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方大厦512什么隐喻:实验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4:42:13
实验室规章制度 信息发布者: 庄旭晖 一、实验室任务  1.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开设好教学实验课。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仪器设备,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2.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更新教学实验项目,吸收科学新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4.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并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对有关仪器进行定标,使仪器、设备经常性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有条件的实验室,可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5.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实验室建设 1.根据学校的规模、专业设置情况和科研的需要,以及国家教育部对实验室的评估条件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任务。    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实验设施和环境,场地面积:专业实验室不少于120㎡,技术基础和基础实验室不低于200㎡。    ③具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和设备。    ④有在岗定编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实验室不少于2人,技术基础和基础实验室不少于3人,有合格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⑤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范。   2.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 3.因教学和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系部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实验中心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规划目标时,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4.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撤消实验室时,由系部提出报告,教务处、实验中心会审,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5.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讲究效益,要考虑房屋、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并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购置实验仪器时,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择,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    6.实验室应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实验技术人员应得到与教师同等的培训待遇。应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7.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申请筹建省级,甚至国家级的开放型重点实验室,以提高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    8.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先进特色技术、能服务于社会的实验室,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由学校制定收费标准,服务于社会。 三、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放射性物质、病菌、激光、粉尘、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应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都要进行技术改造,待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水、防爆、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消耗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等物资的管理,应按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5.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实验室专职人员职责》、《实验室人员考核制度》等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6.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实验室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人员工作量、实验项目、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经费使用等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7.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今后要定期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逐步使实验室建设符合国家评估标准。 四、实验室规则 1.实验室是学校师生教学实验的场所,除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外,不能挪作他用。    2.凡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实验。    3.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做到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使用仪器中,如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应视情节赔偿。    4.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指定人员负责。    5.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都不得带出实验室,特殊情况下,校内单位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外单位借用须经校领导批准。    6.非实验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校内人员须经实验中心、系部领导批准,校外人员须经校领导批准。    7.实验室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贵重金属、特殊管理药品等专门物品,应严格实施专人保管、领用制度。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8.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及用品应建立帐、卡,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私自拆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事故者将追究责任。仪器报废时填写报废仪器报告,较大仪器设备报废时,教务处、实验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做技术论证,上报学校批准。    9.实验室新到人员,应有专人负责进行一段时间的操作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其独立操作。    10.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东西。    11.实验室应时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防火器材。实验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火、门窗是否关好,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五、实验教学规程   1.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实验方法训练,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应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技能。    2.各教学部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对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的目的与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并组织本学科专家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教务处、实验中心备案,不得自行更改。对于无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教材的课程,不能进行实验教学。    3.实验室所开设的实验项目要规范管理,要有卡片或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4.实验课开设前应做好仪器设备、药品、标本等相关材料等准备工作,并注意到学生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以及安全事项等,做好备用物品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    5.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每个实验项目都应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6.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班级,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以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遵规守纪教育,具有影响或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同时向学生发放实验室简介等。    7.实验课前,指导教师要点名,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要注重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逐步放手,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完成实验。实验中,指导教师要巡回观察,具体指导。实验完毕,教师要认真检查实验数据、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用品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违章操作和不听劝告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8.