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无敌4三合一下载:陈有西: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春天里》演唱的禁止权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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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春天里》演唱的禁止权吗
2011-2-13 19:52:45


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
----谈《春天里》版权之争
陈有西
姚小娟、罗云两位浙江律师及时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阐释,值得称道。
我同意他们的一种观点,即汪峰的禁止他人演唱的权利,来自于他的著作权,而不是表演者权。
著作权衍生出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比如一个剧本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剧团演出他的作品。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当然享有包括表演权在内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不论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说,《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是词曲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别人就不能演唱。一个作品流行后,作者就只有获取和分享著作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他们演唱的权利。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而他的作品一旦发表,已经进行了演唱,就无权禁止他人演唱,但是可以主张获得署名权和报酬权。
由于汪峰不同于一般的作者,他自己不但是词曲作者,同时也是一个摇滾歌手,而且《春天里》这首歌他自己已经唱红,因此他希望获得独家表演权。这种独家许可,是作者权。比如一个剧本,只授权一个电影厂拍摄,一本小说只允许一个电视台改编。但是音乐作品独家授权表演,是难以做到的。商业演出、歌厅的盈利性使用,是禁止不了的。不能因为旭日阳刚上了春晚,歌片发行可能超过汪峰自己,就禁止他们再使用。因此,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只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
表演是一种再创作,表演者形成的作品权是一种独立权利。旭日阳刚的演唱,赋予了原作一种全新的含义,把一首原本怀念爱情,呼唤人类大爱的优秀作品,加入了呼喊生存、命运悲怆的元素,其打动人心的东西,已经同汪峰的演唱完全不同,赋予了汪峰脚本一种他自己都没有包含的内涵。上春晚就是因为这种草根元素,歌颂生命顽强挣扎的元素。因此,这是一种新的创作,并不只是一种简单图解,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创作的意义。其作品也有了独立的地位。只是由于其文字、旋律都是汪峰的,演唱风格也是继承汪峰的,因此他享有原创作者的共有权利。可以享有固有的署名权和收益报酬权。
因此,我不同意两位律师的如下的进一步阐述:“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一个作品可以有多个表演者,各种表演可以形成自己的风格。比如对《威尼斯商人》的诠释,可以是喜剧色彩的,也可以是冷酷色彩的。景刚山演唱的幽默版的《南泥湾》,同郭兰英演唱的歌颂版的可以有完全不同的风格。只要他的表演,是已经获得了原文字、曲谱作品作者的同意的,他的表演形成的作品,就具有了自己的表演者权。可以出版自己的作品,而不能被原脚本作者享有。
比如汪峰,并无权发行旭日阳刚的MTV作品,而只能分享他的发行收益。因为一开始的旭日阳刚的演唱,是得到了汪峰的同意的。演出都是默认认可的,甚至是辅导过的。因此旭日阳刚的以前的翻唱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虽然汪峰没有收他们的使用费用,但是是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因此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后再无偿使用。但是无权追究他们事先的演唱行为。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
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
这里讨论的,不是汪峰的著作权问题,他的著作权是完整有效的。因此他有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署名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我们在讨论的,是著作权的邻接权。是许可表演后、作品发表后,创作者的权利边际问题,他能控制到什么程度。即一个作品已经发表后,已经许可别人表演后,对表演形成的表演者权,他还有什么样的延伸权利,能不能禁止其表演形成的影像光碟的发行?禁止其收益?比如央视的DVD,能不能禁止其放上旭日阳刚的演唱?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汪峰也没有这样主张。而旭日的商业演出,显然影响力已经不如这些音像制品。如果这些光碟在市场上出售,那么旭日的《春天里》影响力仍然会比汪峰原唱的影响更大,或者并存。如果无法禁止这些DVD的发行,其社会影响和商业价值的影响就无法消除。对于其通知不授权后的商业演出,著作权法意义上,汪峰当然可以不再许可,不准旭日阳刚唱这个作品。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汪峰禁止其他演员的演唱吗?如果不禁别人只禁旭日,目的的正当性又如何判断?如果禁止所有其他演员的商业性演唱利用,对于一个已经流行的歌曲,中国的现状是从不禁止,如果每首歌都要去获得许可,比如王洛宾的,比如《神话》和《三国演义》的主题歌,都要找到原作者去获得许可,每个演员、每个演出公司、每个KTV显然都无法正常活动。现在“音著协”在做这个工作,往往也只是一种“泛授权”、“收费即许可”,仍然无法全面进行每一首每一人每一次的许可。这是无法做到的。如果我们的《著作权法》是这样的立法意图,实践中根本做不到,也不利于精神文化的传播。
