鲨鱼颂歌曲: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3: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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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目录
简介构成禁止购买情况专用发票要求时限保管重新开具的情况识别真伪虚开发票之罪
简介
构成
禁止购买情况
专用发票要求
时限
保管
重新开具的情况
识别真伪
虚开发票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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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编辑本段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颜色和名字
1、三联:
第一联 绿色 抵扣联
第二联 黄色发票联
第三联 深蓝 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抵扣联,购货单位的扣税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由购货单位交给税局进行抵扣。
第二联:发票联,是购货单位的记账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购货单位作为购买物品的原始凭证入账。
第三联:销货方的记账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销货单位作为销售产品的原始凭证入账。
2、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编辑本段禁止购买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专用发票要求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编辑本段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编辑本段保管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编辑本段重新开具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2]
编辑本段识别真伪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
第一:从外表看有以下二个方面特征:
1、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2、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号码字体印刷。
第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起到防伪功能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避免收取假发票有力手段.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 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 起止范围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 被登记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 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便于加强控制的管理。
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录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仪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报税子系统,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字信息经解密恢复出七项关键参数,再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由于防伪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一票一密,因而比对结果一致则为真票, 若不相符即为假票。
编辑本段虚开发票之罪
犯罪牵涉的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数以百计;犯罪涉及的标的额动辄上亿,经常与“特大案”、“大要案”联系在一起;犯罪猖獗程度令人瞠目结舌,火车站广场、地铁的进出站口等地的公开叫卖见证着它的疯狂;犯罪行为“致富”速度极快,甚至超越印钞。
它,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种种迹象表明,这一略带神秘、却又让人胆战心惊的罪名需要我们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新税制的“衍生品”
一句十分准确地表达增值税发票作用的话是这样说的:增值税发票好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用不好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盗窃国库的工具。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新税制运行仅仅几个月,利用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势头就已相当猖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就是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犯罪势头的猖獗而出现,该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该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侥幸者的“赚钱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东律师向《法人》介绍说,“增值税发票自身具有‘抵扣税’和‘出口退税’的利益功能和利益空间,利益诱惑是冒险者的根本动力。”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似乎成了心存侥幸者的赚钱机器。理论上说,虚开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获利17万元,如此高额的利润“回报”,有无数人明知前方的万丈深渊,也不惜铤而走险。也有一些人因为生意做亏了,见别人靠开发票轻松发了财,便懵懵懂懂跟着上了路。
在2007年备受各界关注的叶双凯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先后注册成立5家“空壳”公司,然后,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厦门市近年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首次使用极刑,同时本案也创下厦门破获的税案中虚开增值税额的最高纪录,涉案1.52亿元。
而犯罪分子经过与税务部门多年的周旋后,学会了用更隐蔽的手段对付税务部门,甚至和税务工作人员内外联手作案。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时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陈学军、吴芝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中,吴芝刚是个大学毕业不到三年的年轻税官,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税务所的电脑系统违规违法操作,私改数据,甚至在电脑里随意起几个公司名字,把陈学军等人非法购买的发票算到这些并不存在的公司名下,他同时还为陈学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帮助,致使陈学军团伙做下“惊天大案”,虚开税款达3.93亿元。
再如,原广东德庆县税务局干部李华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2.9亿多元,于2006年12月被判死刑。该案号称是国内首宗税务人员利用税控机IC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构成上的公婆论
通过一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可以发现,虚开罪的辩护人、公诉人往往会首先着力于从理论上论证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原因就在于,立法的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该罪的构成存在很多的争议,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势。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朱勇辉律师接受《法人》采访时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普遍发生于目前的经济领域中,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一个现状。比如,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一方不给出具发票,另一方可能会找第三人出具一些发票来顶账,即张三供货、李四开票。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一些争议。
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并不存在交易,第三人开票似乎就是虚开行为。实践中,就有一些法院判决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指出,存在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本身没有骗税目的,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因此,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至多是接受行政处罚。
再如,有的行为人,特别是单位之间,为了人为地增大销售额,制造虚假繁荣“包装”企业,从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理论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既虚开罪是否以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目的为构成要件。
而对于法律条文理解的分歧也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完善、修订虚开罪法律的呼声日渐升高。
冒险家的绞首架
在珠海法官论坛上,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列出了一系列数据:韩国10年执行死刑者101人,日本20年来平均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不到两个半人,与中国人口差不多的印度9年来才有一人被判死刑。
初步统计显示,中国刑法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有333条,带有死刑的条文则有66条,占规定具体犯罪法条的19.8%!死刑比例较大。更让人意外的是,在对经济类犯罪死刑适用日趋谨慎的情况下,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严厉刑罚却为死刑。
在1995年《决定》颁布之前,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偷税或骗税的行为是按偷税罪定罪量刑的。而偷税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期是7年。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颁布后,最高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核准了大量的死刑案件。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以该罪名义判处死刑的依然很多。据了解,从震惊全国的第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算起,至今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使作案者被判死刑的案件,已数百人,其案值累计达近千亿元。看来,政府是想通过铁腕手段来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的顺利实行。
曾经,在2001年宣判的广东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就有黄振池、林俗存、黄文龙、何涛、周松青、林镇裕、陈汉杰七人被判死刑,其中一人为死缓。
而在周正毅案一审裁判作出之前,也有人猜测,周可能会因为虚开罪被判死刑。
在无数作案者因为虚开罪被送上绞首架的同时,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对该罪死刑的适用提出了质疑。
陈兴良教授就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呼吁刑罚改革。某市最近判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者死刑,因为他造成了国家4亿元税收的损失。陈明确指出,这是税收制度出了问题。迷信死刑是不可取的,重要的是提高治理能力。
无论如何,触目惊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死刑档案,确实值得立法者、司法者反思,毕竟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很难定性为“极其严重”。
大要案的家常客
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
由于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其造成的损失多则数亿元,少则也有上千万元,案发后,很多都符合“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刑的广泛适用,甚至有人称为“滥用”。因此,制订合适的量刑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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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79/n554079/996131.html
2
新浪  
http://news.sina.com.cn/c/2008-01-02/155314651093.shtml
3
丽水国税  
http://guoshui.lishui.gov.cn/ssfg/zcjd/t20081106_482954.htm
扩展阅读: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2 增值税筹划http://club.youshang.com/action-topic-id-50
开放分类:税务,财经,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来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词条: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增值税增值税理论税负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增值税增值税理论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