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员工作职责:林彪夫妇窃夺文物始末:总价343万仅付款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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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夫妇窃夺文物始末:总价343万仅付款766元 2011-03-10 14:53  来源: 百年潮

 

核心提示:林彪、叶群拿走文物字画1858件,图书5077册,笔134支,纸1451张,本159本,唱片1083张。有的没收钱。收钱的共计766.55元。按国内收购价应为3431661元。其中珍品118件。

本文摘自《百年潮》杂志2004年第1期 作者:章涧青 原题为:林彪集团主要成员窃夺文物记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伙什么样的罪犯?一般人都知道他们犯的是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罪,而实际上,他们还是一伙大贪官,是窃夺国家及私人文物的窃贼。这后一点,知道的人不多。现在一些中青年人有一种奇怪的倾向:因为痛恨腐败,便认为“文化大革命”有理,认为“文革”是一场反腐败的、正确的革命。此倾向实大谬也。

这些中青年人产生这种误区,其实是情有可原的。试问,谁向他们详细公布过林、江集团窃夺文物的罪状呢?谁曾把这些贪官盗取文物的帐目一笔笔公诸于天下了呢?记得林、江集团倒台以后,故宫博物院曾在一个很僻静的院落里办过一个小型展览,披露林、江集团掠夺文物的某些情况,但材料很不充分,办的时间又很短,参观者前后最多不过3000人左右,所以一般人并不了解林、江集团窃夺文物的详情。前几年,有两个美国人写了一本《康生传》,其中披露了康生窃夺文物的一些情况,但并未涉及林、江集团的其他人。国内出版的一些康生传记之类书籍也是这种情况。总之,从目前有限的信息中,一般人是很难详知林、江集团窃夺文物的罪状的。因此,那些中青年人认为林、江只是权臣,而不是贪官,进而误认为文革是反贪官、反腐败的革命,也就不奇怪了。

一份史料

正像“文革”的许多问题至今仍是一笔糊涂帐一样,林彪集团窃夺文物的罪状恐怕也不可能搞得那么完整、清晰。但大致的帐目、清单总是应该有的。因为他们窃夺(以低价购得天价文物等手段)文物时毕竟要进国家文物仓库,掠得文物时也毕竟要办一下手续,这样,就有了清单,他们也就留下了罪证,同时还有目睹他们犯罪的证人。我手中就存有这样的一份清单。我想,这样的清单不会是唯一的,肯定还有其他这样的清单存世。

但我这一份却反映出林彪集团窃夺文物的许多情况,因而是很有史料价值,很宝贵的。这是一份18页的原始材料,都是目睹窃宝者罪状的手续经办人写的揭发材料。这18页材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彪集团成员窃夺文物的记录,二是某篆刻家为林彪、陈伯达制印的情况说明。第一方面的内容包括三份材料:

1、《林彪集团成员到文物库房拿走文物的记录》;2、《林彪集团成员到文物管理处盗窃文物记录》;3、《由北海库“提供”资料文物库文物情况》。第二方面的内容为一份材料:《给林彪、陈伯达刻图章砚台的经过》。这些材料都写于林彪事件发生后不久,写作者均为北京市文物局职工,内容均为当事人的所见所知,材料均是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原件,上面都有他们的亲笔签名。

在这些材料中,没有关于江青集团的内容。这是因为,当时江青集团尚未倒台,气焰正炽。因此,我所持有的这十几页材料,实际上只是一份反映林彪集团窃夺文物情况的材料,若将其冠一总名,可称之为《林彪集团主要成员窃夺国家及私人文物的若干记录》。

窃夺纪略

这些记录涉及了林彪集团的哪些人呢?计有:叶群、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此外,还有林彪某秘书、叶群某秘书、陈伯达某秘书、陈伯达的儿子、李作鹏的老婆、邱会作的老婆胡敏、戚本禹等。

关于他们窃夺文物的次数、种类、时间等具体情况,还是让《记录》来提供证言吧。

一、来北京市文管处的人物、时间、次数

叶群来文物管理处三次。第一次是1968年4月25日晚同陈伯达一起来的,第二次是1970年5月2日同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此人不属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案犯,故隐其名)一起来的,第三次是1971年7月10日晚10点。第一次来没拿东西。第二次拿东西最多,到库房见什么要什么。第三次来之前一星期就打电话告知“首长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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