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地下室负二层潮吗: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赵刚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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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金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赵刚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龙,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集团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飞宇金伦花园。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刚,绰号“刚子”,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集团同利典当行经理,户籍所在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繁荣小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海波,绰号小老高,男,1975年6月12日生,小学文化,系松原市迎鑫医院保卫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住所地松原市迎鑫医院宿舍。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延鹏,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文,别名王洋、小五,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集团同利典当行保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住所地松原市开发区单家围子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桂霞,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松原市迎鑫医院院长,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谷良英,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前郭县文化街文胜委,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扶余县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刚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王超文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刘桂霞、谷良英犯包庇罪,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扶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金龙、赵刚、高海波、王超文、刘桂霞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年春节后某日,被告人高海波在石某某(另案处理)处借得仿“五四”式钢珠枪一支。该枪于2008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

2008年2、3月份某日,在与江北大权打仗的当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波主动到石某某处借得单管猎枪一支,子弹一发以用于保护王金龙的安全。几日后被告人王金龙接到几个恐吓电话,称要对其人身进行伤害,由于高海波在石某某处借得的单管猎枪退弹功能不灵,王金龙让高海波想办法再买一支,后高海波又通过石某某在通榆市樊勇家取得单管猎枪一支、子弹五发以备其用。因被告人王金龙害怕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伙同高海波将两支猎枪藏匿于刘某某家中。2008年7月31日此两支猎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两支猎枪均具有杀伤力。

(二)敲诈勒索罪

2007年春夏之交时某日,因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职工何某某、曾某某为其朋友李东明担保在迎鑫同利典当行借款,到期后李东明无力偿还而躲藏起来。被告人王金龙在向担保人曾某某催要借款时,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王金龙便带领被告人高海波、王超文和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乾安县对曾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将何某某找到典当行,以为了寻找其二人而把王金龙的丰田4500吉普车撞坏为由,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向其索要汽车修理费一万元。

(三)聚众斗殴罪

2008年3、4月份某日,被告人王金龙因宁江区“大权”打错电话而与其发生争吵,之后王金龙让被告人高海波去找这个人,并且把对方的手机号告诉了他。高海波给被告人赵刚打电话,让赵刚找人去和那个人打仗。赵刚随即纠集被告人王超文以及姚某某等数十人。因对方“大权”不接电话而找不到他,被告人王金龙即在江北宫廷火锅安排这些人吃饭,并指使在场的人都给对方打电话。吃完饭王金龙因有事离开饭店,赵刚按照王金龙让其“领人教训教训对方”的授意继续给大权打电话,后双方约定在江南的大坝处进行殴斗。被告人赵刚即带领被告人王超文和姚某某等数十人手持扎枪、镐把、战刀、消防枪等凶器乘车来到了约定地点,下车后姚某某、刘海平(另案处理)首先放了两消防枪,但未给对方造成伤害。而后,大权等人手持扎枪将赵刚扎伤,并将赵刚等人开去的捷达车砸坏。事后,被告人王金龙、高海波多次寻找大权索要汽车修理费和赵刚的医药费,大权以没钱为由拒绝出此费用,但为了表示和好诚意,在迎鑫医院内将自己手指剁下一节。

(四)非法拘禁罪

2007年4月某日11时许,因陈某某拖欠同利典当行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刚带领被告人王超文和马凯、刘佳雷等人驾车到江南油田百南小区王华家,将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王仲秋强行带至迎鑫医院六楼的办公室让其还钱。陈某某说暂时还不了钱,赵刚指使王超文、刘佳雷、奚治超、徐国柱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赵刚对陈某某进行恐吓说:“不还钱也行,你要有钢我就剁你手指头,一个手指抵一万元钱”。之后逼迫陈某某在事先已经写好的二十五万元欠条上签了字。接着又让王超文和奚志超、刘佳雷、徐国柱把陈某某带到迎鑫医院七楼内进行看管,让其马上联系借钱。23时许,由于李某某主动为陈某某担保,陈某某才被放回。被害人陈某某从被带到迎鑫医院至由李某某担保被放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十个小时之久。

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职工姜某某为本单位职工王凯担保在同利典当行借款,到期后王凯因未还上借款而躲藏起来。2007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刚将担保人姜某某找到典当行对其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姜某某偿还欠款或者配合典当行找到王凯。当晚由于姜某某没有找到王凯也未借到钱,被告人赵刚未让姜某某离开典当行,并指使被告人王超文和奚治超、马凯、刘佳雷(均未找到)对其进行看管。直到8月17日下午,在此期间被告人王超文和奚治超对姜某某进行殴打并恐吓,奚治超对姜某某说:“还不上钱就一个小时打你一遍”。被告人赵刚还让王超文、奚治超等几人带着姜某某由张瑜驾车出去找过借款人王凯和另一担保人蔺光明。回到典当行后因姜某某害怕挨打,趁看管人员不注意给其哥哥姜某某发了一条求助短信,让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姜某某收到短信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松原市宁江区二分局石化派出所民警一同到了同利典当行,民警对被告人王金龙、赵刚和被害人姜某某进行询问,被告人赵刚以姜某某与典当行之间系债务纠纷为由将民警骗走,随后指使被告人王超文等人将姜某某、姜某某拽进典当行屋内进行殴打,并逼迫姜某某为姜某某担保给同利典当行写下四万元的欠条,之后才将二人放回。被害人姜某某从被找到典当行到被放回,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三十个小时。

(五)抢劫罪

2008年3、4月份的某日,被告人赵刚指使王超文、贾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前郭县司法局家属楼寻找欠款人张某某,并将张某某拉至松花江边,被告人赵刚带领姚某某、刘海平也赶到此处,赵刚指使王超文、刘海平、姚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海平将张某某带的手表摘下,并在回到典当行后交给了赵刚。被告人赵刚见手表不错,就向张某某索要,张某某因害怕再次遭受殴打无奈将手表给了赵刚。该手表于2008年8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赵刚家收缴,经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人民币一千元。

(六)包庇罪

2008年7月22日,刘某某听说被告人王金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消息,回到家里将被告人王金龙和高海波于2008年7月初放在其家的渔具袋打开发现里面是两支猎枪。7月23日早,刘某某将两支猎枪交给王金龙的妻子被告人刘桂霞,让她处理。被告人刘桂霞知道是王金龙非法持有的枪支,并且在公安机关已经通知其交出枪支后,指使被告人谷良英将两支猎枪销毁掉。被告人谷良英将两支猎枪抛至松原市开发区单家围子村的一处深水池塘内,企图使王金龙逃避法律制裁。2008年7月31日,在被告人谷良英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池塘内将两支猎枪打捞出来。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为泄私愤,逞强斗能,指使他人聚众斗殴;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刚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为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高海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超文受人指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金龙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赵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海波、王超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霞、谷良英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毁灭证据,企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金龙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犯罪集团的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海波、王超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波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桂霞、谷良英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金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赵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被告人王超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被告人刘桂霞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谷良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诉人王金龙的上诉意见为:1、上诉人没有组织犯罪集团;2、认定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不应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和聚众斗殴罪;4、对上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刚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为: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上诉人不属于犯罪集团;4、非法拘禁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高海波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为:1、本案不应定犯罪集团;2、对上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3、上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上诉人王超文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为:1、本案不应定犯罪集团;2、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3、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桂霞的上诉意见为,上诉人犯包庇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一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

