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兽人奶萨幻化:浅谈电信运营商管道建设的“共建共享”--中国高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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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信运营商管道建设的“共建共享”
 
作者:余 劢,郑 震,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 15:10:40
余 劢,郑 震,姜 杰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6)
摘要:通信管道是通信线缆(光缆、电缆等)通过的地下物理空间,是信息传输网络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文章针对工信部提出了“共建共享”政策,概括了管道“共建共享”建设中出现的各运营商对管道资源的需求状况等问题,并提出了推进该政策的相关建议与思路。
关键词:通信管道;通信线缆;基础资源;电信基础设施;管道建设;共建共享
中图分类号:TU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1-0123-02
2008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对国内电信运营商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政策的核心是以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待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率。文件明确指出:“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但对其它电信基础设施,尤其是管道资源并未做强制性规定,只是指出:“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一、运营商管道建设模式
通信管道是通信线缆(光缆、电缆等)通过的地下物理空间,是信息传输网络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而且通信管道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协调因素多,因此国内运营商对通信管道的建设非常重视,在管道建设上基本采用自行规划、报建、施工建设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不与其它运营商共享自建的管道资源。其它运营商在有业务需求而自身管道资源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多采用租赁或者购买其它运营商或者管道建设开发商的管道资源来解决自身的管道资源瓶颈问题。
二、管道“共建共享”存在的问题
1.各运营商对管道资源的需求状况、投资大小不尽相同,造成了在管道建设规划上的不一致,相同路段各运营商对管道资源的需求也大相径庭,导致管道建设难以大规模的实施“共建”。
2.由于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本上由各个运营商独立招标完成,在管道单位造价成本上各个运营商将有不小差异,况且各运营商在管材选用、施工建设习惯、收费定额选用等方面上均有较大差别,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妨碍了“共建”政策的实施。
3.对于运营商已有的管道资源如何实施“共享”,在235号文中具体的描述是:“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如何判断已有的通信管道资源属于“具备条件共享”的判断标准较为含糊,给通信管理部门对“共享”中出现的问题的仲裁增加了不少难度。对于“享用”其它运营商已有的通信管道资源的一方是否应向“被享用”方提供一定的维护、管理费用,该费用如何进行确定也是一个值得商榷和探讨的问题。
在推进“共建共享”政策方面,各级地方政府的力度参差不齐,对城市建设管控较为严格的地市在管道建设上多采用“各运营商上报需求、政府部门组织施工建设、各运营商按建设规模承担建设费用”的原则实施管道的“共建”,但这样的建设模式也存在着政府部门定价是否科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满足运营商需求、“共建”管道资源后如何进行后期的维护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面临的这些问题,成为推进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政策的关键。
三、管道“共建共享”发展趋势及推进建议
面对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也逐步趋于规范化、合理化。通信管道只是城市众多地下管线群中的一员,其规划及建设的进度必将跟随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而变化,在大量新城区、开发区内,同一路段上只要有两家以上运营商有管道需求采用 “共建”模式已是大势所趋,但是要做好“共建”工作,需要处于管道建设环节中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不断创新机制、改进管理办法,才能促进管道“共建”政策的顺利实施。
为了更好的适应管道“共建共享”政策的实施,首先各运营商应设置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动态跟踪市政建设,理清市政建设路段与自身的管道资源现状,随时与市政相关规划部门沟通协作,提供需要新建管道的路段及区域,保证管道建设与市政建设的同步性。
对于管道这样的电信基础设施的定价也是“共建”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如管道的每管孔公里的造价)。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电信行业相关部门(包括运营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出“共建”管道的统一建设规范及参考造价,以消除参与共建的各运营商在投资、建设方式上的不一致性,并且还能给今后该“共建”设施在转让、出租时提供相应的价格参考依据。
建立以参与共建运营商为主,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临时机构负责共建管道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标,更好地控制“共建”管道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费用等方面的问题,满足参与管道“共建”运营商整体利益及需求。
由于对“有条件共享”的把握尺度较难控制,现阶段真正对现有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实施“无条件”的“共享”政策还不切实际,毕竟在全业务运营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通信管道能给运营商提供便利的业务接入优势,是运营商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于“共享”其它运营商通信管道的一方,有义务支付一定数量的租金,以保证出租方的正常利益及运营商对“共享”政策的参与积极性。
四、总结
总之“共建共享”政策的实施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该政策还处于摸索和尝试的阶段,且我国各大电信运营商均属国有大型企业,将其管道建设的权利完全移交市政部门同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短时期内可能性不大,因此由各运营商上报需求,市政部门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组织中间机构对管道设施合理定价,有条件的共享部分管道资源,是现阶段推进“共建共享”政策顺利开展较为合理的方式。相信经过合理的分工、真诚的协作、不断的实践,一定能摸索出一条适合国情需求的管道“共建共享”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