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金通湾客运站: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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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08 来源---温州廉政网 作者---管理员
关于印发《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
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
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执行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与调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有效性,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本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在执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贻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问责的原则
二、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指:
(一)市委全委会工作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等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作或专项工作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的重大工作任务;
(四)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
(五)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会议纪要、督办单等确定需要落实的重大工作事项;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在重大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指示;
(七)市委、市政府其他重大决策部署。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
(一)市直属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责任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责任人。
本办法所指有关责任人,是指在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拒不执行,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制定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并被依法撤销的;
(三)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不能按期完成,经督办仍无改进的;
(四)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不执行或推诿执行,影响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
(五)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多次受到同类问题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整改落实不积极的;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执行不力,未按市委、市政府督查通知书和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整改的;
(七)其他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应实行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
第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效能办等部门参与。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以扩大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问责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批示要求的;
(三)上级或本级纪委、监察、审计、信访、政府法制办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上级巡视部门意见或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市委办、市政府办收到上述问责要求或建议,应向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交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收到相关问责建议的,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认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问责情形,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报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进行立案。案情重大的,应报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以视情抽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调查报告建议由市委决定问责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决定;建议由市政府决定问责的,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直接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移送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组织人事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为收到问责决定半个月内。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受理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问责结果纳入市直机关和县(市、区)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
四、问责方式
第十七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诫勉;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解聘或辞退;
(十)免职或责令辞职;
(十一)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问责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