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和鹿的区别:律师刑事辩护实战技巧兵法十三篇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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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实战技巧兵法十三篇之四

刑辩技巧之四
                             擒贼擒王(证据之王辨析)
  韩中原

口供,曾经的证据之王。近期,是法律界一个热门的话题,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近几年,因刑讯逼供的口供定罪的乌龙冤案,屡屡曝光。前有警察干部杜培武,后有笔者前文提及老实巴交的农民佘祥林和赵作海。
这些令人发指的冤案对国家信用和司法权威构成极大的伤害和挑战。曾经轰动全国的“杜培武案”:1998年10月,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在当年4月杀害其妻和另一名警察,杜在审判过程中否认杀人指控,指出其在侦查中“交代罪行”是因刑讯逼供所致,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死缓。2000年在另一起抢劫案件的侦破中,“连带”发现了杀害杜培武之妻的真凶。该案引发中国法学界在2000年开始了关于法律事实认定标准的大讨论。而赵作海案直接引发今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口供,特别是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口供,本来只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本来,就被告人和其辩护人而言,对口供是维持、翻供还是辩解,都应当是辩方的基本诉讼权利。
但是,随着西南边陲雾都重庆唱红打黑运动风起云涌,一股小浪花卷起龚刚模反咬其辩护律师李庄,以李庄“眨眼”诱导其翻供、教唆其谎称刑讯逼供,上演了现代司法版农夫与蛇之拍案惊奇。
李庄锒铛入狱不当紧,口供,翻与不翻,这是一个问题?
被告人问其辩护律师:…律师,我认罪口供是被逼的,我翻供还是不翻供啊?律师心里犯嘀咕:你早不翻供晚不翻,我一会见你就翻?你一翻供不要紧,反咬一口要当心。龚刚模为求保命陷害辩护人,李庄“眨眼”之间入牢门,你说纳闷不纳闷?

我国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我国法学界历来反对将口供抬升到证据之王的高度。但刑事诉讼实务操作中,口供历来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片面的相信口供,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屡见不鲜。
办案人员对口供的偏爱,犹如承袭了历史的胎记。当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具有证明价值。于是“口供情结”挥之不去。——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案子才算破了。办案人员总认为:有了口供好破案,按图索骥取证多简单;有了口供好定案,冤案怪你不怪俺,一不小心成“铁案”。
所以,不择手段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就成了历朝历代不受制约的警察权办案首选。过犹不及、花样翻新的刑讯手段用之于犯罪嫌疑人身上,也就会出现花样百出的口供。为了避免刑讯之苦,及时招供有之,屈打成招有之,胡编乱造有之……世间之百态、人性之扭曲、生命之苦难,应有尽有。
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纷繁的案卷所列举的各色证据中,甄别被告人口供的真伪,是了解案情,拟定辩护思路的重中之重。所谓擒贼先擒王,口供既然曾经是证据之王,正确辨析和使用口供即是擒贼擒王不二之选。
对待认罪口供,应当分类区别对待之:
1)口供与实际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与案件其他证据吻合印证。应面对现实,保持坦白姿态和悔罪态度,寻找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争取法庭轻判。切勿抱侥幸心理,盲目翻供,给法庭拒不悔改的印象,招致无辜重判。
2)轻罪重认、此罪彼认、人罪己认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仔细辨析,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承担应负责的罪行,不做冤大头。
3)对屈打成招、刑讯逼供下形成的无中生有的口供,坚决翻供,义无反顾。一旦该种口供被证明是非法渠道取得的,控方证据链条就会土崩瓦解。绝处逢生、重见天日就不远了。
公民没有作奸犯科的权利,但有选择沉默的权利;
公民虽有遵法守纪的义务,但无自证其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