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沃苏克:一周实务问题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3:18

一周实务问题汇总(2010.5.22-5.28)


【问题1】

我是个新手,现在税局指定会计事务所对于09年亏损的企业进行统一审计,事务所对于本单位出具了要求调整20000,这两万元是我们的车辆折旧年限和税法规定不一致造成多计费用2000,现在税局要求我调整,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做会计分录调整?

【解答】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0000×25%=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25%=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问题7

请问经营租赁资产发生日常修理费用是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修理费吗?还是只能是当期损益?

【解答】

根据最新准则,日常修理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不能计入产品成本(包括制造费用),分录: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问题14

我公司和别的公司以货易货,我方98元,他方100元,请问如何处理账务?

【解答】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存货与存货进行交换,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2、新会计准则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需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确认其入账价值。
  (1)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确认。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它与原会计准则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其入账价值的计量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而非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税费 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2)而对达不到商业实质要求的,比如关联关系存在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发生补价的加减补价后,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新会计准则区分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情况:
  (1)当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确认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税费+收到的补价-支付的补价
  (2)当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不管以何种方式核算,均不确认损益。

【分享】劳务费、佣金及工资的区别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具体包括哪些业务?企业支付给兼职人员或临时人员的工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属于29号文件的佣金范围吗?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没有明确佣金的具体内容,请参照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是劳务费的一种,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需要受财税[2009]29号文件限制。我们理解,财税[2009]29号文件强调三点:一是代理劳务,代理劳务的界定可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二是代理方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三是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上述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代理劳务之外的劳务支出,应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劳务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工资与劳务费不同。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规定的五个原则的兼职或临时人员报酬,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否则按劳务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