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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资料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2011-4-27 15:15: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基本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4.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5.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二)其他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