不同的实验课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装置,改革实验方法,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使学生受到科学实验全过程的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要努力创造条件,以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9.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填写实验开设记录,同时做好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关好门窗等安全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对不交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应视情节轻重在实验成绩中予以扣分。对于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视其情况责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对于实验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实验老师不应给予其参加本门课程的理论考试资格。    10.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学人员要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从严要求,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学风。同时,还应经常倾听学生对实验教学的反映和意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11.学期结束时,应认真总结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制定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并由实验室负责将学生的原始数据记录、实验报告、考核成绩和教师的实验教案以及实验开设记录本等资料及时收回整理,由专人集中保管,保管时间至少为三年。 六、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2.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准备接受指导教师提问,没有预习或提问不合格者,须重新预习,方可进行实验。    3.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身穿白大衣,保持安静,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高声喧哗、吸烟、随地吐痰或吃零食,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    4.实验准备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方可进行实验。实验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独立分析实验结果,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    5.实验中要爱护实验仪器设备,注意安全,节约水、电、药品、试剂、物品等消耗材料,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挥而造成事故、损坏仪器设备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实验中若发生仪器故障或其他事故,应立即切断相关电源、水源等,停止操作,保持现场,报告指导教师,待查明原因或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实验。    7.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气,将所用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清理和归还,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8.应按实验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须重做,实验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理论考试。 七、实验室建设的立项管理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科学管理,贯彻“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使用原则,切实解决教学和学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凡系、部新建实验室或新开实验项目需购买设备、实验室更新、实验室扩建以及改造搬迁等,投资超过1万元以上者,均属立项管理范围,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前期论证    各系、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教学任务及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目标,进行分析研究和筛选,确定下年度优先解决项目,并注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写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报审    各系、部将《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统一交实验中心,由教务处、实验中心根据教学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筹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再报校领导审批。    三、实施    实验室建设项目获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定》购买仪器设备,由各系、部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验室建设的任务。    四、验收    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所在系、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资产管理部门、实验中心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八、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一、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规范设备采购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所有实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购置,不论经费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三、仪器设备的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议标、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l.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来接受厂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议标,是指使用部门和实验中心经调研后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厂商 进行谈判议价的采购方式。    凡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所购设备的特点,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3.询价采购,是指实验中心和使用部门对三家以上供应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根据性价比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凡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用本方式。    4.其它方式,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用现金购买,或向指定供应商直接采购,须向校领导呈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仪器设备购置的程序规定    1.成立由纪委、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实验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招标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由实验中心负责。    2.公开招标文件由使用单位、实验中心共同拟定,经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后,在实验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包含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3.邀请投标的对象由使用单位、实验中心经调研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4.询价采购等方式由使用单位和实验中心组织至少两人以上参加,向实验中心领导和主管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实施。    5.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中标者的产生由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校领导批准。    6.中标者产生后,由实验中心、使用单位与供应厂商共同拟定设备采购合同,向校领导汇报并呈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加盖“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7.由实验中心、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设备采购合同的执行,设备验收由资产管理科、实验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执行。    8.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设备报帐工作。    五、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应有纪检人员直接参加,如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须向纪委提供文字汇报材料。 九、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合理使用,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使之满足于教学与科研需要。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中心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对于一贯认真负责,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      三、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使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具合适性和科学性,按照仪器设备的单价特点、性质和用途建立三帐一档。    1.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品,应建低值品帐进行管理。    