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场开发合同:2011年注税考试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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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1-2-23 12:04: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P19,共6项(注意多选题)

  2.税务机关职责——P19,共7项(注意多选题)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P19,共14项(注意多选题)

  2.纳税人义务——P22,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例题·单选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下列行为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

  A.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B.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C.依法注销税务登记
  D.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BC选项均是纳税人的义务,只有选项D属于权利。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