全市矿山总数、开采总量基本上完成战略性、压减性大调整,尽早形成新的、适应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开采格局。2010年及其以后各年,全市矿山总数、开采总量为稳中略有下降态势(详见附表6、附表7)。
 
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为74家。其中,固体矿产开采矿山总数为66家,矿石开采总量最低达到995万吨,最高为1500万吨。
201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68家。其中,固体矿产开采矿山总数为57家,矿石开采总量最低达到933万吨,最高为1200万吨。
 
2020年,全市矿山总数为62家。其中,固体矿产开采矿山总数为51家,矿石开采总量最低达到858万吨,最高为1000万吨。
      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优先保留开采矿种。保留和优先保证武钢乌龙泉矿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的开采利用。整改后保留江夏区黄枝山白云岩矿的开采,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整改为10万吨。 规划期内,2010年及其以后各年,全市矿山总数为2家(即,武钢乌龙泉矿、江夏区黄枝山白云岩矿各1家),矿石开采总量最低达到120万吨。其中,武钢乌龙泉矿开采冶金用白云岩最低达到40万吨,熔剂用灰岩最低达到70万吨;江夏区黄枝山白云岩矿开采冶金用白云岩最低达到10万吨。
      冶金用石英岩:原为规模开采矿种,现已停采。原八分山冶金用石英岩开采矿区(位于江夏青龙山风景区内)已于2004年停采,其他地区目前尚未发现有利开采地段。规划期内,暂未设开采矿权。规划期内,禁止开采八分山冶金用石英岩矿,其他未来有利地段可在规划审定认可后予以开采。
      水泥用灰岩:优先保留开采和重点整合矿种。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12家(蔡甸区4家,江夏区8家),矿石最低产量为94.5万吨。2010年前,蔡甸侏儒东山地区4家水泥用灰岩矿山整合为1家,江夏林山矿区内8家水泥用灰岩矿山整合为3家。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蔡甸区)、30万吨(江夏区)。规划期内,2010年及其以后各年,全市矿山总数为4家(江夏区3家,蔡甸区1家),矿石最低产量达到110万吨,最高到达200万吨。
      建筑石料用砂岩:重点压减和重点整合矿种。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68家(蔡甸区46家,江夏区19家,洪山区3家),矿石产量为671万吨。2010年前,通过关、停、并、转、改等方式,整合或关闭市域内相关各区的小矿,大力减少现有矿山数目,实现矿山的规模化开采和生态环境有的效保护。即,全面关闭江夏区、洪山区内的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山,完成蔡甸区内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山的整合。蔡甸区关闭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小矿山,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10万吨。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为8家(蔡甸区8家),矿石最低产量达到80万吨,最高到达200万吨。201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3家(蔡甸区3家),矿石产量达到30万吨,最高到达100万吨。2020年,关闭蔡甸区内全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山。
      建筑石料用灰岩:重点压减和重点整合矿种。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30家(蔡甸区1家,江夏区25家,洪山区4家),矿石产量为335万吨。2010年前,全面关闭蔡甸区、洪山区内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完成江夏区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的整合。关闭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小矿山,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10万吨。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为11家(江夏区11家),矿石产量达到150万吨,最高到达300万吨。2015年及其以后各年,全市矿山总数为9家(江夏区9家),矿石最低产量达到120万吨,最高到达250万吨。
      建筑用砂:河道内开采,为重点整合矿种。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15家(黄陂区15家),矿石产量为104万吨。2010年前,黄陂区内15家建筑用砂矿山整合为3家,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另外,在新洲区倒水河、举水河、沙河矿区有利地段各新设采矿权1宗,新设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规划期内,2010年及其以后各年,全市矿山总数为6家(黄陂区3家,新洲区3家),矿石最低产量达到120万吨,最高到达200万吨。
      建筑用白云岩;重点整合矿种。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9家(黄陂区9家),矿石产量为172万吨。2010年前,黄陂区内9家建筑用白云岩矿山整合为5家,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石门矿区白竹园、喻家山2个矿山均为20万吨,伏马白云岩矿山为10万吨)。规划期内,2010年及其以后各年,全市矿山总数为5家(黄陂区3家),矿石产量最低达到100万吨,最高到达120万吨。
      制灰用灰岩:重点整合矿种。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7家(蔡甸区7家),矿石产量为44.5万吨。2010年前,蔡甸区内7家制灰用灰岩矿山整合为4家,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为4家(蔡甸区4家),矿石最低产量达到70万吨,最高到达100万吨。2015年,全市矿山总数为3家(蔡甸区3家),矿石产量达到60万吨,最高到达80万吨。2020年,全市矿山总数为1家(蔡甸区1家),矿石最低产量达到20万吨,最高到达50万吨。
      其他相关矿种总量规划详见附表7所列。
      (二) 开发利用区域布局
      与武汉市城市发展总体布局相协调,以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大局为重,全面限制武汉市域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按照"环境优先、保障急需、科技先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依据武汉市矿产资源现状及其分布特点,结合矿业生产能力现状和发展特点,以市场为纽带,政策为指导,大力调整与优化武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体布局。发挥区位、产业、科技、信息、人才优势,建立辐射全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研发中心,带动全省矿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科技方向发展。
      在总体布局上,《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中所确立的7个重点镇(阳逻、北湖、宋家岗、蔡甸、常福、纸坊、金口)以及4个区城关镇(纱帽、吴家山、黄陂城关、新洲城关)所在区域均为固体矿产重点限制开采区域,重点是发展矿产品贸易与精深加工。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内(主城区和其他区),全面禁止开采各类固体矿产,主要是通过管理、营销、技术、资金等方面,注入到主城区外围矿山,积极参与和推进外围矿山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其他地区,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形确立限制开采或禁止开采。
      近期与中期,2015年前,以大力调整现有的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冶金辅助用原料、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矿业开采生产力布局(六大矿业开采基地)为重点任务。
      远期,2020年前,在蔡店、姚集、天河、滠口、仓埠、贺桥、天兴洲、湖泗、舒安、纱帽等地,依托新近勘查、开发的地热、矿泉水、金矿、(磷)锰矿、萤石、石膏、膨润土、陶瓷土、玄武岩、花岗岩等矿产的不断发展,完成若干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建设与布局,争取建成1到2个新的矿业开采基地。