有的人把“发表”,和已经发表后的“传播”,混为一谈了。已经演唱发表后的“翻唱”,和“首唱”是两个概念。《春天里》的首唱发表,已经由汪峰自己进行。这个作品是已经流行后,旭日再翻唱的。“首唱”后,这个作品已经丧失了其独家占有的状态,只要不损害其署名权、修改权、报酬权,其他人再演唱,就只是一种流行,在我国的现状中,对流行并没有禁止的权利。其他的演员都可以进行商业演出的翻唱。《著作权法》想要进行这样的禁止,显然也是不可能的。歌曲发乎声形乎外,鲁迅说的吭唷吭唷派,对上亿人你如何授权?这些人中谁是自娱自乐的,谁是商业性的,如何查明和追究?因此,一般只能管“首发”授权,对已经流行的,无法收回再授权。只能主张署名权和报酬权,和作品不被恶意修改恶搞的权利。
对于一个法律问题,执法者、司法者,考虑的是现在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学者,考虑的是法律应该是怎样规定的。《春天里》的版权争议,既提出了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双方权利界线,同时又为著作权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可以研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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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原唱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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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翻唱春天里
',3)"> 汪峰辅导旭日阳刚唱春天里 ',4)"> 中央电视台春晚农民工歌手唱春天里 旭日阳刚不能再唱《春天里》
2011年02月11日 10:33:51  来源: 天府早报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旭日阳刚的经纪人黎冬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昨日下午他收到了《春天里》原唱者汪峰方面打来的电话,被明确告知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对于这样的结果,黎冬表示“尊重他们的意见”,但同时也希望事件能有所转机。但汪峰的助理小涛表示对此事暂不回应。
 
 

最火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
原唱者汪峰方面要求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
商演价格飙升到3万至5万
王旭和刘刚组成的旭日阳刚组合,凭翻唱《春天里》红透网络。去年8月,两人唱歌的视频被朋友发上网,点击超过千万次,不仅让旭日阳刚成为央视《星光大道》月冠军,更让他们登上兔年春晚舞台,并成为观众最喜爱的草根歌手。
春晚过后,旭日阳刚名气一路飙升,由此带来的最直接效应就是商演身价水涨船高。当被问及旭日阳刚的上演价格是否达到网上传言的3万至5万元时,黎冬毫不避讳地表示“确实有这个价”。
春晚成名后,旭日阳刚是否会放下工作全力向音乐界进军?黎冬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刘刚一开始就是全身心地在做音乐,即使在他生活最困难的时候也坚持音乐梦想,至于在医药公司做库管的王旭,目前也有这样的打算,他之前的领导对他也很支持,告诉他如果(在音乐上)走不动了,可以再回去。”
告别《春天里》力求原创
黎冬透露,目前有唱片公司在和旭日阳刚接触,但旭日阳刚还没签约的打算。同时,有不少音乐人也主动要求为旭日阳刚写歌,更有热心的“钢镚儿”给他们发来自己创作的歌曲。但眼下的当务之急是旭日阳刚需要创作更多原创作品:“今后不太好翻唱汪峰的歌了,做原创对于艺人来说也有好处。”
虽然黎冬说得很含蓄,但他也透露了背后的苦衷——昨日14时30分左右,黎冬接到了汪峰方面打来的电话,“对方明确表示,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了,估计汪峰的其他歌曲也都不能演唱了。”
黎冬坦言:“他们会翻唱一些可以使用的歌曲,包括歌手川子的一首歌曲,今后也会唱一些原创歌曲。”昨日下午,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汪峰的助理小涛,小涛称对此事暂不予以回应,至于今后是否会以声明等的形式进行说明,他则表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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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可以,我们才使用的。”黎冬说,旭日阳刚在农民工春晚演唱的《怒放的生命》及春晚唱的《春天里》,都经过了汪峰方面的授权。

农民工歌手组合“旭日阳刚”在北京参加“星光大道”春节晚会宣传活动(12月22日摄)。新华社记者 赵琬微摄
但由于旭日阳刚已经接下了一些演出,以后不能翻唱《春天里》的消息多少会给旭日阳刚带来一些影响,“我们也尊重他们的意见,在今后的活动中不再使用汪峰老师的作品了。”记者段祯(天府早报)
 
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版权问题
http://www.dffy.com 2011-2-13 19:32:10 作者:姚小娟 罗云 来源:东方法眼
大中小红绿蓝黑
从“西单女孩”到“旭日阳刚”,2011年春晚因“草根”而成为区别于往年春晚的最大亮点。春晚成就了旭日阳刚,但一首《春天里》却让旭日阳刚饱受争议。先是媒体爆出汪峰不许旭日阳刚再演唱《春天里》,而旭日阳刚方面也表示尊重汪峰老师,未经许可不再演唱。事情到此,结果自然是皆大欢喜。但事态发展出人意料,媒体再爆汪峰收回《春天里》是斤斤计较,而汪峰也以《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作出回应。
之前,一首《两只蝴蝶》翻唱就涉及到数起侵权案件,从梁静茹翻唱涉嫌侵权,到超级女声邵雨涵翻唱被判侵权。关于翻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从来就未停止过。但是,此次《春天里》事件由于双方力量的悬殊、媒体的推波助澜,再次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娱乐圈的炒作我们司空见惯,我们不关注旭日阳刚与汪峰的恩怨,也不关注媒体的诸多渲染。作为法律人,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必须理性看待,从法律的层面抛开现象看本质,“庖丁解牛”式的解读该次事件的法律问题。

首先,《春天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春天里》无疑构成音乐作品,汪峰作为该作品的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这里要赘述一点,汪峰并非音著协的会员,也没有许可音著协行使著作权。所以,才会出现“汪峰”收回《春天里》,而不是“音著协”收回《春天里》。
其次,翻唱《春天里》,侵犯了哪项著作权?
