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人鲨大战大王乌贼:毁坏自己的财产算不算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04:02

陈光标销毁还有3年才报废的奔驰车的行为,据《刑法》第275条,涉嫌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南京公安应予立案追诉——据王德怡律师给新语丝网站的投稿。

 

国内一些法律人将销毁自己的财产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嘲笑对这种做法的质疑。事实上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有争议的法学问题。《Black法律词典》1990年版还定义主人有销毁财产权,而1999年版删掉这一权利,因为美国法庭多次判决,限制主人销毁财产,以免浪费有价值的资源,这是近年来的判决趋势。

一些法律人嘲笑道:难道自杀也是故意杀人吗?其实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可笑。一些国家在历史上都曾把自杀等同杀人。英国直到1879年才区分自杀和他杀,但自杀仍视为犯罪,将被没收财产。直到1961年英国自杀才合法。美国到1990年代还有州把自杀定为重罪。现在的印度和新加坡都把自杀定为犯罪,可判一年监禁

 

 

王德怡律师给新语丝网站的投稿

 

                陈光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王德怡

据报道,2011916,陈光标亲自将自己的一部还有3年才报废的大排量车 当场销毁。不管陈大善人的动机如何,陈光标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被追究 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法律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陈光标故意毁坏大奔驰车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一)主体适格。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陈光标为年满18岁的自然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患有精神病(包括间歇性精神病),故陈光标符合故意 毁坏财物罪的主体要件。

陈光标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以积极的行为去追求这种危害结果。陈光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所有权,而是为了毁灭财产。

客观方面,陈光标的行为表现为三点:1.毁灭或财物数额较大(据陈 光标自己在微博上陈述,该车价值几十万)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3. 节严重。所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针对物体行使有形力,毁损物体或者损害物体 的价值、效用的行为。陈光标采取雇佣挖掘机的办法,用砸摔的方法使一辆价值 不菲的奔驰车完全失去价值,其行为已经违法。  

(四)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 仍有其存在的价值。人类的生存资源的有限的,应当需要物尽其用。因此,那种 故意毁坏有较大价值财产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被刑法打击。这也是 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罪名的真正目的。陈光标砸自己的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刑 法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物。故意毁坏自己的 财物达到一定限度,也同样构成犯罪。

(五)陈光标称砸车的目的是为了宣传环保,这只是其砸车的表面动机之一, 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深层次的动机有许多:炫富(社会上有几人能砸奔驰 车?)、以出位的手段来为自己和公司博取名声,等等等等。——真正的动机, 需要通过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   

陈光标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南京公安立案侦查。

南京公安对此不能袖手旁观,该出手时就出手,坚决将这种犯罪行为绳之以 法,以教育群众,捍卫法律尊严。本人也将适时向南京公安举报这种公然的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对外传播某种观念时,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不可越界。陈光标说希望汽油提价50%,这是他的言论自由,不违法。但故意毁坏大奔驰车的行为,却已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