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人vs宇智波带土:工程签证的理论和实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36:42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设立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行为的协议,是变更、终止上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合法的权利。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最有效地调整、调节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化对立为统一,化矛盾为一致,使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改变施工求效益重经营轻管理的不良状况,使得在施工阶段造价的动态管理有效地得以控制,做到发包方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承包方目标明确,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减少不必要的耗费、提高管理水平,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提高施工承包的利润率,最终增加合理利润,取得发承包双赢的结果。
要达到此目的,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但就工程造价的控制与合同的管理来说,除要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正确认识之外,还应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认识和明确:其一,对工程签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认识比较模糊、处理茫然;其二,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严密体系;其三,履约保证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缺乏可操作性,诚信度普遍尚较差。限于篇幅以下仅对合同价格与工程建安造价和广泛涉及的工程签证问题作出分析,明确相关概念。并对上述问题的事先控制,以及未作预控情况下的事后处置方法、原则作出论述。
一、合同与中标标函
合同是契约,是发承包双方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对于当前的建筑市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的。
中标标函是招投标过程最终的产物,与其相关的组成内容为:招标文件(含答疑会纪要等补充招标文件)、询标记录(含标后允许的明确事项的补充内容)、中标人的投标标函、中标通知书和其他中标资料。同时中标标函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提供必要、甚至是充分的依据。
二、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关系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建设工程承发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地调节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双方履约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合同价款由合同确定。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它包括标的是什么,其十分明确的界面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合同标的与价款一一对应,应当清晰明了。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建安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调整(追加)合同价款之和。而调整合同价款是确实需要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合同价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应调整的合同价款。需要在运用中完善处在于,虽然调整(追加)合同价款概念比较明确,但是工程签证如何确认?假如是追加的话,如何判断是否是可追加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的工程量、单价、费用如何有效确定?追加合同价款何时并入合同价款?何时支付追加合同价款等等,这些问题在履约过程的依据往往不够明确、签证手续并不规范。只有经过补充合同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才是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修改,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合同价款不需调整,但实际上有哪个工程是这样呢?几乎是没有的。任何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多多少少发生一些变更,发生一些签证,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在发承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发承包双方行为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施工过程中确认。根据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条(三)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的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据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充分认识合同价款,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是经过发承包双方约定认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也是依约而行的。假如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最低起付额度,未达其值又将如何?工程实际是多样性的,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应以合同价款为依据作为结算支付的凭据。“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据合同约定,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10%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比前者小),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
3、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依据。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是经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是相对固定的,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价需要双方法人平台的确认。发承包双方在法人平台上确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取得了最终的统一。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如不细分两者很容易混用。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过有些建设工程进度款超付的情况,问题往往就出在对这两者的认识不够清楚。
