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易覆雨翻云未删节:商业贿赂查办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17:52

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及建议(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

  面对商业贿赂屡禁不止、屡查不绝的现状,尤其是此类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结合基层查办、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实际,展开了调研分析,认为需要重点解决“四个难题”,健全“两项机制”,运用“三项技巧”,有力查处、遏制商业贿赂行为。2010年,该局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2件,案值金额109.13万元,罚没入库金额82.42万元,行政告诫规范3件。

  一、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目前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两部法律和规章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较为简略和概括,然而商业贿赂在实践中的形式多种多样,其方式、手段已远远超出了10多年前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包含的内容,因此在执法实践中要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一定困难。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工商执法机关必要的强制措施和手段,对实践中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情况往往束手无策,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也很难及时取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够统一。一是多头执法严重制约商业贿赂治理效果。各部门内部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工商、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二是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受得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赋予了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但因其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所确立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致使工商部门对很多领域、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例如电信、保险、证券等行业都是由其主管部门监管,而一些主管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不履行查禁职责,难于履职到位,使商业贿赂案件不能及时受到查处,严重影响了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标准、力度和效果。

  (三)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一是个别同志法纪观念淡薄,有侥幸心理,存在拿小恩小惠无人知等错误认识。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业务不熟练,真正懂财务会查帐、懂统计会分析,能够适应办商业贿赂这种新型案件的一线执法人员太少。

  二、查处商业贿赂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一)案源发现难。一是商业贿赂手段具有隐蔽性。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与受贿的双方都具有主观故意,以“一对一”方式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有第三方在场。因为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很难发现。二是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潜规则”。行贿和受贿双方在商业交易中滋生了“利益共同体”,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很多企业迫于无奈成为了行贿者,对索贿行为敢怒而不敢言。三是许多人奉行明哲保身,对社会丑恶现象视而不见,导致举报案源稀少。

  (二)准确定性难。目前,大部分单位间涉嫌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这种行为究竟是经济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难界定。例如对商场收取“进场费”行为的认定,这些费用有些是实际发生的,有些是没有发生的,有些是供货商和经销商分摊的,且都是通过合同协议形式进行的,因此很难一概而论。

  (三)调查取证难。一方面,由于商业贿赂涉及到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贿赂时通常只有暗账没有明账,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基本没有建帐,从帐目中取证很难。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主体手段隐蔽。不少违法主体在经过执法部门的检查、处罚之后,会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单从面上检查基本不能发现问题,介入难、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更加突出。

  (四)案件查办难。在涉及到诸如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转让、政府采购、电信、电力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企业商业贿赂案件中,部分地方官员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本地企业发展壮大,影响当地投资环境,因此直接或间接干预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检查,要先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批准后才能检查。查处后,在处理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说情压力也较大,给查处工作增加了很大阻力。

  三、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建议

  (一)“四管齐下”拓宽案源渠道。一是从新闻报道中找线索。利用大众传媒社会面广、信息量大的优势,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新闻信息寻找有关商业贿赂的线索。二是从群众举报中找线索。建立线人机制,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进行内部布控,通过内部人员获得案源线索。三是从日常检查中找线索。通过在日常巡查中多走、多看、多听、多问,发现商业贿赂的蛛丝马迹。四是从已办案中找线索。要善于从已办案件中挖掘线索,只要找准突破口,就会有重大发现。

  (二)“内外联动”增强查办效果。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审计局、纪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可通过纪检、公安等部门施加压力找到突破口,并在纪检、公安等部门的帮助下查实相关证据,扩大案源信息。另一方面,在工商系统内部,对商业贿赂案件可以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利用上级工商机关的级别对抗来自于地方的各种阻力与压力。

  (三)“三向并进”掌握查证技巧。

  一是从财务查账入手。商业贿赂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相互交织在一起,其财务处理方法也很多,表现出不入账、不入正规账、账上假账等特点。在办案时要从财务账上找出存在的疑点,并弄清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财务处理方式,看其在财务操作中是账外还是账内、是暗扣还是明扣、入什么会计科目等,从而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和查处。

  二是从相关人员入手。在办案中可以选择主要涉案人员,比如从行贿方找到案件突破口,之后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就会达到引出一条线查处一大串的效果。但通常这类人员抗拒心理较强,若证据不够确凿,条件不够成熟,容易出现久查不获的局面。因此,我们还可以选择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思想容易转变的一般人员入手,即把突破口选在与违法主体关系密切的知情人身上,往往更容易取得进展。

  三是在调查询问上下功夫。首先,从询问对象上看,要弃高从低。涉及查处不同职级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应选职级较低的人员入手,因为职级较高的人员关系复杂,调查时干扰较多,不易突破;或是选择责任轻的人员入手,这类人员收受的回扣一般数额较少,无须承担过多责任,因此选择他们入手往往就比较容易打开突破口。其次,在询问内容上,要弃旧从新。如果贿赂案件案情复杂且时间长,则应选近期新的事实入手,因为时间太长,当事人容易遗忘,不仅陈述时间、地点、金额不具体,而且账目等证据也不易收齐,选择较新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也会比较清楚,搜集有关证据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