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币精灵玩具价钱:完善和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7:57:29
当前减免税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方面,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追求,受利益的驱使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千方百计获取国家减免税,以增强自身实力,积累竞争资本,取得超国民待遇利益。二是税务机关方面,由于征管量大面广,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思想认识不到位,地方经济利益的制约等,人情、关系减免税等不规范减免现象时有发生,减免税管理中的缺位问题较为突出,影响着税收优惠政策的最终贯彻落实,削弱了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
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其政策的税收杠杆作用尤显重要。如何不断强化减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正确贯彻和实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意图和目标任务,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包括各级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税源管理中的当务之急,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减免税管理,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执法风险,发现政策执行中的不完善之处而加以不断调整和完善。


(一)进一步提高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法律级次,提升其法律效力。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我国从1994年税改至今,多次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清理调整。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的减免税立法机制及其管理机制。许多减免税政策散见于各类文件之中,有的已完全不适应变化发展了的市场经济形势,甚至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级次和地位也很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税收优惠外),大多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的不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政策效应,也给减免税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执法难度。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规范、统一的专门针对减免税管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其法律级次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而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减免税管理办法,给办法的执行带来一定的法律问题,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随着内外所得税法的正式合并,更需要更高法律级次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来统领我国的减免税工作,以充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和鼓励环保降耗等政策意图,从而不断发挥作为国家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应有的调节经济的杠杆职能和作用,以不断有效地规范我国的税收优惠管理行为,提高税收优惠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征纳双赢的和谐税收目标。

(二)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规范减免税税收财务核算管理

现行税法明确指出:“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但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作为减免税优惠主体的纳税人,应当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合理进行决策和筹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合法获得减免税主体资格,并依法进行税收财务核算,正确划分和核算征免税业务和经营多业的的收入,正确计算减免税额,不该享受的坚决不享受。一旦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于重新审查后执行。

作为减免税优惠政策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广泛地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收优惠知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咨询服务。税收管理员作为基层一线的具体执法者,更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了解责任区内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纳税人的政策需求,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无偿地送到纳税人手中,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同时,税务机关更应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辅导和管理服务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政策执行的自觉法制意识,提高减免税税收财务核算水平,促进减免税纳税人依法诚信享受减免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通过税务机关在规范执法基础上的优化服务,不断加大对减免税人的服务型管理水平,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构建和谐、信任的征纳关系,将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深入地落实到位。

(三)不断强化减免税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机制,加大减免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提高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

众所周知,减免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关系着国家政策能否正确贯彻落实到位,能否真正及时地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同时,减免税工作也是一柄双刃剑。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面临着多重考验和压力,既是一项权力,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执法责任和风险。因此,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政策执行力,也就成为减免税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的关键。

1、加强税源基础管理,严把减免税准入关。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具体的限制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当不断加强责任区内纳税人的巡查管理工作,熟悉和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了解纳税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分析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健全情况,与同行业对比分析其税负及其利润水平,有无关联关系等情况。只有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哪些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应申请未申请,哪些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申请待批准,哪些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不需申请审批已申请等等,从而能区别不同的纳税人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正确落实到位,以尽可能减少执法偏差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已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相关减免税事项的审核管理。首先要审核其减免税申请是否逾期。一般来讲,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都规定了减免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根据各地关于申请期限的具体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附报齐全相应资料。对未按规定申请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其次要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主要是审查纳税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是否按规定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而纳税人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材料。只有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才可以受理申请。第三是要加强实地核实管理。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认为需要实地核实才能加以审批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核查中应当对纳税人申请材料与其实际情况进行认真逐一全面比对,从而确认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或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企图骗取减免税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管理。一是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二是对依法不予减免税的也应及时作出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三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坚持审批环节的“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原则。要根据“两权”监督要求,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受理、核查及审批环节实行分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标准、办结时间及工作流程,实行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条件认定有歧义的减免税事项,须经集体合议后办理。审批或上报意见应具体、明确,引用的政策依据应当合法、准确,不能超出政策规定或为规避审批风险而提出含糊不清或原则性的审批意见,也不能在批复减免意见之外,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加以其他额外限制,导致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将本应属后续管理的事项通过审批环节人为设定限制条款来提前行使,从而防止以审批代管理现象的发生。对难以抉择或有风险的减免税申请,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并准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而不能久而不决,影响审批工作效率,使基层无所适从。只有对减免税实行“严进严管”的审核把关机制,才能切实把好减免税入口关,正确执行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者拒之于门外,切实保证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质量。