2.单价在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帐进行管理。    3.单价在2万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精贵设备档案进行管理。    4.教学和科研用的消耗器材和易耗品,也应填单建帐进行管理。    5.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管专用。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帐目登记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变动情况。    五、仪器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   1.仪器设备三帐一档登记齐全、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2.随机技术资料齐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   3.场地整洁干净,仪器设备分类存放,摆列有序。   4.仪器设备有专人保管。   六、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有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   2.精、贵、稀设备有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上机操作必须持有合格证。   3.精、贵、稀设备设有使用履历薄,及时记录、登记、运转、维修、计量、改造等情况,并按时填送报表。   4.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设备完好率=完好设备台(件)数/设备总台(件)数×100%   5.积极钻研技术,开发设备的功能,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设备利用率=年实际使用时数/年计划使用时数×1OO%   七、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定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由于下列主要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带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      5.由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 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是学校财产的一部分,为贯彻执行勤俭节约办学的方针,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教学、科研用物质,如:各种易损、易耗的材料;价值在200元以下,不成批量,较耐用的各种工具、教具、低值仪器仪表等。    二、低值、易耗品均由各实验室、科室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管理。贯彻实施“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    三、各实验室购买低值、易耗品,不论何种经费来源,都要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建帐建卡手续,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四、各实验室的低值、易耗品报失、报损和报废,由实验室、系部、实验中心审核同意后,报校主管负责人审批,方能注销。    五、各单位调剂低值、易耗品须经调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由调出、调入单位的管理人员到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离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易耗品交还手续,经本单位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校手续。    六、各实验室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低值品帐,必要时实验中心对各单位低值品帐进行抽查、核对。    七、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精神,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低值品和工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十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避免购置决策的失误。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①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②仪器设备能达到的使用率;   ③了解同类仪器设备校内外现有状况是否属重复购置;   ④了解该仪器设备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先进性;    ⑤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维修保养能力;   ⑥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⑦经费的可靠来源;   ⑧投资效益的预测。    二、审批程序:由申购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实验中心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    三、大型精密仪器是教学、科研的重要设备,各单位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效益的定量考核。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除完成本部门的实验、测试任务外,要积极组织对校内和校外协作共用,并参照有关收费标准对校外实行有偿服务。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认真做好日常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及时填写保养维修记录,定期校验、检修,以保持设备完好率。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档案应有以下内容:    ①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议文件、记录等); ②学校领导的批件;      ③订货合同书; ④装箱单和开箱验收记录;    ⑤验收报告;    ⑥索赔往来公函及结果记录;    ⑦全套随机资料:    ⑧学校固定资产建帐凭单;    ⑨发票及其他收据的复印件;    ⑩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书。   七、已建档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其设备档案也随机销毁。 十二、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细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必抓的教学和科研基础设施,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效率,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1.凡仪器设备由于自然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失灵或性能下降,已不在保修期内的。    2.凡在保修期内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联系生产厂家进行保修。如由于保修手续不全而导致厂家不保修,相关人员要承担维修责任。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二、制度及维修手续   1.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单位是实验中心。日常维护及一般维修和管理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实验技术人员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准等制度。   3.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霉、防磁、防静电等各项工作。   4.实验室要建立完整的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立使用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记录本由实验中心统一印制。   5.实验教师或实验人员发现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应如实在《实验室使用记录》上登记,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   6.经技术人员确认需要维修的,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卡(一式两份),报实验室主任,组织专职实验拉术人员进行维修。   7.由于技术或条件有限,实验室确实无法维修的,报实验中心审核,可联系外修。   8.修好后的仪器设备,要进行技术验收,并及时投入使用。设备维修卡除经办人签字,还需实验室和系、部主任签字,一份实验室存档,一份交实验中心存档。   9.各实验室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实验中心通报设备维修情况。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要遵循校内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      第三条   因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l.不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六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仪器所在部门和实验中心;同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仪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实验中心。    2.仪器设备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和修理费计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     3.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实验室安全制度    1.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系、部行政一把手为本系、部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为全校实验室安全总责任人。     2.各系、部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应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挂在实验室内明显的地方。    4.学生首次做实验,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5.对压力容器、高温、高压、放射性物质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6.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严格执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    7.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     8.