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经典儿歌下载: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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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09-12-18

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09〕26号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国家税务局、深圳地方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共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常每年集中申报和审批两次,具体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受理截止时间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受理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同时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公司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1份(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免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体现《认定办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企业总收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等内容,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

(七)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或者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1份;

(九)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7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1份;

(十一)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十二)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经过自我评价符合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条件的,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将材料(一式五份)报至市科工贸信委。

(二)市科工贸信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或委托相关协会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5名专家进行评审,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应当派人员监督专家评审会,并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现场解答。

(三)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召开联审会,审核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市科工贸信委在联审会召开之前5天应将企业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分送上述单位,上述单位应相对固定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联审会。

(四)经联审会认定的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工贸信委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 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统一印制、加盖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印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按《通知》规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其他认定管理部门复核。

第九条 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对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市科工贸信委确认并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资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按规定于每月10日前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并在认定期满3周年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复审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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