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电子杂志网:语词查考:舅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50:02
在现代汉语中,“舅”、“姑”分别表征着“我母亲的兄弟”和“我父亲的姐妹”两种亲属关系。然而,在古汉语里,“舅姑”一词往往与现在人们所说的“公婆”同义。比如,唐人就留有“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1“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2的诗句。在儒家经典文献《礼记》中,“舅姑”字样更是频繁出现,如“质明,赞见妇于舅姑”,“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厥明,舅姑共飨妇”,“顺于舅姑,和于室人”,3“妇事舅姑,如事父母”4等语。同时,这两个词还被用来指称岳父和岳母。如《礼记·坊记》载“昏(婚)礼,婿亲迎,见于舅姑”。郑玄注曰:“舅姑,妻之父母也”。5《孟子·万章下》中提到“尧之于舜也,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6这些记载暗示,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作为血亲的“舅、姑”与作为姻亲的“公、婆(或岳父、岳母)”曾是重叠的,其背后则是兄(弟)的子或女与姊(妹)的女或子相互通婚——这就是婚姻史上的姑舅表配婚(中表婚)制。7
采用这一制度(或习俗)的民族曾经广布世界各地。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能提供这样的例证。苗族历史上就曾有姑妈家之女须嫁给舅舅(即姑妈的兄弟)之子,否则姑妈必须赔偿舅舅家一笔财礼,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择嫁的习俗。明代以来这种做法逐渐式微,现在姑妈家嫁女,只须在出嫁前通报舅舅,以示尊重,不再给舅舅赔偿钱财了。8实行族内婚的傈僳族也有姑表亲优先(以姑家的女儿适舅家的儿子),其次才是堂姑亲和姨表亲的习俗。9广西毛南族虽因受附近壮、汉族影响,不同民族间通婚已较为普遍,但仍保留有本民族历史上姑舅表婚习俗的残余,姑家嫁女,须给舅舅送礼。广西那坡彝族有舅舅家的头一个女儿必须嫁给姑妈家的儿子,姑妈的儿子不要才可以外嫁的习俗。10都可以为证。
然而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么多民族都只有“姑舅”表婚,而没有姨表婚或堂兄(或姐弟)妹婚习俗呢?解答的关键在于确定特定时期或民族的亲族划分规则。11若以母系论血统,姊妹的子女属于同族,若以父系论血统,则堂兄弟的子女为同族。由于同族的男女之间存在着婚姻禁忌,因而相应地就有了禁止姨表婚或堂兄妹(或姐弟)婚的习惯做法。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段里这两种情形并非并存。在以姨表婚为禁忌的情况下,堂亲联姻并不被禁止。比如古代阿拉伯男子就有权娶自己的堂妹。伯克哈特说,阿拉伯的所有贝都因人都承认堂兄弟对于堂姐妹的优先择娶权。假如男子已付出一笔适当的聘金(通常比外人要少),做父亲的就不能拒绝把女儿嫁给他。他还说,尽管堂兄弟没有义务一定要娶堂姐妹,但不经其同意,堂姐妹就不能嫁给他人为妻。12而舅姑的关系则与之不同,无论是采取母系世系还是父系世系,舅姑都属于同族,但他(她)们的子女则属异族,因而有通婚的可能。13前述苗族历史上的姑家之女须嫁给舅舅(即姑妈的兄弟)之子的习俗和广西那坡彝族舅舅家头一个女儿必须嫁给姑妈家的儿子的例子,以及在严禁同宗或同姓通婚的布依族、斯里兰卡的维达人中姑舅表婚仍能流行的事实都说明了这一点。14
在早期,世系更多地还是按母系来划分的。史国禄在《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一书中就指出,北方通古斯民族中,出嫁的妇人并不属于其丈夫的氏族,直至其死去仍被看作是身带其自己(娘家)氏族神的外人。她们往往被限制参加氏族集会,只限于如果是家族首长时才准参加。15这与我国摩梭人的亲属、家庭划分方式有类似之处(后者的方式可能更为古老)——他们生活在我国四川省盐源县和云南省宁蒗县交界处的泸沽湖周围,实行的是男不婚,女不嫁的走婚,青年男女各自住在母亲家,男子夜间到女家走访,所生子女归女方。住在自己姐妹家的男人以这个家庭的舅舅的身份参加族长竞争。虽然在家族中族长是最大的,但在标准的母系家庭中,家长则由辈份最高的女人担任。16
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考察位于新几内亚东北部的特罗布里安德岛时,也曾发现当地的美拉尼西亚人“儿子和父亲在法律上没有关系,与他母亲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地位是他们之间唯一的纽带”。17男孩在成人时就要离开父居,回到母亲的社区,接受其舅舅的教导和保护。18对舅舅而言,外甥是他亲等最近的亲属,也是他荣誉和职务的合法继承人,而其亲生的儿子则不被承认为他的亲属。与之不同,女孩在结婚前可以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只是婚后要到她丈夫的社区生活,但她始终不是丈夫血缘群体中的一员,而是属于自己母亲的族系。19这意味着:男子与他的同胞姐妹兄弟、姨表姐妹兄弟同属一个族群,而与其姑表姐妹兄弟分属不同的族群,因而可以与姑表姐妹结婚。作为监护人的同族兄弟们有义务为他们的姐妹提供食物,“当农作物收割完,甘薯被依次分类后,每块田园收成中最好的部分将被堆放在圆锥形的仓房里,从每块田园中分出的最主要的那一堆一定是为他的姐妹家准备的。”“这里的每个男人都在为自己的姐妹操劳,反过来却要依赖妻子的兄弟”。20
