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1927 在线播放:关于明确非正常户认定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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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正常户认定时间的通知
扬征便函[2010]04号
各县(市、区)局,扬州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四税务分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暂行)》(扬国税发[2009]110号)实施以来,对我市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非正常户认定管理中对未按期申报且已走逃、失踪的纳税人,如按照CTAIS2.0中流程操作要求以及程序法中相关规定的文书送达时间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在当月对其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同时,由于认定不及时,使得该纳税人在次月重复产生未按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陷入催报—限改—文书送达—公告等不良循环。对此,经与市局政策法规处协调,现对非正常户认定时间明确如下:
1、每月申报纳税期期满后,税收管理员应通过税收管理系统(CTAIS2.0)或决策监控系统或基层管理平台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并通过电话及短信或12366语音进行催报;
2、对电话及短信或语音催报无效的,责任区管理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上门送达纳税人(对阜外经营户或纳税人注册地为非本地辖区的可采用文书邮寄送达);
3、对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过程中无法送达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的要求,在四个工作日内派两名(含)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按户出具《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见附件);
4、对走逃、失踪和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区管理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按户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由调查人员签字后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5、分管局长根据《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一般掌握在月底前)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审批;
6、对文书无法送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县(市、区)级以上(含)国税网站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公告。
征管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