著作权之所以复杂,就在于其权利众多。通过上述分析,我们都知道,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权。那么到底是侵犯了哪项著作权呢?翻唱究竟是什么行为?其侵犯的著作权人什么样的权利,我们必须厘清。
(一)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表演权。
我们注意到,俗称“翻唱”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一说。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笔者认为,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在我国,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所谓现场表演,是指由人对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所进行的公开现场表演。所谓机械表演,是指对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即放映权)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即广播权)的行为。例如,KTV、商场、超市等播放背景音乐,这是典型的机械表演。对该行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
再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旭日阳刚未经汪峰许可,公开对汪峰的音乐作品《春天里》进行演唱,显然是侵犯了其表演权。
(二)表演权?表演者权?
说到这里,有读者肯定会问,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有什么区别?旭日阳刚到底是侵犯了汪峰的表演权,还是表演者权?
笔者认为,著作权领域有两个范畴,即著作权(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和著作邻接权(参见《著作权法》第四章)。表演权(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而表演者权(参见《著作权法》第37条)属于著作邻接权的范畴。
首先,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当然的享有包括表演权在内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不论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说,《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的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
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
在《春天里》事件中,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是行使其著作权(即表演权),而不是著作邻接权(即表演者权)。
第三,旭日阳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翻唱《春天里》
并不是说旭日阳刚未得到词曲作者汪峰的许可,就不能翻唱《春天里》。恰恰相反,若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符合《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的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要件,或者在汪峰成为音著协会员的情况下(即由音著协来行使《春天里》的著作权),旭日阳刚取得音著协的许可,或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都可以翻唱《春天里》。
那么,旭日阳刚的翻唱行为是否属于以上情形呢?笔者一一分析如下:
(一)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
我们来看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据此,法定许可的要件有四:(1)权利主体是录音制作者(2)前提是该音乐作品是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3)权利人未声明不许使用(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4)支付报酬。
就《春天里》来讲,旭日阳刚是《春天里》的表演者,而不是录音制作者。就此一条,就足以将旭日阳刚挡在法定许可的门外。而汪峰禁止的也是旭日阳刚“翻唱”行为,并不是禁止旭日阳刚录制他人翻唱《春天里》的行为。
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
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在公开场合演唱,而是将其对《春天里》的演唱制作成录音制品;另一种情形是公开演唱,即表演《春天里》。显然,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是针对第一种情形的许可,而不包括公开表演这种方式。也就是说,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是对录制行为的许可,而不是对表演行为的许可。
这里的表述比较拗口,也难以理解。我们举例来讲:《春天里》是经合法出版的录音制品(如录音带),旭日阳刚邀请歌手或自己翻唱《春天里》,并对翻唱进行录音,制作录音制品。那么,该行为属于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无须经过汪峰同意,只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但是,旭日阳刚参加商演等公开演出,演唱《春天里》,则显然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
(二)音著协无权行使《春天里》著作权
在《春天里》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版权人汪峰出面,而不是作为版权管理人的音著协来维权。而在其他一些背景音乐侵权的案件中,经常是音著协作为原告来维权。