在《家庭史》一书中,法国学者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人介绍道,澳洲的卡利哈人分为两个外婚的以父系论血统的“半球”,这两个半球又根据母系论血统的规定再分成四个截面。所有A半球的成员要娶B半球的一个成员,反之亦然。属于哪个半球是按由父系决定的,即父亲及其子女永远同属一个半球;而属于哪个小组则根据母系,于是一个外婚截面就与一个外婚半球相重叠了。澳洲阿兰达人中则包括了四个截面和八个小截面。芬兰学者韦斯特马克也指出,实行四分婚组制的部落中,按照一般原则,男子不但不能与其所在半族的女子通婚,而且即使在另一半族中也只能与某一特定的外婚组的女子通婚。其子女既不属于父亲所在的亚婚组,也不属于母亲所在的亚婚组。若是按母系计算部落世系,则子女属于母亲所在半族的另一亚婚组;若按父系计算世系的,则子女属于父亲所在半族的另一亚婚组。比如,卡米拉罗伊人的两个半族或婚组分别叫做“库帕辛”和“迪比尔”,前者下面又分为两个亚组“伊派”和“孔博”,后者下面也分为“穆里”和“库比”。有趣的是,伊派的男子应与库比的女子通婚,其子女属于穆里;而孔博的男子要和穆里的女子通婚,其所生子女属于库比;穆里男子与孔博女子通婚所生子女属于伊派;而库比男子和伊派女子所生的子女属于孔博。21实际上,这些部族实行的是局部的姊妹交换,即一组男子将他们的姊妹让给另一组男子,后者则将他们自己的姊妹嫁给前一组。这种代代相传的反复婚配模式将最终导致一个人的亲属越来越少。而作为其变体的父亲一侧的交表婚配(每隔一世行父方的交表婚配,patrilateral cross - cousin marriage)以及全局交换(链状交换)的产生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22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交表婚配(其称为隔代内婚)如此广布的原因在于它是调和内婚和外婚间矛盾的一个办法。23
父亲一侧的交表婚配可以简略地概括为:男甲、女乙为同族兄妹,同属氏族A,男甲娶氏族B之女生子/女丙,女乙嫁氏族C之男子生女/男丁,甲为丁之舅,乙为丙之姑。甲、乙同属其母系氏族A,甲之子/女属于甲妻之氏族B,乙之女/子则与其同一氏族。丙丁分属不同氏族,因而可以通婚。因此,可以认为,正是姑、舅的子女异族这一事实导致了无论是在母系世系还是父系世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都可以通婚的结果。里弗斯博士也注意到,在尼尔吉里丘陵的卡苏巴人那里,“堂亲联姻或姨表亲联姻都是被严格禁止的,而姑舅表亲却颇受人们青睐”。24尼尔吉里丘陵的卡苏巴人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一个男子的姑表姐比他大,他便不一定非娶她不可。这种情况下,他既可以娶姑姑家的女儿,也可以娶舅舅家的女儿。2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东周时期异姓诸国公室间实行的母系交表婚:从男子的立场看,它一种与舅表姊妹通婚而与姑表姊妹禁婚的制度。26
由舅姑婚制还进一步派生出了间接的姑表婚制。东北的鄂伦春族与堂姑母、堂舅父家的兄弟姐妹婚配的习俗就是例证。1958年对逊克县鄂伦春族乡36对夫妻的调查显示,娶堂姑母之女、堂舅父之女或姑祖母之孙女者有28人,占77.7%;娶亲姑母之女、亲舅父之女的6人,占6.6%;娶亲姑母之侄女、叔伯姨母之女的有2人,占5.7%。27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双方交表婚制(bilateral cross-cousin marriages)”,即一个男子可娶父亲姐妹的女儿或母亲兄弟的女儿为妻。张光直先生曾根据周代文献中的舅姑称谓推测古代中国实行过这种非常有弹性的制度。他指出,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娶妻对象会依特定条件而变化,有时完全以父方为主(只能娶父亲姐妹之女),有时又完全以母方为主(只能娶母亲兄弟之女)。前者一般出现在地位平等的政治集团之间,而后者则往往发生在地位不同的亲族之间,用以维持双方微妙的、不稳定的政治平衡。28
随着婚姻制度的变化,作为血亲的“舅、姑”与作为姻亲的“公、婆”也不再完全重叠,但习惯称谓并未因此立即改变,相反,其仍在日常生活以及历史典籍中流传。一个辅助性的例证就是,指代公婆或岳父母的词汇,除了“舅姑”以外,还有所谓“外舅”、“外母”。《尔雅·释亲》中就说“妻之母为外姑”。《称谓录》卷七引注尧峰曰:“男子谓妻父为外舅,母曰外姑,盖彼以我父为舅,我亦从而舅之;惧其同于母党也,故别曰外舅。彼以我母为姑,我亦从而姑之;惧其同于父党也,故别曰外姑。”29尽管其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妻子/丈夫要以公公/岳父为舅,以婆婆/岳母为姑,但它却足以说明现实生活已然产生了区分“舅、姑”与“公、婆”的需要。
【注释】
1 [唐]王建:《新嫁娘词三首》。
2 朱庆馀:《近试上张籍水部》诗。
3 皆出《礼记·昏义》。
4 《礼记·内则》。
5 转引自《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8页,“舅姑”条。
6 有注释者径将此处的“甥”字解释为按照古代礼制妻父称女婿的方法。刘宏章、乔清举校注:《论语·孟子》,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
7 当然,两对兄妹分别结成夫妇:甲男娶乙女,甲女(甲男之姊妹)嫁乙男(乙女之兄弟)。甲男、乙女分别是甲女、乙男所生子女的舅舅和姑姑,反之亦然。这种情形下,如果他们的子女缔结婚姻,则“舅姑”一词就同时兼有了“公婆”以及“岳父、岳母”的含义。