例如:曾有一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某装饰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0余万元,在我们接受委托审核工程(建安)造价时,承包方根据原设计图纸及过程中的变更情况上报结算价款为800余万元,业主根据经验支付了600余万元工程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未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调整工程造价。我们依据合同按规审核,虽然有增有减,审定价还是只有400余万元,施工方也认可审核结果,表示多支付的200多万元已经处理无法返还,如有后续工程可在其中扣除。这是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概念相混淆导致的超付情况。

三、合同价款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1、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约定如法之效,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合同已愈来愈为当事人所重视。为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当对如何补充和修订合同条款作出详尽的约定。
合同应对有关工程签证/索赔的事项进行明确,并就合同中价款、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其他约定项进行明确。这两部分中,一部分是固定造价,另一部分是动态的造价,其中包括显含的工程造价与隐含的工程造价两个方面,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与否而显失。工程签证就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补充和修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原则及相应的条款表述,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承诺。例如对中标工程量按约定进行调整,或者当原合同价款以外的责任造价变更款总量超过约定量,需在合同平台上调整价款,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的调整等等。合同与补充合同间的关系见图2。
2、工程签证是目前合同条款中的缺项亟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无工程签证及其相关条款。工程签证在我国施工发承包业内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人们可以不知道索赔,工程签证是时时要用的。现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都还没有约定工程签证的相应条款,到竣工结算时往往会成为扯皮的浆糊罐。对工程签证行为,涉及者谁都会说知道,不知用过多少次,可以举出许多的例子,但用规范的语言去说清楚,又会感到似曾明白,又很难道得一清二楚。对工程签证问题的处理往往处在没有理论依据,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明确公认的惯例方法的支撑状况。工程签证目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涉款金额一般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10%,多者也有超过30%的,个别甚至达到50%以上的。全国每年涉及工程签证的造价达数千亿元,这部分造价又是原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因此工程签证行为需要规范,关乎工程签证问题处理所需的理论与实务方法亟待明确。

第二节 工程签证的基本理论
一、工程签证的作用
在中国有数千万建筑大军,工程签证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多少年来,不论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从前,还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今天,工程签证被几乎所有的业主和承包商广为运用着。在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交融的今天,更多的选择还是工程签证。索赔我知道,签证更熟悉,当然是首选,方便又简洁。实际上工程签证的行为从内涵到外延,无不传承着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利用它法人委托平台小循环处理问题的优势,快速协调发承包双方及有关各方,迅速处理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对创造中国建设速度功不可没。在中西造价文化合壁的今天,工程签证也到了推陈出新,进一步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工程签证在现阶段施工发承包过程中的作用。工程签证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的施工发承包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十多年以来的施工发承包推荐示范合同文本中均无工程签证之说,只有工程索赔。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难觅工程签证的条款。但由于工程签证快速有效地解决施工发承包中的一系列问题,动态弥补了大量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缺陷,甚至对建设项目客体生来具有的缺陷(如边设计边施工,需急赶工期等等)的弥合,起到了非其莫属的作用。
加强工程签证及其行为的研究,规范工程签证的行为。我们原本就有工程签证,在走向世界的同时迎来了工程索赔。在现今中西造价文化合璧的中国大地上,我们要在研究工程签证时合璧上工程索赔,研究工程索赔时联系上工程签证。能使工程索赔在中国大地真正着落,才会让工程签证光大发扬,创造出更符合实际,更贴近施工发承包行为内在需要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中西合璧的工程造价文化。使得有关工程签证的概念十分明确,理论系统化,不仅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所认同,还应成为发包主体,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承包企业的共识,从而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原实务化的基础上步入实践化,上升到理性化。
二、工程签证及主要相关概念的定义
1、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这是笔者给它下的定义。
工程签证行为经过其概念的明确可以知晓,它不是技术核定行为,也不是设计变更、修改等行为,它是仅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凡是有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事件才是它所涉及的内容。
工程签证是什么定义中已明确,为了更好的理解它,请看以下一组定义:
工程签证是按照发承包合同约定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是由发承包双方代表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是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上述这些定义,从形式上来说都没有错,都符合定义的规则,但如果把它们迭加起来是否不正确呢,也不是。工程签证是一种签认证明(也可称为签认文件,但据具有中国工程造价文化特征的该行为,从习惯和实际使用情况看,将其称之为签认证明更妥当一些),但属于工程签证这种签认证明的种类不止一个,将这些需要的种类迭合在一起参与定义,使这种特殊的签认证明行为的概念内涵(这确切地是什么)得以完整的表述,同时也就规范地确定了相应的行为外延,明确了什么样的签证行为才是符合工程签证定义的行为,才是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