1、被告人王金龙供述,我见到高海波拿过三支枪。第一支是电动钢珠枪。2007年年末的一天,高海波到我办公室拿出一把黑色手枪,长度能有二十公分左右。我问这枪是从哪整的?他说是石老红(石某某)给他的,就是公安机关在我车里收上去那把,但是这把枪是什么时候放在我车里的,是高海波放的还是贾某某放的我就不知道了。第二把是今年2、3月份赵刚和江北大权打仗的当天晚上,高海波用渔具兜装着一把单管猎枪,说是石老红的。赵刚和大权打完仗的第二三天,我接了一个哈尔滨的匿名电话,对方说在三天之内要我命,那几天,我接了二三次恐吓电话。当时我想高海波这支枪是单管的,一旦子弹卡壳就麻烦了。就对高海波说:“想办法再买一只吧!”这样过了近两个月,高海波通过石老红买了一支也是单管猎枪,是我给拿的钱。这两支枪在我家放了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安全,就都装到一个渔具兜里送到我老叔丈人刘某某家,是高海波和我一起去的,刘某某也没问我们往他家放的是啥东西。

2、被告人高海波供述,在石某某处借过一把钢珠枪,是电击的,打塑料子弹。开始在我办公室放着,后来让我放在王金龙的车里了,平时就是玩。史老洪(石某某)是我干老叔,因为我是个孤儿,他从小就收留了我。年初一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给史老洪打电话朝他借枪,他叫我到炼油厂老区附近道口等他,不一会他就把一个帆布兜子递给我。我回迎鑫医院办公室看了一眼就放在一个柜里了,一直也没用过。四月份的一天下午,史老洪打电话叫我跟他去取枪,我们到通榆史老洪的一亲戚家,我俩进的屋,当时枪已经被他亲戚拿出来了,枪柄已经烂的不行了,我找一个丝袋子装回来的,也放在我办公室了。这支枪也一直没用过。前一个多月的一天下午,王金龙叫我开车去他二叔丈人家,我就用一个渔具兜将这两支枪装好放在他二叔丈人家右侧卧室一床底下了,他二叔也没问啥东西。随枪带来的六颗子弹放在我办公室的一个文具盒里了。因为第一支枪不好使,退不了弹壳,所以王金龙让我想办法再弄一支。借第二支枪时王金龙给我拿费用钱了。

3、被告人王超文供述证实,和江北的陈权打仗的当天晚上,听高海波说为了保护王金龙他去取了一支枪,但在哪取的,取的啥枪我不知道。

4、证人石某某证实,高海波是我干儿子。今年春天的一天下午,高海波打电话要借我的猎枪打猎,我就开车去了炼油厂老区翟凤东家把枪取出来并用一个蓝色带白条的浴巾包好,在炼油厂道口那交给了他。这支枪抓勾不好使,弹壳退不出来。过一个月左右,高海波又打电话,让我帮他再借一支,之后我打电话问樊勇有没有?说打猎用,樊勇说他有一支。这样过了五六天,高海波开车接我,还有姜正武、翟凤东去通榆樊勇家取的枪。当时高海波给我五千元钱,我给高海波拿回三千元,花掉的就是我们来回的费用。另外我还有一把仿真电击气手枪,发射塑料弹珠的,是1997年我在哈尔滨市俄罗斯的一条街上花五百元买的,2007年过了年后被高海波拿走了。

5、证人刘某某证实,7月初的一天下午,王金龙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外边办事一会就回去”。我回到家不一会,王金龙就领着高海波来了,一进屋高海波就说:“二叔啊!我们买一套渔具,怕耿亮不满意,放到你这吧!”我当时瞧了一眼,高海波确实拿的是渔具。就说“你放到小屋吧!”之后,我们三人唠了一会嗑,王金龙和高海波就走了。

6、证人贾某某证实,我开的奔驰车里有一把仿真枪,能发射钢珠弹,是高海波的。这枪先是在车的备箱里放着,是我把它拿出来放到车里的,这时王金龙才知道车里有一把钢珠枪。

7、松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单管制式猎枪一支具有杀伤力;“雁”牌单管制式猎枪一支具有杀伤力;黑色仿真手枪一支具有杀伤力。

(二)认定敲诈勒索罪的证据

1、被告人王金龙供述,2007年春夏之交,曾某某因给别人贷款担保,贷款人还不上,我找他,在电话里我俩骂起来了,我就领人去乾安把他打坏了。后来曾某某担保贷款的钱都是和他一起担保的何某某还的。因为找曾某某和何某某把我的4500车撞坏了,修理费花了一万多,何某某给我拿了一万元钱,但不是给的现金,是打的欠条,现在也没还钱呢!

在庭审中供述,何某某向我借了十一万元,当天曾某某给我打了十二万元的欠条。后来张某某替何某某还了十万元,把帐还清了。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去年冬天李东明在王金龙处借款是我和曾某某给担的保。当时李东明借款三万元,说是结婚用。王金龙给李东明钱时直接把三千元利息扣下了,另外又给了李东明二千元钱迎鑫食府的代金券,这样李东明实际拿到的现金是二万五千元。李东明到期没还上钱,王金龙打电话让我上他那去一趟,我去了,他说李东明现在找不到了,这钱就得你和曾某某还。我一听就给我单位刘阳平打电话,让他先给我拿二万元钱。还完这二万元钱后,王金龙说李东明到期没还上钱,另外再加一万元违约金,这样你们得还四万元钱。当时我想我已经还二万了,另二万要是还也得曾某某还。过了三四天,听说王金龙找曾某某要钱,曾某某不给,王金龙带人在乾安把曾某某抓到松原,还给曾某某打坏了。第二天王金龙又把我和曾某某找到他办公室,说为了找我们要钱把车撞坏了,修车费得一万元,这钱得你们给出。我刚表露出不同意时,王金龙手下有四五个人上来用拳头和脚就把我一顿打,还说不然腿就给你打折了。这样我们就约定二十天再还三万元。王金龙说这三万元算借的,先把利息还上。我又让刘阳平给拿三千元交给了王金龙,另外三万元钱我还不上,把我家楼房的房照拿给王金龙作抵押了。这里有一个插曲,我把房照押到同利典当行以后,刘阳平要用钱,他使我的房照作抵押从典当行贷了七万元。我为了把房照抽回来,就在张某某那抬了十万元还给了典当行,是张某某去给我还的钱。还钱时因为超出一个月了,王金龙又要了三千元利息。我抬张某某的十万元钱里面其实有刘阳平欠的。给李东明担保的这件事,实际上我还给王金龙五万六千元钱,有三万元是李东明贷款本金,后来因为李东明没还上钱,又追加了一万元钱的违约金,还有一万元是王金龙说为找我把车撞坏了,修车费一万元也是让我给出的,另六千元是利息。

