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人萨满标准模式卡组:住房贷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52:30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严格审批程序、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经市中心委托受权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中心]向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新房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结算。

市中心根据当年度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并分解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额度。

市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应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根据风险发生分布情况记账分摊。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中心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承办。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主要指房屋抵押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和担保公司提供的合法担保等。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所购(所建)住房、现有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单位统一办理贷款手续,且用于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或统一购房的,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但需经市中心认可,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承诺书,单位负责按月扣工资还款,并约定在所购房取得产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抵押转移手续。

借款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含五年),也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作为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大修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城镇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居住。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贷款时间离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未超过壹年;

三、购房首期付款在住房总价30%以上(含30%);

四、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没有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债务;

六、离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一年以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售价的70%。

第十条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若遇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及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分年度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法。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8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向市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每月20号至30号),填写借款申请书(只限向职工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市中心个人贷款科和县[(市、区)管理部不得受理跨县(市、区)]的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月工资表;

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合同总价款30%以上);

五、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具备上述一、二项外,还需提供国土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四条    市中心个人贷款科或管理部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齐全、真实、有效性。

第十五条    市中心个人贷款科或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及时派人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实地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还贷意愿;

二、借款期内的还贷能力;

三、借款人是否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四、借款人职业的稳定性、收入的稳定性。

五、借款人的社会诚信度。

第十六条    市中心个人贷款科或管理部写出贷前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区)职工申请贷款,由所在县(市、区)管理部签署贷款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中心个人贷款科初审、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市本级职工申请贷款,由市中心个人贷款科签署贷款意见后,报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市中心成立由市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市中心个人贷款科科长、信贷员及县(市、区)管理部主任:每月从11个县(市、区)管理部主任中抽调1名和委托银行指定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贷小组,审贷小组根据管理部和个人贷款科提出的初审意见,于每月10日左右集体研究审批贷款,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八条    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县(市、区)职工贷款合同由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委托受权范围与贷款职工签订。

第十九条    抵押物评估、登记、办理他项权证。

借款人以购买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或以现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时,其房屋价值须经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市中心按贷款合同划转委托基金,受托银行负责按贷款合同要求转帐到借款人开设的存款帐户,并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二十一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只限定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其他财产不得作为住房贷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三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并随时接受市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市中心应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市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个人联合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联合担保是指以个人账户内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提供联合担保的个人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个人联合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采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的贷款,贷款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参加联保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累计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或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还清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管理部应在15日内对借款人和提供联合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解冻。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具有提前偿还能力时,除上述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息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累计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视为逾期贷款,由市中心和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催收通知在连续发生两次以后借款人仍不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市中心应以法律手段追索。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馈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馈赠人放弃馈赠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个人贷款科和管理部对借款人要逐户建立档案,并建立贷款管理台帐,收集、保管本年度贷款的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中心稽核科和个人贷款科应定期(每季度一次)对县(市、区)管理部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为明确和量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过程中相关岗位的责任,对造成贷款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如下:

一、市本级的职工个人贷款:市中心个人贷款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查人承担贷款损失35%的责任,初审人(个人贷款科科长)承担贷款损失25%的责任,审核人(市中心分管领导)承担贷款损失10%的责任,市中心审贷小组承担贷款损失20%的责任(平均承担),市中心法定代表人承担贷款损失10%的责任。

县(市、区)的职工个人贷款:管理部负责贷款调查人承担贷款损失40%的责任,初审人(管理部主任)承担贷款损失30%的责任,市中心审贷小组承担贷款损失30%的责任。

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不追究贷款调查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核人、审贷小组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市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过错,或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除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市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