根据工程签证的定义,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它是一种签认证明;②依据是施工发承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执行合同的前提下才有效;③签认的主体是发承包双方的代表,因此它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接受法定委托的受托行为,是受委托权利限定下的行为,对行为权利有一定限制(概念讲的是代表,并不排除法人代表,具体情况在不同的工程中差异是较大的);④签认客体也就是签认对象,是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并且是在发承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这种责任事件,它是涉款的但却是对这样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⑤因此它根据施工发承包过程的特殊情况,作了唯一性的签认,虽然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表述价款,但它却是最有效的表述与唯一性的确定。
工程签证签认的核心是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对事件签认最重要的内容是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又将其他展开而去,充分性予以表述。
在完整定义了工程签证的概念以后,为了有效地建立工程签证的理论体系,必须明确与工程签证相关的行为概念,旨在明确责任,确定工程签证的价款。现择主要的相关行为定义如下。
2、技术核定单。
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依据设计施工图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凭证。
根据技术核定单的定义,它包括以下内容:①首先它不能替代设计施工图的责任,而是将设计施工图为依据;②它的报送主体一般是施工承包人;③它的客体对象是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合法合理地完成施工承包义务,所采取的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④它的审核主体是发包方和有关单位;⑤它是记录共同核定的凭证,在工程签证体系中,每一张技术核定单不仅要反映这种技术核定,还必须明确技术核定的事由和责任方。
施工图设计图纸与技术核定单的区别与联系。施工图设计是在设计层面上行使其职责的行为,设计相对技术核定行为要沉稳得多,具有相对唯一特征。技术核定行为是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的技术行为,在同一张施工图纸的约束下,实现同一设计意图的施工技术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他们都是围绕设计图纸开展的符合性技术行为,在此行为下表明设计是正确的,无需修改。
3、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按发包人的意图或经发包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
设计变更的定义表明:①不论设计变更是由何原因而造成的,不管责任是属于谁的,变更的权利一定是属于发包方的;②它受规划等法定文件或权益文件等的约束,必须满足并符合这些必要的要求;③它只能通过设计单位,对已有的原设计进行重新设计,形成设计变更。
(2)设计修改。
设计修改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更改的设计部分。
设计修改的定义明确:①它的主体是设计单位;②原因是为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修正更改,这种符合性可以是设计规范要求的符合,也可以是发包方要求的符合,还可以是施工原因的要求符合等等;③它也是一种重新设计。
(3)设计变更与修改的区别与联系。
① 主体权利人不同。设计变更的确定就发承包行为来讲,不论什么原因,谁的责任引起的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发包人同意方可实施,而设计修改由于是符合性行为的要求,可能是设计错误,规范要求的补正,或是施工方责任,发包方意图等引起的,但主体形式上的权利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设计承包人。如设计承包人发现施工图存在不合设计规范之处,所出的设计修改发包人是阻挡不了的。
② 对施工标的影响不同。一般来说,只有影响到施工标的规模数量,空间分布,表现形式,使用功能的程度时,就称的上是设计变更。这既明确设计变更的外延特征,也是约束设计修改的要求,设计修改如影响到上述所及要求就一定不在修改之列了。
③ 区分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两种不同的设计行为,不仅对于分清工程签证的责任意义重大,对于提高工程的设计质量意义非凡。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的概念按上述定义已十分明确,在实际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工程主客体和不同的设计委托合同要将它们严格地区分开来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但只要深刻理解概念的内涵,掌握其本质,结合工程建设的主体特征和工程特点,根据以往的实际没有碰到过道不明分不清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的情况。
4、业务联系单。
业务联系单是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
从业务联系单的定义可知,它在发承包实施过程中运用的广泛性。业务联系单也有称为工作联系单等的,不影响其实际的用途。
以上四个概念中的业务联系单虽然涉及范围比较广,但概念比较明晰、简明,较好理解。对于其他三个概念可用笔者在一个工程中遇到的三个例子予以说明。
例如,有一个建造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砖木结构办公楼,因需要拟改造成宾馆。该楼为л形建筑,主楼区域三层原为主办公区,大开间大进深侧廊,层高3.6米。次楼区域四层,原为附属用房,内走廊开间进深均较小。改造工程将拆除原有的木搁栅,木地板改为现浇钢砼楼面和砼地坪,增设卫生间等。改建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① 设计修改的运用。在次楼区域,发现某型号的梁宽20厘米,高25厘米,设计单位配受力筋3Ф25为超筋梁,遂在向其提出后回答:原计算值为3Ф22即可,配筋时放大了一号故用3Ф25,现改回为3Ф22即可。于是,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了设计修改通知。这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的,属于规范符合性的设计修改。
② 设计变更的运用。原改造设计将一处次楼区域二至四楼的木楼板全部拆空后逐层浇筑现浇钢砼楼面板,为保证底层大空间餐厅的使用,楼面荷载通过大跨度简支梁架立于原砖墙上。原砖墙一层窗台下75厘米厚,被认为设计保守,强度储备较多。 ①°经验算,二至四楼全部拆空后,原房屋结构成为一个矩形砖墙体,属刚弹性方案,砖墙的高厚比不能满足稳定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失稳现象。如要保证其不失稳,必须改变施工工艺,减少砖墙砌体的计算高度。②°底层墙体虽较厚,但经原大放脚挖探发现,基础底面宽度只有1.33米,按地耐力复验,原设计还是很经济的,并无太多安全储备,按原设计改建后将超载1倍以上。
对于上述情况,发包方不得不考虑为保证底层大空间的餐厅使用需要,只得在厅中加了钢砼立柱,对楼层上的布局和施工工艺要求均作了变更调整,象这种情况的处理,必须通过发包人同意,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故当采取设计变更的方法解决此问题。