3、证人曾某某证实,农历年前李东明要买楼没钱,说到迎鑫医院的王金龙那贷款,找我和何某某给担保。我们三个到迎鑫医院找到王金龙,李东明和王金龙说明来意后,王金龙就拿出贷款合同和担保协议书让我们签字。李东明贷了三万元钱。王金龙按照约定扣了三千元利息,又给了李东明二千元钱迎鑫食府的代金券,这样李东明实际拿到手二万五千元现金。农历正月十五贷款到期后,李东明没还上,王金龙开始找我和何某某,让我们还贷款。何某某可能是还二万元钱,然后王金龙就开始找我。有一天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你贪事了,李东明贷款还不上你就得还”。我说“我没钱”,王金龙说“没钱我把你腿打折了!”我说“我还把你脑袋打碎了呢!”王金龙听我这么一说就问我“你在哪呢?”我说“在乾安呢!”王金龙就说你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吧!王金龙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县医院门口找他,我就去了。王金龙当时开了好几台车带了二三十人去的乾安,有两台轿车,还有一台救护车。我上了王金龙的轿车,想和他谈谈这事,王金龙没容分说,照我脸上就打一拳,并说“操你妈的,装犊子是不是?”这时他带去的人就把我拽下车打我,有一个人用狼牙棒照我的背部就是一棒子,我当时吓得都不知道疼了。然后王金龙就命令手下人用他们开去的救护车把我拉回松原,在迎鑫医院员工住宿的地方待了一个多小时。第二天我身上疼得不行了到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生一数我背部被打出17个眼,就是狼牙棒上的铁钉扎的,头好像是被打得脑震荡了,在医院住的就是脑外科。

4、证人张某某证实, 何某某还同利典当行十万元钱,因为他不敢去,怕挨打,所以是我去给他还的,赵刚把何某某家的房照给了我。有一次我和刘阳平在松原办事,何某某给刘阳平打电话,让我们到典当行去,我们去了,何某某说“给我整点钱吧!要不人家不让我走”。典当行的人说“要是能给他担保也行,我们就冲你们说”。我们也没敢给担保,典当行的人因为何某某还不上钱就把他打了,后来刘阳平给何某某拿了三千元交了利息钱,何某某才回来的。

(三)认定聚众斗殴罪的证据

1、被告人王金龙供述,当天我正在江北宫廷火锅吃饭,接了一个对方打错的电话,态度特别不好,我俩就吵起来了。他说在江北四百附近,让我去找他。之后我就给高海波打电话,让他去找这个人,并且把对方的手机号告诉他了。后来赵刚领一帮人去饭店找我,说“对方不接电话,找不到他”。我安排赵刚他们在宫廷火锅吃的饭,吃完饭我就回公司了,赵刚他们又接着找那个人,后来赵刚被人打伤了。事后我们打听出这事是大权干的。过了一个多月,大打电话要和解,我们让他给修车、看病,治伤,说没钱。为了表示和好的诚意,他自己把手指头剁掉一块。

2、被告人赵刚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高海波打电话说和别人骂起来了,让我带几个人到江北桥头。我就带着王洋、王某某、王帅、二胖、姚某某、小洋洋去了。我还给吴东子打电话让他也来,但他没来,让我找喜子、何老伟。全是砍刀和扎枪。我们刚到他们上来就又扎又砍,我的脚被扎了一扎枪,脑袋被双节棍打了两个口子。那边看把我扎坏了就跑了。我回到迎鑫医院缝合了3、4针,在王金龙的别墅那养了十多天。后来听说那伙是江北叫大庆的领去的,王金龙说找他们要个说法,我拦住没让去。

另供述(1卷163也),王金龙打电话和别人争执了,高海波让我找人去和那个人打仗。这边高海波和那边通电话,我们也不断聚集人,我找姚某某、王某某、王超文、王帅,二胖就给那个人打电话,但对方没接。我告诉了王金龙,他让我们到江北宫廷火锅去吃饭。到那之后,王金龙让我们每个人都给对方打电话,但对方都没有接。吃完饭王金龙就回公司了,他让我们接着找对方。因为对方和王金龙吵吵,不尊重王金龙,所以王金龙让我领人去教训教训他,意思就是去打他。后来对方终于接电话了,我们就约定在开发区油田电厂见面,当时我们拿了一把90公分长的战刀,两把消防枪,几个棒球棒,聚集了九车人。那伙有七车人,见面后二胖把消防枪打响了也没当事,双方就打起来了。但我们没有打着他,我反倒被打伤了。事后王金龙和高海波找到了大权,让他给我出医疗费和修车费用,但大权没有钱,他为了表示诚意和歉意,把自己的一节小手指剁了下来,这事也就这样了结了。

3、被告人高海波供述,有一天江北大权把电话错打到王金龙手机里了,他俩就吵起来了。赵刚就和对方约定在江边大坝上对一下子,就是打仗的意思。赵刚领了九轿车人,对方多少人不知道。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赵刚在江边大坝上和人干起来了,你快去看看”。我就打出租车往江边去,我怕到现场时正赶上两伙打仗,就让出租车司机在油田矿医院旁边的道上停了一会。我给赵刚打电话想问问现场的情况,先是打不通,后来打通了是姚某某接的,他说刚哥让人扎坏了。我说我马上就到。在王家大院北边的马路上,我看见王某某开着迎鑫医院的捷达车从西边过来了,当时这辆车的前后风挡玻璃、车窗玻璃都被砸碎了,前机盖子还砸个坑。王帅说“刚哥受伤了,回迎鑫医院了”,我也赶紧坐出租车回到了医院。这次我拿了一把假猎枪,用渔具袋装着,手里握着六发猎枪子弹,就是想让别人看见子弹好认为我有枪而害怕。大权把赵刚打完后,就通过别人找王金龙要和解,王金龙让大权给赵刚看病,把修车钱出了,大权说要钱一分没有,但得给龙哥一个交代,就在医院病房把自己的小母手指剁下去了。

