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级不锈钢标志:话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34:56

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下面这个“故事”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话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


      

           最近,在胡主席要求做到“三个至上”的部门,一个仅只有几人的法制报刊“广告部”,“挖空心思”制作的“标签”并“导演”被抄的价格已达到常人无法想象地步。当然,有关它的称呼也开始升级,“公事邮票”、新时期的“稿”字邮票(无“面值”)、 “珍邮”(由于第一版法院会徽有问题)等。

 

第一版版票

下面请看它的价格:( 2011年5月27日)

一、2010年虎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全国发行量10万枚:

2010年虎年整版(40枚)新票:10万至50万人民币;

2010年虎年1枚新票:2000元人民币;

2010年虎年四方连新票(带厂铭):1万人民币;

2010年虎年四方连新票(不带厂铭):8000元人民币;

2010年虎年带厂铭实寄封:5000元人民币;

2010年虎年不带厂铭实寄封:1000元人民币;

2010年虎年不带厂铭品相不好实寄封:300元至5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兔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全国发行量23万枚:

2011年兔年整版(40枚)新票:5万至15万人民币;

2011年兔年1枚新票:800元人民币;

2011年兔年四方连新票(右下角带厂铭):5000人民币;

2011年兔年四方连新票(左下角带厂铭):4000人民币;

2011年兔年四方连新票(左上角带厂铭):3000人民币;

2011年兔年四方连新票(右上角带厂铭):3000人民币;

2011年兔年四方连新票(不带厂铭):2000元人民币;

2011年兔年带厂铭实寄封:1000元人民币;

2011年兔年不带厂铭实寄封:500元人民币;

2011年兔年不带厂铭品相好实寄封:200元人民币;

2011年兔年不带厂铭品相不好实寄封:50元至100元人民币。

那这个“标签”是什么东西?什么时候出笼?

2010年7月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报道:

本报北京7月1日讯(记者杨宜中)为确保《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人民法院公告能够及时、准确地邮寄到承办法官及当事人手中,一种专门用于邮寄法院公告的邮签(2010年版),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人民法院公告管理相关人士称,年度版法院公告专用邮签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提高邮政系统及法院收发人员的重视程度,避免公告邮件丢失。

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院公告一律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据相关人士介绍,这种正方形、带边齿36乘36毫米的枣红色邮签,是由中国集邮总公司指导设计,北京邮票厂承印的。邮签正上方是醒目的“法院公告”字样,底部为剪纸风格的虎年生肖图案,以及年度、邮签总枚数和邮政标识,背景为大大的淡色人民法院徽标。2010年版法院公告专用邮签共印制10万枚。法院公告专用邮签计划12年为一个系列组合,每年一种颜色、一种相同风格的生肖图案,基本式样不变,邮签总枚数按当年预计邮寄需要量确定。专用邮签由指定邮局的分装人员贴在每件公告专用信封右上角后邮寄。

应该说该则新闻报道根据后来我查到的发行资料,基本吻合,也客观反映了该“标签”的功能。

摘录的发行资料:

委 托 方:人民法院报社法院公告部

设计指导:中国集邮总公司常规邮品部

设 计 人:余  滨、胡文福、孔祥蓓

印 制 方:北京邮票厂

邮品名称:2010年版法院公告专用邮签

印制数量:100000枚(共2500版)

图案元素:邮签正上方是醒目的“法院公告特别送达邮寄专用”字样,底部为剪纸风格的虎年生肖图案,以及年度、邮签总枚数和邮政标识,背景为大大的淡色人民法院徽标。

使用目的:增强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邮政系统及法院收发人员的重视程度,避免公告邮件丢失。

使用范围:专用于向承办法官和当事人邮寄刊登有法院公告的《人民法院报》样报。

使用方式:贴在法院公告送达专用信封的右上角。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人民法院报》自身和我们集邮报刊,这些说法开始变味。其中《集邮》杂志2010年第9期P37页的报道应该为最详细,但也取头切尾,也没有完全说清,当然文章主要为了介绍该作者的用“标签”制作的所谓“纪念封”。

1.误解

由于以上多次提到“法院公告”,特别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我国现在大量的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是通过邮政邮寄。因此,许多人开始都误为这是法院送达此类邮件使用的“标签”(注:我国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目前按规定使用EMS种类,带回执。)事实上现在使用“标签”仅一家(人民法院报社公告部)使用,寄发刊登有法院公告的《人民法院报》样报。

2.“法院公告”