2、强化减免税税源巡查管理,严把减免税事中监管关

现行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而事中的动态全过程巡查监管能有效发现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发现减免税条件变化后是否符合法定减免税条件等情况,能对发现的问题加以及时、正确的处理,既减少了税收执法风险,又能及时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恢复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首先要消除以审批代管理的不正确认识。虽然纳税人取得了减免税资格,但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放松对其的动态管理或不要管理。因为随着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申请时的法定条件和法定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已不一定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全部符合法定减免项目。这都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日常全过程动态管理去随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既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如实进行减免税申报,正确进行减免税税收财务核算;对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还要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并辅导和检查其对征免税业务和多业经营项目分别核算的正确性和规范性,防止混同享受减免税或错用减免税政策或不该享受而享受减免税政策。从而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处罚风险,也能有效地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并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强化减免税事项的清查、清理等监督检查。减免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能否到位,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税收管理员巡查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减免税巡查管理列入税收管理员责任区考核或星级评定范畴。税务机关应设计统一格式的减免税巡查台帐或检查报告,明确巡查或检查的要点、重点及其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依据等内容,以规范和统一税收管理员的下户巡查或检查行为,提高减免税巡查或检查的质量。在巡查或检查中,应着重检查纳税人是否仍然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以及已享受减免税未申报的情况等。通过巡查或检查,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按规定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建立管理的存档资料备查。

3、加大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力度,严把减免税事后监督关

减免税期间的管理固然重要,但减免税期满后的监管同样不可忽视。现行税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情形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末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首先要加强对优惠政策到期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减免税期满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恢复纳税,如实办理季(月)度纳税申报,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尤其是对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要重点审查,核查其收入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准确申报,有无迟、少不报收入的现象;核查其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正常,有无将免税期间的成本费用在征税期入帐列支的现象;核查其利润在征免税期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偏离同行业或其历史平均水平;核查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是否仍然符合查帐征收条件,是否存在高利润行业优惠期满后人为造成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而申请改为核定征收或被税务机关改为核定征收的情形。对上述核查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按规定记录在案,提取相应证据,按规定予以处理,防止纳税人利用征免税期打擦边球而人为偷逃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其次要加强归备案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因为备案减免税不实行审批制,而实行纳税人提请税务登记备案即可享受。但不是说就可以放松监管,相反,因缺少审批事项的诸多程序,更应将其纳入纳税评估的必评事项进行后续管理,确保备案减免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除对备案减免税项目建立相关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台帐外,还应加强对备案纳税人的全面核查评估。要着重审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着重审核其备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有效;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非免税项目及其是否分别核算;审核其备案减免的适用政策是否准确,有无政策适用不当,如应减半而全免等现象;审核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相关调整事项是否到位,减免税额核算是否准确无误,审核备案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等等,防止应审批而备案或应备案而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并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减免税审批的政策性、原则性很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原则性和责任意识较高的人员从事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首先要不断加强审批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一是既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学习,还要不断充实其相关税收、财会、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提高其认知水平和职业鉴证能力,把好政策业务关。二是要强化审批人员的法制意识的提高。减免税政策是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法定条件较强,只有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予以审批。法定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审批人员都不能予以审批准予减免税。这就要求审批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自觉抵制各种人情、关系等不正之风,当好减免税审批的“卫士”。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减免税分级管理机制。对减免税事项,应当实行责权对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审批层次及其相应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对减免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受理、审查、审批岗位和分局、县(市、区)局、市局、省局等层级机关落实相应责任,实施相应考核及责任追究。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及时兑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免税分级集体审理机制。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条件认定有歧义的减免税事项,须提请上级审理机构集体合议后办理;对一般性减免税事项,须提请同级审理机构集体合议后办理。集体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选派相应的业务骨干、各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审理,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要切实建立健全减免税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应严格依法定期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对因政策把关不严或人情、关系,以权谋私等造成审批错误的,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对审批机关或审批人员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超越审批权限以及应批准而故意刁难不批准的,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其刑事责任。从而通过将减免税审批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管理,来不断强化对审批减免税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减免税审批质量,减少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防范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

(四)建立健全减免税部门共管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现行减免税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减免税政策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减免税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要有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报告书;新办服务型企业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等。因此,税务机关应及时加强与民政、劳动、经贸委、发改委、技术监督局、地税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划分各自在减免税审批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和责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多部门真正联动共管机制。不但要重视审批时的共管,更要加强审批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的动态联合监管。国家应当建立部门共管协调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在包括减免税审批事项在内的各自职责、法律责任和追究处理办法,从而真正发挥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把国家的减免税政策真正准确全面落实到位。

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在出具报告、证明或年检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别,不断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综合鉴证水平和管理能力,尽可能减少减免税审批工作的差错,把好审批关口。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或有疑点的,应先取消或暂停其减免税资格,并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再由出具资格证书、证明的认定部门的同级国税机关提请认定部门纠正其认定。并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公示机制,加强减免税的社会监督。由于减免税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环节及外部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信息反馈、政策把握等事项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税事项实行公示制度,既要对减免税的相关文件、申请材料、申请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文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还必须对审批和备案事项批前公示,以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税务部门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在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减免税外部监督机制,通过社会监督来有效提高减免税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审批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从而在多部门共管的基础上,加入社会监督之一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执法部门对纳税人实际情况了解的不足之处,有助于减免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也能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依法减免税的意识,促进减免税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谐局面的逐步形成。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减少政策歧义和不足,减少政策执行阻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现行减免税政策较为零散,而且分布于不同时期、不同规定之中,往往时代烙印较浓。亟须对现行相关减免税政策进行一次彻底归类、清理、合并、精简,以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降低减免税执行的税收成本,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变通执行政策的不规范做法,不断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1、建议建立和完善减免税纳税申报、申请审批、优惠宣传、资料归档等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税源税基控管。