4、被告人王超文供述证实,2008年3、4月份,我和赵刚等人在江边大坝上和另一伙人打仗了,赵刚被那伙人给扎伤了。

5、证人姚某某证实,因为大权在电话里和王金龙吵起来了,赵刚、高海波替王金龙去打仗。当时我和赵刚、王超文、王帅、刘海平、王某某坐一台车去的,我们拿了两把消防枪、一把砍刀、一个枪刺,同去的还有很多我不认识的,坐了七八台车。到了之后就准备打仗,对方都拿扎枪过来了,我和刘海平拿消防枪冲对方打了两枪,但啥事没当。对方就拿扎枪把赵刚扎了,他们看我们的人都跑了,就把我们开去的捷达车给砸了。

6、证人包某某证实,今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赵刚给我打电话,说喜子你在哪呢?有人骂我大哥,你来一趟。我就去站前的宏大网吧找的郭建和柴超打车到江北的宫廷火锅城二楼,当时有三个包房共四桌,都是我们这边的人。王金龙让我们挨个打电话给对方,对方先不接。吃饭时赵刚给那边的人打电话,后来对方接了,赵刚约他们过来谈谈,那边的人提出要找一个地方对一下,约定的地点去电厂。赵刚坐迎鑫医院的捷达车,剩下我们都打出租车,一共有八九台出租车去电厂。赵刚他们先到的,他拿一把灭火枪打了一枪,王超文、姚某某每人拿一把砍刀,还有两个拿扎枪的。对方都拿扎枪,一开始就打乱了,我们这伙人都被打散了,赵刚被几个人追到树林子里,后来我们都跑了。对方也不追了,我们找到赵刚,他被扎伤了,坐的捷达车玻璃被那伙人砸碎了。

7、证人王某某证实,4、5月份的一天下午,赵刚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快点回去。我就回到典当行了,赵刚、王洋、王帅、姚某某都上了我开的一辆白色捷达车。赵刚让开车上江北,到了江北四百,赵刚给对方打电话,又说今天你不整我我就整你的话。赵刚又约了几车人,我们回到了江南桥头处,那里大约有六七辆出租车,地上得有二三十人,看我们这伙过来了,都取的扎枪奔我们来了。我们这伙人下车从后备箱取的日本战刀、棒球棒、还有消防枪什么的。这时那伙人已经到我们跟前了,我就下车往草地里跑,我们后面跟着的出租车也都掉头跑了。我就听后面喊砸车砸车,等那伙人走了之后,我又去接的赵刚和王洋,因为赵刚被扎伤了,我们就送他去迎鑫医院了。

(四)认定非法拘禁罪的证据

1、被告人王金龙供述,陈某某在同利典当行贷了九万元钱,期限是一个月,到期之后还不上,赵刚等人把陈某某整到迎鑫医院给打了。这是2007年4月份的事,当时我在北京旅游,回来之后赵刚和我说了。究竟谁打的陈某某,打到什么程度我也没问。

2、被告人赵刚供述,2007年初,江北耍钱的陈某某通过李某某担保在典当行贷的钱,约定两个月还钱,但他三个月后也没还,找他几次也没找到。一天我和王洋、马凯、姚某某、王某某在王华家把陈某某和王仲秋抓来。陈某某欠典当行二十万元钱,当时让他还二十五元,多出来的五万元是利息。因为他欠钱已经超期两个月了,让他用江北的房子作抵押他不干,我就说:“你不还钱也行,你要有钢我就剁你手指头,一个手指头抵一万元。”我只是吓唬他,并没真剁。打完陈某某后他就在二十五万元的欠条上签了字,之后我就让王洋、马凯把他领到七楼看着他,让他找人给他还钱。但直到晚上五六点钟他也没借到钱。这时和他一起去的李某某说给担保,我就让他们走了。陈某某在典当行被控制有五六个小时。

另供述,在起初我们很少遇到借款人借款不还的问题,到了后期,由于我们业务范围大了,接触的人多了,来典当行贷款的什么人都有,就出现了一部分欠款不还的人。这样我就领着保安去找这些欠款人,找到后把这些人领到典当行,让他们尽快还款或找担保人为其担保。如果再不还款的话就对他们施以暴力,逼迫他们尽快还款。最开始用这种手段收贷王金龙不同意,但我和他说如果不用这种手段收贷的话,会有许多贷款收不回来,公司的损失会很大,王金龙也就没再说什么。我们对陈某某、姜某某实施非法拘禁事先没有预谋,但是王金龙知道这事。第一次拘禁陈某某时,王金龙去北京了,是李某某给王金龙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后来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让李某某给陈某某担保,把陈某某的担保手续办好后再放他走。第二次拘禁姜某某是王金龙到典当行遇见的。拘禁陈某某时有王超文、奚治超、徐国柱,参与拘禁姜某某的有王超文、姚某某、奚治超、徐国柱等人。典当行刚成立时,王金龙召集大伙开了一个会,会上他宣布了公司的纪律,不准吸毒、不准赌博、不准到娱乐场所、晚上不许离开单位,有事要请示,这些规定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都得遵守。

3、被告人王超文供述,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某和李某某在王金龙的办公室被刘佳雷、徐国柱、奚治超打了,之后赵刚让我们几个把他俩领到七楼上看着,让陈某某借钱,但一直到晚上陈某某也没借到钱,到了晚上十一二点钟,李某某一看这么耗下去也不是办法,就和赵刚商量由他担保,如果陈某某不还就由他还,之后他俩就走了。

另供述,典当行是2007年年初成立的,王金龙是董事长,赵刚是经理,我和姚某某、马凯、徐国柱、刘海平、贾某某、曹锟是保安。平常我们就是和赵刚出去要帐,如果遇到欠账不还的,赵刚就领我们出去找,找到了就把欠款人领到典当行,我们几个打手都纹身,有拿棒球棒子的,有拿卡簧刀的,也有拿狼牙棒的,吓唬欠高利贷的人。看着他,要是实在整不着钱,我们几个就揍他,逼迫他尽快还钱。我们这样做都是赵刚告诉的。非法拘禁陈某某和姜某某我们事先没有预谋,都是打电话把他们找来的,来了之后没有钱还就看着他们,逼他们还钱,让他们找人借钱或者找人担保。在拘禁他俩的当时王金龙不知道,但事后赵刚和他汇报了,我感觉王金龙是支持的,因为陈某某被拘禁在先,如果王金龙不支持,赵刚就不会再拘禁姜某某。刚到典当行时,王金龙给我们开了个会,会上宣布了几条规定,记得有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到娱乐场所、不许晚上离开单位,遇到事情要逐级请示等。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11点多钟,赵刚带着十来个人到江南青松小区里的王华家,将我、王仲秋、李某某强行带至迎鑫医院六楼王金龙的办公室。因为我欠王金龙二十万元钱,他们把我整到那里让我还钱。我说没钱,赵刚和他手下的人就用拳脚打我,当时王仲秋和李某某也在场。赵刚让我写一个二十五万元钱的欠条,我不干,他们就又打我,其中一个还用卡簧刀逼着我胸部说“你要不签字的话就扎你”。赵刚还说如果我不签字就剁我手指头,一个手指头一万元。后来我没招了就写了一个欠王金龙二十五万元的欠条。写完欠条他们又让我张罗钱,我也没张罗着。等到半夜12点多钟的时候他们才将我和李某某放走。