      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内(主城区和其他区):分核心区与外围区。核心区主要包括位于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的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区所在区域;外围区包括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江夏区位于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内地区。全面禁止开采各类固体矿产。全面禁止其他各类破坏城市水域、表土与植被,威胁正常生产和安全生活等性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区内的地热、地下水、矿泉水等液态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应在限量、限范围、限工艺的密切监控下进行,部分不适合开采的地段要禁采。
      区内要重点依托武汉市区位、产业、科技、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分区协作,产、学、研相结合,建立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以国内外矿业技术与矿产品市场信息研究与交流、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和产品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先进技术研究等方面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带动全市乃至全省的矿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江夏区:在武汉市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外地区进行适当开采。其中,乌龙泉地区,为重点开采区。保留原有的武钢乌龙泉矿开采基地。2010年前,完成区内各相关矿区的整合。主要开采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矿产。江夏区南部,湖泗、舒安(五里墩)等地,规模性开发和发展膨润土、石膏两大优势矿产,争取在2020年前逐步建成新的开采基地(详见附图3、附表11、附表12)。
      蔡甸区:在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外地区进行适当开采。2010年前,完成区内各相关矿区的整合。主要开采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页岩等矿产。区内以侏儒军山、东山为主要开采区,其他地区(张湾、玉贤、索河、大集、奓山、横山、土茧山等)矿山于2020年前逐步关闭(详见附图3、附表11、附表12)。
      黄陂区:在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外地区进行适当开采。2010年前,完成区内各相关矿区的整合。主要开采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区内以石门百竹园、喻家山,滠水河姚集-王家河段,蔡店为主要开采区(详见附图3、附表11、附表12)。重点优化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的开发利用格局,实现规模化开采。可积极促进本区北端蔡店的金矿、 (磷)锰矿、陶瓷土、萤石、花岗岩等矿产进入规模性开发利用。
      新州区:在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外地区进行适当开采。主要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建筑用砂、玄武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矿产。区内以旧街,倒水河、举水河、沙河相关地段为主要开采区(详见附图3、附表11、附表12)。重点促进旧街建筑用片麻岩矿实现规模化开采。可积极促进本区北部凤凰、贺桥的建筑用片麻岩、玄武岩等矿产进入规模性开发利用。
      东西湖区:全面禁止开采各类固体矿产。主要开采矿泉水。
      汉南区:主要开采矿泉水,禁止开采各类固体矿产。
      (三)开采规划分区、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开采规划区
      依据武汉市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及其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条件,特别是为了重点满足武汉市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各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要求,针对武汉市主要矿产集中区,划分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两类开采规划区,共计68个。其中,限制开采区39个,禁止开采区29个(详见附图3,附表11)。
      (1)限制开采区:基本符合开发利用布局,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可采区域。区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矿产资源资源储量相对不足,矿产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条件尚不成熟,矿产开采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较大影响,与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和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间存在一定矛盾等方面的开采限制性条件,但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控制或调整。
      武汉市共划分出针对已知矿产的限制开采区39处(详见附图3,附表11)。其中,黄陂区12处,新洲区7处,东西湖区3处,蔡甸区5处,江夏区10处,洪山区1处,汉南区1处。
      此外,限制开采区还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外一定范围内的相关高度敏感区域,还包括重要饮用水源地外围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其他各类生态环境高度敏感区。
      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按开采规划区块和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设置采矿权。资源重点配置给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三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
      限制开采区内,调整现有开采矿山或划定新地段,进一步划分出具有一定规模和最小环境损失的开采项目区块。已有采矿权根据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整合或整改;新设采矿权必须满足相应限制条件的要求。不符合限制条件要求的已有矿山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2)禁止开采区:从保护土地、水体、山体资源等其他生态要素角度出发,重点针对现有查明或开采的固体矿矿区,从区域方面具体划定禁止开采区。
      在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一般已有或曾经有过矿业活动,矿产开采或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有不可恢复的严重影响,或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或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危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极差。另外,国家、省和市明令禁采矿种(如砂金、煤炭、砖瓦用粘土等)的分布区也列为禁止开采区。
      武汉市共划分出针对已知固体矿产的禁止开采区29处(详见附图3,附表11)。其中,黄陂区11处,新洲区2处,东西湖区3处,蔡甸区3处,江夏区5处,洪山区4,汉阳区1处。
      此外,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两侧1000米、高速公路两侧500米、国道两侧500米、市道两侧200米、旅游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重要河道两侧的500米内进行相关各类采矿活动(露天或坑采);禁止在军事禁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及产业建设区以及主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极敏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也均属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内,除经论证可以设置探采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采矿权,已建矿山2010年前逐步予以关闭;现有和已关闭矿山必须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除上述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外,在本市其他地段新建矿山时,要特别考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公众反应,新建矿山要通过规划审批并通过3个月的公示期。