③ 技术核定单的运用。该楼施工方在浇筑二层现浇楼面前,笔者验收时发现施工方擅自将所有受力筋、构造负筋全部由设计的Ⅱ级钢筋改为Ⅰ级钢筋,逐令其全部返工。后因发包方考虑实际工期损失过多,针对原钢筋间距较大,采取加密钢筋的方法解决。这里所采取的加密钢筋方法是通过技术核定单实现的。虽然实际配筋与原设计变化较多,但是设计施工图并不需要修改,只需要围绕设计施工图开展一系列的符合性技术措施,保证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即可。这张技术核定单因涉及对施工图设计的符合性问题,除发承包双方、工程监理签认外,设计单位必须同时签认方才有效。
在此顺提一下,假如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上述梁宽20cm、高25cm例子中如果图纸已经修改,但工地上无Ф22的钢筋,拟用3Ф25以大代小,替代3Ф22是否可以呢?一般地以大代小所见较多,但以大代小最终涉及到施工与原设计的符合性问题,技术核定单设计方必须同时签认。对于上述例子请设计方签认时,设计方正确的行为当不予签认或签认为“不可替代”。否则其将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使用3Ф25仍然会形成超筋梁,将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5、设计施工图交底与设计施工图会审。
(1)设计施工图交底。
设计施工图交底是通过交底会的形式,由设计方向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就设计施工图进一步阐明设计意图,明确设计内容、技术和责任等问题,为顺利组织和落实符合设计要求的各项施工措施提供的履职服务行为。
(2)设计施工图会审。
设计施工图纸会审是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承包人则作为合格的承包人)对经审核、交底后的施工图纸从各自履约(职)的角度出发,就设计施工图的设计意图、设计内容、设计标准、组织实施、涉及技术、图纸缺陷、完善修改的方法措施等进行的综合审查、核验,达成一致的行为。
(3)设计施工图交底与会审的区别与联系
① 履职主体不同。设计施工图交底是设计单位的履职服务行为,设计单位并为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施工图会审是包括设计单位在内与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凡是承包人均作为合格的承包人)的履职行为,是为各自的履职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
② 性质不同。设计交底会中的主要方面是设计单位,这就决定了交底的性质和责任要求。会审会是对设计图纸在交底会基础上所进行的综合会审与核验,并且是多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材料设备供应等),对施工图纸的认可性达成一致的履职行为,在此处理得当与否将会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的引导、控制、判认与处理产生极大的差异。
三、工程签证的特点
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合同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两者是不同的。在这里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
由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涉款责任事件和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目前工程签证行为及其处理反映出以下主要的特征。
1、大量广泛地被用于工程施工发承包过程中,高效解决处理大量的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涉款金额特别巨大。
2、尚没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支撑,尚没有完善的理论实务体系的支撑。
3、相关施工发承包合同条款约定欠缺,合同约束薄弱,有关争议大量发生。
4、对工程签证的行为体系缺乏研究。
四、工程签证的合规表现形式
1、工程签证合理表现形式的理论依据。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是2002年6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首次统一的。笔者参与起草了该规程,在下了工程签证的定义之后,并加注了“目前以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反映者居多”字样,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前述所及工程签证的一些主要相关的诸如技术核定、业务联系等等行为,现实中虽被广泛地运用着,却存在着缺乏理论与实务研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更缺乏深层理性的认识。基于施工发承包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原则,行为导向控制原则,和谐高效双赢原则,降低不必要的耗费原则,从合理的处理程序出发,对以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反映居多的现状提出合理的处理程序,正确的表达方式所需的表现形式。
2、工程签证的表现形式。
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的相关事项关系如图3示。
(1)相互关系。
在图3中表示的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的关系并不是说工程签证可以涵盖技术核定单等的内容,只是说明了在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相应的款项时,技术核定单等其中的价款责任表述均应通过工程签证的途径表述和解决。技术核定单等不是工程签证,但其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可以与必要且充分的依据说明材料一起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予以表述。
(2)关联表述与直接表述。
工程签证的关联表述是工程签证通过现存已有的制度形成的固定表式资料,作为附件来表述相应的合同价款责任之外事件的一种简捷、合理、有效的方法。工程签证的直接表述一般在无法利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履约制度中,利用现成的表式反映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时,采取的一种直接表述价款责任事件的方法,其直接举证的依据作为签证的附件直接表述内容,主张相应的权利。
(3)时效。
工程签证的时效规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发承包合同约定处理,起算时间宜按以下方式确定:以关联表述引伸的签证应从关联事件确认之日起算;以直接表述的签证事件应以事件发生之日起算;上述两种时效如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可以不一致,可以分别明确。但是一经约定,超过时效之日再去主张原本的权利将失去效力。
第三节 工程签证的实务运用
一、工程签证的规范要求
1、工程签证规范实施后的作用。
因为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及修改、业务往来、发承包方代表的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均应通过签证的途径索取属于调整工程造价的价款部分,或明确价款的调整事宜。从涉及合同价款的角度看签证应当是双向的。
例:某工程钢材为发包人(甲方)供应,合同明确承包人(乙方)并不承担因甲供钢材规格差异的串换义务。在施工中因甲供无Ф20钢筋,用Ф22代替Ф20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和设计单位签认了技术核定单。
