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与风能利用书籍:论领导干部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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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之廉者有三”

——论领导干部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养成

作者:王伟  网站编辑:杨宾  责任编辑:戚本逊  日期:2003-07-2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越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越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大公无私,清正廉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就是说,领导干部要具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人格。
    
    领导干部的共产主义道德人格是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着层次性的区别。《薛文清公从政名言》中有一段话可供参考:“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它说明,即使在廉洁的官员中也有三个层次,其中害怕受到法律的处罚、丢掉官职而不敢贪污的官员尚不具备为官从政的道德人格,只有第二个层次、特别是第一个层次的官员才实现了道德人格的升华。大同小异,领导干部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形成大体也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
    
    第一阶段是领导干部道德的他律时期。概括地说,当领导干部的道德认识中,道德义务和道德价值仅仅受外界支配、而与主体的意向无关时,此类道德就属于他律时期的道德。其特征表现为,“好”和“善”被严格地定义为“服从”;道德主体在行为中所集中注意的,只是遵守道德规则的词句,而不是其深刻的内涵。这种情况在行政伦理学中被称之为道德实在论。至今在某些领导干部中还颇为流行的“行政工作中无良心可言”,便是受了这种理论的误导。显然,处在他律时期的领导干部道德是低级的、不完善的。尽管在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中,他律道德具有某种基础性价值,但是领导干部的道德人格决不应在他律面前止步。
    
    第二阶段是领导干部道德的自律时期。共产主义道德不仅包含着他律,更主要的是自律。领导干部道德从他律时期向自律时期升华,核心是道德义务向道德良心的转化。所谓领导干部的道德良心,就是领导干部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正确的自我评价能力,它是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各种心理因素在主体意识中的集中体现和有机结合。良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律性。它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蔡元培曾经分析道:“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恶之别,且迫人以避恶就善也。”(《蔡元培全集》第2卷第241页)具体地说,在领导干部的工作过程中,良心的自律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在行为前,良心对领导干部的行为选择起着机制的作用;良心此时是“指挥官”。在行为进行中,良心对领导干部起着监督的作用,对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予以坚持,反之予以纠正;良心此时是“检察官”。在行为之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特别是能使领导干部对自己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产生强烈的自责和内疚,并决心用实际行动予以改正;良心此时是“审判官”。道德良心的这种自律性质,使之在领导干部的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形成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第三阶段是领导干部道德价值目标形成时期。一般说来,以良心为核心的道德自律时期优于以义务为核心的道德他律时期。但是,在道德自律时期,如果忽视作为他律的道德义务,也是片面的,并会走向道德意志论。所以,领导干部道德还应向第三个时期,即共产主义道德价值目标形成时期升华。所谓道德价值目标,就是主体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道德义务与道德良心的统一。在这个时期,领导干部的共产主义道德达到成熟的程度,道德的他律性与自律性、道德义务与道德良心交相辉映,有效地发挥着领导干部道德的强大功能。从根本上概括,以道德良心和道德自律为主,在道德良心和道德自律中反映和遵从着道德义务和道德他律,即构成领导干部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总特征。
    
    既然领导干部所要身体力行的共产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因而培养和完善领导干部的共产主义道德人格,就需要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着手。江泽民同志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的讲话中强调指出:“领导干部一定要堂堂正正做人。”他分析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党性锻炼,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严以律己,防微杜渐。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如果放弃世界观改造,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就会身败名裂。因此,一定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的问题。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领导干部,应该思想境界更高一些,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为国家、为民族奋不顾身地工作。有了这样的精神支柱,站得就高,心胸就开阔了,对个人的名利待遇等等,就能够正确处理。只有这样,人生才有意义,生活才充实。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就是在强调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休养。
    
    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是领导干部形成共产主义道德人格最重要的方面。注重道德修养,曾经为中国古代许多有作为的政治家和从政者所践行。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许多优秀的领导干部对于道德修养有着更为深切的体会。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就令人信服地指出,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能长期坚持与实践相结合的道德修养,其结果,“他就可能有很好的共产主义道德”;“他也可能有最高尚的自尊心、自爱心”;“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31页)
    
    从他律的角度分析,领导干部的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形成需要接受道德教育和来自主体之外的社会方面的公共监督。这是保证领导干部能够具备共产主义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道德教育过程应该是与领导干部共产主义道德人格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相一致的。道德教育包括四个环节: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认识;陶冶领导干部的道德情感;锻炼领导干部的道德意志;确立领导干部的道德信念。道德教育的最后完成,在于养成道德习惯,即使领导干部逐步习惯于遵守道德要求,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公共监督则包括多种形式,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从当前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实际看,加强立法监督与群众监督显得尤为迫切。
    
    在以往的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中,我们比较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的区别,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其实,道德与法同属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区别上看,它们依靠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强制执行,并有相应的专政机关做保证;道德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非强制力量。它们作用的方式和范围也不同: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一定行为的制止和制裁,作用范围相对较小;道德的作用则主要表现为对人的行为的劝阻或倡导,作用范围相当广泛。从联系上看,道德与法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中国古代就很重视德法并施,强调“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道德与法越来越接近。这在领导干部的道德与法规建设方面体现得最为鲜明。
    
    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例如,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步入新的阶段。尽管在目前的实施中,这两项规定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但它的伦理价值却不可轻视。可以预期,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将随着有关道德要求逐步法规化而更扎实地向前发展。
    
    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谈到防止政府腐败问题时曾经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为此,应该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要增强党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健全民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参政、议政,得以有效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履行了共产主义道德。
    
    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关键是要从领导干部和领导制度方面做起,即要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中存在着的某种特权化现象作斗争。无需讳言,在我们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来说,主要的弊端包括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党和国家机关的某些领导者常常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似乎他们是站在群众之上的官吏,他们有一种高人一等的优越感,似乎群众有义务服从他们的领导和指挥,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发号施令。这样就把主人和勤务员的关系颠倒过来了。很显然,这种特权化的观念和行为与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共产主义道德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