      2、开采规划区块
      依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综合考虑地质构造及地形上的相对独立性、勘查开采现状、开采技术、安全生产技术、交通、行政区划和开采管理制度等因素,全市共划分出开采规划区块73个(详见附图3、附表12)。其中,已设采矿权的规划区块52个,未设采矿权的规划区块21个。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
      3、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采矿权设置
      规划期内,对52个开采规划区块中的已有采矿权,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保留;布局不合理的按开采规划区块管理要求进行整合;对未达到规划开采要求的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已近枯竭、位于禁止开采区中的限期予以关闭。对未设采矿权的21个规划区块,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采矿权。
      此外,对勘查工作、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探矿权可以转为采矿权;不符合开采规划要求的,允许矿业权人通过整合或整改,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后可转为采矿权。同一个区块内的多个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在充分考虑探矿权人利益基础上,整合为一个采矿权;探采区块内原则上只能由现有矿山申请勘查,已存在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必须跟现有矿山整合为一个采矿权。
      (2)采矿权投放
      2010年前,基本完成结构调整。现有272个采矿权,通过合理关闭、合理整合、提高产能等方式,调整到52个;未设采矿权的21个规划区块中, 其中的17个区块内可设采矿权,共对应新增18个采矿权(其中,江夏区五里界砖瓦用页岩采区可设2个采矿权,其他均为一个区块对应一个采矿权)。中期,2015年前,关闭9个矿山,可启用4个区块,对应新增4个采矿权(其中,矿泉水2个,玄武岩1个,膨润土1个)。远期,2020年前,关闭6个矿山,新增采矿权个数视具体勘查进度和新成果而定。
      主要矿产采矿权设置及投放情况可详见规划附表12。
      (四)利用外部资源和市场
      1、积极勘查、开发利用市域外矿产资源
      本市有实力的矿山企业可通过矿业权市场、对外投资、对外联合与合作、股份制等多种途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积极直接参与到市外、国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到外地开矿,用更多的外部资源,如山西、河南等地的煤炭,澳大利亚、海南、大冶等地的富铁矿砂(石),黄石、鄂州等地的水泥用灰岩,孝感、潜江等地的岩盐等来满足武汉市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2、积极发展矿产品外部贸易
      根据"比较利益"和"优势互补"原则,积极发展矿产品外部贸易。鼓励购入、进口市内、国内短缺、关系本市经济发展的大宗初级矿产品,如铁矿砂、原油、岩盐、煤炭、水泥用灰岩等,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应渠道;鼓励外销、出口矿产品深加工产品及其制品,如钢铁、化学制剂、液化气、焦碳、化工产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实现矿业加工的高附加值。"十一五"期间,可继续稳步扩大原油贸易,鼓励石化产品出口;可继续鼓励大量进口富铁矿、废钢铁,控制钢材进口,支持钢材出口。
      (五)调整与优化矿业结构
      1、调整与优化矿业开采规模结构
      调整方向:矿业开发适度集中,矿业布局不断优化;矿山总数、矿业生产总量保持在合理水平;竭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加快小型矿山整改联合,促进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调整重点: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按照"扶优去劣,以大带小,区别对待"的原则,推进现有矿山结构调整。
      推进矿山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联合,提高武汉市大、中型矿山企业所占比例,使大、中型矿山企业成为支持本市矿业稳定发展的主体。
       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合, 提高采选技术水平,尽快走上规模化、集约化之路。
      对部分只能小规模开采并能有效利用边角或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山,有选择地予以保留,在技术上给予支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帮助其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匹配、破坏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扭亏无望的矿山企业予以整改或关闭。
      2、优化矿山采选冶加工结构、技术结构及产品结构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非金属矿物新材料高科技开发利用产业。
      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矿山开采能力,挖掘矿山潜能。
      加快各类非金属矿产品的采选加工配套,重点提高精深矿加工能力。
      主要是依靠科技进步和雄厚的科研力量,以石膏、膨润土、高岭土、陶瓷土、石英(砂)岩、灰岩等矿产为主,大力发展和推进各类非金属矿深加工的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延长非金属矿加工产业链和产品链,提高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省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参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相应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详见附表13)。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新建矿山准入和换证矿山许可的必要条件。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详见附表13)。
      (六)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主矿、共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最大限度地开采、提取和回收矿产资源,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应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
      严格执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坚决推行共、伴生矿与主矿同时勘查、同时评价、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对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审查备案;对共、伴生矿床不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三率"考核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矿山企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水平。
      2、尾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在对矿山尾矿和固体废弃物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的开发利用方向。
      ——元素类尾矿:主要开展有价元素的提取技术研究, 通过开发应用新的选矿技术、药剂和设备充分回收有价元素;
      ——建材类尾矿:主要开展加工利用和延长产业链技术研究, 开发建筑、陶瓷、耐火新材料或替代材料等;