我不是法律人士,无法解释,只有一个办法将该报广告价格内容呈现给大家,由看者自己去理解。

人民法院公告刊登办法

……

■公告送达收费标准(2010年5月)

 公告类别(限字200个)

普通(元)

加急(元)

特急(元)

起诉状副本

 

 

900

 

 

1400

 

 

2200

上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遗失声明(证件、印章遗失等)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100

1700

2900

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撤消公告通知)

 

 

 

1400

 

 

 

1900

 

 

 

3100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等)

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司法鉴定书

申请公示催告

 

 

 

1900

 

 

 

2400

 

 

 

3400

破产文书(债权人会议通知、破产通知、破产裁定等)

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

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

 

 

 

 2500

 

 

 

 3100

 

 

 

 3700

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

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

行政处罚通知书等(非常见种类)

更 正

每件50元

注:①200~300字加收50%,300~400字加收100%,400~500字加收150%,以此类推。按照案件受理程序,一个卷号按一份公告收费。

②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公告刊登费用可以减免(来稿时须附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

 

这些体现法律“尊严”的内容,在一份大报上,是利用边角和中缝,老年人需要放大镜才能看清的字体刊登。

3.制作单位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于1992年10月1日创刊,2000年元月改版为日报。现为对开八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每期0.90元,全年290元。统一刊号 CN11-0194;国内邮发代号 1-174。 

人民法院报社法院公告部原名为“广告公告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2005年正式更名为“法院公告部”。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报社是国家机关的一个事业单位,法院公告部是下属的一个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

4.为什么要出笼“邮签”

《人民法院报》正常途径是邮发,由于收费刊登公告要寄样刊,因此有部分报纸必须是套上信封由编辑部直接邮寄。根据有人调查编辑部直接邮寄点在河北廊坊(为什么现在北京地区许多邮件但在此地寄发,据知情人介绍,该地寄大宗邮件邮资可以打折。)少量在所在地北京寄发,一般是贴大宗邮资标签或过邮资机。现在信封上的“邮签”仅是《人民法院报》寄发报纸时的标记,无邮资值,因此该“邮签”有许多报刊介绍是“邮资总付凭证”也是不对的。

那为什么一份报纸邮寄要不怕麻烦去贴这样“无价值”的标签。原来,人民法院报社自发报纸是通过邮政印刷品平寄。没有因为信封上有“人民法院报”和几句警告性文字在邮路上得到过优惠,与其他出版物一样,也有误送、遗失现象。由于我国《邮政法》规定,平寄信件无法查询,邮政也不负任何责任。当然,对公告部来说,收别人钱,而付钱人收不到样刊,肯定有意见,也给公告部信誉带来了影响。按理有效的解决办法,挂号邮寄。更何况别人付你的费用足够支付挂号费用。也许经济利益所驱,报社就利用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不清楚了解,策划了这个标签。目的,是告诉邮政人员要“认真”对待,警告其他人员不要去“贪污”。当然,他们自己也要利用“标签“赚一笔。

事实上,执行了此标签制度,在法律无依据,实际上也无效果。至今各地邮政部门没有收到此类邮件处理规定,二由于寄发还是平信,发生了遗失情况,继续是无法,也没有法可以追究,邮政也不需赔偿。但始俑者想不到,本来是平常寄报的普通信封,根据信封上寄发单位也说明是一张报纸,一般人也不会去关心。而现在贴上这样好看的“标签”,本身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举动,再加上现在媒体的如此“吹捧”,更何况目前最差一个信封也值几百元,又被博物馆收藏,反而引起人们的“猎取”心理。说实在现在“猎取”者对法律“理解”不比这些人差,本身这个怪物一出现,就有不少人到处打听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收到,现在在各地有这样“方便”的途径可得,实际“遗失”情况更为严重,也许对报社是个“报应”。再发展下去,恐怕也不敢再贴“标签“。

 

其实原来信封上的文字已告知该件重要

5.明明是“标签”,为什么会称“邮票”?

