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前久美子和平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贿赂”概念、范围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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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
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
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
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游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险公司为达到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
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为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等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
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9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帐,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24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用、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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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扣销售国内机票是指航空公司或者其销售代理人非法以低于经民航总局批准并公布的价格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实收票款低于票面标示的价格;2、以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代金(代币)券等形式给予购票人回扣或事后返还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