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珠格格真正的结局:总统遇刺与公民持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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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遇刺与公民持枪权

作者:西窗飞雨   标签:总统遇刺宪法修正案持枪权社会2011-05-21 09:31 星期六 晴  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先后有9位总统遭遇枪袭,其中遇刺身亡的有4位,幸免于难的有5位,成为谋刺总统最多的国家。尽管美国总统的安保措施已经相当完善,但在繁杂的政治利益冲突中,在公民合法拥有枪支的美国,总统安全也难免遭遇冷枪暗箭的不测风云。
  
  遇刺身亡的四名美国总统分别是:美国第16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于1865年4月14日参加为庆祝南北战争胜利的活动去福特剧院看戏时,被演员威尔克斯•布恩在包厢后击中头部;美国第20位总统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尔德于1881年7月2日在华盛顿一个火车站上被共和党顽固派分子开枪击中;第25位总统威廉•麦金莱于1901年9月6日在纽约布法罗举行的泛美博览会上与人握手之际被开枪击中;第35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3年11月22日在车队通过达拉斯市区时被狙击手开枪打中;美国第40位总统罗纳德•里根于1981年3月30日在华盛顿希尔顿饭店门前发表演说时,被一名白人青年开枪射中左胸,由于当时医学技术已经相当进步,从而使得总统有条件得到有效救治并保全生命。
  
  总统遇刺,并且无一例外地都是使用枪支,显而易见地证明枪支泛滥给予包括总统安全在内的美国社会造成的安全危害甚巨。不仅只有总统遭遇枪击,发生在校园等公共场所的枪击案也频频发生,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已经引起了相当数量美国民众的恐慌,认为社会安全已经因为枪支泛滥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考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试图颁行《枪支管理法》,实行禁枪令,不过,由于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被认定为违宪,从而流产。
  
  公民持枪权是美国宪法承认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像骑马、射箭、晒太阳一样的天赋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在美国公民看来,这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既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彰显,也是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个人拥有和持有武器的权利,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正是因为有宪法的权利保障,使得美国成为全世界私人持枪最多的国家,这样的局面,不仅严重威胁到总统的生命安危,也助长了持续不断的猖獗的枪击案发生,使得美国社会治安状况相对恶化。即使这样,和公民持枪的正面意义相比,还是微不足道,其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发挥的积极作用更加令人瞩目。
  
  按照海斯教授的观点,公民持枪权的真正目的是让美国人继续享有美国革命时期前辈所行使的那种“对暴君造反”的权利。当有充分的事实足以证明,“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宪法赋予公民持枪权,更多的根据应当是殖民统治时期人权被肆意践踏的经验教训,以及为了避免类似政府粗暴践踏人权而刻意作出的制度安排,即使曾经因为公民持枪刺杀了四位美国在任总统,也照样没有对公民持枪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人权不可侵犯,同样,公民财产权亦受宪法保护,神圣不可侵犯,正是出于对政府以及政府公职人员可能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的制度预防和力量制衡,以及尽力保护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有能力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在枪支泛滥不断酝酿血案的背景下,禁枪法令依然被美国法院认定违宪并予以否决。与枪击案的刑事个案相比,即使与刺杀总统的枪击案相比,公民持枪权的社会危害性也远远低于公民赤手空拳面临可能出现的暴力镇压和血腥屠杀,因为后者将会使公民权丧失殆尽,并且那种颠覆正义的社会秩序将更加令人恐惧。
  
  法律的理性,某种程度上在于保持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合理制衡。如果不考虑这样的制衡需要,可以让政府权力在心情不好的时候毫无顾忌地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无疑违背了200多年来宪法始终保障的公民持枪权利的初衷。即使前任总统遭遇枪杀,继任者也没有提议废止,即使哥伦比亚特区通过禁枪法令,最高法院也没有改变公民持枪是自然权利的一贯立场。公民持枪权对于自由权利的保障,看来,要远比对被刺四位总统的告慰以及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重要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