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妍社合集下载:作废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12:3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同时具有如下情况,方可将发票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制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开具负数发票的: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属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5)《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附件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