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一秒五刀怎么打: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58:48

153、 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企业清算,存货和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企业国有股占37.42%,公司一直亏损,从未分红。是否按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计税价格怎么算?(有评估报告,但已过报告有效期)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54、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企业自查发现所得税按季预申报预缴纳时有差错,并于预算清缴时补申报缴纳了该差错引起的少缴税款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以及国税函[1998]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该企业汇算清缴前已经自查自补的税款是否还应该计算滞纳金?如果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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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 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申报税款不属于发生滞纳税款行为,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但如果预缴期间少预缴的税收,按照规定需要计算滞纳金。

155、 预付账款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入开发成本?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本项目的建筑公司发生纠纷,一直无法做出竣工决算。预付账款也就无法转入开发成本,现在地税部门要求进行清算,我公司是否能将预付账款中已开具建安发票的关于建筑工程的部分计入开发成本,,并按此数字作为开发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做可以吗?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因此,贵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扣除。

156、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

问题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尚未竣工,其支付的土地使用税,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无论开发产品是否竣工,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157、 亏损企业是否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8、 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如下:  1.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2.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3.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4.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159、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160、 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单位所属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在逃3年以上,目前仍未归案,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因此,企业如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判决、结案证明等资料,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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