水源、电源总闸应有专人负责。要按规定备好消防器材,下班时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开关,关好水龙头。      9.实验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实验室的钥匙只能由实验室专职人员和实验中心主任配有,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10.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失窃、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11.实验室卫生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实验室由专人分管。     12.建立安全卫生检查记录制度,实验室主任要不定期对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在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各种危险品购置,要严格按申请预算计划采购。在编制计划时,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定数量,经有关系、部批准,由实验中心与保卫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后购置。      三、药品的购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采购员要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外购时,应严格遵循公安、铁路部门规定。    四、药品需有专柜保管,必要时贴上特殊标志的标签。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认真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    五、实验室领取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时,领取人应填写危险品审批表,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领取药品。所领药品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严格领取手续,不得疏忽大意。    六、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与助燃物品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或近距离同时使用。    七、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公安部门的规定,实验中心与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危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和工作场所,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九、对遵守危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十六、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保护和改善实验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配备专门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容器具,实验结束后,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各实验室应统一收集并遵照本规定统一处理。    二、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不得随意丢失,应退回仓库统一处理。    三、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应在指定地点深埋或焚烧。    四、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项目应在消毒排气柜内进行,操作人员应增强安全观念和环保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五、菌液、有毒废液必须先经高温或特殊的化学处理后才能排入下水道。    六、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以及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七、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医学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供应和质量,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福建省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学实验动物工作,包括医学实验动物和医学动物实验两部分。医学实验动物有普通和清洁两个级别;医学动物实验包括教学动物实验和科研动物实验两部分。    第三条  凡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副校长、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组成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的法规、规定。    2.申领和颁发全校科教人员及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认可证,实验动物工作者上岗证及实验动物各项质量合格证。    3.制订适应我校情况的实验动物生产和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生产者和使用者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使实验动物工作适应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4.学校设立医学实验动物室,负责医学实验动物的供应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     第三章  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 建设符合医学实验动物等级要求的设施,由相应的医学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六条 提高医学实验动物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对标准化实验动物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严格按相应登记医学实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 有计划、有目的引进质量检测符合相应登记标准的实验动物种源。    第九条 对标准化医学实验动物的遗传性及生物控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动物饲料,并加强保管措施,以保证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品质优良。 第四章  医学实验动物的防疫和传染病的控制    第十一条 贯彻“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努力做好日常饲料、管理、卫生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引入的医学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引进的普通动物需经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移入饲料区。    第十三条 经常观察动物,及时查明、消灭、控制病源,把传染病消灭在萌发期。  第十四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动物要求或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卫生工作制度,认真搞好饲料、笼舍、用具的卫生,控制非本室人员进入动物房,减少病原体繁殖、传播的机会。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动物的营养需要,努力完善动物营养结构,提高动物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从实验出发,改善动物生活环境,减少不良因素对动物的影响。     第十七条 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准确诊断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隔离感染动物和可疑感染动物,对有治疗价值的动物应及时进行救治,对无治疗价值的动物应及时进行宰杀处理,对可疑感染动物应及时进行预防、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人畜共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    第十九条 对发生传染病的饲育区及笼器具要严格消毒,并封闭整个疫区使之不得随意乱扔、乱放,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医学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二十条 清洁级实验动物用于科研实验,普通级动物和清洁级淘汰动物用于教学实验及科研预实验。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动物的应用    1.教学所需实验动物,按实验中心核定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供应实验动物。    2.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如要调整,使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实验中心。临时性计划和超计划使用动物须经系主任批准.如临时通知(一个月以内)而无法满足实验需要仍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3.实验动物使用者应爱护实验动物,严格按动物实验要求进行实验,尽量减少动物的非实验性死亡。    4.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星期将下星期所需动物的种类、数量等书面通知动物室,动物室预先准备好,派人送达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实验动物(清洁级)的使用供应。   1.动物使用者必须在课题确定、经费落实后,及时向教学管理科提出动物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具体时间、数量、规格要求、品种各系、性别等,计划要准确可靠。   2.由于清洁级动物实验室维持费用高,动物生产成本高,原则上要求在教学管理科按计划安排生产后不能再变更使用计划,以免造成浪费或供应不足。   3.清洁级实验动物在确保我校科研使用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供应。 第六章  清洁级实验动物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清洁级实验动物室除实施以上普通管理办法外,还必须制订、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垫料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    3.清洗、消毒、操作程序及要求;    4.生产管理;    5.育成供应的饲养管理;    6.记录及统计;    7.饲料管理;    8.日常工作程序;   9.机械设备管理(空调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备用电源、消毒设备、饲料加工机械等)。   以上制度另行制发。 