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的管理机构,在音乐作品权利人与音著协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成为音著协会员的情况下,音著协根据合同约定,代权利人行使作品的著作权。如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费、转交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等。
而在《春天里》事件中,据汪峰的博客称,其不是音著协的会员,也没有许可音著协行使《春天里》的著作权。如果汪峰是音著协的会员,那么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由音著协代理汪峰行使版权权利。而一些版权人如果有能力垄断作品版权,如《两只蝴蝶》的版权人鸟人公司,就会不参加音著协或者退出音著协,自行维权。
再扩展一步讲,是否取得音著协的许可,并缴纳使用费,翻唱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呢?从司法实践来看,音著协在行使版权过程中的操作不当,也会导致侵权事实发生。
典型案例如“丁香花”事件:《丁香花》是流行的网络歌曲,之前一直未被制成音像制品。2005年,网络歌曲《丁香花》的词曲作者唐磊准备将制作出版《丁香花》专辑,却发现该歌曲被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同名专辑收录出版。唐磊随起诉南京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其是合法出版,因为他们已向音著协取得许可,并缴纳了使用费。本案法律问题比较简单,因网络歌曲《丁香花》是未经合法出版的录音制品,不符合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的要件,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录制《丁香花》,侵犯了唐磊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此后的2005年,超女邵雨涵向音著协缴纳1000元的版权使用费,翻唱《两只蝴蝶》。后被版权人鸟人公司起诉侵权。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邵雨涵向鸟人公司赔偿8万元。而在这个案件中,音著协并未取得鸟人公司作品《两只蝴蝶》的授权。随后,邵雨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而成为国内第一位起诉“音著协”的歌手。
(三)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不属于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回想之前,旭日阳刚在北京地下通道演唱《春天里》是否侵权一事,我们无须再去论证。在春晚演唱《春天里》,也是央视取得了汪峰的授权,只不过汪峰未收取费用而已。而在旭日阳刚走红之后,其商演费用一场有3-5万时,我们根本无法将其归为合理使用。
汪峰不允许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完全是在行使其著作权。至于网络评论认为汪峰封杀新人等言论,以法律人的眼光来看,纯属无稽之谈。对于草根歌手,网民的爱护之心可以理解,但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来成就草根的前程,就有失公允了。
(作者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1102/20110213193330-2.htm
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
汪峰
(2011-02-11 10:17)新浪博文
2010年到2011年对于我来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欣慰的是发表了<<信仰在空中飘扬>>这张不错的专辑得到了很多熟悉以及陌生的,热爱音乐,热爱生活的正直善良的人们的肯定和支持.并且专辑中的重要歌曲<<春天里>>更是获得了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认同以及许多人的喜爱,在此,我也感谢所有支持和帮助我的人们.
然而关于<<春天里>>这首歌曲,到今天我也要告诉大家一个不得不说的故事!
一小时前,我接到朋友的电话,焦急地告诉我,今天的某个报纸媒体上,由旭日阳刚方面透露并发表了对我很不利的,歪曲事实的报道.随后,我看了一下,我想有些事实今天不得不说!
事实一: 2010年的某一天,朋友推荐我看一个网上的视频.是由两个称之为民工的人在宿舍里翻唱的我的<<春天里>>.他们的名字一个叫王旭,一个叫刘刚..看完后,我和许许多多的老百姓一样深受感动.并且和自己的朋友和家人推荐和分享来自于他们的翻唱带来的感动.之后,在即将上演的上海<<怒放>>演唱会上,我决定让他们和我一起演唱这首歌.记得当时还有不少朋友对次此提出疑义,但我坚持了这个想法.我知道,我也有过,许多追逐梦想的人都有过和他们当时一样,身处社会底层,怀揣梦想但无人问津的时候,这种时候需要的就是无私的,诚恳的帮助,和给予难得的重要的,不求回报的机会.最后,正如大家已经看到的, 我们成功的演绎了这首歌,反响也很热烈!演出结束,我就和旭日阳刚以及当时还不是,现在扮演他们经纪人的名叫黎冬的人说:这一次的帮助一定会给你们带来很好的反响和作用,真心的希望你们能继续努力,为草根阶层以及所有老百姓作出一个榜样,甚至是他们的一个楷模或梦想.更希望你们能创作或拥有属于自己的作品,因为那样的成功是真正的成功,而且你们自己也会自豪.虽然现在还早,但如果永远翻唱别人的作品,最终是不会长久的,而且更多的荣誉与赞美还是会属于歌曲作者和原唱. 并且我也向他们表示,之后我不会继续很多这样的合作,因为我自己的公司和团队对于我的规划路线不是这样的方式.我们不要形成一种互相炒作的趋势.我自己的发展道路从来都不是这样的,而且也不希望他们依靠炒作生存,那样他们会走得更远.  事实上从很早我就已经关注和提醒他们了!
事实二:在此合作之后,耳边还残留着许多来自于王旭和刘刚的赞美,感谢之余,我继续我的新专辑的创作及演出.也再也没有来自于他们方面任何人的联系,电话以及信.有意思的是,终于有一天,中央台<<星光大道>>的制作人打来电话,说希望我参加旭日阳刚的冲击年度冠军的决赛,我再一次表达了我对这事的观点,重申了不希望炒作以及凭他们自己实力获得成绩的重要性,当然还因为录制当天我已有签定合同的演出了.基于这些原因,我不能去.也恰好在这个电话之后,这两为许久没音信的朋友分别都打来了电话,两人分别再一次在电话里表达了几个月前合作时说过的感激和赞美之词.我反复问了是否有其它重要事情,他们都说没有,我因为正在工作,所以结束了通话.但此时,我对整件事已经有了不一样的感觉.我相信大家明白是因为什么!
