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所有小区名字: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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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生政策应试行“奖一、放二、禁三” 2011年08月08日13:39   来源:《学习时报》 计生政策应试行“奖一、放二、禁三”--中国共产党新闻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说:“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现在30年已经过去,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已经缓和了,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现实迫切性。

  笔者长期在基层工作,经仔细调查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认为应该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为:“奖一、放二、禁三”。

  所谓“奖一”,即对只生一孩的夫妇进行奖励。对于有生育多孩能力和意愿的人来说,自愿只生一孩,本身就是牺牲自己的利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该受到奖励。前些年国家试点的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措施,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周岁后可以每人每月领取 50元的补助。这一奖励政策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对30年来由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我们应最大可能地给予补偿和救助(包括住养老院的费用及医疗费用),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决不能让他们吃亏。

  所谓“放二”,就是放开生育二孩,允许愿意生育二孩的家庭生育二孩,取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的限制,同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生育二孩父母的合法权益,使生育二孩合法化。1985年我任无极县委书记时,在调研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就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2小于1”,即假如实行二胎政策,比实行一胎政策生的人还少。2007年3月9日《报刊文摘》报道的山西翼城县的试验,“夫妇可生两胎,出生率却低于全国”,恰恰印证了那个奇怪的现象。

  所谓“禁三”,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严格禁止生育三孩。应当通过立法依法“禁三”,建议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设定生育三孩的严格许可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筑就一道堤坝,使其不能逾越。

  “奖一、放二、禁三”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不能人为割裂、单独实施,也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它们缺一不可。其基本政策取向是在降低人口出生率的同时改善人口结构。

  “奖一”是导向。通过奖励的形式达到少生优生的目的。

  “放二”是实质。通过放二改善人口结构,将生育的基本权利有限制地还给人民。经过30年的变迁,由于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生活、生育观念的转变,许多人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多生,甚至有的放弃生育(约15%左右)。即使全国所有家庭都生二孩,总和生育率也在更替水平2.1以下。因此,“放二”不会导致计划生育失控、人口激增。从198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实行“二孩加间隔”政策的山西翼城县、河北承德市、甘肃酒泉市、湖北恩施州来看,这4个试点地区年均人口增长率与生育率都低于周边地区,性别比也基本正常。我国4地区的实践证明,完全放开二胎不会导致人口暴涨。山东省长岛县实行二胎政策26年来,人口不仅未出现过快增长,反而出现过连续9年的人口负增长。

  生育水平是否反弹,关键是“禁三”能否真正做到。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家庭事实上已经是二孩家庭,尽管违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受到了多方面制约,主要是经济处罚,但是多数家庭仍然选择生育二孩。因此,与其由他躲着非法生育,不如让他明着合法生育。二孩放开了,生二男、一男一女的家庭基本能满意,生二女的家庭虽然不满意,但感到孩子有伴了,基本上能接受,也就认了。所以放二的政策阈限是合适的。二孩放开,会受到全国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人们由消极对立转向积极支持,“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也就相对好做了,广大计生、基层干部就可以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提高人口素质和优化人口结构等方面来。

  “禁三”是关键。这个环节要特别严格,才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奖一”、“放二”的工作做到位了,“禁三”的工作就相对容易一些。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很大牺牲。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穷困,百业待兴,过多的人口数量制约着经济发展,这种牺牲是必要的。现在我国虽然依旧是发展中国家,但毕竟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大有提高。一代人的利益已经牺牲,第二代人的利益是否还要继续牺牲?应该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人的生育意愿是生育两个孩子,适当放开生育限制,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而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一致的。

  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以人为本要以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为本。人的生育权就是人的“本”的一种要求,这个“本”应当受到重视,尽可能地给予满足,不能随意牺牲。

  我们党早就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而言,科学执政,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科学,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民主执政,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尊重民众意愿,考虑民众利益;依法执政,要求计划生育政策要合法,首先要合乎宪法。

  “奖一、放二、禁三”政策,对延缓老龄化社会的进程、改善人口性别比例、减少独生子女家庭数量、保证人口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都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改善执政党和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减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现象、消除不正确的政绩观、避免国际不利舆论等都有积极意义。

  当然,“奖一、放二、禁三”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种以奖为主、尊重个人选择、提倡人性化的政策。这个政策必须全国统一,以改变不同省、市、区计划生育政策不一致、不平等的弊端。

  任何政策都是有阶段性的,政策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30年来,将全国的生育率控制下来非常不易,但要让生育率上升到理想水平就更难。国家应根据人口发展形势,因势利导,制定合理的生育政策,必要时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奖励为国家提供健康人力资源的家庭,并向只图个人享乐、不为国家提供人力资源的丁克家庭(无生育能力的除外)课以“丁克税”等,使人口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保证我国人力资源的供给,满足科学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