5、证人李某某证实,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11点多钟,我和陈某某、王仲秋在江南油田青松小区的王华家呆着,赵刚领着十来个人去了,把我和陈某某、王仲秋都拽到楼下他们的车里拉到迎鑫医院的六楼。因为陈某某欠典当行二十万元钱,赵刚就让陈某某还钱,陈某某说暂时没有钱还不了,赵刚说你要暂时还不上钱的话就再写一个二十五万元的欠条,一周之内再还。陈某某一听又多出来五万元就不同意,赵刚、王超文、姚某某、张瑜,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上来就打陈某某,当时就把陈某某打得满脸都是血,脑袋上打起了几个大包。打完之后赵刚他们写好了一个二十五万元的欠条逼着陈某某签字画押,陈某某不签字,说根本不欠那么多钱,王超文拿了一把卡簧刀在陈某某胸前比划说“你要是不签字,我就扎死你”,赵刚也在傍边说“你要是有钢不还钱的话,就把你手指头剁下来,一个手指头一万元”。陈某某被逼的实在没办法了,就在那个欠条上签了字、画了押。之后,赵刚他们也没让我们走,让陈某某赶紧借钱还他,然后让人把我和陈某某领到了七楼,让王超文、姚某某,还有我不认识的看着陈某某,说不拿钱来不让他走。赵刚说“陈某某要是实在借不到钱用房子抵押也行”,陈某某当时不同意,就这样一直待到了晚上10多钟。我一看这么下去也不是办法,怕赵刚他们再打陈某某,就提出由我担保先把人放了,钱尽快还上,陈某某还不上钱我就还。这样赵刚才让我和陈某某离开的迎鑫医院。

6、被告人王金龙供述,不知道姜某某欠钱的事。当时我从外面回来看见典当行门口停一台警车,就问警察咋回事?警察说:“姜某某被抓来了,不让走”。赵刚说:“姜某某给王凯担保借了几万元钱,王凯没了,就得由担保人还钱,但他们没打姜某某”。警察问姜某某,他也说是这么回事。警察走了以后,赵刚让姜某某、姜某某进屋谈谈,他俩不进屋,就被赵刚他们打了几下。我知道后,让姜某某他哥给他担保,姜某某同意给姜某某担保,给我出了一个欠条,让他们走了。

7、被告人赵刚供述,姜某某被打是因为他给王凯担保,王凯跑了就得由他还钱。他是上一天中午到的,第二天下午走的。这期间马凯还有一个人看着他了,把他锁在典当行的屋里,王洋打他两次,都是用巴掌撇子打的,并说不还钱就一个小时打一次。第二天下午他哥姜某某带两个警察去了,但我说我们是债务纠纷,警察就走了。当时我们挺生气的,他们居然还敢报警,我就和王洋、姚某某、马凯把他俩拽头发拽到屋里给打了。当时王金龙也在场,是他和姜某某谈的,让姜某某给姜某某担保,还我们四万元钱。

8、被告人王超文供述,去年8月,姜某某因欠钱的事被赵刚找到了典当行,让他还钱或者找到王凯。姜某某就打电话联系,可是一直到晚上既没借到钱也没找到王凯。赵刚就让我和奚治超、马凯、刘佳雷看着他。晚上我们几个把典当行的门锁上后还多加了一个链子锁,防止姜某某半夜跑了。第二天早上赵刚让张瑜开车拉着我们几个领着姜某某出去找王凯和另一个担保人叫蔺光明,但我们出去了一圈一个也没有找到就又回到了典当行。我挺生气的就用矿泉水瓶子打了姜某某脑袋几下,又扇了他几个嘴巴子,让他抓紧联系。下午时奚治超又踢了他几脚,还吓唬他说:“还不上钱就一个小时打一遍”。不一会来了一个警车,这时王金龙也回来了,姜某某的哥哥对两个警察说我们把他弟弟绑架了,当时姜某某也从迎鑫食府出来了,不知他们和警察咋说的。警察走了之后,王金龙和赵刚就让我们把姜某某哥俩整屋去,进屋后我们就给他哥俩揍了,把他俩打够呛。打完之后王金龙和他们谈的,他们说不一会话他俩就走了。姜某某是第一天下午到的典当行,第二天下午走的。