      ——化学类尾矿, 主要开发矿物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技术, 并进行土壤改良和矿物废料利用研究。
      此外,充分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矿山采空区、矿地复垦回填,做好矿山尾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避免水土流失。
      3、低品位、难利用资源选冶技术研究
      重点开展难选冶、中低品位矿产的示范工程,研究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等技术、工艺及设备,突破选冶瓶颈,变潜在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积极探索难选冶、中低品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的新机制和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4、大力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当前重点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把武汉建设成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5、重点示范工程
      为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大宗短缺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为重点,选择具有推广意义的矿山企业或矿区作为试点和示范, 引导整个矿产资源领域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新建和换证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新建和换证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申请人提交采矿登记申请之前2年内没有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中开采矿种、矿山总数、开采总量、采矿权布局等要求。
      (3)申请国家和省限制开采的矿种,不得突破年度开采计划指标和规划总量调控指标。
      (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5)申请开采难利用矿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测认定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资源利用达到要求的选矿工艺技术。
      (6)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种的采矿权。
      (7)在已知难利用规模矿床选冶技术未过关前,在其分布矿区不新设采矿权,现有采矿权合理有序退出。
      (8)申请大型矿区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必须是采、选、加工一体化的大中型企业或同类型企业联合体。
      (9)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10)矿山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以及合法的矿山用地手续等。
      (11)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必须制定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以及含有益组分的尾矿必须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12)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率指标应达到规划要求。
      (13)在未具体划定核心区的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采矿权,矿业权人必须出具相关行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14)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5)面积较大、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勘查规划区块,探矿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规划论证或编制矿区规划,再考虑设置采矿权。
      (16)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可作为矿山开采建设设计的依据后,探矿权方可转采矿权。
      (17)新建低风险矿山,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六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 总体要求与措施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等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认真积极地配合好武汉市山水园林型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两型社会等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矿业权设置、登记、检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对无力或拒不执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矿业权,严格实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一票否决"制并向相关矿业权人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2、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贯彻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矿山环境恢复制度、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以及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强化对矿山环境的及时监督管理,以耐心引导和鼓励矿山做好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为主,对严重破坏环境又有意不及时加以恢复治理的矿山要加大处罚力度。
3、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生产、矿山闭坑全过程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
4、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网,有效进行矿山环境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
5、积极支持和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科学研究的投入,逐步提升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环境保护
1、对存在严重生态环境隐患又无力或无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改扩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批建。
      实施生态环境要素综合管理办法,特别重点限制在武汉市重要水源地、流域、林地和重要山体内的矿业活动,禁止设立一切可能严重污染和破坏水源、破坏生态环境其他有关重要要素的新建、改扩建矿山。
2、新建、改扩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需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已有、关闭和闭坑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要确保矿山活动区域内的大气、水质、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景观不受到严重破坏并可恢复。