事实三:随着时间的推进,也随着更多人的关注,旭日阳刚越来越受欢迎,也越来越多的参加了各种晚会,活动,以及商业演出,当然,也越来越频繁的未经我和版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并演唱我的<<春天里>>以及我的其它作品.其实,这让我觉得欣慰,因为曾经对他们的帮助真的起了很大作用,我为他们高兴!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此刻,他们再也不是两个住在狭小屋子里,在生活最底层为梦想和音乐努力,忍受贫苦和非议,忍受生活的压力以及不公的年轻人,而是两个存在于这个追名逐利,为成功不择手段的娱乐圈名利场中的两个做翻唱的,努力的歌手.与此同时,我的唱片公司,我的经济人以及家人,朋友都不断的提出疑意和不同观点,这样的行为和现象合理和正确吗?也希望我对这样未经许可的大规模翻唱采取措施.试想一下,任何一个唱片公司投资签约一个比较成功的艺人,而他的作品及权利长期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用于包括纯商业演出的所有活动.有哪家投资公司和经济人可以允许和视而不见!但我依然和公司及朋友商量,希望在事情没有发展到不可控制以及往恶劣的方向走之前,不要阻止或伤害到对方.(事实上这完全不能称之为伤害).之后,公司以及家人,朋友都将此事包容下来,从某种程度上是忍耐下来.因为我们也有我们的无奈和委屈!
事实四:在此,我无权指责,也没有资格评判中国现存的版权法律及相关规定.但那实在令所有创作者无奈和心痛.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她)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包括商业行为)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由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而此规定对于创作者没有任何保护和尊重.创作者(这本应受到尊重和爱护的职业身份)是如此的无力,悲哀和不受保护.另外,事实上包括我在内的不少创作者关注的并不只是钱,我们更看中的是我们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和保护.因为创作作品,创作优秀作品背后所付出的艰辛和心血不是常人能真正体会和理解的.所有真心热爱创作的人是多么珍视自己的作品,他们对于作品是有责任和权利的.我相信所有的创作者对此一定会感同身受.!因为作品就象是我们的孩子!
事实五:随着事态的发展,作品的权利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在更多的场合,采访和演出,以及专题节目中,除了必需要提及和感谢的<<春天里>>的作者及原唱汪峰之外,更多的出现了一些非常混乱,不负责任,甚至巧妙利用大家版权意识淡漠的观点及说法.[<<春天里>>堂而皇之的,理所当然的成为旭日阳刚的成名曲,][汪峰不温不火的作品被旭日阳刚唱火了][.旭日阳刚唱出了<<春天里>>真正的灵魂],[汪峰借助旭日阳刚人气回升]种种无聊,可笑的言论.在此,我想澄清几点1..<<春天里>>一经问世,就已引起巨大的轰动,也受到很多人的喜爱,而绝不是因为旭日阳刚的演唱才体现它和我的价值.2.我需要这样的提携和炒作吗?一直以来我本人在歌坛走的是这样的路线吗?3.翻唱终究是翻唱.我喜爱他们的翻唱.但请问为何选择翻唱这首作品,难道是想把一首平庸的作品依靠自己的能力唱红吗?4.我的生活已无忧,所有关于音乐的事物都有专业优秀的团队在打理,我的事业也处在高峰的阶段,常人判断这样的一个中国艺人肯定已经写不出最初的真正朴实,感动,震撼的作品了,但<<春天里>>是这样的一首歌,它具有优秀的品质,我没有因为生活的优越和改变而没心没肺,作品空洞矫情.而是更多的将作品指向我的过去和许多人的未来,以及所有人曾经经历的真实生活.这样阶段的汪峰写出这样的作品,不值得大家尊重吗?在此我不想自我吹嘘,只希望大家自己思考.
事实六:这里将要提到整件事情里最为关键的一点,值得所有人深思:作为一个中国人,不了解西方,我不做妄断.但在中国,追溯流行音乐历史,旭日阳刚和我之间在作品使用上的事例绝无仅有,是第一例.历史到了今天,包括港台地区的许多成名的翻唱歌手及团体,都具有广泛的翻唱这一性质,我想大家随便一想就明了.而旭日阳刚走到今天,具有另外一个前无古人的特性,就是:唯一针对性翻唱.他们只选择翻唱我的作品.首先我要感谢他们对我作品的喜爱,欣赏和信任.但长期如此翻唱对于我的唱片公司,我的版权公司,以及演出市场的不良影响在前面我已说到过,不再多言.而我相信也正是因为这唯一针对性的演唱必然会引起争论和必需的调整.开句玩笑,如果我从今天开始,以后的所有包括商业演出中只唱我的好朋友其中任何一人的作品.比如许巍,或郑钧,或孙楠,甚至是前辈罗大佑,崔健的歌曲,没有理由,也没有约束,对方不能制止,请问:对方不会制止或提出正当的要求,或通过法律解决吗?这里面不光是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尊重!至少我是这样的理解的!