8 “苗族婚姻”,http://redhmong.8u8.com/html/hmong/mzfy.htm。
9 《中国之翼》2004年第9期(第118卷),第70页。
10“广西少数民族婚姻”,http://www.cycnet.com.cn/encyclopedia/history/culture/nation/wedding/991213015.htm。因而舅舅又常常是岳父,由此又形成了世袭岳父的习俗。但同时姨表婚则是严格禁止的。见木乃热哈:“彝族古代婚姻形态试探”,载戴庆厦主编:《中国彝学》第二辑,民族出版社2003年4月,第298-299页。
11 比如王国维先生就曾指出,同姓不婚之制乃周人创立,而为商代所未有。王国维:“殷周制度论”(1917),载佛雏编:《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255、256页。
12 [芬兰]E·A·韦斯特马克著:《人类婚姻史》第二卷,李彬译,李毅夫校,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47、543页。
13不过,有调查显示,在四川利嘉子村的摩梭人视姑舅表通婚为亲上加亲,而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则认为姑舅表通婚是不容许的、害羞(性羞涩)的事,不仅表姐弟的子女不能通婚,甚至连母亲二哥的第二个妻子的前夫的女儿也不能和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走婚,父系中的子女也不能走婚。周华山著:《无父无夫的国度——重女不轻男的母系摩梭》,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76-77页。有摩梭族中的长者指出,母系亲属当然不能走婚,父系亲属虽只是同血缘而不是同根骨,走婚也会害羞。但这也要视情况而定,血缘关系越亲、代数越近、居住环境越近,就会越害羞而裹足不前。如果知道有血缘关系,即使相隔四代,也会害羞;倘若是居住在大家庭内,四、五代也不行。此外,摩梭人还普遍地把走婚父亲的子女也视作亲姐妹。第84-85页。笔者以为,利嘉子与永宁的风俗差异实际上说明了摩梭人的婚姻禁忌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
14 “民族婚俗文化-布依族”,http://www.huaxia.com/gd/mxfq/00157712.html。戴阳:“维达人流行奇特的姑舅婚”,http://www.gmw.com.cn/0_shsb/2001/04/20010403/GB/03%5E1600%5E0%5ESH8-307.htm。
15 史国禄:《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0页。转引自宋兆麟著:《最后的捕猎者》,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页。
16 蓋明生摄影、口述,黄焱红整理:“走进摩梭人家”,载《中国旅游(中文版)》1996年11月号,第46页。这种婚姻制度一直被人们称为“阿夏(情侣)婚”,但事实上这是完全错误的,土生土长的摩梭人都不知道其为何物。见前引周华山书,第209页。
17 [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8 前引马林诺夫斯基书,第71页。
19 前引马林诺夫斯基书,第77页。
20 前引马林诺夫斯基书,第21、23页。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提到,“舅舅对孩子有特殊的义务。他是孩子满月时的贵客。给孩子取名字的是他,陪伴孩子第一次上学校去见老师的也是他。外甥结婚时,舅舅要送贵重礼物如首饰或现金。……舅舅去世时,外甥须为他服丧。”(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戴可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6-87页)这种舅甥关系或许可以视作古代亲缘关系的现代遗存。
21 [芬兰]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二卷,李彬译,李毅夫校,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89页。
22 参见[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克里斯蒂娜·克拉比什·朱伯尔、玛尔蒂娜·雪伽兰、弗郎索瓦兹·佐纳邦德主编:《家庭史》第一卷上册,袁树仁、姚静、肖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50页。
23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24 前引韦斯特马克书,第547页。
25 前引韦斯特马克书,第543页。
26 张光直著:《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10-411页。
27 内蒙古民族研究所:《鄂伦春族社会调查报告》(内刊,二),1987年,转引自前引宋兆麟书,第269页。
28 张光直著:《美术、神话与祭祀》,郭净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9 转引自《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7页,“外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