加大对已有矿山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废渣、尾矿、生活垃圾等),侵占水域,侵占过多土地、林地资源的矿山,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和污染环境的矿山,要依法查处、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挽回损失。对无力整改的矿山要强行关闭并向相关矿业权人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对影响或处于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矿山以及位于重要交通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采矿场要依法予以关闭,并责成相关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相关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2、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引导矿山企业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投入,避免或尽可能减少矿业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负面影响,实现矿山环境良性循环。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和鼓励矿山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4、对各矿山企业,由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做好预测预警;对重要的地质灾害及时治理。
5、加强矿山关闭、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关闭、闭坑,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由相关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达到效果后方能正式批准闭坑,返还矿山所缴纳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对无力、逾期或拒不关闭、闭坑的矿山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与治理工程
      1、矿山环境类型分区
武汉市矿山环境,根据矿山开采形成环境影响的可能性、原因、性质、程度、发展趋势、外部敏感性、治理任务等方面的差异,结合自然地理和城市发展趋势等因素,可分为以下三个区(详见附图4):
(1)城市北部矿山生态环境区
以汉江、长江为界,汉江、长江以北,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外的地区为其分布区。区内矿山活动受多方限制,多位于区域边远、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矿山数目相对较少,矿山企业对环境保护平时较重视,能及时消除大部影响。目前,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较局限,除局部地区外,多数地区恢复治理较容易,外界敏感性较一般,限制开采可有效控制环境影响。
(2)城市中心生态环境区
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内的地区。人口密集,城区建设发达,为生态环境极度敏感区。区内严格禁止开采各类固体矿产,可有效避免矿山开采带来的环境损失。区内矿山停采和恢复治理开展较早,治理力度较大和持续,以往开采区域已基本治理完毕,基本无新的矿山开采区和破环源。目前,生态环境损失来自矿山开采方面的破坏性和可能性已基本消除。
(3)城市南部矿山生态环境区
以汉江、长江为界,汉江、长江以南,外环高速公路和都市发展区以外的地区为其分布区。区内矿山活动历史较长,多位于区域中心、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矿山数目众多,环境破坏不断加剧。目前,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较大,恢复治理任务艰巨,外界敏感性较大,需要重点治理。
      2、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根据各地开采矿山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程度、性质和发展变化趋势,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为了突出重点治理和预防对象,合理确定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重点项目,全市共划分出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等三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22处(附图4、附表16)。
      (1)重点保护区
全市划分出7处。矿山所在地位于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内,属外界高度敏感地区,矿山开采必须对此加以高度重视和及时治理,必须具备相应的保护措施(见附图4、附表16)。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地质公园保护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矿山地质灾害保护区,铁路、重要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重要湖泊周围2000米范围,重要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等环境敏感区。
重点保护区核心敏感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堆积、废水废液的不达标排放等;缓冲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重点保护对象及设施不受破坏。
      (2)重点预防区
全市划分出3处。矿山所在地位于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内,属外界较敏感地区,矿山环境问题尚不突出,但存在一定隐患。矿山开采必须对此加以高度重视和及时治理,避免大的环境损失(见附图4、附表16)。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等。
限制在重点预防区勘查和开发;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必须进行相关评估、论证,对矿山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3)重点治理区
全市划分出12处。矿山所在地位于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内,属外界高度敏感地区,矿山开采已形成的环境损失极大,矿山开采必须对此加以高度重视和及时治理,尽量弥补环境损失(见附图4、附表16)。
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因矿山环境问题随时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
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治理工作,并编制详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3、矿山环境恢复重点治理工程
近期,原则上安排在矿山环境亟待治理区。重点治理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全市共规划8个重点治理工程(附表16)。
中期,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已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矿区居民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潜在危险隐患的矿区。全市共规划4个重点治理工程(见附表16)。
      (五)矿山环境监测网络
近期规划在各区开采矿山初步建成矿山环境监测站。
中期规划建成全市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七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规划一经审批,就具有法律效应,必须严格执行。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舆论等多种手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定期开展生动活泼的全民矿产资源国情、省情、市情及国策教育,增强对矿产资源的忧患意识、国家所有权意识、保护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重点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普及矿产资源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
      ——加强舆论监督,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完善规划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执法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规政策,尽快出台《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的轨道。全市范围内一切矿业活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都应落实本《规划》。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监督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做到依法管矿、依法办矿。