这些“标签”是无面值,称它“邮签”,因为用于邮政也可以。但这些策划者“醉翁之意不在酒”,从后来策划那么多邮品就可以看出,就是为了赚钱。当然,要吸引集邮者购买,指鹿为马是最好办法。201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上,设计者之一孔祥蓓发表了一篇《法院公告专用邮签的诞生》一文,文中提到“这套也可以称之为公事邮票的法院公告专用邮签,边长只有35×35mm,边缘附邮票齿孔13.5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小媒体得知信息纷纷转载,将“标签”推向了一个新高潮。当然在其他报刊再采访这位在中国集邮总公司常规邮品部工作的孔祥蓓时,在报道中已完全成了“邮票设计家”。5月份该“标签”价格一路升高(见前面市场价格表)。网上和一些报刊也开始讨论,如有人提出该“票”没有面值,就成了前面所说是“稿”字邮票。甚至说到“公事邮票”的概念,说是刘广实、邵林两集邮家在《集邮辞典》所定义的。我也一惊,这两位集邮家在1988年就预料二十多年以后的事,当然翻开一看,也就真相大白。

 

没有此书的人会被他们骗

6.从事法律工作,却践踏法律。

《人民法院报》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报刊,它的编辑起码应是比一般人多懂些法律的工作者,否则怎样审稿。而事实相反,不说一个下属公告部,就报社性质也不是国家机关,何来“公事”。按我国《邮政法》(人大通过的国家法规),邮票发行权属是国家邮政,而现在作为我国一份宣传法制报纸,将自己“小团体”开发的“标签”公开在自己报纸上称为是“公事邮票”,是执法,还是践踏法律。

 

一个报社印刷的“标签”竟然称邮票

7.知法违法

什么是法律,我无权解释,但法律包含我们需要遵守的各类规则制度,按“标签”的使用范围:专用于向承办法官和当事人邮寄刊登有法院公告的《人民法院报》样报。而现在市场上这些大量卖高价全新的“标签”是从哪里流出来。这些“标签”是仅有印刷成本的“花纸头”。现在这样高价在出售合理吗?开发集邮品也无可非议,但现在开发集邮品不但花样多(什么首日封、尾日封、交替封……),也在变花样卖高价。如从经营范围,应有经营集邮品的执照。据我了解,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我国邮政制作、出售的集邮品也收营业税。你开发的产品纳税了吗?

我查阅了《人民法院报》一段时期报纸,根据需要寄发作者或登公告样刊应该有限,而现在印刷数量是大大超过需求量,第一年10万,第二年23万,估计所有发行的《人民法院报》都可以贴上此“标签”。明显是策划以寄样刊为由,另有它途。

按照我国国家信封标准及邮件处理规则,信封右上角应是贴邮票部位。现在违反规定,私自占用了此位置,这是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你们认为是“邮票”。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今后都在贴邮票部位贴上自己标记,也说是“邮票”,这不乱套了。

8.这些人非等闲之辈,完全是一帮经济利益至上披着“法律”外衣的政客。

为了操作标签,利用人们对法律不清楚,干小团体赢利勾当。

“法院公告”听上去很吓人,其实应该解释为法院刊登的广告,其实该报纸许多广告还不属于此范畴。由于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它的广告有一定重要性。但这类广告无非是法律上的一种程序,是一个告示等待期,例行公事。至于法官不及时看到,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也是托词。我问过法院工作的朋友,他回答我,《人民法院报》是法院系统报纸,这与政府机关不订《人民日报》是不行的,样报一般比订的报纸晚到好多天,样刊作用无非是我收了钱,现在已经登了,当然也不否认法官需要原件有存档作用。再说,此类公告,也有专门网站,比报纸查阅方便。而现在一个报刊的广告部,因为收了广告费,寄样刊发生遗失,为了避免损失,搞个“标签”贴上,那其他报刊也认为自己刊登内容重要仿效,也搞什么提示内容的“标签”贴上,将会如何情况。再说,口口声声是法律尊严,这个“标签”在法律上以什么条文支撑。大量流入市场不用在“用途”上,在法律上如何解释?

特别发现在2011年3月30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部发了一个通知,内容是“受中国法院博物馆委托,我们将对2010年下半年的公告专用邮签实寄封进行征集,欢迎广大承办法官向我们捐赠字迹印戳清晰、品相好的邮签实寄封,中国法院博物馆将向捐赠人出具《收藏证明》……”作为一种资料交中国法院博物馆保存是正常的,但将各地回收来一堆“垃圾”都作为文物保存,估计中国法院博物馆仓库里太空。这分明也是抄作,向外界暗示,他们策划东西已成为“博物馆”级藏品,新时代的“文物”。目的还是鼓动大家去购买。看来不但在愚弄百姓,也在愚弄我们一些“博物专家”。一个国家级博物馆大量收藏这些无实际价值的“垃圾”,是否是一种悲哀!

这则故事,我开始不信,但看到够枪毙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揪出来了,我信了!一个小小的报社,一个无面值的邮简,将胡主席教育他们要“三个至上”教导印在上面,反向人民大众推销10个大洋1枚,无视法律,经济至上、小团体利益至上、愚弄百姓至上,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