由于上述事件是由发包方的责任引起的,给乙方按图施工要求下造成了损失,在技术核定单签认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以《工程签证报审核定表》的形式,随附技术核定单及其相应的证据、说明材料,提出签证的要求。象这种情况就是一种比较规范的方法,在规范的行为条件下,造价工程师就不必对技术核定单皱着眉头苦苦判读了。事实上只要乙方认为不构成签证条件的技术核定单,就不该跑到造价工程师面前来了。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和业务联系单等的情况也都应当如此。
如果签证被广泛而有效地运用,工程造价的控制、施工图招标投标项目的造价、由施工图预算到竣工结算的项目就都可以方便地用迭加法处理了,那样会大大地提高工程造价确定和结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2、对工程签证等行为记录的规范要求。
(1)作为合格的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澄清承包合同的施工界面条件(包括需采取的措施,不形成最终实物工作量的各项工作),假如由于此界面的不清引发的后续责任,将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经济等责任。
(2)工程签证(含技术核定单等记录相关行为的凭单也适用此要求的情况,下同。略)
① 表明工程签证后事件情况的要求如下:
主要应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情况。即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签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单签总价。上述要求,以前者优先即同时均可时必须以前为有效,后者方式视作无效,无效视作未签证。
② 表达清晰具体,如材料签证,注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单价类型、供料方式、时间、地点等。工作量签证,须注明事由,明确责任,表述完整,能唯一地确定工作量,但又必须避免直接签工作量。
③ 明确材料价格等签证的有效性,并在合同平台上对签证的合法有效性范围作出较详尽的具约束力的约定,防止在签证实施过程中的偏差无控现象(如规定现场签证材料价格时,其价格幅度相对为××,在××幅度差范围内方才有效,否则必须在竣工结算时重新确定,且签证的价格必须满足合同对签证合理规范性的要求。对单张签证的涉款金额必须控制在单位工程的 %以内或绝对额
万元以内,两者取小者;累计签证费用不得大于合同价款的 %,否则均需在法人平台上予以确认方才有效。
④ 对工程签证或涉及工程签证部分的签认要求
①o 对工程签证事件发生的原始情况表述要求,并不表示整个签认的过程内容。就《工程签证报审核定表》来说共五栏内容,一般情况下只是第一栏及第一栏所及附件的内容。
②o 签认优先顺序的说明。
a 签认形式优先顺序是解决同一事件表述可有多种方式,但准确有效的方法只能是一种之间矛盾的方法。解决歧义的方法就是确定一种最直接最能锁定状态,说明问题,最符合唯一性确定的方法和形式,也就是最有效的方法。
b 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这是个总的原则作为承包方或送签方,应当写明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事实签清楚了,合同依据也写明了,形式内容才符合基本要求。如果报上来就直接签解决的结果,要求多少钱,不谈依据地讲解决结果,就没有尽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抽象签证的要求提出。
签证不能没有内容,不能脱离合同约定去处理,更不能与合同约定相抵触,否则一开始就注定无效了。签事实,不直接签送解决结果是签证顺序内容的基本要求。
c 对于签证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按定额或约定),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单签总价,其实是具体到相对抽象,也是离客观事件最近到相对较远的状态表述,这是由于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造成的,但给定的事件最优先的顺序只有一个,在约定了优先顺序之后,签送的要求相对具体事件就只能是唯一的要求了。
⑤ 材料价格的报审主体为承包人。根据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对材料的批价,以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价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价格限制与否,确定材料价格是否参与总价下浮。施工承包方没有价格余地的不参与总价下浮。如发包方指定到诸如其战略合作单位购买材料的价格已定死,则承包方无价格余地,对此材料应不参与下浮。但如发包方仅仅是批价,不构成后续采购过程中实质性限定价格权利的,仍应参与总价下浮。
工程签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惯例要求,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确认。有效的签证应符合合同/惯例对签证有效性的条件,阐明事项应具充分性,确定事实应具唯一性。签证事项及其处理见图4所示。
二、工程签证的附件
签证的证据资料构成了签证附件。如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的关系图(图3)中关联表述的4种情况资料,都是构成签证附件的直接资料。在这些直接资料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补充、说明、明确不同形式相应的资料,构成签证附件的完整资料,这种关联表述加补充的方法优点在于比较简捷方便。
对于需要直接表述的签证事件,则需按合同中有关签证的约定/惯例,依据签证明确事件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有效的签证。
三、对工程签证的合同约定
目前,国家建设部、工商管理局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无签证之说。但在实际工程中这种形式运用的很多,现实中还停留在直接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居多,随着招标、投标的深入开展,签证价款已成为工程造价的动态可变的主要部分。所以这部分价款的控制意义深刻,曾所见两张签证单价款之和是原合同价款的60%多(其中一张占了合同价款的46%)。而通常对签证的约束比较宽松,往往成了扯皮的浆糊罐,因此对签证事项必须予以明确。工程签证是指按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对单张签证的权利限制,和对累计签证价款的总量控制,即总量达到一定的限额必须经合同平台确认方才有效。这些应该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对于签证,应在合法前提之下,强调约定;对于合法的合同,讲求诚信,约定如法。如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签证的内容可在专用条款第1条中明确工程签证等概念,并在第47条以后设置详尽的工程签证约定条款。
四、工程签证行为一般处理的原则
1、工程签证处理的原则。
工程签证原则是指观察、分析、处理签证问题的准绳。原则来自于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观点,但这个观点必须符合“准绳”的标准要求。我们处理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往往会有多条原则,而不是一条原则。在处理同一问题中,原则与原则之间彼此都是有矛盾的,但它们不对抗。因此原则往往迭加使用,以排除法显露其效用。在处理解决问题结果的正确性与唯一性上得到了统一。
工程签证处理的原则事先可以在合同中专项约定,可以以合同专项条款明确工程签证行为的具体要求。如果未能在合同中约定,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再予协商处理,一般以先原则(形成会商纪要达成一致),后具体(根据原则针对涉及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的形成过程,记载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榷处理),所见最多的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受托的第三方执业处理。因此事后处理工程签证问题更需要处理工程签证的一般原则。符合工程签证原则标准的原则将有许多,用得最多的有6条。
