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犬出售:“诉权”加“举证倒置”有利于保障公民信息享有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33:25

“诉权”加“举证倒置”有利于保障公民信息享有权

             (《深圳特区报》,发表有删改)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等五类案件,明确态度,称将开门接案,授予申请人以“起诉权”,而且要在审案过程中加重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如何评价最高院这一举措呢?

    纵观我国信息公开的法规,除了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外,我国尚无一级立法机构制定的信息公开法,这使得《信息公开条例》具备了与之俱来的缺陷,即行政法规无法“窜位”规定司法权,造成“诉权”从行政法理论上应成立,但具体操作时又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直接的后果是,一部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在得不到满意答复之后,常常陷入除了上访之外无司法救济之路可走的境地。

    即便一些案件被受理,但在庭审时会碰到举证的困难。地方行政部门往往会拿“国家机密”、“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堂而皇之等理由来搪塞,至于如何构成了这些“可以不公开”的因素,解释权在行政部门,申请人并无信息优势来挑战行政部门的判断。这样一来,即便侥幸立案受理,也基本注定败诉的“厄运”。

    法谚称,“无诉权,无救济”,“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可见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是不可诉的,它终归是苍白无力的,而在“可诉”与“胜诉”之间,还隔着一道厚厚的举证之战,举证责任的分配,关乎诉讼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成败。从信息公开案件上看,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等于让一个信息弱势方“不战而退”。依信息公开法之精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逻辑结果应是由行政部门来承担举证责任或加重其举证责任。

     近年来,大量涉及公用部门的收费涨价决定、地方政府批准存在有重大环保隐患的项目、一些只惠及部分群体的公共财政开支政策等,其信息公开往往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抵制,导致民怨沸腾,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的威信。从自利行为心理学上看,越是可能牵制行政权力扩张的信息公开,行政部门越会想办法绕开信息公开的要求,从而维护他们的“行事自由”。一些更糟糕的局面是,地方政府部门故意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息,严重干扰公众的监督权。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所言,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最高院此次《若干意见》,打出了“诉权”和“举证倒置”的组合拳,料会促进行政部门公开信息之行为和保障公民的政府信息享有权,这将大大拓展公民及法人和组织参政的空间,有利于构建一个负责任的对权力实时监督的社会。不过,联想到最高院2009年曾出台过保障行政诉讼中“诉权”的通知,至今并没有根本扭转行政案件偏少、败诉率偏大的局面,今次最高院的新《若干规定》,效果如何,还有待审慎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