第七章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及奖罚    第二十四条 凡是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通过福建省实验室动物管理委员会考核,取得实验动物饲养技术人员上岗证,各类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动物的各项法令、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体检,对患有传染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不宜担任现有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七条 凡是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应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罚,均按《福建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八、实 验、实 工作 实验中心的职能是:以实验教学为主兼具科研服务和实验室开放功能。根据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验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1.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地承担本实验中心各项教学工作和其他临时性任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其他工作让步于教学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本实验中心的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各岗位的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和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技术保障等工作。 3.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有急事应先电话请假。提倡义务劳动和奉献精神。 4.不定期地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所有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互教、互帮、互学,共同提高教学和实验技术水平。 5.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自己不能维修的要及时登记,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维修问题,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6.做好各种药品及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工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及时做好领物登记、借物登记、损坏赔偿和年终盘点工作。 7.认真搞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避免各种不良事件的发生。 8.本实验中心鼓励所有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从事实验技术创新、实验仪器的改进和研制工作;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和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对成绩突出者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9.全体实验中心人员应坚持分工与合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互相帮助,能者为师,共同努力,做好本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 10.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二门或二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员级技术人员掌握一门),其中一门为主干实验课程,能独立承担教学实验准备或负责技术平台工作,完成开放性实验准备工作: ( 1 )准备工作要仔细,不出现差错,实验准备工作质量满意。实验准备包括试剂的配制和器材的准备,实验仪器的准备,并在实验课开出前按要求分发到各实验室放置好,实验仪器要在实验课前调试好。 ( 2 )所负责的实验课上课前十分钟打开实验室,实验课上课时必须在岗,保证物品的供应和其它需要。 ( 3 )实验结束后收回实验用品器材,检查实验仪器完好情况。如发现仪器设备、器材有破损或丢失的要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应由相关人员赔偿。 11.承担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了解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法和维护知识。能独立创造性地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实验师应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 掌握一般仪器常见故障的排除。对于常见故障要能自行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要及时上报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维修。 12.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做好帐目管理和核对工作,每学期要核对一次,帐物相符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写出核对报告上交中心办公室(实验室应留底)。对于帐物卡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如有帐卡无仪器的要查找原因并在报告中说明情况;对不能正常运转的仪器设备在报告中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3.做好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值日(学生)情况的检查,学期实验结束时将登记表上交实验中心。 14.每学期开学第 2 周前做好实验项目一览表和实验项目卡。 15.认真登记好实验准备卡,每项实验开出前一周要认真做好预实验,并对预实验做好认真记录工作。 16.每学期的开学第二周内应做好实验仪器、药品试剂、材料和动物的申报工作,上交实验中心。 17.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学校、教务处、实验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和值班任务。 18.每年度应有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 19.承担开放性实验的准备及协助科研服务工作,积极完成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0.助理实验师在高一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不断提高实验技术和实验室管理能力,应参加旁听相关理论课每年 1-2 门。掌握有关药品、器材、仪器、工具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并能熟练运用和维修,保证完好可用。 21.实验师应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具有一定的实验技术工作的经验。能承担一门实验课的实验教学,担任某一门课的某些实验项目的组织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问题,批改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建设工作,初步独立设计实验方案。 22.高级实验师应熟练掌握本学科实验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动态,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丰富的实验技术工作经验。应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具有编写实验教材的能力,能制定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设计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或仪器设备,解决本专业实验技术上的重要问题,开设新的实验项目。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主持实验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负责指导引进设备,精贵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安装调试,性能开发等工作。承担实验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等的实验指导工作。 十九、实验、实训带教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  实验主讲教师应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预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系部、实验中心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仪器设备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所准备的实验要预做,并认真做好记录。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和教案。教研室应以课程为单位组织所有实验指导教师对每个实验尤其是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进行预做,并认真做好预做的记录。每次实验之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抓好考勤记录、检查学生预习记录、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做系统讲解、提问学生、指导操作、讲评、书写实验报告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并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八条  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教书育人,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实验教师应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本实验中心鼓励所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从事实验技术创新、实验仪器的改进和研制工作;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和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对成绩突出者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十、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根据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泉医专[2006]58号文《关于同意实验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实验中心的工作效率,本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责任到人,合理分工,互相配合,讲究效益的原则,对实验中心的管理人员作如下分工: 一、实验中心主任的职责分工:对实验中心进行行政管理。 