2、最常用的工程签证处理原则。
(1)满足,合法原则。签证有效的前提是合法,必须满足。签证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约束下的合同对签证事项的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时应符合惯例对签证的要求,如对签证的主体、签证的权限、效力、时效等的约定。其二,签证的主体及形式必须满足合同的约定,如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如有的合同约定签认的形式必须由代表签字并加盖某某印章方才有效等等)。
(2)明确,责任原则。在签证的证据中必须全面反映事由、明确责任,这是签证事件的前提要素。根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签证的权利主张方在主张权利前对此必须十分清楚,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主张的问题。当然在具体处理签证事件时,一些特殊的事件也会有全责和非全责之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确定。
(3) 准确,合理原则。签证的举证和签认,在合法、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力求准确能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证计量的准确性是维护双方权益界面合理的必要条件,只有签证的表述准确才能合理地调节双方的利益,也是因为准确合理的要求,也就有了对签证表述的要求原则及优先顺序。
(4) 权利,举证原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事件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义务,举证者不是举过证就行了,举证应该能够充分地说明事件的事实,为说明事实能提供有效足够的证据。举证不足、举证无效的直接结果,就是权利不能被主张或不能完全被主张。
(5) 证据,充分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会提供权利依据,但是证据是要充分的,平时经常看到的签证要求是有结论无证据(有论点,无论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充分到能唯一地确定事实,在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关联性方面存在缺陷,或其证明的效力缺乏合法效力都是有违充分性原则的。
(6)缺陷,就低原则。当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充分的权利依据,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事实的存在但存在着某种缺陷。对于这类签证按就低原则比照处理,以不利于举证方的结果确认。
工程签证的处理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 没有签证单的签收凭证。某高层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大楼一角为弧型剪力墙的情况,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施工方便,经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签认制作了特制的弧型模板。施工至二层时,甲方提出了变更,在弧形剪力墙处自下而上均增开了窗户,乙方就原甲方在已确认的施工措施基础上重新确认其措施,并要求对定制的模板承担相应的报损责任。对该事件甲方至竣工也未作签认,乙方坚持其主张的权利,但提供不出任何依据,并说甲方连签收单都没有给过,哪来依据。造价咨询企业在甲方提供的送审资料中发现了那张未经甲方签认的凭单,甲乙方也都知道这张单子,但都没有任何反应。为解决问题审核方明确:如果甲方签收了未签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则视作对事件的认可;甲方虽未签收,但将其装订在送审资料中,一并提交给了审核单位,是否可以确认确实已经收到?甲乙方均表示无疑义。于是事件认可,甲方承担责任,价款按合同约定计量确定。
② 各种行为的作用是不同的,责任原则是要明确的。在上述同一个工程中,甲乙双方就外墙面砖施工中采取星点凿毛并同时使用界面剂作了技术核定,将价款一并作了签认,手续齐全。但是乙方为什么同时使用两种措施保证面砖与砼墙面之间的粘结质量,虽然甲方有签认,可用的是技术核定单,这表明对技术措施的认可。对于属于中间措施,不形成最终实物工程量的技术措施,乙方如提供再多的措施所需耗费,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乙方承担的。按责任原则,此属于乙方的责任。作为甲方只要求乙方保证工程的质量,措施的支付责任是乙方自身的事,象上述只能证明乙方没有把握做好,故采取了双重措施。并且既提供不出设计施工图的相应要求,也提供不出,按当时的施工措施需要星点凿毛和界面剂同时使用的施工工艺,故从造价的角度只能认定一项措施,乙方放弃了原来的权利主张。
如果工程签证行为规范了,在上述技术核定单签认后,将其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明确其中的价款责任事宜就比较规范,对双方的价款责任也就明确了。
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结果趋于唯一。在上述工程中,乙方因二次搭设临时设施事,一再向甲方催付相关的费用,可又讲不清道理,拿不出足够的证据,甲方一直未予签认(这里本身有个时效问题,暂且不论)。甲方认为施工过程中任何施工条件均未改变,乙方无理由索要临时设施场内转移二次搭设费用。后经分析,发现,在±0.00以下施工浇筑基础时,曾发生多次中断,多次处理了施工砼的界面,孰知周围拆迁剩下的危棚简屋的居民曾集体有过过激行为,他们所居恰好在原搭临时设施的墙外,啤酒瓶、石块等常常随抛在屋顶、墙上、窗上,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休息,故而二次搬迁。这就引伸出两个问题:其一,甲方是否知晓居民会闹事,在提供给乙方场地资料时,有无明确告知乙方。其二,施工场地等条件是否仅限在基地院内,仅限于有形的条件。对于其一,甲方明确,知晓情况,但在施工方进场前没有明确告知乙方。对其二,经我方分析后,双方认为施工场地等条件以是否构成对正常施工的影响为度,并不限于有形的条件。于是问题也就解决了。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乙方举证不足影响了先期的解决,甲方也是很讲道理的。
工程签证的正确处理,应当在民事法律的平台上,依据合同约定及惯例来判断、协调、处理,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签证处理的原则,为合法合理处理签证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观点,但这个观点必须符合“准绳”的标准要求,我们处理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往往会有多条原则,而不是一条原则。在处理同一问题中,原则与原则之间彼此都是有矛盾的,但它们不对抗。因此原则往往迭加使用,以处理路径和手段,将有助于圆满解决权利双方的分歧,在合法前提下提供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
五、工程签证的实例分析
1、A工程B区工程签证单编号047(图1-1)和057(图1-2)
(1)根据该工程合同及实际情况,编号047和057二张工程签证单(关联签单),按理是不应该签认的,因为其送签不规范。对工程合同不明确的人工、材料计价依据应当随附人工或材料价格的送审清单资料,说明事由情况;等工的人工要有相应的举证资料;对未及时核价未见催告,有违一个有经验的合格承包商应当提前报送材料计划的责任原则。正确地签注应以提出合理要求并随附相关有效的举证资料。
(2)在无合同约定依据情况下,应当以工程签证的惯例要求予以约束,以原施工组织计划与调整的施工计划为参照提出送审确认延误事件情况。
(3)责任原因不明确,表述不清。047号工程签证单称“材料报审延误造成损失”,若报延误属承包方责任,若审核延误为发包人责任。承包人一般应在项目施工开始前报送材料采购计划及材料使用节点的时间计划。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在施工需要前若干时间按规送审,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审。