9、被害人姜某某陈述,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我正在上班,王凯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在松原市迎鑫典当行抬钱,让我去给担保,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去了典当行。到那里我看见王凯、王凯的朋友蔺光明、赵刚都在。赵刚让我和蔺光明在一个事先打印好的担保书上签字,并且对我和王凯、蔺光明说“这六万块钱必须在两个月内还,到期还不上一天加六千元利息,如果到期找不到王凯就得有我和蔺光明还钱”。之后我就急着回单位上班走了。本以为没什么事了,可是在这事后两个多月的一天下午一点多钟我接到了赵刚的电话,他说王凯现在找不到了,钱还没还上,让我马上到他们典当行。我接完电话马上就坐车去了。到了典当行之后,赵刚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都在屋里,那几个年轻人都有纹身、吵吵把火、光着膀子都挺吓人的。进屋后赵刚对我说“王凯、蔺光明现在找不到了,当时王凯借钱你是担保人,现在给你两条路,一是找到王凯、蔺光明让他们还钱;二是你马上还钱或者你再找担保人为你担保。现在这六万元钱就得算你借的了”,之后又对我说“这两天你也不用上班了,如果找不到王凯、蔺光明,也找不到人为你担保,你就别想离开半步”。然后就派了两个年轻人看着我,让我联系他们,可我联系一下午也没联系到他们。到了晚上我说想回家,他们不让,让我在典当行屋里和那两个年轻人睡觉。第二天上午九点多钟,赵刚打听到了蔺光明的单位,就派人押着我去单位找他,没有找到,这样他们拉着我又回到了典当行。大约下午三四点钟,一个叫王洋的人进来问我能不能找到王凯和蔺光明,我说找不到,他上来就打我脑袋几下,踢了我左肋一脚。然后对我说“找不到人还不上钱就别想走”。到了晚上,赵刚又让那两人看着我在典当行屋里睡的觉,临走他又把门锁上了。到了第二天上午赵刚来了之后,又派三个人开车押着我去了王凯的父母家,不一会回来听他们说王凯的父母不管这事。之后他们又让我领着去蔺光明家,可是他家没人,于是他们又把我拉回到典当行。一直待到下午二三点钟,头一天打我的王洋又狠狠地踢了我一脚,说从现在开始一个小时打我一遍,直到找到他们为止。我非常害怕,就假装打电话找王凯、蔺光明,趁机给我哥姜某某发了一个短信,让他马上报警,不一会他们就把我领到隔壁的迎鑫食府的一个包房里。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哥领着警察就来了,这时王金龙、赵刚和警察说“我们之间属于债务纠纷,我们根本没有打他”。还指着我问有伤吗?说打你有证据吗?警察问了一会就走了。警察刚走,王金龙、赵刚让手下的几个人拽着我俩的头发把我俩拽到屋里就拳打脚踢,把我哥的眼镜都打碎了。打了能有五六分钟,然后王金龙出来命令住手,又让他们拽着我把脸上的血洗干净。王金龙说“王凯欠的六万元钱就得你们还了,但你们也没多少钱,还四万就行”,他给了我一张单子,我害怕再被打就在上面签了字。签完字王金龙说给我们一周期限,到期还不上还收拾我们,之后就把我们放了。从我到典当行到他们放我出来,我在那待了三天三夜,将近54个小时。后来因为王金龙多次派人半夜到我家要账,。那段时间我出去躲着了,我妻子由于受不了这种惊吓,最后和我离婚了。

10、证人姜某某证言,2007年8月17日下午我去迎鑫医院找我弟弟姜某某,因为他当时被迎鑫典当行的人于16日给扣留了。16日下午4点多钟,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说“他给王凯做担保,王凯跑了,典当行的人把他扣下了,让他找人或者还钱”,当时我弟弟让我去典当行我也没去。17日上午8点18分,我弟弟给我发了一个短信,说是如果回不去就到市局报案。中午12点11分又给我发了一条信息,说“他们打了他一次,一个小时后接着打,让我马上报案”。我先后到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最后到到石化派出所报案。下午石化派出所的民警和我到了迎鑫典当行,见到了我弟弟。当时民警向典当行的人了解情况后让他们放人,典当行的人说是让我弟弟下午帮他们去找人。等民警走后也就一分钟左右,他们典当行的人就动手把我拽到屋里,把我打倒在地,用脚踢我,我的嘴和鼻子都被打出血了,头部也打肿了。之后典当行的人写了一个四万元钱的条,是让我弟弟还给他们的钱,让我给担保。我签完字画完押他们才放我走。

11、证人张某某证言,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值班,发现姜某某空岗了,就给他打了好几遍电话,他在电话里小声和我说因为替王凯担保在典当行借钱,王凯跑了,典当行给他找去了,让他找王凯,暂时不能来上班了。后来的几天他也一直没来上班。过了几天他到单位说“王凯跑了,他现在也没有偿还能力,怕典当行的人来单位找他,得出去躲一躲”,然后就走了,大约得有一个多月没来上班。后来听说因为他给王凯担保的事情,他媳妇都和他离婚了。

12、侦查机关的提取笔录,即被告人赵刚收到姜某某借款的收据一枚。

(五)认定抢劫罪的证据

1、被告人赵刚供述,张某某在典当行抬钱没还上,我就让姚某某、王洋、贾某某到他家楼下去堵他。那天早上他们三个把张某某抓到后拉到了江边,我领着王帅、二胖开车去了。让张某某还钱,他说还不上,我就让他们揍他。在打他时,他的手机掉下来了,我们给他拿起来回到典当行又还给他了。手表是他在典当行时拿出来的,我看挺好的,是欧米茄,就朝他要,他就给我了,是自愿给我的。回典当行后是王金龙和他谈的,最后张某某给出了一个十五万元的欠条就走了。当时是欠十二万元钱,那三万元钱是没还上这段时间的利息。

2、被告人王金龙供述证实,那天我去典当行待了一会,赵刚他们就领张某某进屋了。当时我见张某某衣服上全是血,鼻子出血了,就问是咋整的?张某某说自己摔的。我让保安给他找件衣服,就和他谈还钱的事。年前张某某在典当行借了九万元钱,到期没还上利息涨到了十二万元,被找来之后,他同意加利息一共还我十五万元,给我写了欠条。

3、被告人王超文供述证实,前一个月左右,我和贾某某俩去前郭县司法局家属楼下等着,不一会张某某出来了,我俩把他拽到了车上,就给赵刚打电话。赵刚让我们把他拉到江边,不一会赵刚开车和姚某某、刘海平、王帅就到了。赵刚让我们揍他,我们就把他揍了,把他鼻子打出血了。之后又把张某某拉回到典当行,上车后他要打电话,我把他手机抢过来关机后就给他了,手表是刘海平从他手上摘下来的,回去后交给赵刚了。王金龙、赵刚和张某某谈的,不一会就让张某某走了,临走之前又给他找了一件衣服换上了。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7年年底,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朋友在王金龙的典当行借了八万元钱。当时打的是九万元的欠条,多出的一万元是一个月的利息。当时我们讲好一个月(二十天)还,但到日子我没还上,就按王金龙说的按月还利息。第一次是还一万五,第二次还八千,第三次我去还利息的时候,王金龙手下具体办事的赵刚说,我借的本金加上利息已经滚到二十多万了,每天利息就需要二千多。我一听当时就挺生气,但没敢发作,就以出去借钱为由走了。我也不知道王金龙的利息是咋个算法,这也太坑人了。后来过了一个多月,早上8点赵刚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我刚下楼,就被几个小伙子拽到车上开始打我,把我的手机抢去了,把我的包也翻个遍,之后把我拉到江边,这时赵刚开台车领几个人也到了,他们一共能有七八个人打我,把我朋友给我的欧米茄手表也抢去了。完事他们把我拉回到典当行,王金龙问我欠钱的事怎么办?我也挺害怕,就对他说你看着办吧,王金龙就说那你就给我出一张十五万元的欠条,用你家的房子作抵押,当时我害怕就同意了。之后因为我全身都是血,王金龙让我到卫生间洗干净又让别人找了件衣服给我穿,把我手机还给了我,走时还对我说大哥出去不要跟别人说是我们打的,就说是自己摔的。手表是他们把我带到同利典当行后,赵刚对我说:“大哥,你的这块表不错呀,给我吧?”当时那种情况下也不敢不给呀?就答应给他了。