      (三)建立和完善落实规划的具体执行体系
      ——本《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
      ——可进一步根据本《规划》,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区域、敏感区域和重要矿种的开发利用规划,进一步落实本《规划》目标与任务。
      ——市内各矿产加工行业和地勘部门可依据本《规划》,编制相关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
      ——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重点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一方面,具体落实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对辖区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统筹安排。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改进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发挥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龙头作用,加强矿业权管理。以规划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
      ——逐步推行矿情公告、志愿者监督与举报有奖等民间协助监督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监督管理。
      ——积极从社会各界吸收和培养、扶持、储备和提拔使用各类优秀的矿政管理人才,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科技力量,要积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研合作,通过科学与调查研究,探索、改进规划实施机制与措施。
      (五)加强政府投入,引导投资方向,拓宽投融资渠道
      1、积极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投入
      市政府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矿业权价款和市财政支出中列出地质工作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于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建立健全相关投资机制
      ——市政府可通过建立地质勘查储备金和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投资基金,定期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信息,引导、优化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方向。
      ——支持建立和发展各类矿业融资机构,培育矿业权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基金,专项配套支持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对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利用项目、结构调整项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政府应积极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适当优惠税收。
      (六)推进矿产资源资源资产化管理,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严格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矿业权流转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通过矿业权市场建设,推动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矿业融资能力。
      ——按法定的程序招标、拍卖矿业权,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经济上的权益,促使矿业权人珍惜、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建立矿业权宏观调控机制,适时、适度投放矿业权,增加宏观调控能力。
      ——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形成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控制。
      ——规范和促进矿业权二级市场建设。通过治理"小、乱、低、散" 矿山,腾出矿业权增值空间,营造良好的矿业权流转环境。
      ——依法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促进矿业权公平、公正交易。严格查处矿业权非法转让,实现矿业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七)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全面贯彻"科教兴市"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广泛调动政府、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的积极性,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优势,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全面推进各个环节的技术进步,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点组织开展厚覆盖区多目标地质调查,多元成矿信息处理与综合成矿预测和隐伏矿床勘查技术研究,复杂埋藏条件下矿床的采掘、共伴生矿、贫矿和难选冶矿的选冶、资源综合利用、资源二次利用、非金属矿深加工与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强化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
      ——以信息化带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信息系统和网络体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系统的监测。
      ——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范围内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
      ——及时向社会发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业权市场、矿产品供需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九)建立矿产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行土地利用、工程建设、矿产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间的相互促进与合理避让制度。
      ——形成主要由市政府出面协调,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环境管理部门、产业部门间关于土地利用、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问题的有效协商决策机制。
      ——既要力争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影响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重要设施和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又要竭力避免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地质工作重复进行、重要的地质矿产信息损失或压占重要矿产资源。
      
   八  附 则
 
      
      本《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划》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本《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须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本《规划》不涉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规划部署。
      本《规划》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