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光夜跑怎么荧光:歹徒强奸少妇致其性高潮就不算犯罪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39:40
歹徒强奸少妇致其性高潮就不算犯罪吗  

 

廖小利/文

 

西南某市32岁的少妇曼丽(化名),深夜回家途中,被歹徒强生(化名)挟持,带至房中。发生关系前,强生准备好摄像机,对准床上,并启动摄录。强生是个性爱高手,爬上床后,施展十八般性艺撩拨、挑逗裸体在床的曼丽。开始曼丽强行忍住,像木偶一般没有什么反应,以表示自己无声的抗议。但是在强生不断的戏弄下,渐渐的生理反应一点一点不由自主的产生……随着反应的叠加,曼丽体内潜藏的性欲慢慢被情不自禁地激发并升腾起来。


    事后,曼丽回到家中,倍感屈辱。向警方报案。侦查机关破案后,向当事双方作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并调取了现场匕首、强生录制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以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对强生逮捕。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证据后,竟然认为,录像中没有强生持刀威胁的内容(估计是事后被删除),根据曼丽的行为表现和动情的语言,也难以认定强生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相信很多人对检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感到不可思议,很明显,曼丽能够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已经充分说明与强生发生性关系绝不是她的意愿,而是被迫的。在法律上,男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可判定是强奸。


    当然,法律是讲证据的,警方正是根据曼丽的行为表现和动情的语言,才认定强奸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警方的决定似乎给外界一个讯号:歹徒强奸女人致其达到性高潮就不算犯罪。这是个可怕的信息,这似乎给那些性爱高手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果他们纷纷效仿,劫持那些深夜下班的单身女子,然后施展他们的性爱绝技故技重施,然后再逃之夭夭,逍遥法外,而那些良家妇女难道就白白地被强奸了,有冤没处申了吗?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中被强奸少妇被性高潮就是强奸证据不足,不予批准立案,是检察院的失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说性爱高手,就是普通的迷魂药(春药)也能达到那种效果,这怎么能仅凭女方在视频上的表现来定罪呢?即使女方在遭受强暴时,生理上真的享受到了快感,达到了性高潮,这也只能是一种被动的性高潮,无论如何,这样的被动性高潮绝对不能成为强奸证据不足的借口。


    警察立案调查讲究的是证据,嫌疑犯提供的性爱视频只能是证据之一,不能成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证据,办案警察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去理智的判断,不能冤枉了一个好人,更不能让那些混蛋逍遥法外,害了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