5、证人姚某某证言,我被抓进来的前一天,赵刚叫我、王超文、刘海平、王帅、贾某某我们在江边把张某某在车里拽出来,一顿拳打脚踢,把他打够呛,之后拉回到典当行,王金龙和他谈的,因为他的衣服上全是血,临走又给他找件衣服。我和张某某说,大哥你知道脸上的伤是咋整的吧,张某某说“知道,是自己摔的”,之后他就走了。在打张某某时,我不知道是谁把他的手机和表拿走了。

6、证人贾某某证言,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早晨,赵刚打电话让我和王洋去找一个叫张某某的人。我俩在司法局家属楼下遇见了他,就把他拽上了车,在车上王洋打了他几个嘴巴,之后我们把车开到江边大坝,不一会赵刚就领刘海平、王帅、姚某某他们来了,把张某某拽下车一直从大坝上打到大坝下面,打完后又把他拉回了典当行,然后我就出去办事去了。手机是张某某在车上时要打电话,让王洋抢过来关机了。手表的事我不知道。

7、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证实,在被告人赵刚家提取欧米茄手表一块。

8、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欧米茄手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欧米茄手表一块,价格人民币一千元。

(六)认定包庇罪的证据

1、被告人刘桂霞供述,王金龙他们把猎枪放在我二叔刘某某家了,王金龙出事后,刘某某就把猎枪放到我表姐刘某某家了,当时我不知道是枪。王金龙被抓的第二天早晨,刘某某打电话,让我和刘某某回刘某某家,说找我俩有事商量。在刘某某家楼下,我看刘某某拎了一个挺长的绿色兜子。上楼后,刘某某吃了一会面就和我们商量王金龙的事怎么办,说了一会话,他说有事得去长岭就走了。随后我也没问也没看见是什么东西和刘某某也回足疗店了。刘某某送完东西第二天下午,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他把枪放在刘某某家了,让我马上找到刘某某,把枪交到公安局来。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可是怎么也打不通。因为当时我和王金龙的老舅谷良英都在足疗店里,所以接完电话我对谷良英说:“老舅你赶快把那东西拿走吧!可能是枪。”然后他老舅就走了。隔了两天,刘某某打电话问放在刘某某家的那东西哪去了?我说被王金龙他老舅拿走了,刘某某说问他老舅把东西放哪了?尽快找回来交到公安局。我给谷良英打电话,我俩在单家围子转盘处见面后,我问他东西扔哪了?他说扔在单家围子村里的一个水泡子里了,我说你把它捞出来或者举报给公安局吧!然后我们就分开了,没再联系。

2、被告人谷良英供述,今年7月20日的下午,刘桂霞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江南大酒店对过来一趟,说找我有事。我就骑摩托车去了,到那之后,刘桂霞给了我一张纸条,上面写的是地址,说那块有枪,用床单包着呢,让我找个地方销毁掉,并交给我两个钥匙。第二天早上4点钟的时候,我就骑摩托车按纸条上写的地址找到了江南郭尔罗斯花园小区上的五楼,一进门,枪就在衣柜门的外边放着,我打开床单一看是两棵枪,就把枪从床单中拿出来放到一个白色的编织袋里,用胶带把编织袋的口缠好,之后拿到楼下,用摩托车拉走扔在了单家围子村西侧的一个深水塘里。

3、证人刘某某证言,7月22日刘桂霞给我打电话说:“二叔啊!王金龙让公安局给抓起来了。”23日我从长岭回到松原,就想王金龙放我家的究竟是什么东西?我得看看,就把渔具袋打开一看里面是两只猎枪,就给刘桂霞打电话说:“王金龙前一段放我家点东西,当时说是渔具,我现在看了是枪,你看咋办?”刘桂霞半天才说出话来,问我说:“二叔,你看咋办?”我说“不行我先把枪送到你那,你就把枪交给王金龙的家人吧?”她说“那也行”。刘桂霞让我去她表姐刘某某家等她,我放下电话后,用我家的一个绿色床垫把这两支枪包到一起,去了刘某某家。刘某某问我是啥呀?刘桂霞说你别问了,知道了对你没好处,刘某某就不吱声了。当天下午,刘桂霞打电话告诉我,枪已经交给王金龙的老舅了。

4、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7月22日刘桂霞的丈夫王金龙出事后她就经常到我家里呆着。23号早晨四五点钟刘桂霞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就叫我起床和她回家去一趟,说有急事。到我们家楼下,看见我舅舅刘某某在那站着呢,手里拎一个挺长的东西用一个布包着。上楼后,我就问我舅舅拿的是什么东西?刘桂霞说“别问了,知道了对你没好处”,我一听就再没深问。刘某某进屋后就把他拎的东西放在了一进门的衣服架旁边了,然后他边吃方便面边和刘桂霞唠嗑,他俩说的啥我没听见,吃完方便面刘某某说他有事就走了,拎来的东西也没拿。他走后,我和刘桂霞也回到了足疗店,路上我又问刘桂霞我舅拿来的到底是什么东西?她也没有告诉我。当天下午或者是第二天下午,王金龙的舅舅来了,刘桂霞让我把我家的钥匙给他,并告诉他我家的位置,然后他就走了。第二天上午他把钥匙给我送回来了,事隔几天我回家的时候看那个东西没了。

(七)证明上述各项事实的其他证据

1、侦查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在迎鑫医院办公室搜查出车牌31支,运动用弩2个、弩标50支,管制刀具7把,贷款、担保、汽车交易合同书71份,镐把2根,通讯录2本,账本一本,猎枪子弹6发,管制刀具4把;在同利典当行办公室搜出弩2支,管制刀具1把,铝制棒球杆1只,用钢锯改制的牛刀1把,迎鑫食府代金卡若干张;在王金龙的住宅搜查出钢管自制扎枪54个,16#猎弹2个,运动用弩1把,弩标、钢珠50枚,砍刀1把,管式扎枪1把,匕首1把,典当行手写账本1本、账单1份,举报信1封;在王金龙的奔驰车内发现仿真“五四”手枪一支。