事实七:重新回到事情的发展,如果象某些人说的那样,我因为看到旭日阳刚唱我的歌红了,我非常不平衡的,很阴险的决定不允许再唱我的歌,我应该可以预见到他们的发展,因为这是当今中国社会必然发展的一个现象.那我首先不会带他们去<<怒放>>演唱会.如果说之后我后悔了,那就更不应该允许并签署同意<<春天里>>由旭日阳刚在2011央视春晚演唱这一对于他们来说更具有重要帮助意义的事情!第一次央视来找我签署同意函的时候,同时还有使用费.但我没有收取费用,因为和最初的帮助一样,真正的帮助是不需要回报的.后来因为要出版音像制品这一环节,央视必须付费给我的版权公司,所以央视很尊重的付了一笔费用,之后,我打电话给负责春晚歌舞类的导演(在此出于尊重,不透露姓名,但知情人会知道),我告诉他费用一直都不是这件事情的核心,所以,我会在春节假期后,将这笔费用捐给央视,由央视转交给旭日阳刚,希望他们给自己买把好一点的木吉他,希望这是一个微小的帮助.此事,相关人士可以与这位导演求证.事情,至此,我相信我已尽了最大力量来帮助旭日阳刚!但所有事物的表面都是一种蒙蔽,事实并非这么简单.
事实八:在春晚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的公司以及经济人多次与旭日阳刚方面沟通,善意的提醒和建议他们在使用作品上的问题,也多次告知希望使用自己或由专人为他们创作的作品.但事情继续照原样发展下去.对方从未停止过使用我的作品在所有演出和活动中.在此,我想强调一个关键:我猜想也许每天在全国各地的酒吧,小演艺场或校园或民间,都会有不少人在翻唱我的歌曲,但绝不会仅限于我的作品.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演唱更多的是属于自发,自娱,聚会或谋生.据我所知,在酒吧辛苦演唱一晚的报酬只有两三百元人民币.而绝非我们所探讨的几万,甚至是十几万的正规大型商业演出.这两者之间是有巨大的差别和不同的!
事实九:春节假期之后,我的公司以及律师都决定对这样的事态要进行制止。(事实上早有这一想法.我一直在劝阻).原本想直接发表官方声明.但我还是觉得应该事先通知到对方,处于尊重,处于来自最初的帮助.之后我的经济人就给黎冬打了电话.我所知道的情况以及看到黎冬给经济人回复的短信表明.他们非常感谢我们之前的帮助,并且非常愿意今后拥有自己的作品,同时表示从即日起,不再使用我的作品.一切看上去都很和谐,也合理.但事情又一次绝非这么简单.今天一早的来自于一个不负责的报纸的这篇文章,让我彻底清醒和愤怒了.面对这样一篇恶意的,歪曲事实的报道,我必须站出来,不再让自己和团队以及公司和朋友们受委屈,不再无原则的忍耐了.有些事必须说清楚!  真诚的帮助和宽容不代表可以利用甚至恶意诽谤!!!!
事实十:在这里我想对旭日阳刚两个人以及经济人黎冬和他们的团队说几句话:王旭,刘刚.我真心的希望你们俩永远都是那两个在最初视频上感动和激励大众的善良,真诚,努力奋斗的年轻人.希望你们能真正成为老百姓的楷模,表里如一!这个世界,这个所谓的娱乐圈充斥着虚伪,利用,不择手段的你争我抢.到最后为的只是名利,而名利是否会真正属于谁先不得而知,就算拥有了,随后能留给自己骄傲和自豪吗?头顶的光环是人民赋予你们的,它永远都不属于我们每一个所谓的名人,随时它都会被摘掉!随时也会被唾弃!如果有一天你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作品得到世人真正的推崇和尊敬,我会感到欣慰,也会为你们自豪.一个善意的忠告:选择真正好的团队来经营自己,他们不一定是最会赚钱的,但他们一定是最有远见,善良,正直,能为你们指明方向的团队.而不是带领你们进入一个永远无法挣脱的泥潭!黎冬以及你们的团队:请重新调整你们的思路吧!这个时代虽然充斥着各种无耻的炒作和阴险的利用,但永远大多数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事实不会被歪曲,.真相总会被昭然于世.为你们的朋友也同时是艺人的他们着想吧,做对他们有益的事,不要让他们将来只有一种悔恨和对往昔的抱怨.他们是那么朴实的年轻人,他们本应有更光明的未来.无论是为了名还是利,总是有更聪明,智慧,令人信服的方法去得到.有时做正确的人远比做自以为正确的事更重要!希望你们能真正明白创作者不是赤裸的商贩,他们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我也更希望看到两个小伙子他们再一次唱起<<春天里>>的时候,是他们拥有了真正的自我和成功之后,那时我和所有人都会为你们感到高兴!
今天,这篇文章也是我有生以来最长的一篇文章,与其说它是一个事实的表述,或者是一次辛苦的争辩,甚至可能被理解成另一种炒作.不如说这是一篇不得不说的赤裸的自白!希望大家可以了解真相,也希望大家能真正开始尊重所有创作者.所有美好的事物都包含背后不为人知的无数心血!当然,今后,也希望任何人不可以再(除了自发娱乐以及艰辛谋生)以任何方式,包括大型活动,电视晚会以及商业演出和其他商业行为中,在未经创作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了!
