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乔安:关于水利设施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7:26:58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01〕15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水利设施用地是否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请示》 (川国土资发〔2001〕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在土地调查统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土地管理实践中,没有“农业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大坝、渠道等水利设施用地一直是作为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因此我们认为,水利设施用地应属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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