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泣所有武器:所得税管理岗位电子教材(word版)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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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及汇算清缴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17号)
(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四)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三、汇总纳税企业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一)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3、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二)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2、这里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这里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这里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3、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审核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两类,一类由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类由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应按次或按期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A类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一)A类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式样(表2-1)
表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据实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税率(25%)
6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
减免所得税额
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
——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二)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2、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3、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4、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5、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2-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
3、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上述第1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上述第1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上述第1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5、在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涉及面广,各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通过国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企业的税法知情权;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如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认定指标,防止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人为调节;三是妥善安排好一季度预缴工作,对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抓紧认定,对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申请的,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季度预缴申报后可以继续申请。对申请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多缴的所得税可以在下一季度抵减。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2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第138号)
三、(B类)预缴纳税申报表
(一)(B类)预缴纳税申报表式样(表2-2)
表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行次
累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1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2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3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4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5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6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费支出总额
7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8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9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1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12
减免所得税额
13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15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二)填报说明
1、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2、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3、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①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②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一)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式样(表2-3)
(二)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3、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4、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5、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7、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表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国家(地区)
所得项目
合同号
合同名称
取得所得日期
收入额
扣除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扣缴所得税额
人民币金额
外币额
人民币金额合计
外币名称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
谨声明:此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样(表2-4)
表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分配比例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分支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纳税人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二)填报说明
1、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2、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