最后,我也想对旭日阳刚的歌迷的说几句:爱护他们,要懂得怎样真正的支持他们.他们是两个值得我们爱护和学习的好青年.但会有很多东西会毁了他们.我从来都不是他们的敌人,希望你们懂得我给予过的帮助的意义.!任何事不会一日而成,也不会轻易消散.所有成功的人并没有那么多肮脏的想法和不可告人的勾当.而他们的付出却往往会被别人忽略或遗忘.但时间可以验证一切.!但愿美好的事物可以永存!
2011年2月11日    汪峰   (因情况紧急,如有错别字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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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散人
发表于2011-2-14 20:04:12
旭日阳刚新歌——冬天里 作者:朱明勇律师 鉴于汪峰紧急通牒旭日阳刚以后不准再唱《春天里》,不如再唱一首冬天里 汪峰以法律的名义通告旭日阳刚禁唱《春天里》 我以法律援助的名义送他们一首《冬天里》 汪峰 — 春天里 旭日阳刚新歌——冬天里 还记得许多年前的春天 要记得这一年的冬天 那时的我还没剪去长发 这时的我们有了变化 没有信用卡没有她 有了盒饭有了些钱 没有24小时热水的家 只是除夕不能回家 可当初的我是那么快乐 可今天我还是那么的痛苦 虽然只有一把破木吉他 虽然能把歌声传遍天下 在街上,在桥下 在田野中 在台上、在台下、在鲜花中 唱着那无人问津的歌谣 唱着那惊天动地的歌谣 如果有一天 我老无所依 如果有一天 我无法呼吸 请把我留在 在那时光里 我一定还在 在那隧道里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请把我埋在 这春天里 我只会留在 在这冬天里 还记得那些寂寞的春天 还记得那寂寥的秋天 那时的我还没冒起胡须 在那个黑暗的隧道里 没有情人节 没有礼物 没有盒饭 没有钱 没有我那可爱的小公主 没见过聚光灯如此耀眼 可我觉得一切没那么糟 可我们觉得一切都那么美好 虽然我只有对爱的幻想 因为有一个不灭的梦想 在清晨 在夜晚 在风中 在清晨、在午后、在黑夜 唱着那无人问津的歌谣 唱着那惊天动地的歌谣 也许有一天 我老无所依 也许有一天 我无法呼吸 请把我留在 在那时光里 我只会留在 在那冬天里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请把我埋在 在这春天里 春天里 我只会留在 在这冬天里 冬天里 你是这此刻烂漫的春天 谁是这个冬天的温暖 依然像那时温暖的模样 依然让我感到飘雪的寒意 我剪去长发留起了胡须 我戴上很酷的帽子 曾经的苦痛都随风而去 把那痛苦压进心底 可我感觉却是那么悲伤 可我依旧感觉悲伤 岁月留给我更深的迷惘 悲伤着长久的迷惘 在这阳光明媚的春天里 在笑着哭泣的冬天里 我的眼泪忍不住的流淌 明天谁将我送上公堂 也许有一天 我老无所依 也许有一天 我无法呼吸 请把我留在 在那时光里 我一定还在 在那隧道里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请把我埋在 在这春天里 请把我洒在 在这冬天里 如果有一天 我老无所依 如果有一天 我无法呼吸 请把我留在 在这春天里 请把我洒在 在这冬天里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请把我埋在 在这春天里 春天里 请把我洒在 在这冬天里 冬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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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艳敏律师
发表于2011-2-14 16:22:32
这个好像把表演者权利和表演作品著作权利弄混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旭日阳刚进行翻唱,产生的是他们自己的表演作品。他们只是在词曲方面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给汪峰。汪峰利用著作权限制别人的继续使用,特别是因此歌走红的旭日阳刚继续演唱,明显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这首歌在整体意义上来说,就像一块泥巴,经能工巧匠的加工成了一个著名的雕塑。泥巴的所有权人是不是因此就拥有了这个雕塑的所有权呢?我国的司法判例是在后期加工的收益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时,该雕塑应该归那个能工巧匠所有。这首歌因旭日阳刚翻唱走红了中国,它的价值因为旭日阳刚大大增值,否则可能汪峰也只是偶尔唱唱,慢慢大家就完全淡忘了。所以在词曲的报酬和旭日阳刚的演唱价值方面,旭日阳刚的演唱价值大大超过了词曲的报酬,目前汪峰限制他们的演唱,明显有不当得利倾向。完全是把旭日阳刚对该首歌曲的增值部分占为己有了。看不惯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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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
发表于2011-2-14 15:54:36
农民工心声的春天里,曲作家乃至每个人的责任---------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高楼林立、道路交织,产品畅销世界,很大比重上是发挥了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就是源源不断离开土地涌进城镇的农民工兄弟姐妹的辛勤付出。在现代化氛围的世界视野上来看,正是这些廉价劳动力供养着中上阶层的富足生活。他们盖的楼、修的路、生产的产品,却不能成为其拥有享受的主体。诚然,打工效率高于务农、劳动强度也不比种地大,收入也相对可观,但是,他们尚没有踏进春天里,现代概念的工人内涵,与之尚遥远。他们还得离乡背井、不分昼夜、维持温饱、游离城市生活边缘,还会遭受一切一切的不平等公正,这么个群体,默默几十年。旭日阳刚的一曲春天里,唱出了这种悲壮。完善公正的社会,应该有他们的声音,“春天里”高歌一曲之后,我们发现,这个汪峰的原唱,并不适合农民工,更不是春晚主持人董卿说的,打工兄弟有自己的春天里。看看歌词吧:还记得许多年前的春天 那时的我还没剪去长发 没有信用卡没有她 没有24小时热水的家 --------还记得那些寂寞的春天 那时的我还没冒起胡须 没有情人节 没有礼物 没有我那可爱的小公主 -------你看这此刻烂漫的春天 依然像那时温暖的模样 我剪去长发留起了胡须 曾经的苦痛都随风而去 -----------,这个适合旭日阳刚的农民工身份吗?不伦不类,别扭啊。歌手唱歌,体现的是歌曲中潜在的主人公,而旭日阳刚这对组合则不同,它和西单女孩等一样,草根、农民工身份被异常的首先凸现出来,人们听他们的歌,不自然地把它们当做了主人公,在表露心声。