1、主持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 2、组织制定实验中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 4、审核各系部报送的实验教学计划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拟定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申报计划,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 6、负责组织实验中心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负责组织实验中心实验人员的考核和评比工作。 8、配合支部做好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9、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实验中心第一副主任的职责分工: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管理。 1、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全面负责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组织拟定学校各系部年度仪器设备的申报计划,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 3、根据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实验部分的要求,做好水平评估所需要的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负责组织好实验室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和评比工作。 6、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工作,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相关工作。 三、实验中心第二副主任的职责分工: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以及对实验室的统筹管理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    1、安排本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2、组织实施实验中心各专业学科的实验教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实验室,确保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3、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备[1995]33号文《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做好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 4、根据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实验部分的要求,做好水平评估所需要的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负责组织编订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管理等教学资料。 6、组织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和评比工作。 7、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相关工作。 三、教学秘书的职责分工:实验室信息管理、实验室日常教学安排及配合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1、做好实验中心日常教务工作,负责对上级各类会议的通知及传达工作。   2、协助中心主任对全部实验教学工作进行组织、安排和调整;负责检查教学运行情况。   3、对各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物品领取、发放及时处理,做到登记清楚,查用方便、完整。   4、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课程表,发放实验教学进度表,并做好期间的调课、停课、补课安排。   5、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和实验员考核工作。   6、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及实验教师工作量的核算。   7、完成实验中心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十一、实验室人员考核制度    为了激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从事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实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凡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含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都列为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实验室人员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德,考核的要点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教书育人,因人施教,服务态度,服从调度,团结协作及对待公益事业的态度。 能,主要考核实验技术人员能否圆满完成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规定范围 内的相应职务的工作要求。综合考核如下四个方面的水平与能力:    (1)实验教学讲课、辅导(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的水平;    (2)实验教学的准备、开设新实验、编写实验教材、资料等能力;    (3)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管理、功能开发等能力。    勤,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心、工作主动性、遵守劳动纪律方面。实验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    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实验教师年完成的实验课时数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实绩。    三、考核等级分优秀、称职与不称职三个等级。    四、考核程序 1.为了做好考勤的考评,实验中心要严格考勤制度,要有专人做好日常的考勤记录。   2.学年末每位实验室人员都要对自己本年度完成的任务,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小结,实验中心根据本人的小结,完成任务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实验中心、学校核定,为下年聘任工作提供依据。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    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在实验室建设中,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培训制度。    一、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是为了全面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为了有利于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和建设。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水平及良好的协作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    二、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在完成本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在岗的学习方式为主,通过参加短期进修班和在职进修系统学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学历培养为辅,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四、通过培训,应掌握本实验室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熟悉一般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提高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能力。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使用能力。    五、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系部负责,充分发挥各单位高、中级相关技术人员的优势,请他们承担主要培训任务。有关的培训内容、成绩和结果,应如实记载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六、学校对实验室人员的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法研究、设计的新实验、研制的实验装置以及实验技术开发等工作进行多方面的支持并组织鉴定,肯定劳动成果。    七、培训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办法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也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地。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和利用实验室的潜力,改革实验室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对我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的水平和效益,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长期从事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热爱并长期从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全心全意为实验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    2.能建立和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使用维护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使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保持较高的完好率。   3.在实验室建设中,能积极进取,为提高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提高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能力出谋划策、尽职尽责,并做出较突出成绩。     4.在实验室管理中,勇于探索和实践,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不断探索新的实验室管理模式,并通过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5.在实验教学中,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大胆进行技术改造,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取得成果和做出贡献。   