(4)举证资料不足,何时报的审,何时当审毕,影响时间60天,人员50人,人工单价60元等都没有提供证据或依据资料。
(5)综合上述,按工程签证处理的合法原则、责任原则、举证原则,这两张工程签证单将被否认,不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费用。
工程签证单                                                 2005年7月28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号:047
内容:
因安装材料报审延误造成损失费用根据6月22日签证计算如下:
60天×50人×60元/天 =180000元。
建设单位:
情况属实,请投资监理核定。
“已签章” (签章)
05年8月10日   监理单位:
由业主确认。
“已签章” (签章)
05年8月 7 日   施工单位:
“已签章” (签章)
05年 7月28 日
图1-1
工程签证单
2005年6月22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号:057
内容:
因报审的水电安装部分材料(PPR给水管、PVC排水管、电线等)价格迟迟未能核定下来;造成我方材料无法及时进场,由此造成安装人员的严重等工,等工时间60天,等工人员50人。
审核意见:(空白)
建设单位:
情况属实。
“已签章”(签章)
05年6月28日   监理单位:
由业主与施工队商量解决。
“已签章”(签章)
05 年6 月 25 日   施工单位:
“已签章”(签章)
05年 6月22日
图1-2  2、A工程B区工程签证单编号038(图2-1)和068(图2-2)
(1)根据该工程实际发生的情况,编号038和068二张工程签证单,反映的内容是“甲供材料”未及时提供而造成承包方人工、周转材料和机械等损失费用的签证。经分析,该签证单所签注的责任不明确。第一,承包方在这二张相关联的工程签证单中表述的“停工、等工”等干扰事件是否都处于或部分处于施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第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方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预防扩大损失。承包方提供的举证资料中没有完整、真实地反映上述情况。
(2)依据合法原则:在没有合同约定可以作为依据时,如果发包方的违约妨碍了承包方正常地履行合同,或因第三方责任(原因)影响到承包方正常履约时,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方有责任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为己任,并以不额外获利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方管理处置不当或恶意处理,需承担处理不当,故意扩大损失之责任。
(3)依据明确责任原则:在签证的证据中必须全面反映所发生的事由,明确责任;这是签证事件的前提,根据谁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处理。首先要明确施工计划用料与实际供料量,现已签认为“情况属实”和“情况确实”,即本068号签证内容事实似已认可。但当问及 “情况属实”,释义为“有这事”,“情况确实”也只是有这事,啥事、缘由责任均未涉及。就责任原则而言比未签证还要带来更多的麻烦,因为它是不明确多义性的签认。其结果,按照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原则,使得举证方由承包人变成了发包人。
(4)依据准确合理原则:假如受该干扰事件的影响在关键线路上,则该影响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可得到合理的补偿签认。人工损失应当按劳动力合理调整安排后确定。假如受该干扰事件的影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就不应提出工期补偿。
(5)一般处理意见应由承包方以施工网络组织计划与调整的施工网络组织计划为依据提出送审资料。但该资料中承包方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撑,工程签证单中的结论证据不充分,有违证据充分性原则。
(6)因不当签注,发包方要否定该签证的不合理性举证责任倒置,由承包方转为发包方。处理该工程签证的原则,实际是观察、分析、处理该签证问题的准绳,只要符合这样一个要求,就能将工程签证的原则,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地着落。038号工程签证内容中第1、2条“钢管脚手架”和“扣件”二项周转材料的延期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体系所明确的消耗量和相应的价格确定补偿,对所提按租赁补偿与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相抵触,且不符合工程签证确定事实的唯一性原则,即签工作量不签消耗量,签量不签价等的常规及优先顺序确定事实的要求;对第3、4条中“等工工资”和“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的补贴,按施工组织计划及实际发生取小者采纳,并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若举证不足就低处理的责任;第5条中“施工机械停置”费用在以上确定的基础上关联确定其消耗量,并按停置台班计取相应费用,而周转材料和水电费损失被否定。
工程签证单                                                  2005年7月28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号:038
内容:
因甲供瓦片不能按期到达工地,造成外墙脚手架拆除日期的拖延、周转材料、施工机械的停置。现根据6月20日签证单计算费用如下:
1、脚手钢管租赁费4338M/幢×0.0133元/M.天×1054幢天=60811元
2、脚手扣件租赁费4176只/幢×0.009元/只.天×1054幢天=39614元
3、等工工人工资补贴25人/幢×20元/人.天×1054幢天=527000元
4、现场管理人员工资20人×100元/人.天×54天=108000元
5、周转材料、施工机械停置、水电损失费等500元/天×54天×50%=13500元
合计:748925元
建设单位:
情况属实,请投资监理核定。
“已签章”(签章)
05年8 月 10 日   监理单位:
由业主确认。
“已签章”(签章)
05 年 8 月 10 日   施工单位:
“已签章”(签章)
05年 7月28日
图2-1
工程签证单                                                  2005年6月20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号:068
内容:
因甲供屋面瓦片材料在整个供应过程中总是不能按期到货,或未按主配瓦比例供货,造成我公司施工人员的严重等工、外墙脚手架拆除日期的拖延及周转材料、施工机械的停置。具体等工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24幢房号的要货计划在4月13日提供并得到贵方确认,但瓦片实际到场从5月2日开始陆续进场,至6月5日间的时间内只到场不足13幢,且主配瓦不配套而造成等工,此期间共等工13幢为20天,另外11幢号房也因主配瓦未到齐至今无法完工,等工28天。等工人员每幢号房25人。
二、第二期中13幢房号在5月8日已具备盖瓦条件,但只盖了部分主瓦而又因无配瓦而停工,等工22天。等工人员每幢25人。
三、最后8幢号房在5月15日具备了盖瓦的条件,但因无瓦而等工至今,此为8幢25天,等工人员每幢25人。
建设单位:
情况属实。
“已签章”(签章)
05年 6月28日   监理单位:
由业主确认,情况确实。
“已签章”(签章)
05年 6月22日   施工单位:
工程量由业主确认。
“已签章”(签章)
05年 6月20日
图2-2
3、B工程055(图3-1)工程签证单
对于不可抗力中所涉的台风,或影响工程的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等应在合同中据工程特征及施工中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约定。B工程未作专用条款约定采用通用条款,只对台风(12级以上)影响约定为不可抗力。工程地是台风影响的重灾区。所以麦莎台风属影响该工程建设的自然灾害,按合同约定属于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期相应顺延,费用各自承担。