站在这个角度,汪峰及时叫停旭日阳刚再翻唱春天里,就不仅仅是维权那么简单了,而是一种纠正,一种尴尬的适时终止,也可以理解为一次呼唤、督促,就是,农民工要有自己的歌,这不再是仅仅旭日阳刚面临的课题,每个音乐人、文艺工作者,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好的艺术创作难得,来之不易,却也是恰逢其时、难得的机遇呈现在眼前。我理解,"旭日阳刚"被叫停《春天里》,启迪意义在这里吧。这不是在抹杀农民工代表旭日阳刚,而是期待真正属于农民工的艺人代表多起来,唱着自己的歌活跃在陋室大堂,唱出他们自己的悲欢离合、忍辱负重、期待神往。这才是真正农民工歌曲的“春天里”,而歌曲中春天里心声表达的实现,就不单单是歌曲创作者、艺人的责任了,在于全社会、每一个人,你我他的关爱和奉献,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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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勇
发表于2011-2-14 14:21:07
我觉得应该从几个层面讨论这个问题:1、纯粹法律规定的层面 2 法理的方面 3 现实中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我的个人观点:严格从法律规定看,汪峰有权要求任何未得到授权的人停止侵权。 从法理讨论的话,就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权衡和与时俱进的发展,这个俺不懂。 从现实出现的问题看,比如实际无法禁止侵权等问题,版权人只能选择抓大放小的商业策略了,与法律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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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2-14 9:16:19
春天里的著作权人当然是汪峰,演出者不仅是旭日阳刚,还包括演出单位中央电视台。如果旭日阳刚商业演出,使用春天里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汪峰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汪峰不同意继续使用作品商业演出,旭日阳刚则无权继续使用著作权人汪峰的春天里的作品继续商业演出,否则,构成侵权。我的意见是:春天里的作品拟唱红大江南北,由汪峰当老板,三人组成团队,继续发扬光大春天里,农民出身的旭日阳刚未必懂得国家的著作权法,汪峰应当点到为止,而旭日阳刚应当主动取得汪峰的许可,借央视春节晚会的东风,让春天里的作品真正唱红大江南北,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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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网友
发表于2011-2-14 9:06:52
有西老师,作为律师也应该专业有专攻。知识产权这一块,我觉得您欠缺在理念上。对版权的基本常识您都不是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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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j
发表于2011-2-14 0:02:58
旭日阳刚让更多的人知道春天里,喜欢春天里,现在突然不给唱了,有点不道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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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2-13 23:01:52
再补充一点,我完全同意陈有西同志关于旭日阳刚的翻唱是对作品的再创作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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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2-13 22:49:16
谈谈我的观点:有西同志认为著作权人没有“禁止权”,但依法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我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认为,“许可权”即为“禁止权”,不许可即为禁止,法律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必须”许可他人演出。因此,从纯法理上说,汪峰是有权不许可的。但任何作品创作出来都是为了传唱的。因此,不许可归根结底是伤害著作权人自身权益的。综上,我认为理论上汪峰的确有权不予许可,但汪峰若“赌气”不许可则是“损人不利己”的。正确的做法是双方谈判,有偿许可,汪峰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旭日阳刚依法得到汪峰的演出许可。其实,汪峰这个层次,佛争一柱香,需要的是个名。利还在其次,意思意思一下就可以了。因此,双方谈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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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2-13 22:25:19
向有西同志请教:您认为“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据查,《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认为,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其实就是“禁止权”,不许可即为禁止。法律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必须要“许可”他人演出。因此,当著作权人“不许可”他人演出实际上就等于是“禁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