三、评选办法 由实验室提名推荐,经实验中心组织评审,确定优秀实验室工作者人选。   四、评选时间 优秀实验室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十二月评选。   五、奖励办法   获得优秀实验室工作者称号的同志,由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及奖励。   优秀实验室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由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二十四、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档案在教 学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须归档。本校自制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符合建档条件的仪器设备,除研制文件材料作为科研成果归入科研档案外,其余均按仪器设备档案要求处理。    三、仪器设备档案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实验中心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档案的宏观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仪器设备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技术储备,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把仪器设备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计划,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并从经费上给予保证。   五、仪器设备档案范围和报关期限。    (一)综合类   序号   类目名称   报关期限   l   上级有关文件   长期   2   本校有关规章制度   长期   3   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   长期   4   实验业务工作的综合统计材料   长期    (二)仪器设备项目   序号   类目名称   报关期限   l   实验室立项报告   长期   2   定购合同(复印件)   长期   3   安装、调试记录和保修单   长期   4   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长期   5   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材料   与设备共存   6   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本   与设备共存   7   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书   与设备共存    六、每卷案卷均应有档案号和标题。案卷标题要有文件名。归档的案卷必须填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每个案卷组成以后,都应写明案卷内图纸和文件材料的页数,以后案卷内的涂改和文字材料需要变更时,由档案管理人员随时以备考表的形式注明。    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归档管理,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借阅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手续。对丢失、损坏档案材料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各部门仪器设备档案人员变动时,应交清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实验中心。    八、实验中心定期对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限期整改,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五、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的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实现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现建立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上报制度,望各实验室遵照执行。    一、基本信息的收集和内容    1.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首先从思想上认识到这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收集基本信息,是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实验室有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其它工作人员提供的基本信息。   3.对发给实验室的各类记录、表格、账卡工作日志,及科研活动交流材料等,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及时填写和收集,有利于资料的积累和整理。   4.基本信息的内容:    (1)实验室人员信息:实验室专职人员姓名、出生、籍贯、文化、毕业学校、专业、职称、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实验室主任姓名、职称、人员分工、考核情况等。    (2)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名称、面积,检查评比情况、实验室特色内容等。    (3)实验教学:实验教学大纲、任务、计划、典型实验报告和其它执行情况等。     (4)仪器设备信息: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材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消耗记录及统计数据、有关账卡。    (5)各类其它信息: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类文件、制度、计划、有关论文、鉴定,交流会议文章、奖惩材料等。    二、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管理由实验室与实验中心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整理统计。    2.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下发的有关报表、统计数据,各实验室应及时如实填报,不得拖延。    3.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汇总归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 二十六、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重视实验课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有条件的实验室除了承担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内实验外,还要面向学生开放,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即开放实验人数应大于课内实验总人数的20%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统一规划开放的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并安排需要的仪器设备,配备称职的实验技术人员,落实实验场地及开放时间,做到有计划的开放。根据实验内容和层次,建立面向全校或系、部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条 承担开放实验课程的实验室,要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建立辅导员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开放实验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各实验室开放的实验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要以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和学生自主实验为主,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开放形式可采取定时开放或预约开放。采取以教师为主导开展学生课外实验,教师根据对学生的不同层次要求,把课程实验分成课内实验和课外实验两部分实施。课外实验又可分为自主安排实验和创新设计实验,其实验目的明确,实验方法不限。主要包括自拟实验、设计性实验,小发明、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由学生自主提出实验要求和实验方案,与教师讨论后独立完成。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实行登记制,学生实验需在所在实验室登记实验项目等信息。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及寒暑假期间的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各开放实验室实行轮班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室开放工作,保证在开放期间内,实验室至少有一位指导教师在场,负责审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实验记过认定,并认真做好开放情况记录。    第八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根据实验要求,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待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同时,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签字,并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明确责任,防止浪费与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承担开放实验课程的实验室要有明确的考核办法和成绩记录办法,应及时将考核成绩通知修课学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交系部汇总后送教务处。   第十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七、公共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如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发现病毒,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学生进入机房须经机房工作人员的同意,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四、须保持机房整齐清洁,不准在机房内存放其他用品和什物,每天应打扫机房的卫生。    五、如发现机房有失窃情况或其他可疑迹象,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机房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向接任的负责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七、上机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房的安全、防火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机房内吸烟。