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季度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管理,制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以不断强化季度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比对和核查,防止纳税人在批复未下达前通过自行调节季度、年度申报数而变相享受减免税。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资料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自权限,进一步明确资料的审核把关及相应职责,切实落实责权对称、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应由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及时出具准予或不予减免税决定书,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税务机关因逾期审批或久拖不批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决策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审批工作效率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要进一步完善减免税审核审批制度,制订集体审议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集体审议标准、公示的方式、方法等,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强化“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原则。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纳税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管理,可以将其列入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执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各地制订的星级考核评定内容,以体现税收执法与依法服务并重的原则,依法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以尽可能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而该享受却享受不到国家税收优惠现象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优势,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部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治税理念。

  税务部门内部还应加强对减免税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制订减免税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办法。应与征管资料“一户式”相衔接,规范减免税资料的档案管理,切实提高减免税的档案管理水平。同时,建议对减免税资料实行电子档案化管理,以减少资料上报审批的往返在途时间,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强化对备案类减免税的日常和后续管理,建议制订统一的备案减免具体操作规程,在总局和省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的操作办法,明确后续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及执法责任,以消除重审批轻备案的不正确认识。


2、建议建立和健全减免税后续监管、两税联管、注销清算、相关政策完善等操作或协作管理办法,以不断减少征管漏洞,强化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收控管。

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对所得税优惠到期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税收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其纳入四联动管理范畴,通过评估和检查来切实加强税收控管。建议制订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联合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两税联评联查的质量和效率,防止纳税人利用两税各自管理的不协调漏洞而偷逃国家税收。要进一步加强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建议制订具体的注销税收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对注销纳税人注销之前的所得税申报和注销时的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防范纳税人利用税收管理漏洞或政策不完善之处通过注销来逃避税收监管。建议对减免税调查报告的格式进行规范和统一,并分税种明确调查的必调查项目和可调查项目,以进一步加强税务人员减免税调查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管理,强化对调查人员的执法责任的追究。要进一步明确有人员比例限制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纳税人人员比例的计算管理办法,应结合流转税,制订各税种相一致的人员比例计算方法,对达不到比例的月份或季度明确统一的税收处理办法。并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人员的具体含义进行明确,如是否包括车间的维修保养人员、装卸人员、清洁人员等。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建议上级对减免税条件中有行业和所有制限制的减免税政策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准确把握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方便基层操作。

3、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规定中未明确或需进一步加以解释的条款予以及时调整和完善,不断提高政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和税收征管成本。

建议对现行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所有制性质进行调整,比照民政福利企业试点政策,打破所有制限制,扩大到所有经济性质的查帐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切实改变当前各地事实上已放宽经济性质审批的不规范做法。应当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起始时间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生产经营之日标准的管理,尤其是对“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具体涵义应进一步明确,防止纳税人通过钻政策空子人为推迟减免税开始计算时间来调节税款的实现。

建议进一步从政策上完善对新办非生产企业的认定标准的管理。财税[2006]1号下发后,国税发[1994]229号第六条关于新办企业的概念的条款同时废止。财税【2006】1号第一条第二款“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规定对与非生产性企业来说,适用性不强,基本上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同时,对国税发[2006]103号第五条第一、二款中“关联企业转移来的利润”和“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的规定也应加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尽可能减少基层税务人员因对政策理解和把握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执法不公平、标准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并有效地减少基层随意扩大解释或利用政策未明确的缺陷而不规范执法问题的发生。因此,如何加强对新办非生产企业的新办标准的认定管理,国家还应尽快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防范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大肆转移利润到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而合法享受减免税。

建议上级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进一步加以统一和规范。通过从政策层面和管理办法上切实加以完善和规范,可以有效地确保各地执行政策的一致性,减少和杜绝在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认定标准上以销售收入等为标准的“一刀切”做法;还能有效地纠正各地通过扩大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等方法以变相降低应税所得率,人为回避现行税法关于应税所得率下限的规定的来减少核定征收工作阻力的不规范做法。从而能切实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合法权益,正确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建立税收政策的定期规范清理和调整完善机制。根据现行经济发展变化和现行税收征管的需要,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堵塞现行税收政策漏洞,提高税收政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从而不断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减少基层执行税收政策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切实改变因政策问题而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的执法局面。从而将减免税政策在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