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满意度调查目的: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改善金融环境的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0:37:11

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改善金融环境的建议


    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民间借贷的性质也由过去的救穷救急,好借好还,演变为放贷谋利,借钱难还,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造成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多重因素叠加效应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剧增。随着楼市、股市的降温,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积累,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人从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利息较高,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管,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如2010年,江苏某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18.33%。而2005年民间借贷案件仅占民事案件的5%以下。当前民间借贷案主要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自然人与投资理财公司的借贷案件以及自然人与各类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般借贷案件。

    (二)各类理财担保公司广泛参与民间借贷。这些投资理财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理财投资信息咨询服务、贷款担保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劳务中介服务等。而经调查,大多数理财中介机构均从事非法融资、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类似于地下钱庄,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行为。多数理财公司本身资金较少,为了盈利通过高息吸收民间资金。但为了给吸收存款披上合法的外衣,一般在找到贷款人的情况下才将已经联系好的出借人的资金吸收过来发放给贷款人,其本身作为担保人从借款合同中赚取利息差,这样就掩盖了吸收存款的行为。

    (三)高息、期短、高风险是民间借贷普遍特点。理财公司多通过许诺高额利息来吸引民间闲散资金,然后再行放贷,其融资成本高,风险大,放贷期限短,多为1至3个月。如果借贷人无法及时还贷,理财公司作为担保人之一先行偿还融资款本金和利息,然后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取得债权人资格再主张债权。由于理财公司放贷利率,是一般银行贷款利率的4-10倍,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高息滚动累加,借款人便难以负担,各类恶性逃债、赖账,对抗债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理财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十分普遍,没有理财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也深受其影响,高息借贷也被广泛接受。过去为救急助贫低息无息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少。

    (四)借贷环节多处不合法。一是借款人从理财公司借款,实际操作中理财公司预先在本金中将利息扣除,此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二是理财机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事融资,其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往往是银行利率的4-10倍,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按法律规定“擅自以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率向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放贷笔数多,贷款数额大,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三是理财机构往往利用借款人法律知识匮乏,发放贷款时约定了各种限制借款人的条件,而在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时却不打收条,导致借款人在以后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辩解。四是伴生一些非法收贷、骗贷等犯罪现象。由于高利诱惑,放贷人为保证其利益常采用非法手段收贷。又因放贷门槛低,一些无偿还能力人专门骗贷挥霍。

    (五)民间借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劳资纠纷案件。当前多数生产经营企业竞争激烈,利润被压缩,融资难导至企业停工即被淘汰,继续生产融不到资金,通过高息融资企业负担较重,企业资金链一旦断裂,不仅债务缠身,员工的工资也无法保障,劳资矛盾与金融债务纠纷相伴而生。去年江苏某市审理因企业停产歇业而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近100件。其中,被告系某鑫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有14件、系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有11件、系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分铸造厂的有10件。

    二、对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及改善金融环境几点建议

    (一)稳步推动金融创新,探索中小企业的融资新渠道。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小企业对经济的贡献和就业的拉动明显。但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中小企业往往被迫从非正式渠道融资,成本高、风险大。破解这一难题,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稳步推动制度创新,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加强市场监管。 2008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要充分运用这一政策,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积极促进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

    (二)将民间金融机构纳入法制轨道规范管理。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中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准入条件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建议金融管理行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使金融体系以内以及体外循环的资金进行合事监督管理,控制金融风险。要充分运用政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民间借贷的运作,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的有益途径。

    (三)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民间资金的抗风险能力。一是通过各类媒体宣传,让公众认识民间借贷高息后的高风险,拓宽民间投资理财渠道,树立正确的财富价值观,鼓励劳动致富,克服消极食利心理;二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培育社会诚信的价值观念,大力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加以落实, 减少民间资金体外遁环,合理控制金融风险;四是金融部门还要加强对员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限制金融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尤其是通过截流抽调银行资金参与高利贷的现象。要建立严格的竞争上岗、职业择优录取的制度,奖罚分明,对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严加追究。促进金融信贷健康有序地发展,建立一个有借有还、恪守信用的金融秩序。

    (四)增强联动效能,强化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检察、劳动、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事实,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的防范;对于劳资矛盾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加强与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最大限度减少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