工程(承包人已完成的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及恢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财产及用于施工的措施临时设施等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不当处置引起的损失,视责任情况由承包人分担或承担。据此,签证单中的排除地坑积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则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已完成的永久工程为今后形成竣工工程具有生产能力(效用)的工程。承包人的财产属承包人权利下,发包人不参与其质量验收的临时设施、措施工程等。
工程签证单                                                      NO:055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
监理单位   ×××   签证内容   麦莎台风影响造成人、材、机等损失签证
施工单位   ×××   签证日期   2005年8月8日
B工程受麦莎台风影响,造成我项目部人工、机械、材料等损失。
1、B工程外墙脚手架安全网大面积破损,造成人工及材料损失计30000元。
2、B工程东块地下车库护坡砼、土钉墙砼冲走及地坑积水,造成人工、机械台班及商品砼材料损失计20000元。
请业主复核确认。
建设单位签字
(盖章):
“已签章”
2005年8月20日
监理单位签字
(盖章):
情况属实。
“已签章”
2005年8月15日
施工项目部签字
(盖章):
“已签章”
2005年8月8日
图3-1
4、C工程编号:水7(图4-1)技术核定单
目前在具体运用工程签证时还有许多以技术核定单与业务联系单直接反映工程签证内容的情况。在C工程就是如此。
该技术核定单预留洞图虽未标出空调水管洞,但空调排水图中已明示。承包方作为有经验的合格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图会审时对此类问题属于应当发现的问题其未发现(图纸之间不统一,是显含的图纸问题)。此技术核定单只是认可可以凿洞的依据,因此,凿洞费用如合同中对图纸会审责任明确的应由承包方承担,未明确的承包方、发包方均有责任,可协商分担。
另此单甲方虽未签认,但随送审资料一并提交,事件的存在应予确认,责任则按前处理。如对工程签证有规范的要求,此单应当作为工程签证的附件。
技 术 核 定 单                                                第   页共   页
建设单位   ××× 编  号   水7
工程名称   ××× 工程编号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项次   核 定 内 容
因设计预留洞图未标阳台空调水管洞,故需人工凿洞四至十八层,每层Φ150,7个。Φ100,7个。楼板厚200mm。
特此签证
主送或抄送单位   会 签   签 发
“建设方无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已签章”(签章)
2001年5月 日
“已签章”(签章)
2001年 5 月 7 日
图4-1
5、C工程编号23(图5-1)技术核定单
星点凿毛与界面剂都是提高砂浆与混凝土面粘结牢固的措施。
该项目约定以“93”定额为结算依据。在“93”定额计价体系中均有该费用的计取标准。同时执行定额时有规定二者只能取其一。
第2项签认内容中施工单位要求两项都做。未提责任及担当,可认为是其的单向行为,但涉及到技术核定故需有关方会签确认。有关方均认可了该技术措施,费用计取只能按规定二者取一。经协商除去了星点凿毛后采用。
如果设计施工图中明确两种情况需重复采用的情况例外,这时星点凿毛要求降低等可作适当调整。如对工程签证有规范的要求,此单只能作为工程签证的附件。
再则,假定上述是因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两项都做,那么责任方是发包方则当按规计取无疑。
技 术 核 定 单                                                  第   页共   页
建设单位   ×××   编  号   23
工程名称   ×××   工程编号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项次   核 定 内 容
1、外墙墙面(+0.00以上)采用星点凿毛与粘合剂相结合的方法。
2、内墙墙面采用星点凿毛与界面剂相结合的方法。
3、2/5轴处墙体与预留洞矛盾的地方墙体作相应平移处理。
主送或抄送单位   会 签   签 发
同意
“发包方已签章”
(签章)
××年 ××月××日
同意
“监理方、设计方
已签章”(签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已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图5-1
第四节 工程签证的一般流程
一、工程签证签认流程的一般要求
通常在技术核定等行为之外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进入工程签证程序时,由施工方向发包方的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签证毕发包方接受返回施工方资料的确定部门为原接受资料的部门,在资料流转递送的过程中,必须签收注记,善始善终。其他用于发包方的资料由最终承办的部门负责分发。
每份工程签证必须在报送时,明确编制日期,编制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对未标注者可视为内容不符要求不予接受。
如果主张权利方为发包方则③以下的流程如下:

二、工程签证的形式要求
1、技术核定等事件处理毕,对发生工程签证的事件进入签证程序后,需要时可签报事件确认单作为衔接,再按《工程签证报审核定表》的要求,报审工程签证,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均作为报审的资料内容。
2、对因实施技术核定、设计变更、设计修改、业务联系等事宜,涉及的问题难以由上述表述工程签证的内容时,可以补充说明(单)完善工程签证原因、责任、事件的内容。上述所及事件确认、补充说明系有些单位实施工程签证时的辅助手段可供参考。
3、工程签证最终的报审通过《工程签证报审核定表》(见附样)实施。以承包方报送发包方审核的报审核定表为例说明如下:
第一栏 为申报单位填制的内容,其中过程中形成的有效资料均作为附件一并呈报,其形式内容要求符合本规定时有效。
第二栏 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需按实表述。单写“情况属实”字样或类似中性表述,与工程签证等基本要求相抵触时无效。
第三栏 是发包方项目部(工程部)的审查意见。
第四栏 是发包方投资管理(部门)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从工程造价角度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五栏 是发包方的确认意见,根据每份工程签证的情况,由发包方视情不同执行相应的权利进行审批确认(由发包方内部留转),确认毕由发包方专门部门据此签认签章后明确。
工程签证报审核定单                                                  工程名称: 编号:
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 条的规定,由于 原因,要求就下列事项签证并予核定。
事项:
附件:
申报(施工承包)单位(签章):
负责(代表)人: 日期:
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
附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日期:
(发包方)工程部门审查意见:
现场代表: 日期:
投资控制审核意见或建议:
附件:
造价工程师代表(签认签章): 日期:
(发包)单位确认意见:
代表/造价负责人(签章): 日期:
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工程部确认事实,投资控制在确认的基础上审核造价或明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