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剑物语3最强武器:探索实行“三个监督办法” 加强对领导干部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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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行“三个监督办法” 加强对领导干部党内监督
新闻来源:培训处   发布时间:2011-07-12  浏览量:173次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杨丽君2007年9月,邯郸市在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尤其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经过不断地探索、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市委常委会监督市委书记的办法(试行)》、《关于市委全委会监督市委常委会的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办法(试行)》等“三个监督办法”。这“三个监督办法”立足预防、环环相扣、操作性较强。颁布实施后,不仅在邯郸产生了广泛积极影响,而且得到了中央纪委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国纪检监察报》等进行了报道和转载,中央纪委在内网、内刊登载了有关内容。三年多来,我市在抓好市本级执行“三个监督办法”的同时,指导和鼓励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拓宽思路,大胆创新,逐步形成各具地方特色的监督体系,取得了初步效果。一、“三个监督办法”的提出近年来,邯郸市在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监督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如何进行监督,始终是监督工作的难点。存在着上级怕丢选票、难以善后,不去监督;同级怕得罪人、伤害感情,不想监督;下级怕报复、影响进步,不敢监督;自己怕失去权威、损坏形象,不愿监督等顾虑和问题。从近些年来的反腐败形势看,在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中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占相当比重,已经成为颇引人关注的一个话题。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许多单位、许多部门的“一把手”名义上只是领导班子中的一员,但却掌握着该单位、部门的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就可能产生绝对腐败,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为了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2007年9月,我市正式发布实施了 “三个监督办法”。二、监督办法的特点综合来看,“三个监督办法”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更明确、更有针对性。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个难题,明确“监督谁”、“谁来监督”是解决监督难题的基本前提。以往在提到监督“一把手”时,常常遮遮掩掩、避重就轻,监督主体说起来很多,但真正敢于进行监督、能够有效监督的主体却少而又少。《关于市委常委会监督市委书记的办法(试行)》直截了当指明监督的对象就是市委书记,而监督的主体则是权力相对集中、具有决策功能的常委会,这不仅提高了监督者的监督意识,而且由于其本身就是决策的重要参与者,与被监督者接触最直接、联系最密切,因而也大大增强了监督的效果。如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市委书记向常委会报告本人工作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市委常委会成员对市委书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关于市委全委会监督市委常委会的办法(试行)》,则把全市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委会作为监督对象,把授权常委会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的全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如实行市委委员和党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提出根据常委会议题需要和保密要求,召开市委常委会时,邀请部分市委委员、党代表列席会议并进行监督。《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办法(试行)》,则把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府等其他机关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对象,在监督主体上除了班子内部之外,增加了上级组织、专门机关、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等监督主体。如巡察监督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组织专门力量代表市委,对县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情况进行巡察监督。二是监督措施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何监督”是解决监督难题的关键环节。在制定“三个监督办法”时,力争使监督措施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如常委会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是市委书记很重要的一项权力,为了监督市委书记行使好这项权力,我市规定市委书记直接提出常委会议题的,应在会前主动与分管常委进行沟通。常委会临时增加议题原则上不允许,但在具体执行中又有例外。为了便于操作,实行了常委会临时增加议题否决制。既重申市委书记在常委会召开过程中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新的议题的规定,又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若临时动议研究干部议题,常委会应予以否决;若遇紧急工作议题,须和参会常委沟通,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列入常委会议题。三是监督制度更完整、更有系统性。制度的完整性、系统性是监督不出现漏洞的基本保证。在《关于市委常委会监督市委书记的办法(试行)》中,从常委会议题的提出、确定、审议、表决、执行(或变更),直到过错责任追究,环环相扣,有始有终,在制度设定上保持完整性,从而避免了监督漏洞。“三个监督办法”的监督范围涵盖了市委书记、市委常委会及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都要制定出对同级或下级领导干部监督的具体办法,从而使对各级主要领导的监督更加系统化。市委常委会监督市委书记,市委全委会监督市委常委会,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组织、班子内部、专门机关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形成了从上到下、一以贯之的监督体系,使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实现了全方位、系统化。三、实施“三个监督办法”的成效1、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个监督办法”能够顺利出台并能够严格执行这项制度,主要得益于市委书记的政治勇气和领导魄力。市委书记在对自身监督上率先垂范,促使各个常委在本机关领导班子中也都成为了对自身加强监督的积极推进者。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有效地监督,我市在各级各单位建立了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各单位所有处(室)及干部对职能、岗位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确定各自风险等级和避免发生风险的防范措施,并在全市进行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了干部自律意识,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2、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督市委常委会决策事项,规范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2009年3月,市委对原来的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在领导班子决策上,实行了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制、重大事项表决制、变更常委会决定审议制,充分体现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程序和内涵上都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在决策基础上,实行了重大事项征求市委委员意见制度、市委委员和党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重要干部选任常委会票决制度,扩大了领导班子的决策基础,拓宽了领导班子的决策视野,集中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进一步推进了决策的民主化,保证了决策的高质量。3、监督的范围、领域和内容进一步得到拓展。在“三个监督办法”中,对“一把手”的监督是核心内容,把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府等其他机关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对象,在监督主体上除了班子内部之外,增加了上级组织、专门机关、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等监督主体。在此基础上,监督的领域也逐步扩宽、范围逐步扩大,使监督更加实现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如某县针对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现的利用职务影响司法、行政、交易的公正,甚至组织参与违法集体访、越级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制定实行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试行意见》,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身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加强对全县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收到了较好效果。又如磁县在制定实行本县“三个监督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监督的办法》,围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环节,实施了“重大事项报告制、集体票决制和公示制”三项制度,加大了对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监督力度。作者系河北省邯郸市纪委党风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