2、侦查机关收缴的猎枪子弹、仿“五四”式钢珠枪、猎枪、自制扎枪、镐把、车辆号牌、弩、砍刀、警棍、卡簧刀、仿真枪、狼牙棒等凶器牌照。

3、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抓捕经过;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4、高海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松原市同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4月28,营业期限至2010年11月20日。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其辩护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王金龙、上诉人赵刚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高海波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超文及其辩护人认为各上诉人犯罪不属于犯罪集团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金龙自2007年年初开始,通过亲自担任同利典当行法人,以招聘经理、保安为名,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组织,并且其成员比较固定。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准备了枪支,还私藏了砍刀、弓弩、狼牙棒和大量的扎枪等作案工具,以备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所用。同时指使手下人实施聚众斗殴,对借款人进行殴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以上诉人王金龙为首所逐步形成的犯罪组织,其组织结构、组织形式及其一系列犯罪活动的特点符合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应属犯罪集团,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金龙等人犯罪属犯罪集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王金龙认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虽然对其为债务人李东明向典当行偿还欠款的具体数额先后陈述不相一致,但每一份陈述中均都证实包括一万元钱的汽车修理费,只是偿还的利息部分有些出入而已。同时上诉人王金龙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对此情节的供述也自相矛盾,但是证人张某某替被害人何某某到典当行偿还欠款十万元的事实却客观存在。而上诉人王金龙及其辩护人则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此十万元中不包括汽车修理费一万元。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金龙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王金龙、上诉人赵刚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高海波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上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金龙供述,“我给高海波打电话,让他去找这个人,并且把对方的手机号告诉他了。后来我正吃饭的时候,赵刚领一帮人去饭店找我,说对方不接电话,找不到他。我安排赵刚他们在宫廷火锅吃的饭,吃完饭我就回公司了,赵刚他们又接着找那个人”。上诉人赵刚供述,“王金龙打电话和别人争执了,高海波让我找人去和那个人打仗,他在这边和那边通电话,我们也不断聚集人,等最后到油田电厂那时,我们已经聚集了九车人。我找姚某某、王某某、王超文、王帅,还给吴东子打电话让他也来,但他没来,让我找喜子、何老伟,二胖给那个人打电话,但对方没接。我就打电话告诉了王金龙,他让我们到江北宫廷火锅去吃饭。到那之后,王金龙让我们每个人都给对方打电话,但对方都没有接。吃完饭王金龙就回公司了,他让我们接着找对方。因为对方和王金龙吵吵,不尊重王金龙,所以王金龙让我领人去教训教训他,意思就是去打他”。上诉人高海波供述,有一天一个人往赵刚手机里打电话,赵刚就和对方骂起来了,双方约定在江边大坝上对一下子,就是打仗的意思。赵刚领了九轿车人,对方多少人不知道。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赵刚在江边大坝上和人干起来了,你快去看看”。证人姚某某证实,“大权在电话里和王金龙吵起来了,赵刚、高海波替王金龙去打仗”。证人包某某证实,“赵刚打电话,说有人骂我大哥,你来一趟。我就去找的郭建和柴超,我们仨打车到江北的宫廷火锅城二楼,当时有三个包房共四桌,都是我们这边的人。吃饭时王金龙让我们挨个打电话给对方,对方先不接。赵刚给那边的人打电话,后来对方接了,赵刚约他们过来谈谈,那边的人提出要找一个地方对一下,约定地点去电厂。赵刚坐迎鑫医院的捷达车,剩下我们都打出租车,一共有八九台出租车去电厂”。以上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王金龙指使上诉人赵刚带领多人寻找对方进行斗殴的犯罪动机和事实过程,同时也证实了上诉人赵刚、高海波在参与此次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事实还需要斗殴对方和其它的证据证明,因为本案上诉人的供述和其他行为人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证据间已经形成了链条,即使没有斗殴对方和其它方面的证据,也足以证实了本罪的成立,故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王金龙认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王金龙供述称,赵刚他们拘禁陈某某时我在北京旅游,是事后知道的,拘禁姜某某是公安人员去以后我才知道的;上诉人赵刚供述证实,“我们对陈某某、姜某某实施非法拘禁事先没有预谋,但是王金龙知道这事。第一次拘禁陈某某时,王金龙去北京了,是李某某给王金龙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后来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让李某某给陈某某担保,把陈某某的担保手续办好后再放他走。第二次拘禁姜某某是王金龙到典当行遇见的。最开始我们用暴力手段收贷王金龙不同意,但我和他说如果不用这种手段收贷的话,会有许多贷款收不回来,公司的损失会很大,王金龙也就没再说什么”。上诉人王超文供述证实,“姜某某被赵刚我们找到典当行的第二天下午,姜某某领着警察来了,这时王金龙也回来了,不知他和赵刚同警察咋说的,警察走了之后,王金龙和赵刚就让我们把姜某某、姜某某拽进屋,我们就把他俩打了。之后王金龙和他们谈的,谈完他俩就走了。我们非法拘禁陈某某和姜某某事先没有预谋,在拘禁他俩的当时王金龙不知道,但事后赵刚和他汇报了,我感觉王金龙是支持的,因为陈某某被拘禁在先,如果王金龙不支持,赵刚就不会再拘禁姜某某”。证人姜某某证实,“警察走了之后,赵刚手下的人把我和我弟弟拽着头发拉到屋里就一顿打。打了能有十多分钟,董事长出来说‘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这些人才住手。后来当只有董事长和赵刚在屋里时,那个董事长对我说“你弟弟替别人担保,那个人找不到了就得他还,我限你一个星期内必须还上”。之后拿出一个担保书让我签字,我不敢不签,就签字了,这才让我哥俩走了”。综上说明,上诉人王金龙对上诉人赵刚、王超文等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虽然事先没有预谋,但在事中上诉人王金龙知道后并未加以阻止,反而告诉赵刚等人或者其亲自将被害人的债务落实到担保人名下,之后才允许被害人回家,这在客观上对赵刚等人的违法索债行为起到了怂恿和支持作用。因此上诉人王金龙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领导核心,理应对其所领到的集团成员为获取本集团经济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责任。故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上诉人赵刚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赵刚等人在江边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是为了向其索要借款,虽然当时刘海平将张某某的手表摘下,但是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将张某某带到典当行后,刘海平把手表交给了赵刚。这时赵刚发现张某某这块手表不错,向其索要。被害人张某某刚刚遭受完暴力殴打,自己又完全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其人身和精神都在受到强制,不能抗拒,也不敢抗拒,不能不给,也不敢不给。上诉人赵刚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故对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上诉人王超文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揭发他人犯罪,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王超文虽然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属于有立功表现,对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七)关于上诉人王金龙、上诉人高海波及其辩护人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上诉人赵刚及其辩护人认为非法拘禁罪量刑过重,上诉人王超文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刘桂霞均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是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量刑适当。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为泄私愤,逞强斗能,指使他人聚众斗殴;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赵刚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为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人高海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人王超文受人指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刘桂霞、原审被告人谷良英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毁灭证据,企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上诉人王金龙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金龙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上诉人赵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高海波、王超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高海波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应予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刘桂霞、原审被告人谷良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岩

                                       代理审判员      孙世雁

                                       代理审判员      孙  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铭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