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喜剧电影排行榜:麻烦帮忙找两个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52:45

改制企业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一、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和国际化拓展的有利时期。必须以深化改革抢抓机遇,全市深化国企改革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大的力度,强力推进深化国企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改制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培育上市一批、破产兼并一批、规范完善一批,把深化改革和招商引资结合起来,激活存量、引进增量、做大总量,以改革促进工业的突破性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二、推进国企改革中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最大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原则。二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好职工的原则。三是规范操作,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四是以改革促发展,强力推进国企改革促进工业突破的原则。

三、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需经过以下程序:

1、改制立项。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企改办审核立项批复。同时,改制企业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发动等工作。

2、清产核资、资产审计评估。市企改办立项批复同意改制后,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市国资委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二年有效。其次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机构。审计、评估机构由市国资委、市企改办和企业主管部门(协会)按有关程序共同选定后,由市国资委委托。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要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制的形式和资产处置、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职工安置、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改制后企业的发展目标、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等内容。改制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论证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4、制订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涉及职工身份转换的,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对各类人员(在职职工、内退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的安置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要用与安置费相当的资产作抵押担保,在职工安置费没有落实到位前,企业不得自行处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5、改革成本审核。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职工劳动关系及工资情况表等资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改革成本审核后出具企业改革成本审核意见;市房改办、市总工会及市委老干局分别对企业的房改情况、劳模津贴及离休干部有关费用进行审核。

6、国有资产界定及处置。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供资产审计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改革成本审核意见及论证通过的改制方案及会议纪要等材料,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界定和处置,并出具界定和处置意见。

7、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审批。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市企改办就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等有关问题请示市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国有产权方可进场交易。

8、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企业改制方案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市国资委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国有产权转让方,办理进场交易有关事项。进场交易完成后,市企改办将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全套文件材料上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下达终审批复,改制企业持终审批复和产权交易凭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挂牌转让:

1、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2、挂牌公告。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挂牌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组织交易。挂牌公示期满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可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4、签约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5、资金结算。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办理交易价款结算,划转交易价款等手续。

6、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整个产权交易活动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国有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昆发〔2002〕4号、昆办通〔2002〕42号、昆办发〔2003〕12号文件有关精神,在国有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企业,因调整劳动关系,转换职工身份,应给予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昆明市上年度市属城镇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1、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每满一年工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或市属城镇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转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

2、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本人的实际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

六、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截止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昆办发〔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各类人员经济补偿费用的计算和工龄计算等基本情况,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为准,改制时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费。

七、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为何要划分为1986年9月30日前和1986年10月1日后?

答:1986年7月12日,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实现重大改革。即在我国用工单位都要与所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文件于1986年10月1日施行之前,企业招用人员一般为固定工,文件施行后,企业招用工人同意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有了1986年9月30日前固定工和1986年10月1日后合同工的划分。

八、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安置标准是什么?

答: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如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除发给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外,再由企业发给3000-8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

九、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72.5元如何发放?

答:根据昆办通〔2002〕42号及《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发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企改办〔35〕期)有关规定,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发放范围是:2002年4月以来改制的企业,在改革成本中测算预留过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的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发放对象是: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健在的人员。发放方式:用国有资产测算预留的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由改制企业统筹管理使用,按月发放,不得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符合发放范围的企业,未发的或原发放标准低于测算标准的,原则上可提高到测算标准发放;原发放标准达到或超出测算标准的,原则上由企业按原发放标准继续发放。发放时间:符合发放范围的企业,从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2006年7月5日)执行。极少数困难企业经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须邀请退休人员代表列席)审议通过后,可暂缓发放,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时再行发放,但应从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补发。

十、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答: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十一、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答: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二、国有产权价款是否能优惠?

答: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十三、改制企业怎样出具法律意见书?

答: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十四、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的范围和对象是那些?

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88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招收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子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二是国有企业停办的中小学;三是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办中小学;四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五是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六是国有企业间联合举办的中小学。

十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那些?

答:(1)在上述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专任教师;(2)在上述中小学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其他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

十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人员如何管理?

答:(1)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原则上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已具备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的,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纳入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退休教师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2)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在内退期间仍按企业内退职工待遇标准执行,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再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解决其待遇。

十九、如何移交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答: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及省、市属企业要严格按云政办发【2004】40号、云政办发【2005】88号和云企改办【2007】20号、昆企改办【2008】6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努力完成本地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服务和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省、市属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和各县(市)区政府沟通联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抓紧落实,尽快完成退休教师移交工作。

二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费移交后怎么计发?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8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规定,增加退休费。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自退休之月起参照196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