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古运河东段整治:武威市关于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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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威市纪委 武威市监察局
关于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把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有以上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事宜是指由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等操办的婚丧嫁娶、迁居、开业、祝寿(生日)等庆典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文明的原则,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不得宴请其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控制本单位、本系统的请客范围,一般不得超过20桌。
第五条 操办事宜前一周,必须向对其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申报备案,没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向对其管辖党委、党组、支部申报备案,申报备案的内容包括:(一)事宜的主体、规模,地点,标准;(二)请客的范围,数量。
事后一周内,必须向对其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受礼金的情况,没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向对其管辖党委、党组、支部报告,主要包括收受礼金的人数,总金额、单个最高金额。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申报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对其内容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领导干部所办婚丧嫁娶事宜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籍处分。
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有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武威市纪委
武 威 市监察局
20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