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道夫·莉莎:婚前财产自然增值不算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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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自然增值不算共有

http://nj.house.sina.com.cn  2011年08月13日07:51  扬子晚报

  【新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新规第五条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但刘克希认为意义重大,因为这是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新的规定明确了孳息、生产经营收益、自然增值的界限。刘克希说,这里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明确规定,常见的是指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孳息包括存款的利息、果树结的果实、母牛生下的小牛等等。“自然增值”则指的是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而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值性质就变化了。

  举个例子 男方在婚前有100万存款,婚后一直存了10年,有了10万利息,那这100万本金及10万利息就归男方所有。

  再如,男方婚前拥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他和妻子结婚住在另一套房中。婚后,这套房子原封不动,5年后增值到200万元。万一离婚,房子包括其增值都是男方的。但是,如果结婚后,男方把房子卖了投入生产经营,赚到150万元,那这增值的150万元就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请求分割。

  按征求意见稿,所有的增值都归男方所有,女方只有在有贡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什么是有贡献,也是很难认定的。

  本报记者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