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将照相机、摄像机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房。    八、各门钥匙由指定的专人保管,不能随意转借。丢失要声明。出入请随手关门。    九、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切断电源,用灭火设备扑救。      十、机房内的设备或配件更换,机房管理人员必须登记在册,非本机房的维修人员不得动用机房内的设备。    十一、教学上机时,应按照课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进行与课程无关的操作,更不得在计算机上玩游戏。    十二、机房管理人员要将校外来访人员情况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记录,要有礼貌的接待来访人员。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要事先征得同意;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触碰开关和设备。 二十八、公共机房灭火应急预案    实验中心机房是我校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重要仪器、设备、人员相对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后果。特制定火警应急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保卫科值班人员,校保安人员,机房值班人员及消防安全员。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即刻通知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火情大小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泉州医高专×××机房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在向校区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各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校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大楼内的师生听到报警后,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从大楼的消防通道内快速脱离火场,不得恋物。    (3)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展开自救,把人员和重要设备疏散到安全地带,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    (4)消防车到来之后,一切听从消防指挥人员的指挥,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5)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6)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一发生,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方法(略)。    (5)一般不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二十九、公共机房防火制度    实验中心拥有大量教学设备,是学校重点防火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以下防火制度。   一、全体人员应有高度的防火意识,禁止在机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机房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禁止在机房内乱拉电线。   二、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未经许可,禁止擅自移动。   三、下班前一定要关闭总电源。   四、每月进行一次电源开关、电器和线路的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案,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等有明火的电器。   六、各楼层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严禁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七、安全员应保管好所配置的灭火器,掌握消防灭火知识,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奋力扑救,尽最大努力保护设备的安全。 三十、语音室管理制度    一、学生一律凭学生证或胸卡进入室内。      二、师生在语音课开始前要检查自己的设备有无损坏现象,桌面是否有乱刻乱画现象。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由管理人员处理,师生均严禁自行拆卸。使用完毕要认真如实的填写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否则,下一节课上课之前检查出现问题由此前上课的学生负责,严禁隐藏谎报。    三、任课教师应经常教育并督促学生爱护室内电教设备,包括桌椅、桌面卫生、门窗、玻璃等公物,教师、学生均需熟练掌握和遵守操作规程,学生要服从教师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动用设备。对初次听课的学生,应在正式上课前讲明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熟练后方可正式上课。    四、语音室配管理人员,监督学生按章操作,排除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下课期间,将耳机、凳子等放回原处或原地休息,不得随意搬动凳子,更不得在语音室内打闹。    六、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室内吸烟,乱丢纸屑,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在墙壁、桌椅上刻画涂抹,一切非学习用品不得带入室内,否则,一经发现除扣去相应操行分外,还将进行通报批评。    七、请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设备,因为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损坏者、人为破坏设备者、在桌面乱刻乱画者要照价进行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上机资格。 附录一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 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校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量。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套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经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到有关安全的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主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主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与水平的重要因素。          , , ,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 工作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障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了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附录二  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帐。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4)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 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二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帐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右随着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 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用;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室课。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五条 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造成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和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好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三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德道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 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 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      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早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      大学本科、专业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    1.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   1.具有本门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发行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实验技术职务的职责:    一、实验员:    了解本实验室的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它具体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实验师:    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队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四、高级实验师:    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评审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实验技术职务时,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也可组成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评审工作。评审及聘任工作分别参加《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或任命都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按聘任或任命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